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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empath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Lin Lee-kai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7.18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7/18/2003674774

Early last month, a video clip of an address made by US Supreme Court 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 at his son’s high-school commencement ceremony went viral.

“From time to time in the years to come, I hope you will be treated unfairly, so that you will come to know the value of justice ... and I hope you will have just enough pain to learn compassion,” Roberts says in the clip.

His wishes for graduates to learn from their own frustrations are very unusual. They are also part and parcel of the concept of empathy, a skill invaluable to the judiciary.

If trials could be carried out with empathy and judges put themselves in others’ shoes to underst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and to solve disputes, then it would be possible for the public to trust the judicial system.

With trials by jury, the US judicial system allows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order to avoid arbitrariness and lack of empathy from the judge, perhaps neglecting the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under which a suspect is considered innocent unless proven guilty. In some cases, judges try suspects and encounter unsavory characters on a daily basis, so it is sometimes difficult for them to maintai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owever, according to an opinion poll published by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last year, as many as 84 percent of Taiwanese do not trust judges — a state of affairs difficult to imagine in a democratic nation. At this critical moment in Taiwan’s judicial reform, the key to success lies in empathy toward the public.

Whether it is the US jury system or Japan’s lay judge system, their purpose is to create opportunities for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trials with empathy.

At the sixth meeting of the judicial reform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onday last week, President Tsai Ing-wen (蔡英文) declared four main areas for reform, including transparency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improving the selection and discipline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ystem of civic participation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all of which are necessary to rebuild public trus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Facing the judges and prosecutors, who are in general considered to be “the winners at the game of life,” the public concern should keep track of the policies related to rebuilding the judicial empathy.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司改就是要讓「黃世銘們」不再出現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上報/投書 2017.07.1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0740

社會長期關注恐龍法官的淘汰機制問題,司改必須回應民意。事實上,淘汰機制應要確實汰除不適任的司法人員,這才能維護多數奉公守法的司法人員尊嚴,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總統蔡英文日前出席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會中宣示「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這是重建人民對司法信任的關鍵,也是司改成功的重要一步。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曾決議,對於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評鑑制度進行改革,其中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尤其重要。因此,蔡總統對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及監督等司改主張,值得期待。

司改分組會議有關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之決議包括:「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即不需透過律師公會或特定民間團體)、「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提升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評鑑結果適度對外公開」、「評鑑雙方得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證據」與「延長評鑑時效」。此六項改革方向正確,也獲得蔡總統回應,社會應持續關注立法院在修法上對改革的落實。

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程序繁複,形成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另類保護傘。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例,黃世銘與馬前總統共犯洩密,黃世銘雖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但因程序上檢察官究責仍要經過監察院,因此馬總統提名的監委兩度護航黃世銘,讓遭法院判刑的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如今每個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6萬元。

黃世銘貴為檢察總長,配合馬總統發動政爭,得以全身而退,月領17.6萬元,成為全國檢察官「效忠黨國」的極負面示範效果。然而,9月政爭與特偵組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卻因現行制度的官官相護,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這讓奉公守法的多數司法人員情何以堪!

所幸,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方向正確,其中「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即可避免犯罪者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的荒謬事件再度發生,更可形成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雙軌監督司法機制,有助於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唯有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害蟲,才能維護多數奉公守法的司法人員尊嚴,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蔡總統承擔司改重任,宣示改革司法人員監督淘汰機制,值得支持,公民應持續關注立法院及司法權責機關對司改進步決議的後續實踐。

2017年7月11日 星期二

馬英九曲解憲法 如同馬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7.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6d0bd46-7ad5-4dcc-9f6e-ea68d03aa195

馬英九。(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攝
前總統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於9月政爭涉犯洩密等罪,黃世銘已判刑確定,更在民事上判賠檢察官林秀濤確定,且黃世銘不法洩漏個資,法院也判黃世銘應賠償柯建銘。但馬英九對其教唆黃世銘洩密行為始終否認犯行,甚至曲解大法官解釋,試圖脫罪。

馬英九洩密案在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後,被告馬英九在台北地院曾當庭辯稱「與本案密切相關的是釋字585號與627號,尤其585號解釋是最詳盡的一號。它與其他4號解釋最大的不同,就是具體闡釋了總統「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的概念,這不只是總統可以拒絕立法院或監察院調閱特定文件或索取特定資訊而已,更包括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有關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與政府內部決策過程等資訊。因為這是總統身為國家元首,為實踐保衛國家安全與增進人民福利的憲法承諾所必須擁有的行政權能(憲法第48條參照)。」,馬曲解大法官解釋如被法院採信,未來總統有如「皇」權。

