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失控的菸品健康福利捐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論 2015.11.1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9532

我國依菸酒稅法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課徵「菸酒稅」,而菸品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附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簡稱菸捐),期藉由以價制量、寓禁於徵方式抑制吸菸人口。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財政部「近年菸酒稅與健康福利捐之統計分析」顯示,菸稅自二○○五年度達兩百四十五億元高峰後,呈逐年下降趨勢。反觀菸捐自二○○二年度開徵以來,呈快速上升趨勢。二○○九年度起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估計約高達菸稅的一點七倍。

每年徵收規模超過三百多億元的鉅額菸捐應如何運用?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規定,項目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洋洋灑灑項目,至於真正具有重要性的相關分配及運作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之。又依現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菸捐除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外,餘專款之百分之七十作為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百分之五點五供癌症防治、百分之四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百分之二點五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百分之二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百分之六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另有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之用。

菸捐作為財稅法上的特別公課,其內涵司法院釋字第四二六號已有闡述。簡單而論,要求特定人民繳納特別公課,其使用理由必須與徵收間具有特殊法律關連性存在,亦即必須為公課義務人之群體用益性為目的而徵收。如此方符合「專款專用」立法意旨。倘若專款收入使用恣意浮濫,整體制度即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基礎,淪為暴斂橫征。

依據中央健保署自己引用的醫學文獻顯示,菸害造成的疾病醫療費用約占各國醫療費用百分之十。由於吸菸引發疾病之醫療費用支出造成健保負擔,這些額外醫療成本是全民共同在分擔,具外部性。因此將若干菸捐收入挹注於健保安全準備,固然不無幾分道理。惟就比例而言,既然各國醫療費用裡菸害造成的疾病醫療費用僅佔百分之十,其餘乃其他各種因素所導致,理論上菸捐用於健保安全準備比例應以百分之十為度,方屬妥適。目前將高達菸捐七成收入作為挹注健保安全準備的作法,意味著將大部分與吸菸無關的健康病痛,也一併轉嫁予菸捐負擔義務人補貼,如此極端偏差的分配模式,早已與特別公課的立法意旨背道而馳。

為遏制菸捐使用分配弊端,立法院法制局於今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裡曾具體建議,菸捐應比照菸稅列入歲入,除維持原本以價制量目的外,國庫亦增加可供統籌運用之稅收,並得本於公平原則用於各項施政。此一見解殊值贊同,明快修法將菸捐賦予落日條款,儘速回歸相關稅制,方屬妥適。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國際賣淫的訴追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Ttoday/論壇 2015.11.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108/593295.htm

美國在台協會發現有年輕女子頻繁進出美國而向檢調報案,並因此查出跨國媒介色情,甚至是人口販賣的事件。雖然,檢方正密集約談相關人士,但面對此等犯罪的訴追,卻有著諸多困境。

2009年,為了打擊販賣人口之惡行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院特別制訂人口販賣防制法,將散佈於刑法、勞基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有關人口販賣犯罪加以統合,並針對上述規範所不足處,新增處罰條款。

而依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只要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次跨國賣淫案來說,若查有被害人於被欺瞞出遊,卻遭媒介者扣下護照或財物來威脅其賣淫,自可以此重罪治之。

惟此案發生的地點乃在國外,若無法透過司法互助來囑託他國協助調查證據,就僅能依賴買春者與被害人的陳述來證明犯罪。只是在刑法不處罰買春者,且其可能不在台灣,更不願意暴露身份下,找尋此等證據方法就肯定是條死路。而就被害人來說,或為避免曝光致影響未來事業,或為讓事件儘速了結,甚至害怕二次傷害等因素,就必然影響其陳述之意願。尤其若被害者亦涉嫌媒介色情下,實就更難證明行為人有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性交之情事。

而若無法證明媒介者,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來使之與他人性交,就只能以人口販賣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即意圖營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處之。不過,依據刑法第7條,域外犯罪須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才能為我國刑罰的對象,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媒介賣淫行為能否為刑法效力所及,實也存有疑問。

所以,為了去除訴追障礙,執法機關就應落實人口販賣防制法與證人保護法中,對於被害人種種的保護措施,以能讓其勇於出庭指證犯罪。只是依人口販賣防制法第22條第1條,雖然禁止媒體暴露足資辨認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但其違反的效果卻僅是六萬到六十萬元的罰鍰,甚且但書還規定,若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仍可為公開,惟關於必要與否的拿捏,恐會陷入恣意與專斷。也因此,如何進一步強化對被害人保密與保護機制,並儘速檢討與修正相關的法規範,肯定更屬當務之急。

