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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0日 星期日

0910「特赦陳前總統」研討會-從陳前總統案看陪審團制度的精神與對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報名網址:https://goo.gl/BPBXne

時間:9月10日下午13:30入場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

1.人權兩公約與司法人權
2.陪審團制度的精神
3.陳前總統案辯證─法理、事證、審判過程
4.陪審vs.參審
5.總結

主持人:吳景欽教授
與談人:蔡易餘委員、陳志祥法官、洪英花法官、黃帝穎律師(永社)

流程:
13:30-14:10 記者會
14:10-15:30 與會專家學者發言(每人15~20mins)
15:30-15:50 休息茶敘
15:50-16:30 Q&A

  政治干涉司法,對我們台灣的司法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除了泯滅司法公正性,也證實了在這個民主的國家裡,有著假借民主之名的司法,將危害社會大眾。

  陳前總統案,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我們在9月10日,邀請法界專家學者,除了探討如何從現有了法律制度特赦陳前總統外,更進而分析怎樣從陳前總統案裡看到陪審團制度的重要性!

  誠摯邀請您們的參與~

主辦單位:台灣北社、台灣社、台灣客社、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永社
協辦單位:台灣教師聯盟、凱達格蘭基金會、水噹噹姊妹聯盟、(持續增加中…敬邀參加協辦)

報名網址:https://goo.gl/BPBXne

連絡電話:(02) 2396-0900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09:00~18:30




2017年9月4日 星期一

評憲兵濫權抓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2509

世大運閉幕時,有民眾拿台灣、獨立建國等旗幟,遭黑衣人制止及帶走,事後發現,其身分竟是憲兵。如此情境,讓人感到時光倒錯,憲指部卻指稱,此舉措乃是依法執行職務。惟一個舉台灣旗的行為,有犯任何法律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憲兵雖也是具有犯罪調查權的司法警察,卻須受到檢察官的嚴格監督,更須依據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其職權。而以世大運閉幕場合來說,憲兵要對人實施無法院令狀的逮捕與搜索,除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的現行犯外,即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四款,因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盤查而逃逸之情況。而一旦為逮捕,也必須立即報請檢察官、法官,來審查行為的合法性,以決定是否簽發拘提與搜索票。

只是拿台灣旗與獨立標語,到底犯了什麼罪?如果將時間拉回到一九九二年之前的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即只要有意圖分裂國土而著手實行,即可該當內亂罪。惟此荒謬的所謂和平內亂罪,早已被廢止,若又將台獨言行當成是犯罪,實不知今夕是何夕。若又因此進行緊急逮捕,甚至未表明身分,更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為罪名告知、緘默權與辯護權保障等,即輕率對人民進行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甚至是言論自由權之侵害,既令人質疑憲兵體系仍存有威權之遺毒,更顯露出對法治與人權的輕蔑。

由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務罪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的侮辱公務罪,乃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而既然憲兵之逮捕乃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就不能稱為是依法執行,人民即便與之有爭執、爆口角或推擠等行為,也無成立妨害與侮辱公務罪之可能,更不會使執法機關的濫權行徑因此被正當化。甚而面對國家暴力,也可以對現在不法侵害,即非法逮捕所可能觸犯的強制罪,來行使刑法第二十三條的正當防衛權。

也因此,檢察官於處理此等案件時,不能本末倒置地將受害民眾當成是罪犯,更不該對違法濫權的憲兵視而不見。只是證諸過往,如去年喧騰一時的憲兵違法搜索案來看,所有被告全數獲得不起訴處分,也無一人遭記大過,此次的濫權逮人事件,恐怕也是船過水無痕。

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馬洩密無罪 重傷民主憲政

黃帝穎(作者為、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3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3e890a2-491f-4ff0-9417-f7906d2729a9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各界譁然。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認定馬雖有洩密犯行,但「獨創」憲法第44條屬「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認為總統有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判馬無罪。法界對此為馬脫罪之判決理由,難以苟同,更擔心「唐大法官」見解,重傷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基本價值。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凌博志2017年8月27日投書自由時報痛批「27歲的『奶嘴法官』獨任承審馬英九洩密案,判馬無罪,一夕之間變成『恐龍法官』」,「膽大妄為的程度令人驚心動魄」。

