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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意圖性騷擾或是意圖婚外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1f0b067-eca7-496e-81b2-ea2a72e69ed6

前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嫌性騷擾遭免除法官職位處分,提起再審後,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一年薪俸,引起社會議論,而受命法官以「婚外情未遂」來解釋性騷擾不成立之理由,更引發眾怒。惟值注意的是,遭廢棄的原判,雖以免除法官身份為重懲,但遍尋判決內容,卻未見有「性騷擾」三個字出現,亦是與再審判決相同,即「行為不檢」之理由為判決,差別只在於情節重大與否。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疑問,即眾人皆指為性騷擾的事件,為何於前、後兩個職務法庭,卻難以說出口?

在我國,除《刑法》有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外,還特別立有《性騷擾防治法》,以來為性自主權之保護。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21條,除對他人性騷擾可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利用權勢性騷擾可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外,若騷擾程度嚴重,如乘人不備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此而論,陳鴻斌法官藉由權力地位之不對等關係,約女助理出遊,甚至親吻之行為,已不僅是罰鍰了事之問題,而著實是個犯罪行為,又何須多費口舌來討論法官適不適任?

惟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對於此等犯行乃採告訴乃論,而就算當事人提告,由於性騷擾的隱密性,往往未有目擊者、更可能未有任何物證下,恐只有被害人陳述之證據下,就無法避免其出庭接受詰問,所必然遭受的二次傷害。更糟的是,就算能證明被告有親吻、擁抱或其他碰觸隱私部位之客觀行為,但因此罪於主觀上,須有性騷擾之「意圖」,就增加成罪的難度。

雖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有定義何謂性騷擾,但其中所列舉之態樣,如有損人格尊嚴、使人感受敵意、冒犯等,皆屬極端不明確之概念,若被告以「我誤會她的意思」、「我以為她有意交往」、「我只是要發展地下情」等等,即便難以置信,卻也難以確定有性騷擾之意圖下,基於罪疑惟輕,也只能判以無罪。故若職務法庭也依循如此的嚴格解釋與證據法則,就不難理解,為何說不出「性騷擾」三個字,且最終以行為不檢為懲戒之原因了。

去年底,日本最高法院受理兩起刑事上訴案件受到矚目。第一件,是某夫為了報復妻子,而在其他人前,強拍裸照。另一件,則是某父親強對七歲女兒拍裸照,並以此照片來抵債之情事。此兩案件,於地方與高等法院除判強制罪外,對於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則引用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以丈夫丶父親無猥褻意圖為由,而認定此部分犯罪不成立。

而法院之所以為如此的見解與判斷,乃是因在四十多年前,最高法院認為,諸如強制猥褻、公然猥褻等之犯罪,除須有客觀行為外,更得有猥褻之意圖。而於此兩案件裡,雖然客觀行為已是猥褻,毋庸置疑,但因行為人之目的,乃在羞辱或還債,就欠缺此等意圖。如此的判決,即便有判例為支持,卻與人民的法感情相差甚遠,自然引發輿論撻伐。

而案件來到第三審,日本最高法院翻轉先前見解,確認「強制猥褻罪」之成立,無須有「猥褻意圖」,才算平息了爭執。也因此,我國對於性騷擾的不法性判斷,與犯罪之成立,是否也該刪除「意圖」之要件,肯定是未來必須思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改善司法程序,所可能存在對被害人的不友善對待或環境,致能讓更多受害者勇敢站出來,恐更是當務之急。

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新聞稿】0319「李明哲被抓一週年 救援大隊總統府前綁黃絲帶」記者會



行動劇的意象,象徵李明哲被中國限制自由、無法與外接溝通的狀態,同時也象徵台灣整體的民主與人權也受到侵害與影響。

時間:2018.03.19(一)15:30
地點:總統府前停車場
直播影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videos/307070549824925/

今天3/19是李明哲被抓一週年的日子,李明哲救援大隊聚集在總統府前,要求總統應該持續關注此案,與國際社會合作,對中國施壓,並應對於未來個案建立有效救濟途徑。
 
去年3/19李明哲失蹤之後,透過民間團體的國際串聯,引發一連串的國際關注,後續包括向聯合國提出申訴被受理、去美國國會報告、拜訪歐盟議會等都再度展現出台灣與中國所信奉的法治與人權價值的極大差異。
 
