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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 星期五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讓馬前總統有逆轉機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5.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e4cb394-2258-4062-99b4-0bdae26d51a4

前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九月政爭期間,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洩密與教唆洩密罪,經北檢起訴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後,第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如此的逆轉,未必出人意料之外,卻又暴露出台灣司法有如月亮般的初一、十五不一樣。而一個更值關注的焦點是,馬前總統如今仍有上訴第三審,以求逆轉之機會,卻與《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有著密切關聯。

於北檢起訴馬前總統叫檢察總長黃世銘向行政院長報告,及親自向江宜樺院長、羅智強副秘書長說明王金平院長關說之事,台北地院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洩密部分,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而就後者之部分,雖不否定成立洩密罪,卻以《憲法》第44條,即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致判決無罪。

由於《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不僅法條規範模糊,更像是種政治權力,可否用以為刑事不法的阻卻事由,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惟第一審法院在承認此《憲法》條文對於調解方式仍屬空白下,竟仍以之為阻卻違法之理由,就引發軒然大波。

此案來到了高等法院,對於教唆洩密仍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此部分就因此確定。至於洩密部分,被告在第一審判決的加持下,持續以院際調解權為答辯之理由,但第二審判決雖不否認以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卻以本案發生時點,並未有院際爭議,致無院際調解權之適用,而來判決被告有罪。

原本,馬前總統所涉的通保法第27條第1項的洩密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案就會因此終結。惟於去年八月,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裡,認為此等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之情況,剝奪被告之救濟權,故宣告違憲,並立即生效。而立法院於去年底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之限制。故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馬前總統目前就算被判有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為救濟。

此外,因法條僅允許為被告利益,才得上訴,這就代表檢察官對判刑過輕,不能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將來就算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四個月重。又由於第一、二審的落差太大,按照往例,最高法院一定會撤銷發回,致交由高等法院的另一庭處理,致使戰線因此延長。

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經發回所為的更審判決,無論結果為何,皆不得上訴,就必然確定,致使被告須全力一擊。這也代表,此案真正的決戰場是在更一審。

故馬前總統仍有一搏逆轉的機會,實完全來自於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相對而言,其他相類似情況的被告,顯然就沒這種運氣。因此號解釋雖宣告違憲條文立即生效,卻未明言,在此之前的相類案件,到底該如何處理。而立法院在修《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時,並未將此等救濟權利,溯及適用於釋字第752號解釋前,已經終結的案件。故此等案件,就只能以難度極高的再審、非常上訴為救濟。

由於案件審理的速度有快慢,相類似案件必然會有於大法官解釋前、後確定者,則能否上訴第三審,就完全求之於運氣。再以馬前總統的案件來說,由於發生在其任內,因《憲法》第52條,對於總統不得為刑事訴究下,案件就得拖至其卸任後來偵查、起訴與審判。再加以具有前總統身份下,所有的司法程序必然緩慢與仔細,致可等到大法官解釋的出現,而留有一線翻轉的希望。但其他人,是否也能如此,顯就完全求之於運氣。

也因此,為了防止此種不公平,立法院就必須立即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放寬上訴第三審的法條,溯及適用於過往的相類案件,這必然會增加法院的負擔,卻是保障人權、洗刷冤屈的必然之道。

2018年5月17日 星期四

大法庭真能統一法律見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新台灣國策智庫/名家專論 2018.05.16
http://braintrust.tw/大法庭真能統一法律見解/

在台灣,同一刑事案件,常會於各審級間於有罪、無罪間擺盪,致為人所詬病。甚至,現任的司法院長許宗力,更曾說出司法有如月亮般,初一、十五不一樣的心痛與感嘆。故於今年初,司法院就提出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而將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設立各十一人的民事、刑事、行政大法庭,除院長為當然庭員,並由其指定一位庭長為審判長外,其餘九人則由法官票選產生。藉由大法庭的統一法律見解,即降低相類似案件,卻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惟藉由大法庭之設置,果能改變司法有如月亮陰晴圓缺之現狀,卻值得懷疑。

