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兩百多億 馬英九賠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9720

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美河市案徵地依據之大眾捷運法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正式宣告違憲。媒體統計,美河市案的國賠金額恐高達二百億元,但這筆天價的國賠,應由當時決策美河市案及徵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美河市案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前,美河市聯開宅已興建完成,並於前年交屋,因此私地主因違憲徵地所受的損害,已難以「回復原狀」,按照國賠的訴訟實務,未來對於受害人民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媒體統計美河市地價現約每坪一二○萬元,當年被徵收的民地約一.九萬坪,因此北市府未來恐面臨地主求償最高二二八億元。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即是政府對做錯事的公務員,有內部求償權的規定,因此對美河市的天價國賠,應該由當年決策的市長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簡單的說,台北市政府未來賠償遭違憲徵地的美河市案受害者後,應依國賠法規定,向當年決策與日勝生簽訂捷運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契約及決定強徵鄰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求償。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不只曾任政大法律系教授,更常把「中華民國憲法」掛在嘴邊,因此馬前市長對於美河市案強徵鄰地,侵害人民受「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第十條之居住自由,以及公權力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知之甚詳,馬英九就算抗辯法學程度不足,對違憲徵地沒有「故意」,至少仍應負「重大過失」之責。

美河市案的違憲強徵、變更土地使用目的及圖利財團,不只被監察院調查糾正,遭北檢依「圖利罪」對市府官員提起公訴,現在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當年主要決策美河市案的市長馬英九,就算能逃過圖利罪的刑事訴追與監察院糾正的行政責任,也難逃國賠法的內部求償。依據國賠法,不論未來北市府賠了幾億元,都應該向馬英九求償,而不該由全民買單!

私校採購有治外法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8999

大成商工爆發校長收取營養午餐回扣的弊案,收受回扣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當事人雖已遭檢方聲押獲准,卻已暴露出現行法於私校對外採購的規範不足。

雖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只要受政府補助半數金額以上的私法人或私團體,仍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受主管機關監督之義務。惟如私立學校的營養午餐,往往未有政府的補貼,就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致完全流入私法自治的領域。這就難免於作業的黑箱致難為外界所察覺,也使有心者可以上下其手,並從中獲得暴利。

故就私校對外採購所可能產生的弊端,既然難於事前防制與發覺,若能在事後藉由重刑處罰,似也能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果。只是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我國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做了極大限縮,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就算從事極具公益性的教育事業,但關於任何的對外採購,卻因非屬公務且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致不可能是公務員,故即便收受廠商回扣,亦無適用刑罰動輒五年以上的貪污罪,只能依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侵占罪或第三四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論處。惟此等犯罪的法定刑上限僅為五年,且只能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與不法利得相比,實不成比例,致難有任何的懲罰效果。

更糟的是,不管是侵占、還是背信罪,僅能處罰私校內的收賄者,對行賄者並無處罰之明文,這就使檢察官無法以認罪協商的免責方式,來策動行賄者供出收賄者的犯罪事實與證據,致易陷入訴追障礙,也在無形中助長了紅包文化的盛行。而從此亦凸顯出我國對於私部門的貪瀆犯罪,實處於輕罪、甚至是無罪化的傾向,則立法者依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刑法中將私部門內的收賄與行賄的行為加以重罪與入罪化,就屬極為迫切之事。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一條第一項,鼓勵私人興學,乃是為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的機會,致須藉由法律來保障其公共性與自主性。惟長久以來,某些私立學校走向私有化、家族經營化,早已是不爭的事實,若不儘速檢討與改進對私校的自律與他律機制,最終被犧牲者,就必然是國家未來的棟樑。

誰在包庇「爆走法官」?—內控不彰的法官淘汰機制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5.09.2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653

桃園地方法院
(圖片來源:想想論壇/桃園地方法院官網

本(9)月24日,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以桃園地院法官曾○○於3件案件擔任審判長時,因有多次過度職權干預、介入當事人詰問程序,不當限制被告與辯護人詰問權利等情形;又於開庭時多次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態度不佳、使用不當言詞對被告喝叱,甚至以羈押恫嚇被告。案經民間司改會向該會具狀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遂於本月上旬決議建議免除其法官職務,並移送監察院審查。針對此案,有媒體以「暴走法官」形容此次被建議免職的曾○○法官,報導基調雖大抵亦以「懲奸除惡」劇本脈絡展開,對於司法院清理門戶的積極態度給予肯定。至於沒有被看到的一面,則是法官淘汰機制內控效果不彰的結構性問題。