李明哲救援大隊聚集在總統前,透過一條長版大紅布,中間套住一個被黑布矇住雙眼,雙手被銬住的人,象徵李明哲被中國限制自由、無法與外接溝通的狀態,同時也象徵台灣整體的民主與人權也受到侵害與影響。
 
記者會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主持,並有文山社大校長鄭秀娟、經濟民主連合賴中強律師、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林淑雅、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陳瑤華、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徐偉群代表發言,最後並集體綁黃絲帶在總統府前。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中國才剛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年限,習近平並於3/17在全國人大會上再次當選國家主席,再度強化中國一黨專制,而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四年前的三一八太陽花運動則是在二審再度維持無罪判決。顯示出二國的民主法治的具體差距。不過在李明哲事件上,台灣政府的低調作風及任由非我國政府所委託的第三人向家屬談判協商,展現出治理危機。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表示,當台灣人在努力轉型正義的時刻,一切似乎是對過去不義的政權進行反省。當我們這麼做的時候,好像這種違背民主的人權侵害已經是上個世紀的事情了,我們是在一個民主穩固的磐石上,遙望過去。但是,李明哲事件打破這個幻覺,它不是歷史,它是現在進行式。台灣的「轉型正義」,除了對威權政體迫害人權的追究之外,有一個很難處理的空隙,這個空隙也是台灣處境的阿基里斯腱。那就是,過去那個大規模迫害人民的政府,他是中國的,還是台灣的?雖然聯手迫害的合作者,不乏在地者。到底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到底,治理台灣的是不是台灣政府?一個「潛在的帝國」,正在透過各種方式要對全世界行使他獨特的帝國觀。台灣是他的眼裡最軟最好入口的一塊。我們在台灣進行轉型正義的意義在哪裡?除了追究不義,難道不用追究「民主的治理權限」?追究民主國家的「主權」的重要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陳瑤華表示,李明哲2017年被中國政府逮捕、強迫失蹤、被起訴與被判五年徒刑,過程與2015年709大拘捕,包括300多位維權律師及人權工作者,基本上沒有很大差別。所以想要知道他被拘捕後,到底遭到什麼樣的待遇,讓他會在2017年九月的法庭審判中,快速承認自己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只需要去讀一讀709大拘捕維權律師們的證詞,就可以深刻了解到,為什麼一個被告會在法庭公開宣讀自己的罪狀。而有一些中國講學或旅行的臺灣人,會在出發前發表不自殺、不XX等聲明。這樣的不法逮捕程序已經涉及強迫失蹤、酷刑及二戰以來國際上重大的人權犯罪:違反人道罪。當臺灣開始轉型正義揭露真相的工作時,不免驚奇過去黨國體制政權的恐怖體制,竟然可以在現在的中國及香港蔓延。不過,這反而顯示臺灣進行轉型正義的急迫性。臺灣必須肩負起協助中國及部分亞洲國家民主化的責任,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助人,但若能有所進展,這才是亞洲永久和平的契機。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表示,中國現在的領導集團正不斷地透過各種手段擴張其政治、經濟、媒體等各領域的權力。這是一個很明顯的惡劣的威權政府,它甚至將髒手伸到其他國家中、侵害他國人民的權利,而台灣作為其中最嚴重的受害者,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抵抗它。這種抵抗不會只是一場二十幾天的佔領行動,也不能只是透過武器互相消滅。真正能夠抵抗中國這個玻璃心威權政府的方法,它自己已經揭示給我們了:就是李明哲所做的一切——自由的言論、倡議民主、抵抗對於人權的侵害、把人權捍衛者與民主倡議者組織起來。李明哲為什麼被中國政府抓?因為中國政府害怕,它害怕李明哲撼動它的威權統治。李明哲現在暫時不能繼續他的工作,而我們希望能替他做的是,告訴中國政府:你抓了一個李明哲,還有千千萬萬個李明哲。民主自由與人權已經是台灣人呼吸的空氣跟喝的水,中國政府對我們所有的威脅利誘,只要代價是自由民主與人權,最終只會招來我們更多更大的抵抗。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徐偉群也表示,我們也必須提醒台灣政府,面對中國對自己國民的人權侵犯,絕對不能抱持失敗主義,絕對不能只是告訴人民,對中國說話要自己小心,要自求多福。絕對不要只在演講時說「民主人權價值」,實際做起來,卻是虛應故事,繼續圖謀苟安、選票以及短利。蔡英文政府應該實實在在的認知,只有讓台灣與全球的民主人權的價值網絡連結,才能真正鞏固國家的安全。
 