總統行政特權未及犯罪偵查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揭示「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也就是說,要確認行政特權,必須先探究何行政首長(總統、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再依法探究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

這不是如馬英九所辯,曲解憲法使所有行政特權集權於馬「皇」一身,無限上綱總統行政權,甚至包括檢察總長黃世銘之偵查中個案秘密。

要探究總統行政特權之範圍,必須探究憲法對總統權限之規範。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明確揭示「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換句話說,總統依據憲法對於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享有行政特權。這當然未及馬英九為了脫罪而曲解的「犯罪偵查」。

簡單來說,馬英九「無限上綱」的總統行政特權如可採信,總統特權涵蓋「犯罪偵查」及偵查中祕密,則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向陳水扁洩密應改判無罪?黃世銘向馬英九洩密應改判無罪?既然總統特權涵蓋「犯罪偵查」,檢察官辦案要監聽、搜索及聲押,應由現行向法官聲請,改為向總統聲請?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應改寫?民主法治應改為「騜」制!

從爆紅的畢典致詞談司改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蘋果即時/論壇 2017.07.1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711/1158435/

總統蔡英文昨表示,司法改革讓人民參與審判,無可迴避。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翻攝畫面
近來在媒體及網路上爆紅的影片,是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上個月初在他兒子中學的畢業典禮致詞說:「我願你有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你才會了解正義的重要性……願你有剛好足夠的苦痛經歷,讓你學會同情」,這段期盼畢業生要從挫折中學習的祝福,不只與眾不同,更內涵司法者應有的「同理心」。

司法審判能秉持「同理心」,設身處地理解當事人、解決人民紛爭,人們才可能信任司法。因此,美國司法甚至透過「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的獨斷與缺乏「同理心」,而忘了「無罪推定」的確信(美國有法官認為,職業法官審判罪犯,每天眼見都是壞人,人性上難維持無罪推定信念),盡力進行符合人們生活經驗的判決。反觀台灣,司法在解嚴後仍不受人民信任,甚至中正大學2016公佈民調顯示,有高達八成四民眾不相信法官,這是民主國家難以想像的現象。

誠如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所述「我願你有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你才會了解正義的重要性」,在台灣的司改時刻,重建司法對人民的「同理心」,是司改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蔡總統昨在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表示,「司法改革要從人民角度出發,回應人民期待」,洽與建構司法「同理心」方向契合。

不論是美國陪審制或日本裁判員制度,都是讓人民有機會秉持「同理心」參與審判,其中以陪審團制度人民獨立認定事實,較能達到效果。

蔡總統昨宣示四項主張中包括:法庭透明化、法官與檢察官的淘汰機制、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皆是重建人民信任司法的必要手段。面對社會長期質疑的「恐龍」法官檢察官問題,人民應持續關注,重建司法「同理心」的相關政策是否確實落實。

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司改的前瞻性 建立自動車法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07.10

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的議題雖多,但仍是著重於除弊,致無未來性的思考。行政院力推的前瞻建設計畫就讓人反思,司改是否也該有前瞻性的規劃,這或許可從自動車法制的建立,做為一個開始。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成熟,自動車(autonomous vehicle)或無人駕駛車(driverless car)已從科幻電影的想像逐漸走入現實。而提到自動車的好處,諸如減少汙染、運輸時間縮短、停車空間縮小,甚至是事故減低等等,就不得不讓人想到,行政院原先所提的八千多億前瞻計畫,竟有四千多億是用於備受爭議的軌道建設,能否有效解決交通問題,未可知,卻肯定對已經困窘的國家財政,增添更大負擔。

與其如此,是否該以較少的經費,投入自動車的研發。惟如此的發展,卻得在法制上有翻轉性的改變,如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無不思考法制面如何調整與修改,以應付此等趨勢。相對於此,台灣不僅在自動車的研發亟待努力,對於現行法制如何因應,更是付之闕如。

關於自動車上路,最必須被面對的課題,即是車輛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傳統上,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是以駕駛人歸責為核心,故於發生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雇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據我國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而就目前汽車現況,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裝設,但因仍以人力操控為主導,尚不能納入自動駕駛的領域。故所謂自動車,應是指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至於駕駛人僅能在緊急狀態下介入,或者根本不讓人力操縱可能與空間之無人車。