根據2011年公布的《法官法》,由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評鑑分為個案評鑑與全面評核,其中居於關鍵地位的個案評鑑,其發動者僅侷限於「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經許可之特定司法相關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等範圍。就經驗法則而論,個別法官工作狀況如何,其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定當知之甚詳,尤其是特定法官若有諸多負面風評流傳在外,與其每日共同接觸的法院職場同僚長官更毫無推諉不知之餘地。由此觀之,淘汰不良法官,第一道且最重要的防線,理應落在法官同僚乃至法院長官的內控監督機制上。

現年50歲的曾○○法官為司法官訓練所35期結業,先後服務於基隆、桃園等地方法院,根據筆者粗略統計,裁判書類上印有其姓名之刑事案件近8,000筆,相信在這些案件裡,定也看得到曾○○法官職權干預、限制詰問、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態度不佳、恫嚇被告等諸多行徑身影。若司法院有勇氣將曾○○法官曾經手案件進行地毯式的精密科學訪談,調查有多少當事人蒙受「爆走法官」所釀就的司法冤屈,恐怕將有令人不寒而慄的統計結果。

曾○○法官的離譜行徑其實早已廣為地方法界所知悉,遺憾的是,最該於第一線「斷然處置」發動個案評鑑的法官同僚、所屬法院長官、上級法院長官卻選擇包庇護短,不敢依法發動個案評鑑,坐視已知的不適任法官多年來反覆「嚴重違反當事人人性尊嚴之維護、自由權與公正程序之保障」(引述司法院新聞稿)。直到有來自外部的民間司改會努力徵集個案,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此次不良法官淘汰契機。無獨有偶,同樣情節也發生於2012、2013年間被披露的「憤怒鳥檢察官」林○○案,檢察同僚、所屬機關長官、上級長官一樣基於包庇僚習而無法即時發揮內控監督機能,法務部於外界申請揭露相關資料時甚消極以對,直到經由民間司改會多方努力並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了2014年4月司法院職務法庭成立以來懲戒檢察官(休職1年6個月)的破天荒首例。

總之,不管是「爆走法官」還是「憤怒鳥檢察官」案,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在於:受納稅人高薪供養、最能第一線就近發掘問題、解決問題的審檢官僚怠於發動個案評鑑,內控效果不佳;來自民眾捐款支持、居於審檢體制外的民間司改團體,反成請求個案評鑑主力。如何建立妥善內控追懲制度以打破審檢官僚包庇結構,令其不敢繼續坐視不良法官、檢察官橫行於體制內,相信是當下一階段法官法修法乃至檢察官法立法不可迴避的重要課題。

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台灣絕非中國的內部事務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09.2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1ea3041-cfa1-446e-ac16-30ce7f6b0e23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中央社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日前明確表示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不是「一中一台關係」,而是「一個國家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張志軍擅自把台灣的政治地位矮化,直接將台灣納入中國統治的版圖之中,認為台灣只不過是隸屬於中國的一個「部分」。換句話說,中國國台辦逕自將台灣的國家位階從國民黨人口中所謂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明顯地貶抑成為與港、澳地區相同地位的地區化組織,這個步步進逼的統戰伎倆,乃是孰可忍、孰不可忍的大是大非,有識之士的國人豈可冷眼旁觀以待?

根據報載,張志軍還特別強調,兩岸關係如果要確保穩定持續地向前發展,關鍵的那一點就是一定要「確認兩岸關係性質」,亦即不管誰會在明年選舉獲得勝利,勝選的那一方都必須明確回答並且必須接受中國所提出的「一個國家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這意味著北京方面已經開始對台灣發出「哀的美敦書」(Ultimatum),要求台灣在明年總統大選之獲勝的一方必須給予明確且具體的回答,對於究竟台灣是不是屬於中國政府所管轄底下的一部分要進行公開表態。關於這個問題,中國祭出了這麼大的口氣,一方面自然是基於對明年台灣總統選情高度焦慮底下所拋出的一顆球,另一方面也是急忙趕在歐習會之前所作的政治宣示;但是對於蔡英文在先前就早已提出了「維持現狀」的兩岸關係既定宣示,中國方面此時還特別針對這一點挑明了講台灣必須接受一中原則,自然是別有一番用意。只不過如果萬一到時候北京方面要不到他們想要得到的政治承諾時,那麼他們可能的反應與有可能會施展的招數將會是什麼,這才是我們應該需要及早準備與因應的。

