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銓敘部可別再包庇國民黨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840

報載銓敘部日前通函中央地方各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希望藉此維護行政中立的辦公環境。這種選前例行性轉發公文舉動,究竟能否達成捍衛行政中立的效果,殊值懷疑。

翻開總統大選「行政不中立」史,權以二○一一年九月底為例,二十七日蔡英文競選總部剛發表勞工政見,馬吳競選連任總部還沒出手,行政院勞委會旋即於同日發出數千字新聞稿,批判相關政見「了無新意」、「不可行」云云,其角色猶如馬吳競選連任總部行政支部。接著到了同月二十九日,中國國民黨更把「黃金十年政策說明會」直接搬到總統府舉辦,讓試圖競選連任的馬先生高談「四個確保」與「八項願景」,大方使用公家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牴觸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惟令人莫解的是,當時銓敘部、廉政署乃至檢調卻一致地裝聾作啞,包庇國民黨這種「用納稅人的錢做黨的事」的違法行徑反覆上演。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手上握有公權力的公務員「選擇性不執法」,才是對行政中立的最大威脅。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活動記錄】0919「新民主,新台灣」2015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2015年「新民主,新台灣」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時間:9月19日(六)中午11:30入席、12:15開始

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活動詳情請參考:

餐會拍賣品簡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9/2015.html
餐會邀請函: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8/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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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874685989281594.1073741852.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蔡英文承諾執政後落實司法改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3f28c02-ecf2-4877-8f39-5f2628283498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法界耆老陳傳岳:盼明年重建台灣的新歷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1845ae3-1efa-4988-9626-b13d54843088

民報: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參加永社募款餐會,誓言進國會後推動「法官法」修法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4a00699-395a-4f59-9ec1-7c162e8d4142

Peopo公民新聞:積極關注民主政治、司法改革、社會人權等議題-永社-20150919募款餐會
https://www.peopo.org/news/286803

監察院查柯文哲2千 不查國民黨575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538

未成年大學生及以小孩名義捐款的導演,各捐一千元給台北市長柯文哲,遭監察院調查,並以正式公文函知違法、要求說明。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對此解釋,監察院是依照「政治獻金法」進行「全面性查核」,並非針對柯文哲。既然監察院是「全面性查核」,請監察院一併說明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以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違法獻金的金流,以證明監察院沒有「選擇性辦案」。

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中,至少有一筆是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的不法所得,監察院必須向社會說明調查結果。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而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

簡單的說,監察院必須解釋,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收受違法政治獻金至少五十萬元贓款的金流,是馬英九未依法申報?申報不實?此收受、隱匿贓款,更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監院有義務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辦。

二○一○年的國民黨政治獻金中,應有頂新或魏家捐給國民黨的五二五萬元,監察院若真的是「全面性查核」,即必須說明頂新捐給國民黨的違法獻金流向。根據週刊披露的北檢筆錄,頂新魏應交將康師傅TDR退佣金五二五萬元捐給國民黨,事後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證實有這筆捐款,國民黨高雄縣黨部更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中央除了以新聞稿否認收錢外,對於五二五萬元「人間蒸發」提不出合法解釋,更不敢公開說王金平「說謊」、魏應交涉嫌「偽證」、國民黨高雄縣黨部「偽造文書」。

監察院如果真的公平執法,就請在「全面性查核」時,一併解釋馬英九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關鍵違法獻金的金流,以昭公信。

侮辱與否靠斷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f1d3a14-c846-4059-b5eb-7aa8d15043c2

(圖片來源:民報/取材自網路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時,沿用馮光遠之語,來嘲諷台北市長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總經理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社會議論。暫且不論此位議員引用的妥當性,卻已暴露出公然侮辱罪的適用,就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

對於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我國除須負有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惟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針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是否值得動用刑罰,一向備受爭議。尤其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僅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又屬告訴乃論,珍貴的司法資源,就可能耗費在此種處罰極輕,甚至不可能被懲罰的行為裡。