記者會結束之後,救援大隊開始以大紅布條遊行途經台北車站、中山捷運站,並沿途短講及發送明信片,邀請民眾寫信到赤山監獄,表達關注。
 
最後,遊行終點,在蔡瑞月舞蹈社由舞者在低吟的提琴聲中及李凈瑜的聲音下,舞出中國不斷恐嚇人民的意象,人身自由被受控制的明哲,及高舉雙手刺青作為反抗的李凈瑜。舞蹈最後並邀請現場所有民眾一起在雙臂貼上「言論自由 李明哲無罪」的貼紙,加入反抗中國紅色威權的行動。
 
舞蹈結束後,並由流亡海外的中國維權律師滕彪與「并。控制」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對談李明哲案及中國侵害人權的無限擴張。現場同時也邀請民眾加入綁黃絲帶及寫信行動。
 

新聞聯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邱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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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救援大隊致蔡總統函】
 
尊敬的蔡英文總統:
 
我國社運工作者李明哲先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已滿一週年,我們對中國政府濫用司法侵犯言論自由感到憤怒,也對李明哲先生的安危感到憂慮,更期待政府更加努力維護國人基本權利。
 
如您所知,李明哲先生不僅長期參與台灣社會運動,同時也以個人身份不遺餘力透過網路聲援中國人權運動。但是,他在台灣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竟使他成為中國政府眼中的國家安全威脅。因此,去年3月19日,當他持合法證件通過中國海關時,即遭中國國安部門扣押,下落不明長達數月。經家屬和台灣人權團體努力,李案終獲聯合國人權機構和國際人權組織普遍關注。然而,中國政府仍然經過顯失公正的審判,於去年11月28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李明哲先生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剥奪政治權利兩年。目前,李明哲先生已被移送中國湖南省赤山監獄服刑。
 
我們認為,李明哲先生的行為純屬行使言論自由,不應視為犯罪。中國政府對本案的偵審過程,無論在實體或程序上,皆不符合中國國內法律和國際人權標準。因此,李明哲無罪,我們將持續施壓中國政府,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李明哲先生。
 
在李明哲先生重獲自由之前,我們極度關切他在中國監獄中的待遇。近年來,中國已發生多起良心犯在拘押期間遭受酷刑、虐待、強制服用不明藥物而致身心重創,甚至疑似因此喪失生命的案例。依據中國法律,受刑人有權與家屬通信,並且每月接受家屬會見至少一次,但李先生入監服刑數月以來,他的家屬卻未曾獲准通信和入境探視,以致無法了解李先生在獄中的待遇和健康狀況。因此,我們不得不對李明哲先生的情況感到嚴重憂慮。我們認為,中國政府有義務遵守本國法和國際法對囚犯待遇的基本保障,儘速允許家屬通信和前往探視。
 
一年來,台灣許多民間機構和個人組成李明哲救援大隊,努力支持李先生家屬透過各種管道進行營救,政府相關部門也持續關注並偶有給予協助。然而,保護人民權利乃國家基本義務,國人一再遭外國任意逮捕拘禁,更是關乎國家安全的問題,我們認為,政府應以更加主動樍極的態度,對李案涉及的主權與人權議題向中國嚴正交涉,並循外交及公民社會一切管道遊說國際社會持續施壓,更應該建立起未來類似個案的救濟程序及因應機制。
 
近年來,透過收購媒體或發布假新聞等管道,中國正不斷對外輸出「銳實力」,透過金錢的利誘,或是關閉市場的威脅,嘗試操作世界各國對中國的輿論。就像中國也藉由惠台31項政策的利誘,以及李明哲案輸出恐懼的方式,意圖使台灣人民自我審查,不敢批評中國。這些對於世界各國民主人權的威脅,是源自於中國領導階層對喪失權力的恐懼。然而我們要強調:言論自由是政府最好的防腐劑,只有玻璃心的獨裁者才會欲除之而後快。
 