2015年11月8日 星期日

自我閹割 消滅民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0574

馬習會昨天在新加坡舉行,國際媒體大幅報導,但在歷史的關鍵時刻,馬總統在習近平面前定義的「九二共識」,只剩「一個中國」,完全沒有提到「各自表述」,更不敢講「中華民國」,在這個國際場合,馬先生徹底消滅了中華民國 。

馬總統總是對台灣人說,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我們是中華民國,更常高喊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馬總統花費公帑出訪新加坡,身為國家元首竟不代表中華民國,反而由中國定調稱為「先生」,馬先生踐踏憲法第三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更將馬的九二共識中的 「各表」 自我閹割,公然在國際場合消滅中華民國。

馬英九在卸任總統前七個月倉促舉行馬習會,不只有正當性不足及程序黑箱等問題,馬先生在習近平面前自我閹割「各表」,不只凸顯馬的「九二共識」涉嫌詐騙台灣人民,「馬先生」更已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明顯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

搓圓仔湯不起訴 特偵組難自圓其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1.06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183718221777

特偵組今日偵結「換柱」搓圓仔湯案,發交北檢對朱立倫、李四川兩人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特偵組不論是偵辦過程與手段都與一般案件偵辦程序不同,不起訴的認定更是違背經驗法則,對於洪秀柱說「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及前後不一的說詞和3千萬支票的給付邏輯,特偵組恐怕難以自圓其說。

洪秀柱在10月6日記者會中表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立委陳亭妃與周倪安等人隔日便向最高檢提出告發,但特偵組卻開了近半個月的天窗,經國民黨10月17日臨全會確定「柱下朱上」之後,才在10月19日起約談被告與洪秀柱等相關證人,特偵組為何未依據正常偵查程序,在10月6日後隨即傳喚證人、鞏固證詞,執意拖過換柱前的關鍵時機,為被告預留串證空間?

特偵組結案的新聞稿中,認為搭檔、資源勸退的說法,是洪秀柱陣營為了回應外界疑慮,但洪秀柱在記者會上的說法很清楚,洪親口說「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特偵組根本沒查洪秀柱所說的「黨內人士」是誰,竟輕易採信洪陣營「搭檔」、「資源」,只是為了回應外界輿論及媒體人質疑的說法,偵查顯不完備。

另,有關國民黨決定換柱後,還給3000萬元支票挺柱,顯然邏輯矛盾,不符經驗法則,特偵組就算全盤採信3000萬元是預支政治獻金的證詞,也應該追究朱立倫背信罪嫌,朱主席明知道要換柱,未來也不會有選票補助款可還,還執意借錢,這是背信罪的問題,特偵組沒有就背信罪案發交北檢偵查,法理上和邏輯上都難自圓其說!

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台灣民間團體抗議馬習會--台灣不屬中國,國家前途人民決定國際記者會

時間:2015年11月5日下午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

新聞稿/經濟民主連合
www.facebook.com/593374924100942/photos/a.593377294100705.1073741827.593374924100942/764257497012683

令人錯愕的「馬習會」,在馬政府刻意的隱匿下,以倉促成行、偷偷摸摸的姿態,即將於11/7在新加坡登場。這場可能影響台灣兩千四百萬人的「不期而遇」,在引起國內一片嘩然之後,陸委會11/4才到立法院向黨團代表進行說明,而當事人的總統馬英九也遲至出發前兩天(11/5)上午才召開記者會說明。

台灣數個NGO團體及聯盟皆認為,馬總統擅自決定見面,事先並未取得任何國內共識與政治授權,公然逃避國會監督,更有違民主憲政原則,此等躁進舉動,更無法促成任何台灣與中國的正向平等互動及促進和平。

針對馬英九總統今天上午記者會,民間團體表示:

一、不被當成總統對待的馬先生,何來對等尊嚴?不被承認為主權國家的中華民國,在馬英九被矮化為「台灣地區領導人」的情況下,有何對等尊嚴?習近平是以國家主席身分去新加坡參加國是訪問,而我國總統在此行中,只是馬先生,根本無法代表國家。如此惡劣的關係,難以符合尊嚴對等原則。

二、沒有制衡或參與的事後告知並非民主 :馬總統與中國領袖見面並無事前授權,形成決定過程亦無國會參與,馬總統越過所有程序,專橫獨斷地做出所有決定並倉促宣布成行,僅指派陸委會向國會報告,並承諾會再向國會報告,在沒有任何制衡或參與的機制下,根本不能被認為是民主。

