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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馬洩密可能無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7187


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被判有罪的機率極高。惟針對檢方的有罪舉證,馬前總統果真毫無辯駁餘地?

針對馬前總統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即是當時檢察總長將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向其報告,且因此洩漏不能公開的資訊。或許,一個可以解脫的理由,在於檢察總長乃由總統任命,故當案件已明顯不屬刑事不法,檢察總長就退化為單純的行政官,其上級、即總統,就屬有權知悉者,以致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惟在案件尚未偵結前,所有證據仍處於浮動狀態,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官之首,既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於檢察權的獨立行使,是沒有所謂的上級存在,就算是提名他的總統,亦無權知悉偵查資訊。故欲以此為免責基礎,實為對檢察官定位有著嚴重誤解。

也因此,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之究責。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以致成為阻卻洩漏機密罪成立之重要事由。而由於條文所謂公益、合法權益等,乃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二○一三年,司法院即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為具體準則。

惟依此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列有七款例外得公開之情況,且依這些條款,又處處出現社會治安、重大影響、重大犯罪等更不明確的字眼,使得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線趨於模糊,以致可能造成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尤其是同一個事實,被拆成兩個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等同於讓馬前總統在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甚且,若法庭間產生判決歧異,就更可以司法迫害為抗爭。

又依刑法第十六條,即便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也無阻卻違法事由,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者,還是可以免除刑責。這也代表馬前總統只要提出自己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錯誤解讀,甚至是無知的證據,亦非不可能因此被判無罪。惟若果真如此,馬前總統就得完全拋開法學博士,甚至曾為九五之尊的光環,這必然陷入面子與裡子的衝突與抉擇。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支持國民黨 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aede293-8d12-40d1-9eaf-89d352d67f6c


馬英九被認定洩密犯罪,不只在北檢的起訴書,更可從上開高院有罪判決、地院有罪判決,甚至是林秀檮檢察官告黃世銘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中,清楚可見,唯獨國民黨視而不見。(圖片來源:民報資料庫影像合成
前總統馬英九因教唆洩密等罪遭北檢起訴,時隔三天後,立法院國民黨團舉行記者會聲援馬英九,黨籍立委高呼「還馬英九清白,馬總統加油」。很明確的,對於法界普遍認定觸犯洩密罪的馬英九,國民黨仍以「政治追殺」等政治語言力挺,下次選舉的口號,可能會從上次的「支持○○○,就是支持馬英九」,升級成「支持○○○,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在國民黨的挺馬記者會上,黨團首席書記長王育敏指出,北檢起訴馬前總統這件事,讓許多台灣民眾不能接受,因為這是赤裸裸的政治鬥治和追殺,看到這個案件,包括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自訴、告訴,還有台灣北社、教授協會及律師黃帝穎的告發,有看過任何一個案件,同一個事由這麼多人萬箭齊發的追殺嗎?這不是政治追殺,什麼才叫政治追殺?

國民黨團及王育敏如果稍有法律常識,應可知馬的洩密共犯黃世銘經高院判刑定讞,馬被追究洩密罪,是法律上當然。國民黨團講成政治追殺,難道認為判黃世銘有罪的高院法官、地院法官和起訴的檢察官都是政治追殺?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原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前總統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毫無法律素養並破壞民主法治原則。馬英九被認定洩密犯罪,不只在北檢的起訴書,更可從上開高院有罪判決、地院有罪判決,甚至是林秀檮檢察官告黃世銘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中,清楚可見,唯獨國民黨視而不見。

尤其甚者,國民黨與王育敏如果稍有國際常識,應可知當時馬王政爭被國際媒體報導「台灣版水門案」,回顧2013年9月,馬英九發動的「九月政爭」,美國華盛頓郵報以「台灣水門案」為報導;法新社更直指「司法濫權」,台灣法治瞬間成為國際醜聞。因此,同年10月有28位國際學者包括:譚慎格、章家敦、金德芳、家博、林霨以及韋傑理等人發表共同聲明,關切台灣民主。難道國民黨認為,連華盛頓郵報、法新社及28位國際學者也政治追殺馬英九?