中國方面慣用的統戰策略其實相當清楚,因為他們向來擅於運用兩手策略,所以他們在國際上大肆宣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並且要求其他國家必須承認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當兩岸正式交手的時候,他們卻又假意著先前這些要求其他國家所承認的「一個中國」有點模糊空間,放手讓中華民國呈現突然又好像有點空氣可以呼吸而稍微活過來的假象,台灣地位就在國共兩黨盍各言爾志的杯觥交錯之中逐漸地流失,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之下,中國逐漸地窄化台灣的國際空間與矮化我們的國家定位,所謂的溫水煮青蛙便是如此。

面對明年台灣所將要出現的新政局,北京方面業已針對台灣大選之後兩岸政治情勢的部分先出招,國台辦急忙著緊縮兩岸政治定位,將台灣問題更明確納入「中國內部事務」之中。但現在國台辦拋出這招究竟是「未雨綢繆」還是「吃緊弄破碗」,就等著讓各看倌來判斷吧!

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連戰觸犯何罪?」公聽會

(圖片來源:前副總統呂秀蓮部落格

時間:9月9日(三)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辦:尤美女立委辦公室、賴振昌立委辦公室、永社

座談內容:前副總統呂秀蓮部落格
http://annettelu.pixnet.net/blog/post/61620397-連戰觸犯何罪?

中國國民黨前主席,也是前副總統連戰拂逆全國民意,堅決飛往北京參加93大閱兵,欣然與香港特首同區觀賞瞄準台灣、恫嚇台灣的精銳武器與人民解放軍,連戰說他沒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真是這樣嗎?立委尤美女首先指出,連戰利用台灣的自由到不自由的國家,試圖讓台灣不自由,威脅台灣的民主,難道不必負法律責任?連戰此行象徵什麼意義?立法委員尤美女、賴振昌辦公室,以及永社今(9) 天上午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邀請前副總統呂秀蓮及學者專家發表看法。

上週五前往高等法院告發連戰的呂秀蓮表示,連戰到北京參加閱兵,自稱好像去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還故作天真無辜,還反問不知做錯什麼?更以金婚宴為名,大擺慶功宴。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連戰隨即在4月26日訪中展開「破冰之旅」,在北京大學的演講中公然詆毀台灣的民主,為反分裂法背書,今年7月1日中國通過「國家安全法」,將對台動武法制化,連戰去中國等於為中國的國安法背書。遺憾的是,刑法第103與104條外患罪,被法院「冰凍」,對於過去許多涉及外患罪的案件,均以中國大陸不是「外國」而被輕判,這次告發連戰是希望高檢署根據刑法第103與104條,將連戰以通敵外國之罪加以偵辦,用司法保衛國家安全,立法院也應大幅翻修相關國家安全法令。

連戰參加中國93大閱兵,嚴重打擊國軍士氣,習近平已擬定統一時程表,2016與2017年至為關鍵,呂秀蓮質疑身為三軍統帥的馬總統,反應未免太溫和,而連戰過去十年到中國16次,是否有不可告人之秘密?連戰家族在中國有哪些特權?歡迎各界提供證據,全面告發。

前國安會諮詢委員翁明賢從戰略方面表示,中國從未放棄對台動武,和戰兩手策略,以武促統一直沒變,其反分裂法與國安法已將對台使用武力法制化合法化,解放軍武力攻台已有法源基礎,對台灣的威脅很大。此次閱兵各型武器出場順序,可以看出未來對台動武可能使用的方式,也有其國際軍事戰略思維。台灣最大的威脅是中國,全世界唯一想併吞台灣的也是中國,在此情況下為何連戰還執意參加北京的閱兵?

台北大學公行系陳耀祥教授表示,台灣與中國仍處於敵對關係,目前台灣最大的困境在於國家認同問題,身為前副總統,連戰去中國參加閱兵已違反對中華民國的忠誠,他到底效忠的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連戰的政治責任恐怕比法律責任還嚴重。和平交流要平等、互惠,不是投降式的交流,連戰已經跨越兩岸交流的紅線,只要中國不放棄對台動武,刑法第103與104條就適用在連戰身上,他呼籲檢察官發揮道德勇氣,不容連戰踐踏法律。

文化大學法律系許惠峰主任也認為,連戰赴中國參加閱兵,附和中國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兩岸關係條例」也規定不可去中國做出違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活動,連戰去中國的言論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連戰不可以和平為藉口去做投降式的交流,更不可以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當作投共的護身符。