故在自動車仍有自然人在其內的情況,由於人力可隨時操控,故當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現有的民刑法制為處理。只是於此時,人為操控已變成是輔助,不管是民事或刑事,故應以駕駛人為歸責重心,但是否也該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亦是法規範必須重新思考之處。

更麻煩者,恐是完全無人駕駛的自動車,由於此種型態已經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給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新建立以製造者為歸責重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亦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由於要設計一套對自動車的全新與完整的法制,實有極高的難度,但至少於現階段,主管部門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這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畢竟,法律條文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雖然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與進化,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

2017年7月7日 星期五

【中國709大抓捕兩週年|讓李明哲及709人們回家】會後新聞稿

時間:2107.07.07(五)0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中國709兩週年,台灣NGO呼籲中國釋放李明哲、劉曉波、709在押人士

昨日(6日)歐洲議會通過決議,呼籲中國釋放劉曉波與李明哲,並且對於所有被關押的個人,應予合於中國法律的程序保障,包括會見家屬、根據自己的意願聘請律師的權利。適逢震驚世界的中國709大抓捕事件兩週年,台灣多個關注中國人權的NGO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國立即釋放李明哲、劉曉波以及709案的在押人士,聲援滕彪「中國人權律師節」的倡議,以及呼籲中國政府應給予其關押的被告及嫌疑犯合乎國際標準的正當法律程序。

立法委員,同時也是跨黨派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召集人尤美女首先對於李明哲、中國人權律師謝陽以及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受到中國的迫害感到憤怒,並且提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強迫失蹤工作小組已正式回覆受理李明哲案,以及歐洲議會通過決議要求中國釋放李明哲與劉曉波。」,尤美女也譴責中國刻意隱瞞與拖延治療劉曉波的行為並不符合中國政府對外表示「依法保障服刑人員的生命權、健康權。」的宣稱,並且在這個背景下,也不禁讓人擔心「中國是否能像他對外宣稱的,確保李明哲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最後,尤美女也提到「709案」已屆兩週年,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以及家屬們的迫害卻仍未停止,她呼籲「中國政府應該給予被關押的人士合乎國際標準的正當法律程序。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子琳律師提到709案件已經兩週年了,目前還有律師仍被中國關押,甚至王全璋律師被關押已經超過700天,這中間沒有任何會見,對於程序保障並不足夠。林子琳呼籲中國政府遵守他們的國內法以及國際上對於相關人權保障的約束。林子琳呼籲台灣立法院盡快通過難民法,並且表示對於709在押律師、律所助理的支持,同時也聲援滕彪律師對於「中國人權律師節」的倡議。最後林子琳表示,任何一個律師以及公民,都不應該因為他們為了維護人權而遭受苛責或不利對待。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副召集人魏千峯律師發言首先對於李明哲、劉曉波以及709在押律師表達聲援,魏千峯提到:「一個國家,能夠在一兩個星期內,帶走兩、三百位律師、律所人員,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魏千峯也從最近中英聯合聲明被當作歷史文件的事件說明,不僅是對國內人民,中國對於香港、西藏以及台灣的壓迫,其實都是相同的。台灣除了把自己顧好,也要盡力支持中國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發言首先提到了在歐洲議會昨天決議的辯論過程中,歐洲議員不斷強調歐盟即使跟中國有很多貿易往來,也不能因此忘記人權價值,但可惜台灣未能有其他跨黨派的委員為此事發言。邱伊翎也提到,今天是709兩週年,在李明哲以及其他709在押人士仍未被釋放下,709兩週年不是紀念,而是一個提醒,邱伊翎說:「雖然他們被失蹤,沒有出現在大家面前,但是我們不會忘記他們,我們也不會忘記他們所提倡那些人權及民主的價值,我們會選擇跟這些價值站在一起。當我們放棄這些價值,保持沉默,與強權妥協。我們就真的忘記他們了。」最後,邱伊翎呼籲台灣政府以及台灣公民社會:「當今天國際媒體、國際人權團體、歐盟議會以及聯合國人權機制都已經表明立場,台灣政府以及台灣的立場是什麼?」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說明,今年四月初,因李明哲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屬之緊急救援系統提出申訴,四月底時,他們已要求中國政府針對李明哲案提出清楚說明,後來由聯合國禁止強迫和非自願失蹤小組受理李明哲案。強迫和非自願失蹤小組的工作模式是牽起失蹤者家屬和讓人失蹤政府的管道,未來中國政府有任何回覆,小組都會提供給李明哲家屬以及人約盟。