凌檢察長直指「實務上,依法令之行為固得阻卻違法,但必須其行為有法可依,於法有據。法官援憲法第44條總統之『權限爭議處理權』,認為馬洩漏偵查情資給江、羅等人,係在處理『憲政爭議』,不應有罰云云。就事理言,是偏離事實,胡扯硬拗;就法理言,率行拿出憲法胡亂攀比,明顯是故為失出,一心為馬脫罪卸責」。

公法學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受訪指出,看到法官採用總統專屬的「院際調解」判馬英九無罪,讓人覺得很訝異,因天底下沒有人這樣解釋的。「院際調解權」有時代背景意義,這個條文本身不無問題,應該做狹義的「限縮」解釋才對,但北院卻反而做「擴大」解釋,認定可以阻卻違法,易讓外界有替人脫罪的感覺。

法官擴大解釋憲法44條 感覺一心為馬脫罪

刑法學者、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投書媒體認為「一個涉及司法關說,卻又無觸刑法的單純個案,到底是會引發什麼院際間的爭執,實令人費解。更值深思的是,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是否該回到憲法第80條,即依法律獨立審判之初衷,而無須有太多的政治包袱與想像」。

國際法學者、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受訪指出「就算總統要行使憲法第44條,也不能違法。否則只要是一個有力量、在國會享有多數、提名各院院長的總統,豈不就能透過此一方式協商各院,違背『刑法』規範,成為太上皇?北院認為馬符合違法的構成要件,但是在行使憲政層次的總統職權,屬『依法令之行為』;過去從沒聽說可以拿憲法第44條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媒體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在臉書發文,直言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應限於「院與院間之爭執」,但王金平、柯建銘涉及的司法關說案是私人行為,何來院際爭議可言?且總統並未依憲法44條規定,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顯然,法界對於「唐大法官」為了判馬無罪,恣意解釋憲法第44條,不惜僭越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專屬權責,重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凡秉持憲法良知者,均難以接受。

若照馬的無罪邏輯,蔡英文總統可就檢察官偵辦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案件,聲稱依據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聽取檢察長報告?尤其是馬前總統無罪、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卻有罪,為避免機關權限爭議,蔡總統可召集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與行政院長林全一起開會,處理馬的其他偵查中案件?

馬案若無罪 未來總統都可比照介入偵查

馬案無罪樹立的標準是,總統在機關首長涉案時,可踐踏權力分立原則,介入偵查中個案。那麼,蔡總統可要求顏大和總長或邢泰釗檢察長,就目前馬英九與不同機關首長涉案之偵查中資料,向林全報告?未來歷任總統全都可比照辦理?

尤其,近日因前瞻基礎建設在立法院臨時會審議,引爆國民黨與執政黨爭執,國民黨對立法院長蘇嘉全提告瀆職,如依照「唐大法官」邏輯,對於立法院長被告案件,依據憲法院際調解權,蔡總統得召見邢泰釗檢察長報告偵查中個案,後再由總統召集行政院長與總統府副秘書長進行政治處理?

正常理解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有權就院際間爭議為調解,但絕無法推論出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干預司法,這是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查我國大法官釋字第1號至目前最新釋字第752號解釋,從未解釋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之適用主體、範圍與內涵,但唐法官卻為馬脫罪,搖身一變成為「大法官」,恣意解釋憲法第44條,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果法治國家堅持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無法容許蔡總統召集邢泰釗檢察長,處理馬英九前總統與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個案,那就請受理上訴後的高院法官,務必導正唐大法官「為馬脫罪」的荒謬憲法第44條解釋!

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是依法、還是依個人好惡的審判?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0646

前總統馬英九所涉洩密案的言詞辯論前,筆者曾為文「總統做不好卻做成大總統」,以總統特權為阻卻違法的謬誤性,但文末也提出,法院以空泛的憲法理由來判無罪之可能性。如今,結果成真,致該重新檢視此判決之正當性。

在北檢的起訴書裡,花了不少篇幅來描繪馬前總統所發動的九月政爭,以來證明其有洩密的動機與目的。惟關於這一切,只是從事後的馬王之爭,基於理所當然的推斷,自不能因此證明有此事實。況且,洩密或與教唆洩密的成立,乃與行為人內在的動機、目的無關,只能是在認定有罪之後,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成為量刑審酌之事項。故法院排斥檢方這方面的臆測,於法並無不符,卻又明示寧願相信馬前總統定會遵守憲法、恪遵職守,如此的話語,又掉入其指責檢察官動機論之窠臼,既屬多餘,也把法官對人之好惡,完全顯露於外。