三、失信毀諾無從取信於民,強詞奪理傷害社會信任:馬英九在2011年競選時曾公開承諾不會與大陸(中國)領導人見面,此一承諾並不會因為見面地點更改而有所不同,馬習會,已經是公然撕毀承諾,構成嚴重的政治誠信破產。而馬總統又在上午記者會上,將他原本說 洽談『和平協議』前需要公投,變成由民調決定,更是遇見自毀承諾的下一步。

四、各自發表有共識部分,無異於共同聲明:共同聲明的發表是雙方國際政治上的重要表態,事實上有一定的拘束力。為了躲避人民的質疑,馬英九宣稱不會發表共同聲明,但是會後各自發表有共識部分,無異於共同聲明。如同馬英九在記者會中提到此行是為了搭建雙邊的橋樑,讓後任的總統可以快速上橋,就是有事實上拘束力的最佳證明。

五、議程不透明的政治協議是現在進行式:面對一個政治誠信破產的總統,在沒有任何外部制衡或參與的機制之下,馬習會的議程仍未公開透明。因此,馬習會最終達成什麼結果,都不應該被台灣人民承認,一個不透明、沒有共識的政治協議,也不應該有任何拘束力被台灣人民遵守。

除了回應馬上午的記者會,公民團體也提出六大訴求:

一、無法代表國家的馬英九,撕裂台灣的馬習會
兩岸關係長期以來是攸關台灣國家生存與安全的重要議題,也是台灣內部亟待溝通尋求共識的敏感議題。但馬政府在大選前的突襲式馬習會,不僅造成台灣的民主憲政危機,也會造成台灣內部衝突,嚴重傷害民主互信與團結的基礎。馬英九宣稱其執政以來,對兩岸關係的推動皆是非常正確的政策,然而去年318國會佔領運動的發生,以及民眾之所以支持318的主要理由之一,正是民眾不信任馬政府處理兩岸關係的能力,以及認為馬政府立場太過傾中。我們認為,一個民意支持度與信賴度如此低,且又將在七個月後卸任的總統,完全不具備可以與中國國家主席會面商談的民主正當性。

二、台灣不屬於中國,承認一中原則就是改變現狀
馬政府不斷宣稱,維持現狀是台灣多數人民的共識、馬習會屬於對等地位的對話,並且不會發表共同聲明或簽署任何協議。但我們必須嚴正指出,以兩岸領導人地位進行談話,以空泛的不否認治權,進行對話,就是掩蓋我國主權,就是承認一個中國原則,迫使接下來的台灣領導人都必須在一中框架下與中國進行互動。我們認為這就是改變一中一台、兩岸分治的台海現狀,危害台灣外交處境。

三、總統專斷暴衝,傷害民主
馬習會目標為「鞏固兩岸和平、維持台海現狀」,其內容必然涉及有關國防、軍事、主權等高度國安事項,因此從憲法角度,涉及憲法第63條,應該由立法院決議的「重要事項」。馬習會後才預備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等於事後告知,完全無法改變已發生的馬習會密室會議內容。這樣短促且均屬「單向告知」性質的程序,何來國會監督之有?已經嚴重諤傷台灣的憲政民主。

四、人權價值應優先於政治算計
人權與民主應該是兩岸交流的基本價值。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掌權以來,對西藏境內、維吾爾族、蒙古等的鎮壓變本加厲;對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夫婦、維權律師及無數政治犯繼續關押、軟禁;言論自由與公民社會遭全面鉗制;更嚴重干預香港民主。我們並非完全反對交流,但是我們認為兩岸交流的基礎,應該是人權與民主的價值,而非政治算計。選在中國人權倒退的此時與習近平進行歷史性會晤,無異為侵權政府張目。此舉非僅乖離台灣核心價值,亦將犧牲兩岸人民長遠利益,鑄下歷史性錯誤。

五、漠視民主人權,無助區域和平
我們支持和平,但是面對一個年年增加對著台灣的飛彈的中國強權,加上中國漠視民主人權的強勢作風,我們認為迎合中國政權的 『馬習會』,根本無助於 『和平』。我們認為 『和平』應該建立在自由、平等與人權的價值之上,沒有自由與人權的 『和平』,是 『假和平』。

六、國會、政黨與公民社會共同啟動民主防衛機制
面對暴衝的馬習會,國會與各政黨不應消極以對,不應只是發表不痛不癢的聲明,而應與公民社會共同啟動民主防衛機制,具體作法包括:(一)馬習會前:立法院可通過決議要求總統不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進行馬習會,三分之一國會議員可聲請釋憲並申請「暫時處分」,來阻止馬習會舉行。(二)馬習會後:立法院可通過決議否認馬習會的「一中原則」、拒絕馬習會所達成的「共識」。(三)國會大選期間:應要求各政黨就是否承認「一中原則」,是否接受馬習會「共識」表態,讓人民選擇。(四)國會大選後,新國會依然可通過決議,否認「一中原則」,拒絕馬習會「共識」。

