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採訪通知】0215「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時間:2017年02月15日(三)上午10:00~11:30
地點:臺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
  高涌誠 / 律師
與談:
  徐永明 / 立法委員
  廖欽福 /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黃帝穎 / 律師
  苗博雅 /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台灣雖是已邁入民主轉型的國家,但所謂的轉型大多只限於行政跟立法,對於司法,由於法院並不隨著民主轉型而變遷或更迭,反而成了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拼圖。

  我們看到,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深具轉型正義的意識而為妥當的判決,如救國團志清大樓案的二審判決,但是,我們也看到更多的法院判決書裡面,法官還是抱持著威權時代的落伍觀念,並因此產生許多妨害轉型正義、甚至根本就違背法理的判決,例如行政法院面對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就動輒使用了違背經驗和過往判例的罕見理由。

  缺乏歷史視野的法官可能會無視於財產取得手段的不正當,適用法條時有意無意的偏差往往嚴重影響判決結果,不同的法官會對同樣類型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斷,面對轉型正義,司法體系應該要具備哪些觀念?應該要有甚麼樣的變革?本次記者會由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合作,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探討法院的轉型正義。

敬邀 各位媒體朋友前往採訪

  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292717370843225/
  臉書詳情: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posts/1226237114126478

*新聞聯絡人:
永社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翻供護馬涉偽證 民團告發黃世銘」記者會

翻供護馬涉偽證 民團告發黃世銘


新聞稿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開庭,黃世銘當庭翻供否認馬英九指示二度洩密,明顯與先前說詞矛盾,包含前檢察長凌博志在內,社會普遍質疑其為馬前總統脫罪而不擇手段。黃世銘證詞矛盾、違反經驗法則、牴觸高院確定判決,永社認為其顯然涉犯「偽證罪」,由永社理事長高涌誠律師、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及律師黃帝穎聯名,今(02/13)上午10時至台北地檢署正式遞狀,並與聲援社團「北鳥:歌唱革命、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客社」共同召開記者會、告發黃世銘。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2017年1月11日於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台北地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前馬總統隨行秘書林有振,並進行隔離訊問,兩人證詞兜不攏,僅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電話中也未提及馬對於案情還有哪些疑問要問黃、要求補哪些資料」。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黃帝穎律師比對被告黃世銘於洩密案高院確定判決書(高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事實五清楚指出「(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四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零時五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九月一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明確指出黃世銘向馬的二度洩密,是受到馬指示,且特偵組楊檢察官也因此配合修改報告內容。」

  黃帝穎律師指出,黃世銘如今之證詞,演變成未經指示,主動增修洩密內容的「自動加碼」洩密者,顯違反經驗法則,且明顯與高院確定判決矛盾,涉犯偽證罪嫌重大,前檢察長凌博志也投書痛批其「在法庭上公然說謊,無恥之尤」。

  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表示,黃世銘已經判決確定,如今竟然翻供,讓人民非常看不過去,基此,張葉森醫師也強調,希望蔡總統的司法改革能夠有執行力,不要「法律幾千條、要用沒一條」,讓黃世銘的洩密和馬英九的共犯能夠得到應有的公正判決。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依據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訴求轉型正義和司法改革的現在,永社及北社依法告發黃世銘偽證罪,呼籲北檢公正執法,依法訴追黃世銘,讓人民相信檢察官,以維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任。


時間:02/13(一)10: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博愛路131號)


【出席名單】
黃帝穎(義務律師)、張葉森(台灣北社社長)、陳敬人(永社秘書長)

【聲援社團】
北鳥:歌唱革命、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客社

【相關報導】
三立新聞網/教唆洩密案!永社質疑黃世銘翻供救馬 北檢告發涉偽證罪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24300

大紀元/質疑翻供護馬英九 民團告發黃世銘
http://www.epochtimes.com.tw/n199629

中央社/疑黃世銘翻供護馬英九 民團告發涉偽證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2130068-1.aspx

