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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中選會能實質審查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687b9b-e812-4405-ad6a-ca3c1bed3ec9

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通過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三件公民投票提案,致引發是否違反大法官解釋及侵害人權之爭議。這就凸顯出《公民投票法》(公投法)放寬門檻,尤其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審會)廢除之後,中選會對公投提案,能否為實質審查之疑問。

依據《公投法》第2條第2、3項,雖列有全國、地方的公投項目,但關於哪些事項可為公投,卻未為限定,只在《公投法》第2條第4項明文,預算、租稅、薪俸、人事等事項,不得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關於此等事項,尤其是預算與租稅,若開放公投,在可以預期必然為減稅的提出下,自然因此道德風險而加以否定。只是任何公民提案,尤其是重大政策之創制,都必然涉及預算與租稅,若採取廣義認定,恐皆可以此理由為封殺。如過去由前台聯主席黃昆輝所提出的ECFA公投,公審會就曾以此涉及關稅為由,來加以否定。此外,就所謂薪俸而言,所指為何,更屬寬廣無邊。

此外,在法條所列舉的四個項目之外,是否皆可為公民投票之議題?於《公投法》未修正前,是否屬於公投事項,乃專屬由公審會來認定。也因此,公審會於審查公投提案時,除審查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外,亦會探究內容是否矛盾、有無顯著錯誤致不能瞭解真意,更常以違憲之理由,駁回提案。如此的結果,就使公審會,成為大法官之外的違憲審查機關,致為人所詬病。

於去年底修正的《公投法》,除降低公投的相關門檻外,也廢止了公審會,鳥籠公投之污名,也就因此去除。只是在公審會消失後,關於公投提案,中選會能否以違反人權、違反《憲法》來駁回,就會成為問題。由於人權概念極為廣泛,且任何一個公投提案,都與人權有關,中選會若以之為否定之理由,顯又走回老路。

再以中選會已通過的「是否同意民法婚姻保障應限定一男一女」、「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兩案來看,由於大法官去年所做出的釋字第748號解釋裡,雖認定《民法》之婚姻規定,未能同時保障同性戀者,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但到底是要修《民法》或立專法,卻給立法者兩年的形成時間,只有在此期間過後,立法者不作為,同性者才可直接依《民法》規定為結婚登記。這也代表,於現階段,此等提案只是接近,而尚未抵觸大法官解釋之紅線。若中選會加以駁回,恐又落入過去公審會之窠臼。

而在中選會對於公投提案,有逐漸走向形式審查的趨勢下,勢必也會連帶影響對於提案排除事項,尤其是預算、租稅之範圍界定,也是值得觀察的面向。因就重大政策的創制,如:衛生、福利、醫療或對弱勢者的保護等等,都會與預算、租稅有關,若對之採取廣義判斷來否定,就難免落於公投殺手之口實。又如所謂薪俸,到底僅指公務員,抑或包括他種職業,同樣若採廣義見解,則關於勞工最低工資、公務員的年金改革等等,恐都會拒於公投之外。故基於例外必須從嚴解釋之法理,中選會未來,對此等排除事項,實也必然採取嚴格的限縮。

總之,於《公投法》放寬門檻,致對公投提案廣開大門之際,未來如有「對酒駕累犯施以鞭刑」、「對殺童者處唯一死刑」,甚至是「台灣獨立」、「與中國統一」之提案,中選會如何面對,更屬棘手。凡此議題,既是對新修公投法的試煉,更考驗著每位公民的理性與智慧。

2018年4月26日 星期四

你所不知道的高教專利內幕-沈睡專利成本高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4.2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9596

