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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林錫山、林益世差別待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0844

立法院爆發採購弊案,調查局將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左)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檢調昨突襲搜索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辦公室,偵辦涉嫌收賄百萬元的貪污案。但本案與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比較,當時特偵組堅持不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檢察官偵辦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與王金平人馬林錫山,恐怕也有「差別待遇」!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是否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應視案件發展的必要性,所採取之手段應一視同仁,不得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檢察官不畏權勢地搜索立院秘書長辦公室,暫難認有違法問題。但可議的是,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且貪污證據更為明確的林益世案(至少有「一刀斃命」錄音、污點證人、贓款等),檢察官卻始終不敢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

當時社會質疑特偵組不敢搜索行政院,是擔心影響馬總統聲譽,特偵組卻以新聞稿回應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因此特偵組堅持不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如果採取同樣理由,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也是政府機關,昨天檢察官照樣進入搜索,正好「打臉」特偵組拒絕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的藉口。

檢察官執法應公平公正,但從林錫山與林益世貪污案比較,檢察官只搜索王金平的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不敢搜索馬英九的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正好凸顯當時「黃世銘的特偵組」確實在掩護馬總統及馬的親信林益世。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感謝台灣人民

今天我們一起寫歷史,我們選出台灣史上第一位女總統,也完成史上第一次的國會政黨輪替,這是台灣的歷史時刻,更是亞洲民主的歷史新頁。
從今年二月開始,我們的國會應逐步通過進步立法,尤其是「轉型正義」的核心法案(如:政黨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建構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的法律秩序,鞏固民主憲政,讓台灣民主確實與國際接軌。
帝穎要感謝支持我的民主先進,特別是遠從美國回來投票的陳教授與陳律師,帝穎雖然無法進入國會推動進步立法,但很榮幸與大家一起參與台灣關鍵的歷史時刻。
帝穎身為律師,未來會繼續扮演好在野法曹的角色,和各位一起支持及督促新政府實踐「轉型正義」與各項改革。衷心感謝一路支持帝穎的家人、同學、好朋友,還有DPP辛苦為理念打拼的長官、好同事,也謝謝我們青年律師後援會的好夥伴。
感謝大家、天祐台灣。

黃帝穎律師
2016年1月16日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項莊舞劍的多數黨組閣假議題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6.01.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9062fda-9d01-4caf-a7e8-c08231e6ef70

朱立倫拋出由多數黨組閣的議題,但實際的政權轉移還是要等到新舊總統交接以後才算完成,關注選後由國會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郭文宏攝


選後由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近日引發諸多討論,令人感覺好像真的煞有介事,然而拋出這個議題卻不過是朱立倫主席項莊舞劍、志在沛公的操作,他心中想要的其實是在選後進行「閣揆同意權」的攻防,現在所謂多數黨組閣僅僅是個幌子,藉以換取到時候提出閣揆同意權的喊價籌碼。因此套句網路流行的用語:「要是認真就輸了」。

理由很簡單,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這次的選舉結束之後根本不具意義,因為選後的看守內閣無論時間長短(君不見內閣制國家的看守內閣壽命有從數星期到長達甚至十多個月的可能,比利時於2010-2011所創下的世界紀錄是590天),本質上都是屬於一樣的看守性質,而不是一個具有憲政上意義的政權轉移。實際的政權轉移還是要等到新舊總統交接以後才算完成。

以法國的半總統制為例,該制度的特點就是具有總統與國會皆透過人民直選所產生「雙重多數」(double majority),然而這個雙重多數的重心是在總統,國會角色並非扮演政府形成的功能,因此由某些宣稱所謂由多數黨組閣的「憲政慣例」係將法國第五共和底下發生的「左右共治」情況囫圇吞棗,在不明究裡的情況之下誤將國會的多數黨組閣視為憲政上的必然。尤其坊間諸多以訛傳訛的所謂總統制轉換到內閣制的換軌說,將半總統制視為憲政的「變形金剛」,可以忽而總統制、忽而內閣制,無奈何這是全然的誤解,世界上怎可能會有一套憲政制度是沒有經過徹底憲政秩序的改變,就從總統制馬上可以跳到內閣制,然後又跳回來?而且這種天真的憲政煉金術般的論述在台灣居然還有賣點,不禁令人嘖嘖稱奇。

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去年2月12日的新聞稿中除了說明為何要合併選舉的四項理由:一、合併選舉符合多數民意的期待,二、合併選舉可避免過度耗費社會資源,三、選舉制度應維持其穩定性與一致性,四、合併選舉可提高投票率,以外,中選會還特別強調「不論分開或合併選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至就職日間,確均有2個月至4個月之差距,惟此一期間現任總統憲法職權並未變動,我國實施民主憲政多年,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政權均能和平順利轉移,各項國務政事運作如常,兩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投票,對於憲政運作應不致造成影響。」其中我們很清楚的知道之所以會有長達四個月的「政權過渡階段」係由中選會所決定,一旦下次中選會決定將立委與總統的選舉日程分開,所謂的擔心看守期過長的問題自然就不存在,那麼現在一堆人熱烈討論半天的「創造憲政慣例」可有任何意義?而如果透過一個中央政府機關的行政決定就可以改變台灣的憲政體制運作本質,又置憲法本意於何處?如此的法理邏輯豈不怪哉?


與其在現階段爭辯這項毫無意義的假議題,不如關注選後由國會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這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不是嗎?

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美河市案太荒謬 柯P說重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70710

柯文哲在廣播節目質疑:「美河市案沒有行賄者、沒有唆使者,一個處長、一個課長膽大包天敢圖利人。」(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美河市弊案中,台北地院判決北府聯開處前處長高嘉濃十年徒刑、課長王銘藏四年徒刑,法院認定二人犯行致使台北市政府受五億餘元「權值損失」之損害,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決策者,不論是馬前市長或郝前市長被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上,媒體曾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可見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終導致北市府擁地99.24%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30.75%樓地板,嚴重損害全體市民的權益,此案雖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當時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再者,檢察官及法院認定北市府官員沒拿任何好處,美河市案判決中只有處長與課長僅被依較輕的「圖利罪」判刑,但從遠雄趙籐雄「行賄」馬總統任用的營建署長葉世文案中,可見官商互利、勾結的人性貪婪現象。

可議的是,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司法竟認為北市官員如此「好心」,沒有收受好處,「免費」圖利日勝生五億多元,且決策的首長不用負責,這些明顯違反「經驗法則」的司法現象,完全不符合一般人的普通常識,也難怪柯P會說重話!

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客送禮涉賄選 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11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18698376009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選罷法處罰賄選罪,就是怕人花大錢選舉,選上後再貪污「回本」,以制度避免人性偏差的風險,因此規定任何人不可以現金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並降低貪腐風險。但近日國民黨團舉辦新竹萬人餐會為鄭正鈐造勢,以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正嚴肅地挑戰選罷法的賄選界限。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這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鄭正鈐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解釋賄選態樣的函釋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而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相似的案件,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再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當選無效判決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基此,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與鄭正鈐一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是「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