中時電子報/馬英九案 黃世銘遭告發偽證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13002532-260402

公民新聞/永社北社 等民間團體到台北地檢署告發黃世銘翻供護馬英九 涉偽證罪
http://www.peopo.org/news/330199

民報/翻供護馬不擇手段?民團告黃世銘偽證:轉型正義指標
自由時報/為救馬作偽證? 黃帝穎今告發黃世銘涉偽證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73221

自由時報/馬英九洩密案 黃帝穎告發黃世銘做偽證

蘋果即時/「連檢察長都看不下去」 黃世銘再挨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13/105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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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黃世銘被控替馬英九做偽證 北檢分案調查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1067

上報/黃世銘證詞與判決書不一 遭控「偽證罪」北檢分案偵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510

聯合新聞網/黃世銘護馬英九作偽證? 北檢分案調查
https://udn.com/news/story/2/2296337

NOWnews今日新聞/黃世銘被控做偽證護馬英九 北檢分案調查
https://m.nownews.com/news/2413699

中央通訊社/黃世銘涉作偽證護馬英九 北檢分案調查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2200324-1.aspx

審判直播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ca79108-d5ee-4d42-b22e-18d05317af85


將審判進行網路直播有利有弊,即使在許多開放直播的國家,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邁入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除了技術層面的考量外,恐須有更多法律層面的思考。

審判e化?網路直播+開FB討論

「審判必須公開」之原則,乃是保證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藉由法庭的公開,可以避免秘密審判之弊。故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者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讓司法可以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的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比較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以致必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的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而關於網路直播,在台灣比較常見者,即是開憲法法庭;除此之外,非屬憲法解釋的一般案件,若遇有旁聽席不足的情況,則會以電視牆的方式同步轉播。

而這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特別開設網站進行直播,更開闢FB專頁,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的同時,也能同步發表意見。如此的做法,實屬前所未有,理論上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

而在科技發達的今天,網路直播的技術並不難,成本更屬低廉,審判直播自應成為一種常態才是。尤其在我國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尚須有一段路要走,將法庭審判直播化,似乎就成為一種過渡時期的人民參與司法之重要型態。

只是網路直播,也有不少缺陷存在。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在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只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ower Point(投影片簡報)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安排,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應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表示,這些人在法庭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的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乎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過猶不及!審判直播必須權衡利弊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即便在許多已經開放法庭直播的國家,如美、英等國,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首先,是在審判直播的情況下,雖不至於使法庭成為馬戲團,卻不能否認,可能有人會過度演出。更重要的是,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的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得以自由陳述,也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以目擊者來說,出庭陳述雖為其責任,但這是否包括必須將整個個人外表與所有言行,無限制且可能永遠留存於網路世界,實就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尤其在網路直播時,又再開放留言版,如此千夫所指的壓力,遠非單純的法庭公開可為比擬。又以鑑定人來說,因接受鑑定與否,並非其義務,而且在現行很多亟需專業人員鑑定的場合,如醫療訴訟,已普遍有不願接受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的情況,若以網路直播,恐會雪上加霜。凡此權利、義務與公益的衝突,肯定是審判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

2017年2月12日 星期日

獵人非常上訴直播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7317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又邁進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實皆應審慎思考。

基於審判公開原則,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害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以讓司法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會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之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在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致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而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之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尤以此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開設專門網站直播,更開闢FB專頁,以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之同時,亦能同步發表意見,致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以能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故網路直播,就應成為一種常態。

只是網路直播,亦有不少缺陷存在。再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於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僅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PT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的過程,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映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尤其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代表,此等人士於法庭之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之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就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故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之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致得以自由陳述,亦是須考量之重點。凡此種種,肯定是網路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救國團被判敗訴 凸顯黨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d206ee-5f2a-4245-baac-1364c5d3174f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圖片來源:民報/台中市政府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此案是台中市政府於二○一五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救國團返還占用逾千坪土地。