面對中國持續壓迫,作為台灣的國家元首,我們期待您能持續、適時對李明哲先生的處境表達足夠的關切,並請您責成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機構,盡全力協助家屬和民間救援大隊的營救工作,以期能讓李明哲先生早日平安歸來,繼續他的人權志業。我們也呼籲,政府應正視中國威脅利誘、輸出恐懼的惡劣行為,透過深化民主的制度與行動,讓台灣人看見人權民主的價值,也看見並抵抗獨裁政權的荒謬。
 
感謝您的關注,並希望有機會與您進一步就李明哲先生救援工作交換意見。
 
副本: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陸委會主委、外交部部長、法務部部長
 

李明哲救援大隊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文山社區大學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永社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青平台基金會
國會調查兵團
鄭南榕基金會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華人民主書院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A double standard in Taiwan’s judiciar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3.17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3/17/2003689444

On International Women’s Day this year,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gave a ridiculous gift to all Taiwanese women by ruling that former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 Chen Hung-pin (陳鴻斌), who was convicted of sexually harassing his female assistant, is suitable for his job.

The court argued in its controversial ruling that Chen had already expressed regret by trying to introduce a potential boyfriend to the victim.

In its decisions on whether sexual harassment affects a harasser’s job suitability, the judicial system is clearly setting a double standard, as it is lenient with itself and strict with others.

In dismissing teachers convicted of harassment, the court strictly rules that teachers should never harass students, and that teachers who harass students are unsuitable for their jobs due to the abuse of power involved.

There was also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 judge and his assistant, but the court believed that the judge is still suitable for his job after harassing the assistant.

In this case,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said that only three of the eight cited incidents of misconduct constituted sexual harassment: kissing and hugging the assistant, banning her from going out with male friends and not allowing her to leave the office by holding the door closed.

The verdict said that Chen, who had a clean record, had always been an upstanding judge, and that conditions for his disqualification did not exist. As for his three acts of misconduct, they do not disqualify him from serving as judge.

However, the court demonstrated a double standard in a similar trial involving a teacher.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2011 issued Ruling No. 2,123, which said that the appellant, who was a high-school teacher, should be removed from the school due to sexual harassment.

As described in the verdict, a student who sat on a sofa watching a DVD was approached by the teacher, who slipped his arm around her waist and kissed her on the cheek. The student felt uncomfortable and pushed his hands away, saying that she wanted to go home. When they went to the garage together, he hugged her one more time as she got into the car.

The court said that as the teacher was the student’s “homeroom teacher,” there was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m.

He later confessed his misconduct and expressed regret, but the court ruled that as he lacked “gender respect,” he might harass other students if he were allowed to continue teaching, and therefore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campus safety. As a result,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teacher be dismissed.

Both the teacher and the judge kissed and touched the victims inappropriately and were repentant afterward. However,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judge was suitable for his job, while the teacher was not. What makes the rulings more questionable is that both were rendered by presiding judge Lin Wen-chou (林文舟).

Is the standard for a judge’s suitability for his job lower than that for a high-school teacher? Or do Taiwan’s judges have a special privilege to sexually harass others?

2018年3月17日 星期六

​習皇帝登基,台灣憲改時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3.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5a12fd4-a10b-4f5a-b327-e33b09eb2e8c

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日前以壓倒性票數通過憲法修正案,刪除「國家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內容,為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五年後延長任期奠定法源依據,這種毫無民主素養的修憲,不只世界譁然,更直譏「習皇帝」。

中國此次修憲,彰顯該國獨裁人治的中國國家特色,然為加強我國與中國在文明上的差異,凸顯台灣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接軌,我國亦應推動憲改,強化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鞏固民主憲政。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我國與世界民主國家共同堅持的基本理念,民選國家元首的有限任期,更屬民主常識,因此像習近平的無限任期修憲,若發生在正常民主國家,將被司法宣告違憲而無效。

以我國為例,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簡單來說,我國大法官針對延長任期的國代修憲,正式宣告「違憲」,認定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同樣的法理,中國習皇帝的修憲,若發生在台灣或任何民主國家,也會因為違憲而被宣告無效。