這幾天,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的專利與技轉,搞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筆者在高教的專利技轉中心數年,從來未見專利技轉如此受社會重視,筆者本來滿心盼望,趁著各方關注熱議,正是一個促進台灣產學合作的契機,或甚至可以推動一些早就該做的改革;但眼看著各方政治角力一波又一波,網路上不斷流傳錯誤或片斷的訊息,筆者不禁開始擔心,這幾年台灣致力產學接軌、鼓勵學者將自己的研發成果貢獻於社會,各部會(尤其是科技部)、學研機構和研發人員的努力,將因政治鬥爭而停止,未來推動產學合作,恐怕也將愈來愈困難。

有鑑於此,筆者願意花點時間、澄清一些基本觀念,希望有助未來理性討論。

首先,一個常見的迷思:專利是「智慧財產權」,而這些研發人員在職期間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學校,因此校內研發人員若是自己跑去申請專利,必是貪婪無恥、大逆不道。殊不知,專利和技轉是兩回事,就算成功得到專利,但在簽訂技術轉移(指廣義的研發成果移轉,包括專利授權)合約之前,專利證書不過是一張蓋有智財局印章的狀紙。

只是,這張紙的花費可不小,委託撰寫專利,可能就要幾萬元(視事務所報價而定),官方申請規費零零碎碎動不動就是數千元(見下方圖表: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申請期間若有來回申辯答復,費用當然另外計算。此外,您以為終於把證書拿回來就沒事了嗎?不,每年維護專利,仍然要付一筆逐年增加的費用(以發明專利為例,見下表1的第17,19,21,22項)


看完上面的表之後,讀者應該可以了解,專利證書是很花錢的,申請國外或PCT專利的費用更是倍數起跳。因此,專利一天無法技轉,對「智財權人」--校方就是一天的成本。可惜的是,研究人員的研發成果,未必都能轉化成產業或社會需求的技術或產品。可以技轉的專利,比例上不高,多數專利都是「沈睡的專利」。

根據2016年智財局的資料,平均只有一成專利能產生技轉的效益。另一方面,由於校方身為「智財權人」,需要補助各項專利申請與維護的經費,這些費用之沈重,連國家教育經費的大戶—頂尖大學都喊吃不消

不消說,高教的專利補助經費,追本溯源也都來自於你我納稅人的口袋。因此,當您聽到「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就是竊取學校的智慧財產權」時,除了為學校智財權利義憤填膺之外,或許也可以平心靜氣,因為,多數專利都是沈睡專利,若沒有產生後續的技轉效益,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至少是幫我們代墊了各項專利費用的支出。

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會後新聞稿】0418「陪審不落實,黨綱是個屁?」記者會



時間:2018.04.18(三)1300
地點:民進黨中央黨部前
 

日前行政院通過司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制)草案,讓民主進步黨行動綱領第28款「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淪為玩笑。
 
民進黨創黨之初,即體認到司法人權為當前問題,並將解決方案「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放在行動綱領第28條,視為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然而近日行政院通過由司法院函請行政院會銜的「國民法官」(參審制)草案,無視總統府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陪審、參審決議平手結果,民進黨身為剛性政黨,成為執政黨後,執政作為無視本身黨綱,似乎將本身黨綱視為玩笑。
 
黨綱應是一個政黨的核心精神,今日陪審推動聯盟到民進黨中央黨部前,抗議執政黨無視本身黨綱,將其當成玩笑,一個沒有核心思想的執政黨,建立的政府所進行的改革僅是水過無痕,完全失去執政意義,淪為受保守力量操縱的魁儡政府。
 
聯盟呼籲,既然蔡英文總統為國家領袖及多數黨暨執政黨民主進步黨之黨主席,應利用執政黨的優勢,儘速實踐行動綱領的陪審團制度,而非讓兩院公然違背黨綱暨行動綱領載明的「陪審團制」。沒有人要求改革必須速成,然改革必先建立正確的中心思想,尤其是總統及執政當局,這樣才能使改革成功,而非淪為空談。
 

主辦單位:陪審推動聯盟

新聞連絡人:
台灣陪審團協會辦公室主任 林秉權 02-2321-8455

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違法兼職 校長失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2259