暫且不論台中市歷任市長,尤其以胡志強十三年的任期最長,有無圖利救國團非法占用台中公有土地的刑責問題。台中地院判決已凸顯黨國威權時代成立的救國團,使用公有土地依舊「黨國不分」,把國家當成他家。

因此,解決救國團濫用國家資源的根本問題,非僅憑台中地院或其他個別法院可以達成,仍需政府貫徹「轉型正義」,以黨產條例予以處理。

在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的訴訟中,市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約1083坪至今,台中市府因此在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不當得利。

由於事實很明確,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故判決救國團敗訴。此法院訴訟,凸顯救國團長年使用國家資源問題。

然依據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其實是救「黨」團。

因此,現行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的定義,明文規定「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然國民黨中央的決議文件,已明確顯示救國團成立之時,為國民黨實質控制的「附隨組織」,因此黨產會處理救國團,顯屬於法有據。

台中地院判決救國團敗訴固值肯定,但要徹底解決救國(黨)團問題,仍有賴政府實踐「轉型正義」、黨產會「依法行政」。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會趨於保守化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ac61b02-81e4-4318-b388-997b081e935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 Wikipedia/Photo: 350z33 / CC BY-SA 3.0
美國總統川普,在以行政特權提名第十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遞補出缺已近一年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此舉是否會使最高法院保守化,致難以制衡隨時爆走的川普政權,勢必成為矚目的焦點。

美國總統川普在上任後,所簽署的第一道行政命令,即是終止歐巴馬健保計畫,並在之後又再頒佈更具爭議性的禁止穆斯林國家人民入境及拒絕接收難民之命令,不僅引來眾多抗議,人權團體也替這些受到歧視對待者,向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以來暫時停止此等可能違憲的命令。關於美國總統未透過國會立法或授權,直接以所謂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為禁止,雖未明文於美國憲法,但一般認為,仍可從憲法第2條,有關總統權限中導出。這是因美國那是世界第一個將三權分立落實於憲法的國家,又採總統制且其由人民所選出,民主正當性未必低於國會,故總統負責的對象是人民,而非國會,其自然擁有可與國會相抗衡的行政特權。

所以,總統的行政特權並非來自於國會授權,而是直接來自於憲法。也因此,美國歷來,總統藉由此種特權,跳過冗長的立法程序,直接頒佈行政命令者,實屬常見,尤其在羅斯福時代,為因應經濟恐慌與二次大戰,使用次數更高達三千七百多次。由於此種行政命令,常是因應一時的變動所產生,往往有可能成為總統掩飾濫權,甚或不法的工具,著名之例,即是水門案裡,總統尼克森動輒使用此種特權,以來拒絕國會的調查與監督,最後是在聯邦最高法院否定總統特權不是無限上綱,才讓尼克森屈服。故總統的行政特權,雖不能撤銷國會的立法,但國會亦無法否定其存在,依此而論,川普所頒佈包括禁止穆斯林入境的命令是否違憲,最終就得由最高法院來為決定。

至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乃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且依美國憲法第3條第1項,惟有自願辭職、死亡或遭國會彈劾,才能為卸任。依此而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不僅有比總統更長的任期,又能宣告法律與行政行為違憲,其地位與重要性,實不言可喻。也因此,美國總統在遇有提名法官機會時,選擇與自己執政理念相當者,遠超過公正無私的考量,故法官就任時,就易被冠上自由派、保守派或中間偏左、偏右的標籤。

而在去年2月,由雷根總統所提名的保守派大將安東寧史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法官猝死,時任總統歐巴馬想以自由派人選為接替,卻遭參議院多數黨,即共和黨的反對,致懸宕至今,才由川普進行提名。而以目前最高法院的八位法官來看,被歸為保守派且由共和黨籍總統,即老、小布希所任命者,包括首席法官有三位;被歸類於自由派且由民主黨籍總統,即柯林頓與歐巴馬所任命者,卻有四位。至於所剩一位,即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雖由雷根總統所提名,卻因立場搖擺而被歸類於中間偏右。