經濟民主連合與現場所有公民團體將於11/7週六下午,馬習會進行的同時,在台灣舉辦「停止貨貿談判、抗議馬習會」大遊行。集合時間為下午兩點,從經濟部集合出發,遊行終點為總統府。遊行訴求為:

(一)停止貨貿談判、
(二)食安檢驗不可退、
(三)農民權益不可讓、
(四)勞工生計不可賣、
(五)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
(六)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
(七)抗議馬習會 。

主辦單位: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臺左維新、永社、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文化元年基金會、華人民主書院

主持人:
賴中強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發言:
邱文聰(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副會長)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平路(華人民主書院,董事)
巫亮萱(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謝邑霆(民主鬥陣,副總召)

翻譯:李旻臻(臺左維新,國際事務部主任)

兩岸協議變黨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0066

馬習會將於本週六在新加坡登場,總統府雖宣稱是歷史的一大突破,卻已凸顯兩岸事務談判不受監督與制衡的弊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目的,即是為了避免兩岸事務的談判與協議陷入黑箱作業,致嚴重損害全民的利益。惟兩岸協議於磋商階段,現行法並無事前須告知立法院的規定,再加以執政者常以涉及國家機密等模糊不清的理由來迴避監督,這就造成兩岸協議往往是在簽訂後才送立法院。甚至在執政黨佔國會多數下,此等攸關台灣人民福祉且須為法律修正的協議事項,竟不予審查,而僅以送院備查了事,則兩岸條例所要求的法治化與民主監督,就因此成為具文。

如今,被執政者視為重大突破的馬習會,雖宣稱不會簽署任何協定或協議,但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受託處理兩岸事務者,只要逾越受託範疇,不論有無簽署書面承諾,就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此次會面,在不可能有法律或立法院的授權下,就只能算是馬、習兩人於新加坡的私人聚會,若果如此,即得面臨刑法第一一三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此等罪名屬外患罪的範圍,就無法受到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護傘。只是面臨密室化協商所可能涉及的外患罪,依照目前的憲法架構,中國並不被認定是外國下,就難成立該等罪名,致無法期待執法機關有所動作。

所以,在兩岸協議,既缺乏事前監督、又缺乏事後制衡,則關於兩岸事務的談判,就易被某政黨當成是私有財產,致繼續躲藏於陰暗的地底之下,而難為陽光所照射。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台辦收賄誰行賄?權貴盡在紫金山!」抗議貨貿談判記者會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臉書專頁

新聞稿/經濟民主連合
www.facebook.com/593374924100942/photos/a.593377294100705.1073741827.593374924100942/763508467087586

馬政府上台後推動「兩岸協商」,淪為兩岸政商權貴集團牟取個人及財團利益的平台,外界多所批評。中共中紀委第五巡視組日前公布調查結果發現:負責對台工作的中國國台辦「存在以工作特殊性為由規避監管的現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拉贊助收捐贈、違規收受禮品饋贈、利用工作關係為親屬謀取便利等問題時有發生」。中共中紀委已證實國台辦官員有收賄、收禮的行為,那到底誰在行賄、送禮?這與即將舉行的紫金山兩岸企業家峰會、以及貨貿談判有無關連?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條規定:「倘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經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只要證明國台辦、海協會系統的談判官員有收賄,中國政府就可以選擇性地要求撤銷或調整因「賄絡」所達成的二十三項對台協議。

習近平要以肅貪牌對抗台灣的民主牌
習近平肅貪大旗砍向國台辦,固然有其內部鬥爭與統戰路線調整的意圖,但罕見的將國台辦官員收賄昭告世人、刊登新聞公報,背後隱藏因應2016台灣政黨輪替、台海新情勢的戰略思維。中國政府警告「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要求民進黨承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屆時中國政府再以國台辦官員收賄為理由,選擇性地要求撤銷或調整因「賄絡」所達成的二十三項對台協議,就成為逼迫台灣新政府在談判議題讓步的武器。