其次,針對馬前總統教唆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洩漏偵查資訊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一事,由於刑法的教唆犯,必須是對特定事務為唆使,若僅是叫檢察總長去找行政院長,致無要求具體內容的報告,欲成立教唆洩密罪,似乎就有困難,也是法院指摘檢方舉證不足之處。只是馬前總統乃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兩次,雖無要求說明具體事項,但明顯是要釐清關說情事,是否屬於明確的教唆,似就有爭執之空間,也是未來檢方於上訴審,必須全力舉證反擊之重心。

而此洩密案最受爭議者,即是馬前總統親自向江宜樺、羅智強說明王金平關說,到底可否以總統特權來阻卻違法。北院雖認為,不論檢察官認定偵查案件,是屬行政不法或是刑事不法,只要尚未終結,就不得對外洩漏。故馬前總統的行為該當故意洩密罪的構成要件,卻因其有院與院爭議調解的憲法特權,致可因此阻卻違法。

惟問題是,一個涉及司法關說,卻又無觸刑法的單純個案,到底是會引發什麼院際間的爭執,實令人費解。更值深思的是,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是否該回到憲法第八十條,即依法律獨立審判之初衷,而無須有太多的政治包袱與想像。

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被害者的程序正義必須立即實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e885712-1869-42d5-8320-a791bb55d565


一位天才女作家林奕含之死,引爆補教名師陳國星涉嫌性侵之疑雲,台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此結果雖不令人意外(參考筆者著:性侵害案件的定罪困境),卻也凸顯出現行法制,因對於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不足,致會阻礙其尋求救助與救濟之途徑。

就林奕含案,被告最可能涉及者,即是刑法第228條第1項,法定刑為5個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利用權勢性交罪。雖然,我們不能以雙方曾有交往之事實,即來證明是你情我願,因這可能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下的被害反應。惟因此罪之成立,乃以有權力從屬關係為前提,則在補習班老師,僅為單一科目之教學,又對學生無評定分數之權,故即便有性交,也難以成立本罪。從此顯示出,司法實務對於模糊的權勢定義,採取嚴格解釋,或與大眾的法感情有落差,卻符合罪刑法定之精神,也衍生出對權勢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實有進一步明確化之必要。

而在當事人已經去世,檢察官就僅能從小說遺作、網路等去找尋線索,但這些屬傳聞的證據,能有多少證明力,實在很有疑問,致須仰賴其他受害者出面。只是目前刑法仍有通姦罪,雖屬告訴乃論,但在法律賦予配偶有權只對一方提告,再加以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成立不易,就可能使被害者於控訴時,反被指為是通姦者,致對提告有所顧忌。這就讓人思考,通姦罪的存在,既無助於婚姻之保障,反易淪為嚇阻法律救濟的手段,致應立即除罪化。

此外,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不足,也是造成被害人未敢勇於出面的原因之一。

如有人勇於提告,雖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血親、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在場。惟因被害人並非當事人,故於檢警偵訊時,就無律師陪同在場之權,這與被告得請辯護人,甚至於身心障礙時,應由法扶機構派律師到場,有著不小的落差。

而就證據取得來說,被告律師可至法院檢閱所有卷證,但被害人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71之1第2項,即以告訴人身分僱用律師為代理人時,才得以檢閱卷證。若未請律師或僱用非律師為代理人,就無從閱覽卷證,致形成一種資訊的不對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雖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告訴代理人可到庭陳述意見,卻因不具有程序主體地位,致無法詰問證人、鑑定人,而因被告有緘默權保障,也無接受詰問之義務。相對於此,由於被害人乃以證人身分出庭,不僅須接受被告或辯護人之詰問,而再被翻出舊傷口,且因必須具結,致得擔負偽證的罪責,致又與被告產生防禦權保障的不對等。

1994年,美國一名7歲女孩梅根遭剛出獄的性侵害犯為性侵與虐待後殺害,其犯行令人髮指,也引起當地居民氣憤,為何再犯風險如此高的性侵害犯已經住進社區,社區居民卻渾然不知,因此開始推動立法,以使性侵害犯的個人資料能被公開於大眾,1996年,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終於簽署著名的梅根法案。而如今,一位充滿未來與夢想的年輕女作家之死,就應促發立法者趕緊實踐被害者的程序正義,避免再讓林奕含們陷入孤立無援之境地。畢竟,逝者已逝,卻不能讓被害人繼續在暗夜中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