最後,主持人說明,本週日為709兩週年,為了聲援李明哲、劉曉波,聲援中國709事件受害的人權律師與維權人士,當天(7/9)將在下午兩點到四點半於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舉辦《退無可退》紀錄片播放,同個時段於永和台灣圖書館1樓簡報室,會有《709人們》紀錄片播映,以及當日下午四點到晚上九點,在永和四號公園有擺攤連署活動。

【出席】
尤美女|立法委員、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召集人
林子琳|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魏千峯|律師、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副召集人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周慶昌|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執行秘書

【主辦】 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永和社區大學、文山社區大學、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冤獄平反協會、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永社

【國際709同步活動】
[台灣]中國人權律師「劫」.「709大抓捕」兩週年紀錄片放映聲援會
7/09,14:00-16:30
@臺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

[台灣]中國709大抓捕2週年.讓李明哲及709人們回家
7/09,14:00-21:00
@永和四號公園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788464477997855

[香港]中國人權律師節 - 《709人們》放映會
7/09,16:30 - 18:30
@香港大學 鄭裕彤教學樓二層模擬法庭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848884368621180

[日本]709人們:撰寫與撕毀:中國民主的想像與壓制
7/09,18:30
@早稻田大學 22號館508室

[美國]中國人權律師節
7/09, 美東時間上午10點
@美國華盛頓 1701 20th St NW, Washington, DC 20009
形式:圖片展、紀錄片放映、聚餐、討論會、遊行、全球連線與直播。
(社交媒體標籤:#中國人權律師節 #709lawyers)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錯的是中國!民團:李明哲案 台灣政府不該低

民報/國際站在台灣這邊!709大抓捕前夕 民團籲釋放李明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9872a75-dc53-4cfc-8764-8d31205ad21f

公視新聞網/709大抓捕將滿兩年 台灣民間聲援李明哲與在押中國維權人士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7/07/%E4%B8%AD%E5%9C%8B709%E5%A4%A7%E6%8A%93%E6%8D%95%E5%85%A9%E5%91%A8%E5%B9%B4-%E5%8F%B0%E7%81%A3%E6%B0%91%E9%96%93%E8%81%B2%E6%8F%B4%E4%BA%94%E5%9C%A8%E6%8A%BC%E7%B6%AD%E6%AC%8A%E4%BA%BA%E5%A3%AB/

蘋果即時/709大抓捕前夕 民團要求中國釋放李明哲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07/1155980

中央社通訊/尤美女呼籲中國 釋放劉曉波李明哲[影]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7070072-1.aspx

風傳媒/「國際站在台灣這邊!」 台權會邱伊翎:李明哲沒錯,錯的是中國
http://www.storm.mg/article/295170

中央廣播電臺/國際關注李明哲案 NGO籲我政府積極勇敢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355259

中時電子報/709兩周年 民團促陸釋放李明哲劉曉波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707002886-260407

聯合新聞網/歐洲議會籲釋放李明哲 人權團體:做錯事的是中國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569153


記者會影片請見民間司改會網站: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363

更多詳情,請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臉書頁面: https://goo.gl/jzGdqQ

2017年7月6日 星期四

疑點不只七天拿到建照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7.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16650

檢廉追查遠雄新北弊案,意外發現大巨蛋案外案,直指前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許銘文,疑在二○一一年任內對大巨蛋防火避難審查放水,與台北市政府在七天內火速通過大巨蛋建造執照。對此,營建背景出身的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昨坦言「確實有異於一般」。

檢廉偵辦遠雄涉弊,一路從新竹眷改案、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新北林口A7,追查至近日收押趙藤雄的海山煤礦等都更開發案,社會肯定檢廉認真執法。然對於金額更為龐大的台北市大巨蛋案,其中疑點甚多,筆者僅列舉其中三項,為檢廉加油。

一、 營建署審查委員及台建中心委員曾在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及六月廿三日提出大巨蛋逃生等公共安全疑慮,但台建中心卻在隔日(廿四日)即通過性能式審查,馬政府營建署更在六月廿七日通過性能式審查評定認可通知書,郝市府在短短七天內核發大巨蛋建造執照,讓遠雄免去百億元的解約金風險。

但柯市府二○一五年調查大巨蛋案發現,遠雄當時並無提出修正。既有安全疑慮,何以二○一一年從馬政府到郝市府,七日火速通過遠雄大巨蛋建照?