根據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1條之2第1項,最高法院各庭於評議所採的法律見解,若與先前裁判不一致時,就可以裁定敘明理由,來向大法庭提案。惟依據同條第2項,各庭在提案前,須先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他庭應在三十日內回復,若有表達維持先前見解者,表示確實存在法律見解歧異,才得以裁定向大法庭提案。如此的規範,雖是基於大法庭資源有限,致須有效利用之目的,卻也帶來程序之延宕,尤其他庭,是否會為了省下寫回復書之煩,致逾期不回復,而視同維持先前裁判之意見,並因此使大量案件湧入大法庭,實未可知。

而一旦提案於大法庭,依照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1條之8,必須開啟言詞辯論,且因涉及法律的高度爭議,就須採取律師強制辯護或代理制度,必要時,還得選任專家為法律鑑定人。而在言詞辯論之後,依據草案第51條之9,必須於三十日內,以裁定載明主文、理由及不同意見,一併公布。凡此規範,實可一改最高法院不常開庭之陋習,致能拋開秘密審判之污名。

只是讓人不解的是,如此大費周章開啟之程序,因此產生的裁判,卻不能馬上及於聲請之個案,而仍得由提案庭,根據大法庭的法律見解來為判決。雖然,根據草案第51條之10,提案庭有受裁定拘束之效力,但在大法庭非對具體個案為審判下,其所表達的統一見解,能有多少約束力,也得打個大問號。

以受賄罪來說,是否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乃為貪污對價成立與否之關鍵。而司法實務一直將職務行為採取廣義解釋,只要是公務員應為或得為之作為皆包括之。從此推演,所謂職務範疇,不僅包括核心業務,也包括附隨業務,也不管是抽象權限,還是具體權限,只要屬於此範圍的舉措,即便非其法定執掌權限,亦屬之。
只是於2006年7月1日以後,由於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界定,也連帶影響受賄罪職務行為之認定,也須由原來的廣泛無邊,走向以較為具體的法定職權為標準。只是從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裡,最高法院對於職務行為,又以內容極為飄忽不定的實質影響力說為立論,就使職務行為的爭議更為紛亂。
面對職務行為的認定,採法定職權或實質影響力之分歧,就使同一案件於各級法院,如林益世案件,會出現第一、二審的不同見解與判決。而原本預期最高法院,能於林益世案來統一法律見解,惜至現今,卻遲遲未有所動。故若大法庭於近期內實施,則於最高法院擱置已兩年的林益世案,就必成為首波提案之焦點。

而如果在言詞辯論後,大法庭無論採取採實質影響力或者法定職權說,卻因與個案脫勾,致不可能詳細說明如何具體適用,就使實質影響力之界定,繼續沈浸於虛無飄渺之中,最高法院各庭,仍可能依自己的理解來各自解讀、各自表述。這與現在採取判例或刑庭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恐僅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別。

也因此,於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並試圖統一法律見解,實屬緣木求魚之想法與作法。正本清源,應是回到1999年的司改會議決議,即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讓最高層級的法院,既具有個案的審判權,又具有違憲宣告與統一法律見解之權力。若不從此源頭下手,僅是小幅度、不痛不養的改革,就使台灣司法像月亮之譏諷,一直繼續。

馬前總統的幸運也應擴及於他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5.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00922

前總統馬英九於九月政爭期間,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與教唆洩密罪,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逆轉改判四個月有期徒刑。由於立法院已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的範圍,馬前總統仍有全力一搏之機會。

在去年底之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第一款,只要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不管於二審是有罪、無罪,皆不得上訴第三審。這主要是因此類犯罪的法定刑不重,基於訴訟經濟,就無庸賦予三級三審救濟權利之必要。只是若第一審無罪、第二審卻改判有罪之場合,否定上訴第三審,等同未給予被告任何救濟之權利,明顯侵害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保障,也成為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二號,宣告違憲的最主要理由。

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至少得提供被告一次的上訴救濟機會,故於去年十一月,立法院就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於第一項但書明文,對於類如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於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判有罪之場合,得上訴最高法院以為救濟。

至於馬前總統遭北檢起訴的案件,就教唆洩密之部分,第一、二審皆以罪證不足判無罪,也就因此確定。而就洩密之部分,於第一審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不法後,第二審則以此根本無涉院際調解來加以否定而改判有罪。雖此案發生於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修法前,但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的程序從新原則,自可上訴第三審為救濟。