而關於侮辱與否,除須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外,更須從一般社會通念來衡量,故即便是同一句話,卻可能因為時空或所指涉對象等的差別,致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如在好朋友聚會時,互虧為白癡、神經病等等,或許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但若非屬這樣的場合,此等用語就可能涉及侮辱。又如罵人沒有法律知識,或許尚不涉及侮辱,但如果這句話是用在律師身上,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惟是否侮辱,畢竟涉及高度的人格價值判斷,就無客觀性可言,致易生爭議。比方說在現今,指稱某人像洪秀柱,或像宋楚瑜,抑或是像蔡英文,到底哪一個是在褒揚、哪一個是在貶抑,實也難以有個基準,又同樣的話語,亦可能因時代的變遷,而產生質上的變化。如曾發生的案例是,某人在拍賣網站,針對站長的指責,出現「婊賣家」之用語,雖然婊字在普遍的認知裡,當然指的是從事性工作者,自帶有侮辱之意。只是在網路世界裡,婊字似乎只是在指責對方,並無任何的貶損之意。不過,此案的第一審雖判決被告無罪,但來到第二審,卻又認為此為妓女之意而判處有罪,因此等案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故就因此確定。而如果觀察此案第一審與第二審的判決差別,或許非來自於法條如何解釋與適用,而是有相當大的原因,是取決於法官接觸網路世界的頻率。尤其在第一審法官普遍較第二審法官年輕下,會產生一、二審判決的差別,實就不難理解。

而如此的飄忽不定的侮辱認定,也完全反映在金溥聰自訴馮光遠的案件。因在此案最受矚目的,即是馮的文章所提及馬總統與金溥聰間有所謂特殊性關係。就常人看到或聽到這樣字眼所聯想到者,當然是兩者有不可告人的曖昧關係,此句話自被解讀成是特殊的性關係。惟被告方必會指稱,其花了很大篇幅在討論兩人的權力糾葛,如果詳讀其前後文脈,就應解讀成是特殊性的關係,以來相對於一般性的關係,何來侮辱之意?只是如此的說法,卻又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會詳細熟讀上下文脈絡且相當清楚理解作者所表達的意思者,實在不會太多,閱讀者還是會被文中的某些特殊字眼所影響。更何況,作者內在的意圖到底為何,恐也只有其自己才能明白。

而最終,法院就此部分,雖採擇被告方的說法,惟從一個微小的逗點位置之差,竟成為有罪、無罪的重要關鍵,著實令人驚訝,更讓人思考,若換了不同的法官,結果是否會相同?

也因此,所謂侮辱與否的司法判定,到底是取決於常識的認知,還是原告的內在感受,抑或是被告的主觀認知,甚至是法官的恣意決定,恐怕永難說的清楚、講的明白。更顯露出,公然侮辱亟待除罪化的一面。

放棄免責權太可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6496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諷刺柯戴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議論,其也因此向社會致歉,並願放棄言論免責權。惟先不論此等言論是否涉及妨害名譽,但議員可否捨棄,卻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現代國家,雖然強調言論自由的保障,卻也不代表此等自由可以毫無界限。所以,一個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於刑法,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於民法,就得擔負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就民意代表來說,因職司立法與監督行政機關之重責大任,若於議會內的言行因此侵害個人名譽權,致得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將使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功能喪失。也因此,就有所謂言論免責權的制度設計。

而關於地方議會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之保障,並非規定在憲法,而是出現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根據此條文,縣市議員或者是鄉鎮代表,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反面言之,對於無關會議事項,就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惟所謂會議事項與否的認定基準,實處於飄忽不定的狀態,且若依據此條文但書,不僅得為無關會議事項,更須明顯違法,才排除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疇。如此的規範,實已將言論免責權極大化,雖使民意代表無後顧之憂,卻也可能使議會內的言論趨於極端,甚至無所忌憚。

至於言論免責權,雖為保障民意代表而來,卻不代表可以自行放棄。這是因地方議會議員既然是由民主選舉所產生,則所謂言論免責的權源,就非來自於民意代表本身,而是人民,則此等權利就非可由其任意捨棄。故就算有議員為了表示對自我言行的負責,而自願放棄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但此等看似壯烈且慷慨激昂的宣稱,究其實,恐只是一種政治話語,致顯得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