貨貿談判不可在「賄聲賄影」中進行
正因為如此,經民連主張貨貿談判不可在「賄聲賄影」中進行,必須先停止談判,直到台海雙邊均聲明確認中共所公布之「國台辦官員收賄案」,與2011年2月以來的十一次貨貿談判無關為止。中國國台辦(包括海協會)負責對台交流與談判事宜,國台辦官員收賄,那行賄嫌疑最大的當然是因雙邊協議簽署而獲得特定經濟利益的台灣企業。面對這個收賄疑雲的「政治地震」,主管機關應比照過去地震颱風災害要求企業公告所受影響的前例,由證期局、證交所、櫃買中心通令各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進行稽核調查,釐清是否曾對中國國台辦官員「贊助、捐贈、送領、饋贈」?並將調查結果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應協助釐清
2011年2月以來,馬政府推動貨貿談判的主要目標即在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四大產業出口中國免關稅。其中,工具機中國政府列為國防工業、民族工業,高度保護。外界普遍認為如果貨貿協議在年底完成談判,獲益最大的將是經營石化、面板、汽車三大產業的十大財團,包括:(1)石化業生產五大泛用塑膠的李謀偉家族(榮化)、王永慶家族(台塑、台化)、吳壽松/吳亦圭家族(台聚、亞聚、台達化、華夏海灣)、辜濂松/辜仲瑩家族(國喬)、許文龍家族(奇美實業)。(2)面板五虎(已合併成四虎)的郭台銘(群創光電,合併奇美)、李焜耀(友達)、林蔚山家族(中華映管)、焦廷標/焦佑麒家族(瀚宇彩晶)。(3)汽車業的裕隆(嚴凱泰家族)。

經民連無意指控前述任何企業涉嫌行賄國台辦官員,而係敦促包括十大財團在內的企業,落實「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如附錄),啟動稽核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布。

兩岸企業家峰會就是權貴俱樂部
台灣勞工陣線洪敬舒主任指出,今天很多勞工到公司上班會發現老闆不見了,因為所有的兩岸權貴都到南京紫金山,去開「兩岸企業家峰會」了。這個由前副總統蕭萬長與中國前副總理曾培炎組織的兩岸企業家峰會,就是兩岸權貴俱樂部。過去服貿協議談判他們為金融業的利益「大顯長才」,現在貨貿協議談判正要舉行,他們也在紫金山「活動」。面板業的郭台銘(群創)、石化業的王文淵(台塑)、汽車業的嚴凱泰(裕隆)都是「兩岸企業家峰會」的理事,台灣勞工陣線堅決反對犧牲農民與基層勞工利益,成就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利益的貨貿協議。

馬政府的「對中政策」已失去人民信任,貨貿談判應停止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表示:去年台灣對中國貿易佔出口比重39.7%,國人普遍憂慮對中國經貿過度依賴,而ECFA早收清單實施的結果,也引起各界普遍的質疑。馬政府以黑箱決策簽訂的服貿協議,引發318運動,在五十萬人上街、行政院暴力鎮壓與24天的國會占領後,被阻擋下來。318運動與去年的九合一選舉,就是人民對馬政府「對中政策」所投下的不信任票。我們要求馬政府停止貨貿談判,等待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由新國會、新政府與各產業勞工及業者,重新討論決定。

時間:2015年11月3日上午九點半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外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附錄:「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上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二十五條(資訊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司法求容取媚 賴神求仁得仁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8870

十月三十日,去年以全國第一高得票率連任的臺南市長賴清德又多了項第一頭銜:第一位被公懲會記申誡的直轄市長。

回顧今年上半年臺南市議會運作實況,議長李全教身陷雙重賄選嫌疑,甚至導致市議會議長室遭檢方搜索,議長遭羈押五十二天等不堪情節接續發生。在臺南市議會民主運作上產生重大且明顯瑕疵情形下,受市民直接民主託付的賴市長以違反地制法備詢義務方式,藉以凸顯議長民主正當性實質欠缺,以及濫用議會保護傘延滯訴訟的在地民主困境。面對八月間監察院彈劾乃至日前公懲會申誡對待,賴市長堪稱「求仁得仁」。

這段「市長不進議會」插曲因監察院彈劾、公懲會申誡而大抵落幕。接下來則該回歸問題根源,審慎關注法院審理李全教案的異常遲緩傾向。詳言之,為達速審速結目的,以遏阻賄選歪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選舉訴訟「應於」六個月內審結。議長李全教賄選的當選無效訴訟早已在去年十二月底即由檢方起訴,惟迄今為止,相關案件卻仍處於臺南地院準備程序階段。一審判決勢必拖過今年,距二審定讞日恐更遙遙無期。

同樣是法院,公懲會能用不到三個月的超高效率將賴市長開鍘申誡;臺南地院卻又能將六個月速審速結的相關法令置諸腦後,坐視李議長當選無效案延宕迄今。我心如秤,司法不分藍綠,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