至於新提名的戈薩奇,論其聲望與知名度,雖遠不及於前任者,會被選上的原因,除未滿五十歲的年齡優勢外,大概就是與史卡利亞有著相同的法學信仰,即服膺憲法解釋須謹守制憲者意旨的所謂原文主義(Originalism or Textualism)。如以禁止信奉穆斯林國家人民入境的命令是否違憲為例,因美國憲法及人權法案制訂時,乃是以本國人保護為核心,則總統基於國家安全來對外國人的差別對待,依循立法者的原意,就會被解釋為合憲。這或許是戈薩奇被冠上保守派頭銜,及民主黨全力反對之原因。

只是在戈薩奇加入最高法院之後,不過就使自由派稍占上風的最高法院趨於平衡,似不至於走向偏鋒。惟值注意的是,現任法官中,已有三位年齡超過七十五歲,其中兩位又是由柯林頓總統所任命的自由派。這也代表,於未來四年內,川普再任命法官的機率極高,是否因此使聯邦最高法院走向極端的保守化,實就如總統川普的未來政策般,難以預測與評估。

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黨產裁定對比大埔,馬英九還振奮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e78766d-46d5-4aa1-bbde-d5f7b30994cd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翻攝自林一方臉書,民報合成

前總統馬英九昨在國民黨團拜致詞時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次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停止執行」銀行止付一事,認定黨產會違法,非常令人振奮。但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少數法官「護黨產」的裁定,牴觸當年馬主席「黨產歸零」的承諾,更凸顯行政法院在「停止執行」的審查上,認為國民黨黨產遠比大埔農地的財產與人命重要,如此價值錯亂的裁定,號稱法學博士的馬英九真覺振奮嗎?

行政法院在近期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做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執意作出「護黨產」裁定。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更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除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外,若依最高行政法院護黨產所立下的標準,則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豈非永不倒閉。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顯然部分法官認為,國民黨不公不義的驚人黨產,遠比大埔農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甚至是生命來得重要!

行政法院對大埔與黨產採取天差地別的審查標準!曾宣示「黨產歸零」的馬前主席,看到這種價值錯亂、邏輯前後矛盾的裁定,如稍有良知和法學素養,會覺得振奮嗎?

2017年2月2日 星期四

捐款徵信(2016年7~12月)

捐款者(依捐款日期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魏O哲            4,000
陳O人            4,000
張O雄           100,000
陳O祥             20,000
陳O文             50,000
三順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劉O鵬             10,000
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6,000
台灣教授協會          15,000
徐O勇             10,000

黃O明             30,000
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6,000
社團法人台灣國家聯盟      12,000
黃O穎             15,000
陳O人            9,000
林O頌             30,000
高O錚             20,000
台灣厝行動協會        6,000
孫O傑             30,000
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      3,000

林O璋             15,000
財團法人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  3,000
鄭O君             30,000
薛O峰            3,000
洪貴叁律師事務所       3,000
彭O華            3,000
尤O女            3,000
魏O哲            3,000
呂O哲            1,000
姜O宇            3,000

陳O祥             30,000
黃O穎             20,000
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3,000
鄭O勝            3,000
鄭O勝             20,000
陳O陽            3,000
張O士            2,000
邱O翎            2,000
高O鵬             20,000
許O峰             30,000

廖O特            3,000
許O信             20,000
吳O臻            6,000
邱O國             20,000
洪O花             20,000
魏O明             20,000
王O厚             20,000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辜O敏           170,000
陳O祥             20,000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顧O雄             20,000
黃O端             20,000
徐O樹             20,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60,000
陳O岳             20,000
范O群             30,000
陳O彬             50,000
黃O穎            5,000
匿 名            5,000

李O堯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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