由於修法放寬第三審上訴,僅限於為被告利益之情形,故在檢察官不得上訴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第一項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就算馬前總統再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四個月重。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第二項,對於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之判決,無論結果如何,都不能再上訴,最終決戰場就在未來的更一審法庭。

此外,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若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於修法或大法官宣告違憲前,已然終結,仍無法上訴最高法院。也因此,基於平等原則,立法院當立即制定溯及適用條款,以免讓過往訴訟救濟權被剝奪的被告,只能求之於難度極高的再審與非常上訴。

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活動記錄】0512「全球新零售時代來了:台灣電商的寒冬還是春天?」永社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5.12(六)09:30~12:00(09:30報到,10:00開始)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近捷運善導寺站)

主辦:永社
合辦:台灣經濟研究院 南台灣專案辦公室Enlighten Law Group法律事務所

主持:
 楊聰榮/臺灣師範大學應用華語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與談:
 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高仁山/台灣經濟研究院南台灣辦公室主任
 郭家齊/創業家兄弟共同創辦人
 陳昶任/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昆洲/律師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8/05/0512.html



【影像記錄】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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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江雅綺教授參考文章

〈網路無國界 電商莫鎖在中國〉上報/論壇 2017.10.15

〈蝦皮示警 台灣缺乏網路產業的國際戰略〉上報/論壇 2017.10.19

〈科技壟斷下的絕望者之歌〉上報/論壇 2017.11.14

〈別再談平台了 先來問-為何在國外買東西比台灣便宜〉上報/論壇 2017.12.07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0605


郭家齊創辦人投影片




高仁山主任影片

【APEC O2O Summit】新創向南行,中小企業數位轉型
https://www.facebook.com/smea.gov.tw/videos/702986913376590/


【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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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凸顯司法判決陰晴不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5.15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515/1169992.htm

前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九月政爭」期間,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洩密與教唆洩密罪,經北檢起訴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後,第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如此的逆轉,未必出人意料,卻也暴露出台灣司法如月亮陰晴圓缺不一定的老問題。

馬前總統於「九月政爭」期間所涉及的洩密情事,剛爆發時,立委柯建銘即先行自訴當年9月1日的教唆洩密罪與9月11日的加重誹謗罪,並為台北地院所受理,經第一、二審法院以已洩之密不算機密,皆判決無罪後確定。至於馬前總統所涉其他部分,柯立委則向北檢為告發,並於前年起訴於台北地院。

於北檢起訴馬前總統叫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以及親自向江宜樺、羅智強前副秘書長說明王金平前院長關說之事,台北地院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洩密部分,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而就後者之部分,雖不否定成立洩漏機密罪,卻以憲法第44條,即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致判決無罪。

由於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不僅法條規範模糊,更像是種政治權力,可否用以為刑事不法的阻卻事由,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惟第一審法院在承認此憲法條文對於調解方式仍屬空白下,竟仍以之為阻卻違法之理由,引發軒然大波。

此案來到了高等法院,對於教唆洩密仍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此部分就因此確定。至於洩密部分,被告在第一審判決的加持下,持續以院際調解權為答辯之理由,但第二審判決雖不否認以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卻以本案發生時點,並未有院際爭議,致無院際調解權之適用,而來判決被告有罪

原本,馬前總統所涉的《通保法》第27條第1項的洩密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案就會因此終結。惟於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裡,認為此等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之情況,剝奪被告之救濟權,故宣告違憲,致使立法院於去年底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之限制。故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馬前總統目前就算被判有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為救濟。

而馬前總統的另一個利多,即是因法條僅允許被告有此權利,檢察官對有罪部分就不能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將來就算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4個月重。

此外,由於第一、二審的落差太大,按照往例,最高法院一定會撤銷發回,致交由高等法院的另一庭處理。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經發回所為的更審判決,無論結果為何,皆不得上訴,就必然確定,致使被告須全力一擊。這也代表,此案真正的決戰場是在更一審,未來的承審法庭就得承受庭內、庭外的極大壓力。而此案,不論是以有罪或無罪為終,司法威信肯定都將處於懸崖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