律師莊勝榮進一步提出刑法第103與104條條修正建議,將「通謀外國」明確包含中國。連戰赴北京參加閱兵,讓美國人對為何支持台灣、為何需要協防台灣產生疑慮,嚴重影響美國對台政策,美國會面臨是否繼續協防台灣的問題。

台聯立委賴振昌指出,連戰是前副總統,去北京參加閱兵,以實際行動附和中國,深深傷害國人的感受,連戰決不是無知,而是有意,如不追究責任,天理何在?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告連戰外患罪 呂秀蓮籲司法鼓起道德勇氣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09/687940/

新頭殼:連戰赴中閱兵學者:根本是「叛國行為」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9/64422

NOWnews:連戰赴陸閱兵呂秀蓮:瓦解國軍保國衛民的士氣http://www.nownews.com/n/2015/09/09/1808561

大紀元:連戰赴中閱兵台學者批:投降式交流非和平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9/9/n4523852.htm

自由時報:連戰赴中閱兵 法界:憲法不是投共護身符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39015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銓敘部可別再包庇國民黨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840

報載銓敘部日前通函中央地方各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希望藉此維護行政中立的辦公環境。這種選前例行性轉發公文舉動,究竟能否達成捍衛行政中立的效果,殊值懷疑。

翻開總統大選「行政不中立」史,權以二○一一年九月底為例,二十七日蔡英文競選總部剛發表勞工政見,馬吳競選連任總部還沒出手,行政院勞委會旋即於同日發出數千字新聞稿,批判相關政見「了無新意」、「不可行」云云,其角色猶如馬吳競選連任總部行政支部。接著到了同月二十九日,中國國民黨更把「黃金十年政策說明會」直接搬到總統府舉辦,讓試圖競選連任的馬先生高談「四個確保」與「八項願景」,大方使用公家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牴觸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惟令人莫解的是,當時銓敘部、廉政署乃至檢調卻一致地裝聾作啞,包庇國民黨這種「用納稅人的錢做黨的事」的違法行徑反覆上演。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手上握有公權力的公務員「選擇性不執法」,才是對行政中立的最大威脅。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活動記錄】0919「新民主,新台灣」2015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2015年「新民主,新台灣」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時間:9月19日(六)中午11:30入席、12:15開始

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活動詳情請參考:

餐會拍賣品簡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9/2015.html
餐會邀請函: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8/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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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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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蔡英文承諾執政後落實司法改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3f28c02-ecf2-4877-8f39-5f2628283498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法界耆老陳傳岳:盼明年重建台灣的新歷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1845ae3-1efa-4988-9626-b13d54843088

民報: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參加永社募款餐會,誓言進國會後推動「法官法」修法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4a00699-395a-4f59-9ec1-7c162e8d4142

Peopo公民新聞:積極關注民主政治、司法改革、社會人權等議題-永社-20150919募款餐會
https://www.peopo.org/news/286803

監察院查柯文哲2千 不查國民黨575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538

未成年大學生及以小孩名義捐款的導演,各捐一千元給台北市長柯文哲,遭監察院調查,並以正式公文函知違法、要求說明。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對此解釋,監察院是依照「政治獻金法」進行「全面性查核」,並非針對柯文哲。既然監察院是「全面性查核」,請監察院一併說明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以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違法獻金的金流,以證明監察院沒有「選擇性辦案」。

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中,至少有一筆是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的不法所得,監察院必須向社會說明調查結果。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而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

簡單的說,監察院必須解釋,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收受違法政治獻金至少五十萬元贓款的金流,是馬英九未依法申報?申報不實?此收受、隱匿贓款,更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監院有義務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辦。

二○一○年的國民黨政治獻金中,應有頂新或魏家捐給國民黨的五二五萬元,監察院若真的是「全面性查核」,即必須說明頂新捐給國民黨的違法獻金流向。根據週刊披露的北檢筆錄,頂新魏應交將康師傅TDR退佣金五二五萬元捐給國民黨,事後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證實有這筆捐款,國民黨高雄縣黨部更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中央除了以新聞稿否認收錢外,對於五二五萬元「人間蒸發」提不出合法解釋,更不敢公開說王金平「說謊」、魏應交涉嫌「偽證」、國民黨高雄縣黨部「偽造文書」。

監察院如果真的公平執法,就請在「全面性查核」時,一併解釋馬英九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關鍵違法獻金的金流,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