二、 馬英九市長與趙藤雄在議約程序外私會,擅自免除法定應記載的大巨蛋營運權利金(此有台北市政府廉政會「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第廿至廿五頁(https://taipeicity.github.io/tpe_dome/assets/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pdf),及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錄音為證),其中馬對趙是單純圖利?或有其他對價關係?

三、馬市府主導之大巨蛋案,由遠雄獨家得標後,遠雄擬變更協力廠商,屢遭甄審會駁回,但遠雄曾兩度宴請三名甄審委員,其中一名委員帳戶更多出二九○萬元,最後甄審會改讓遠雄順利通過,此相關不明財產來源為何?趙藤雄在新竹、桃園和新北的行賄模式,唯獨在馬市府的大巨蛋不適用?

2017年7月5日 星期三

趙藤雄真的栽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7.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4f72a93-01c4-49d3-a964-d123eaa52c1e

遠雄負責人趙藤雄遭收押禁見,由於他先前曾因行賄罪,而以二億元換免囚,現仍處緩刑期,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將被撤銷緩刑,此次弊案,真會讓趙藤雄認栽嗎?(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張良一
北檢指揮廉政署大動作搜索遠雄總部與新北市府,以調查都市更新的貪瀆及遠雄企業遭淘空等弊案,遠雄負責人趙藤雄也遭法院收押禁見。由於趙藤雄先前曾因行賄罪,而以二億元換免囚(詳見拙著:有錢就可以免囚嗎?),現仍處緩刑期間,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就會被撤銷緩刑。只是此次的弊案,真會讓趙藤雄認栽嗎?

就遠雄取得海山煤礦旁土地申請變更造鎮案來說,當然得調查其中有無行賄、收賄之事實。惟因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未能即時查到金流狀況,就難為訴追,即便查有利益往來的證據,又會涉及是否有對價性之疑難。尤其民意代表,並無具體的職務權限,且任何議會決議,也非單一個人所能決定,除非能證實其收受來自於廠商的利益,並以預算來逼迫主管公務員就範,否則,就很難判斷其中有對價性。只是要證明議員有向官員施壓來放水,實不容易,到頭來,民意代表可輕易以政治獻金規避;未曾收受利益的公務員,反會成為貪瀆治罪的對象。

又因貪瀆犯罪的訴追重點在公務員,故就算查有收賄,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行賄者只要於偵審中自白,就必然減刑。這樣的規定,能否有效誘使行賄者吐露真實,不得而知;但因法條並未明文,須先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認罪,如趙藤雄於合宜住宅案之情況,法官必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出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一旦無法查出有受賄、行賄之情事,就僅能以圖利罪來論處。惟公務員須於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客觀上要有圖利行為,且要人因此得利,才足以該當此罪。而由於都市計畫的變更,須經過重重關卡的審查,若快速過關,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難免啟人疑竇。惟在法律不會去規定審查須於何時完成,亦有多人參與,也有依法定程序進行下,以專案且迅速通關的都更案,就難說是圖利,反可被界定是便民。而就算證明公務員有不法輸送利益予私人,但因圖利罪並不處罰受圖利者,遠雄企業也可置身事外。

至於趙藤雄以人頭公司搶標遠雄人壽之工程,並浮報工程費以淘空公司之部分,所可能涉及者,即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即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不法所所得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似就會成為治罪的重心。

惟要證明得標公司為趙藤雄所掌控,甚至有金錢來往,恐不能只憑理所當然的直覺,而須有堅實的證據。況且,私人企業非公部門,即便不公開招標、或者獨厚某家公司,甚或標案金額有違市場常態,若無法證明是董事長一人獨斷,要說交易違反常規之交易,實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其次,就浮報工程費用,尤其是顧問費的高低,恐更難為判斷,致易落入私法自治之領域,尤其是公司對外的任何契約,往往必須經由一定的程序,即便有瑕疵,能否合致於特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實也有疑問。甚且,是否有損害公司利益、是否有不法意圖等等,恐不能僅以片段的會議內容、文書等,即為已足。若最終,這些斷簡殘篇的文件,無法被完整連結,基於罪疑惟輕,也須以無罪為終。

肅貪機關強力掃除黑金,這是理所當然,只是有太多的前例,讓人難以期待。或許藉此機會,得再次反省肅貪法制與經濟刑法,處處充滿不確定與模糊,致難以有效防制犯罪之處,這絕對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