管中閔遭檢舉在中國有三十一項兼職,包括兼職教師、博士生及碩士生導師、學分評分委員、學術委員會、計量經濟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講座教授等職務,姑且不論現行規定,公立大學教師不得到中國兼職的違法問題。即使在中國兼職相對難以調查,但管爺在遴選台大校長的獨董爭議中,已有違法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的事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爺不得擔任校長。

各界質疑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就算依據台大教授投書所採的校方最寬鬆認定,管中閔至少在去年六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二日之間,欠缺台大同意竟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台哥大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牴觸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此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亦即,教育部依法行政,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恐攻威脅凸顯美國刑事司法之特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632a140-b08b-410b-8ebe-76d7bf8dbfab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而從目前的跡象顯示,似會朝向認罪協商,以儘速了結此事。只是認罪協商,是否必然,卻又與美國刑事司法的結構,息息相關。

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刑事被告雖有受陪審團及迅速審判的權利,但因開啟陪審程序,須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故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為有罪或不抗爭的答辯,法官即進入量刑程序,只有在無罪答辯時,才會進入陪審程序。至於會進入陪審程序的案件,比率相當低,不會超過百分之五,顯示在美國,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認罪為終。

而被告會有罪答辯,必是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至於被告的動機,原因很簡單,就是想儘速終結案件,以免進入繁複的陪審程序,尤其於遭羈押的場合,為了獲得自由,更易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故於此等情境,有無可能造成,無辜者為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為了獲取較輕刑罰,致在違背真實與非自由意志下,致與檢方妥協呢?

為了避免如此的弊端,對於認罪協商的有效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早已確認,司法者非可照單全收。如認罪協商須基於被告的自願性,而非受到檢察官,以其地位優勢為強暴、脅迫而來。同時,為了防止被告在盲目下認罪,既要求被告須有律師協助,檢察官也應清楚告知,認罪等同放棄陪審團審理的憲法權利。故對被告的有罪答辯,若發現協商內容,嚴重偏離事實,或有違被告意願,甚或是在不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法院有權加以否決。

惟此種否定,畢竟是例外,雖不能說聊備一格,卻也不常被使用,最著名者,應是1930年代,訴追芝加哥黑手黨老大艾爾・卡朋(Al Capone)案。此案乃是以逃漏稅為訴追,檢方與之達成協議,以認輕罪繳錢了事,卻遭審判長否決。惟這畢竟是很少見之例子,故認罪協商遭濫用的問題,就一直存在。

以涉嫌恐怖威脅罪來說,於美國現今的反恐與反槍的氣氛下,無論是否為玩笑,執法機關都不可能等閒視之。尤其,若查有槍械、子彈等證據,到底僅是恐怖威脅,抑或已進入意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的重罪(Felony)領域,就陷入模糊,也讓檢察官握有極大的籌碼。

雖然,於此類恐攻威脅的案例裡,常有被告主張心神喪失(mental illness)為抗辯,但在採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下,若以心神喪失為抗辯,所有鑑定及專家證人出庭的費用,都必須由主張者負擔,更遑論,這些複雜且專業的精神醫學術語,能否讓陪審員吸收,致又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也因此,為了免於檢方以重罪起訴,再加以陪審程序於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性,孫安佐選擇認罪,並於法庭上為有罪答辯,就屬必然。甚至若法院考量被告為外國人,而以服社會勞動或繳交罰金來替代監禁,並立即驅逐出境及限令數年內不得入美,也有不小的空間,也是辯護律師最想達成的協商結果。

而由於孫安佐的行為,於台灣,頂多涉及刑法第151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公安罪,致不符合刑法第7條,即須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域外犯罪處罰之要件,故其回國,亦不會有後續的訴追,此案也就告一段落。只是一句玩笑話,卻帶來進入美國的限制,甚至被標籤,這門法治課的代價,實在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