國民黨團沒有法律常識就算了,真不怕貽笑國際? 國民黨如真盲目力挺涉嫌洩密罪被起訴的馬英九,恐怕在下次選舉的布條,就會升級為「支持○○○,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馬前總統有辯駁無罪的空間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301f6fd-5357-4ba7-8f08-e0121301b6fa

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罪的究責。但刑訴法又規定有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似乎易陷入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影像處理
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罪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若依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所稱,此案起訴將成為法治精神的標竿,似也意味,被判有罪的機率與時間,應已不遠。只是馬前總統所涉及的洩密案件,果毫無辯駁無罪之餘地?

雖然,檢察官起訴罪名有三,但因數行為於時間、空間上有密接性,故就刑法評價上,應論以一個接續犯,致依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僅能從最重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通訊機密之罪。而不管哪一罪,關鍵都在於馬前總統於檢察官尚未偵結的案件,就聽取了檢察總長的報告,更因此洩漏了不能公開的資訊。或許,一個可以解脫的理由,在於檢察總長乃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故當案件偵查已明顯不屬刑事不法,檢察總長就退化為單純的行政官,其上級,即總統,就屬有權知悉者,致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惟在案件尚未經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簽結前,所有犯罪證據仍處於浮動狀態,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官之首,既要謹守偵查不公開,本於檢察權的獨立使,是沒有所謂上級存在。所以,在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前,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體系最高的長官,就是檢察總長,其並無任何上級可言,就算是提名他的總統,亦無權知悉偵查資訊。至於偵查終結與否,就必須以形式,而不能以檢察總長主觀上認為已終結來為認定。故欲以總統為檢察總長上級,故須向其報告為免責基礎,實是對檢察官的定位與角色,有著嚴重的誤解。

也因此,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罪的究責。惟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致成為阻卻洩漏機密罪的重要事由。而由於條文所謂公益、合法權益等,乃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2013年,司法院即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為具體準則。只是依此辦法第9條第1項,列有七款例外得公開之情況,且觀這些條款,又處處出現社會治安、重大影響、重大犯罪等等更不明確的字眼,就使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趨於模糊,致易陷入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尤其在同一事實,被拆成兩個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實等同讓馬前總統於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而有更多挑戰檢方有罪證據的空間。

此外,依據刑法第16條,就算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也無阻卻違法事由,但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者,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也代表,馬前總統只要提出,自己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等法規範的錯誤解讀,甚至是無知的證據,亦非不可因此被判無罪。若真如此,馬前總統就得完全拋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甚至曾為九五之尊的光環,這必陷入面子與裡子的衝突與抉擇。

長久以來,關於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一直處於糾纏不清的狀態,也在馬前總統的案件裡被凸顯出來。故對於檢察官的定位,以及其濫權之防制,肯定是未來改革的重要課題。

馬案示範了偵查不公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18

北檢依洩密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但在起訴記者會前,社會全然不知馬案的偵查進度,更遑論偵查細節。媒體直至偵結記者會當日的採訪通知發出後,還不確定是否起訴馬英九,顯見馬案的偵查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守法之舉固值肯定,但馬案的「偵查不公開」標準應一體適用所有案件,始能重建人民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信任。

猶記得,二○一二年總統大選前的宇昌案,在經建會以變造文書啟動抹黑攻勢後,特定媒體以頭條報導特偵組查扣宇昌案證據資料,甚至有承辦人員表示「撥款速度異常」,雖然選後特偵組「查無不法」,還給蔡英文清白,但選前的「偵查不公開」何在?

二○○八年政黨輪替後,檢調追殺前朝更無「偵查不公開」可言,例如:對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的偵查過程,媒體幾近同步報導,甚至連羈押後被剃光頭的「羞辱式」照片也被媒體掌握,雖最終在法院獲判無罪確定,但媒體迎合檢調進行政治羞辱的目的已然達成;再如偵辦國防部「買官賣官案」,前國防部長蔡明憲的偵訊筆錄也幾乎被特定媒體所掌握,雖然最後「查無不法」,但對蔡前部長及軍事將領統御威信的重傷,也已無可恢復。