尤其甚者,以中國的習皇帝憲改,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在憲法並無規範下,主動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以美國為例,喬治華盛頓被譽為美國國父,在1793年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簡單來說,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習皇帝喚醒世界,中國政權毫無民主素養可言,類似中國「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因此,在中國為習皇帝修憲之後,台灣為彰顯我國與民主普世價值接軌,與中國具有基本性的文明落差,亦可推動憲改,區隔出中國所欠缺的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等憲法內涵。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恐龍法官法造就恐龍判決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b5927d-f82e-4a5d-9d5b-72ccc4849b69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及性騷擾,而於2015年2月,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以免除法官職、轉任他職之懲戒處分。而在當事人提起再審後,於日前,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處分,致引發恐龍法官之質疑。惟在現行法制,對於法官的倫理與道德之要求,並無一致標準下,前、後的懲戒判決,到底誰比較恐龍,實在難以判定。甚且,從兩個職務法庭的組成,皆有適法性的疑問來看,或許最該檢討者,是這部恐龍法官法

對法官的評鑑或懲戒程序,往往是在其行為尚未達於不法,或者有無不法仍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開啟,就必流向是對司法人員的道德檢驗。而司法院雖頒佈有法官倫理規範,但觀其內容,處處充滿如:高尚品格、廉潔自持、不得有損司法形象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概念。若用之為法官個人內在修為之要求,尚無可厚非,但若用於實際的懲處依據,就必陷入審判者的各自解讀,致毫無標準。

如就陳姓法官的案件來說,原懲戒判決認為,行為即便尚未達於法律可處罰之程度,但已明顯逾越法官與助理間之分際,自屬情節重大,當免除法官職務。而再審的職務法庭,重新認定違反倫理的事實,從八項減三項,且因此認為是尋求婚外情不果,行為不檢程度也屬輕微,致僅以罰款論處。顯見,在以模糊的道德或倫理教條為懲處依據下,任何職務法庭所做的決定,無論是符合大眾期待,抑或為人所咒罵,都肯定是恣意判斷之結果,致凸顯出《法官法》本身的恐龍特質。

再就法院組織觀察,於免除法官職務的原判決(104年懲字第2號判決)裡,一個相當嚴重的瑕疵,即是法院組織的不合法。這是因職務法庭的某位法官,因曾擔任司法院行政廳長,並曾核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就此事件之決議。而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授權給司法院所頒佈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條第7款,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本法相關程序者,就應迴避。若法官不迴避而仍為審判,依據《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屬判決絕對違法,致必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

原本,關於訴訟上應迴避之事由,乃是法官的基本常識,會發生如此的錯誤,實讓人無以想像。更奇怪的是,關於迴避事由,因涉及法官是否未審先斷,故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皆由立法者明文於法條之中,為何於《法官法》是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如此的規範,既欠缺法定性,也讓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重大瑕疵,可以僅是核備未有實質審查,來為推託。

而於再審的翻案判決(105年懲再字第1號判決)裡,在指責原法庭不合法之時,自身卻也有合議庭組成的適法性爭議。因依據《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職務法庭乃由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並由四位資深法官來組成。而再審案件一開始,因代理委員長曾審過此案,故自行迴避,而由他法官擔任審判長,但在新任委員長到職時,卻仍未由其擔任審判長來審理。依據再審法庭的解釋,是因審理已經一段期間,為了避免中途換法官之質疑,故未由新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且重新審理。

只是在未為修法前,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既屬強制規定,再審的職務法庭未為遵守,就讓其所為的判決,也陷入適用法規有錯誤,致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由此亦暴露出,目前《法官法》對公懲會委員長迴避或出缺,該由誰擔任審判長,可說完全處於法律空白,若不儘速填補漏洞,如此的問題,肯定會一直存在。

更值思考的是,目前職務法庭,依據《法官法》第48條,包括當然審判長的公懲會委員長在內的五位成員,全數是法官出身,且必須實任十年以上之資歷。如此的合議庭結構,不僅為《法官法》的恐龍級數再加一等,且即便職務法庭,並無為自己人護航之意圖,卻必引來瓜田李下之懷疑,致凸顯恐龍法官法,真的已到非改不可之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