馬前總統洩密案的偵查程序,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此法律原則應一體適用全國人民,不能因為藍、綠而有「差別待遇」,更不能因為權貴或平民(如:媽媽嘴命案、小模命案),而有選擇性的偵查不公開!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日本武士能蛻變成台灣勇士嗎?國家棒球隊公司化問題就解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2332f67-9055-49f1-8b22-c6639260ac60


假若基層棒球不夠穩固,欲組成具有競爭力的國家代表隊,實也難為無米之炊。(圖片來源:民報取自Jon Eckert, CC0 Public Domain
2017年棒球經典賽,台灣三連敗遭淘汰後,面對各界指摘,棒協也提出改革方案,並想沿襲日本武士,即成立公司專責國家代表隊的組訓工作。只是台灣棒球的問題,果能藉由國家隊的公司化,即可來解決?

「日本武士」大一統全日棒壇

在國際棒壇尚未開放執業球員參加賽事的時代,日本的職棒與業餘,即所謂社會人球隊,乃涇渭分明,互不干涉。而於開放職業球員參賽,尤其是2000年的雪梨奧運後,原本被認為等級僅次於美國的日本棒球,其成績似無法完全反應在國際重要賽事。雖然,於2006、2009年的棒球經典賽,日本皆拿到冠軍,但於2013年,不僅八強賽與台灣纏鬥至延長賽才驚險獲勝,更於四強賽遭波多黎各擊敗。為了重返世界第一的榮耀,也為了讓國家隊組訓能長期與體制化,就於2014年底,成立日本棒球公司(NPB Enterprise)為專責,並以侍ジャパン,即日本武士來稱呼國家隊。

而日本棒球公司所負責組訓的國家隊,雖以層級最高的比賽,如經典賽、12強賽或奧運賽為主,但關於各級棒球的組訓,也是由此公司為主導。簡而言之,這家公司,即是金字塔結構的最頂端,以職業棒球的雄厚基礎,來帶動下級棒球的整體提升。也因此,不管哪個層級的國家代表隊,皆以日本武士為名,一方面可使球員產生榮譽感,更可經由職業球隊較為豐沛的資源,來對各級棒球為技術,甚至是資金的輸出。同時,因已公司化之故,就可將日本武士的商標、著作權等為販售,既可為國家隊比賽、訓練等等之財源挹注,也可經由授權商品的販賣,而使國民對於代表隊出征,產生更大的向心與凝聚力。

故將國家隊公司化,就可使組訓工作常態、常規與專職化,而可免於臨時徵召不順之困,似為我國可以學習的對象。惟須注意的是,日本能走到今天,也是經過近二十年,職業與業餘棒壇相互爭奪主導權所致,期間的慘烈情況,恐不會輸給目前中華職棒與中華棒協間的爭執。而如今,雖已統合,但從公司的資金全由十二支球團支出,且除董事長外,乃是由十二支職棒球團,加上日本職棒機構(Nippon Professional Baseball;NPB)所派代表來組成董事會,就可看出日本職棒界因資源與財力雄厚,自然全面掌控公司營運的態勢。

日本武士經驗 能成為台灣蛻變成勇士契機嗎?

而以台灣現況,所有的四支職棒球團,不管在人力、財力或規模等等,皆遠遠不如日本球團,且各隊經營自己的球隊已顯吃力,致常有球隊易主下,有否能力來支撐整個棒球體系,也是個疑問。此外,還有長期受到國家支援,足可與職棒聯盟相抗衡的棒球協會,要成立公司,勢必還是得由兩者來合組。惟除非兩者能盡釋前嫌,否則,必又面臨誰來主導公司的窘境。若最終,又是在勉強湊合,甚或陷入一方退出的僵局,就算專責公司成立了,卻可能種下更多的心結,致使棒壇永無寧日。

最高層級的代表隊組訓,可說是國家棒球的整體表現與展現,所以,類如經典賽的選手組成,就是結果,而非原因。假若基層棒球不夠穩固,欲組成具有競爭力的國家代表隊,實也難為無米之炊。總之,台灣棒球的沉痾已深,就算排除萬難,成立所謂台灣或中華勇士公司,難道就可掃除所有弊端?這或許是主事者,更該深思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