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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再審之門是否已經敞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335b6e5-ce6e-4c7e-b52e-7ec8ca39dcad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刑事再審的要件,似乎為冤罪的救濟帶來曙光,惟如此的法條改變,真的使再審的窄門敞開了嗎?

判決一旦確定,即會產生所謂既判力,若欲推翻,僅能利用非常救濟手段,即非常上訴與再審為之。惟關於非常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的規定,其提起乃專屬檢察總長,且僅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不僅要件嚴格,也因在冤罪的場合,往往屬於事實未察或誤認,多非屬於適用法律之問題,在非常上訴強調判決須違背法律的要求下,藉由此途徑為平反,即顯得困難。即便能為提起,但由於非常上訴的重點,不在個案救濟,而在統一法令解釋,自也無停止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所以,若屬於死刑確定的案件,藉由此種方式為冤罪平反,肯定緩不濟急。至於再審,則是對原判決所依憑的證據,已被證實是虛偽者,所為的一種非常救濟手段,由於此制度的目的,即是對誤判為糾正,雖也無停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法院卻可職權裁定原判決的執行,此於死刑判決的場合,即顯示出其重要性,而成為冤罪平反最主要的手段。

而欲提起再審,其困難度也不低,因原判決所憑證據若屬虛偽,不外就是證人作偽證、證物遭偽造,甚或是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必須是在此等人員遭判刑確定後,才可提起再審。惟欲證明此等情事,顯非容易,尤其是檢審的違法濫權,恐更是難如登天,因此,目前可以提起再審者,恐只剩下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

惟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如此的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因此,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0.7左右。

而在今年初的修法,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同時,在同條第3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疑案或冤罪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被告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是刑求有關。惟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犯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纏訟接近30年的邱和順,即陸正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讓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再審之門恐仍無法敞開。同樣以邱和順案的再審來說,高等法院即認為刑求的員警所涉及的對象為共犯而非被告本身,自不符合法條要件,仍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如果司法絕對公正,對再審採取嚴苛的標準並不為過,只是就目前台灣的司法現況,有多少人還相信司法、有多少人相信司法的自我糾錯機制?所以,在我國距離精密司法,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下,立法者就應對於再審門檻為放寬,司法者更不能以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繼續恣意限縮聲請再審的要件與門檻。

2015年9月19日 星期六

永社【新民主 新台灣】2015年募款餐會 邀請函


各位夥伴好:

永社基於對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追求與實踐,融合「實務與理論」的意見和想法,集結律師、法政學者及關心台灣社會的人士,並結合人民能量,期盼對國家走向自由民主有所貢獻。

自2012年12月成立以來,永社持續積極關注民主政治、司法改革、社會人權等議題,並積極採取法律行動、參與社會行動,已主辦、協辦近四十場與民主、憲政、司法、人權相關的座談會。

未來永社也會繼續進行各種座談會、法庭觀察、公義訴訟等行動,需要社會大眾與盟友們的支持,因此舉辦餐會,並於餐會中進行藝術品義賣與專案募款,誠摯邀請您一同參與,共同推動台灣民主憲政法治的永續發展。



理事長 陳傳岳
暨全體理監事
敬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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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9月19日(六)中午11:30入席、12:15開始
二、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三、捐款餐卷:每張3,000元(憑卷入場)

四、捐款方式
戶名 / 支票抬頭: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新光銀行(代號103)城內分行:011610-1004455
郵局儲匯(代號700)國史館分局:0001145-0549475
郵政劃撥:50253256

五、聯絡資訊
電話:02-2388-3997
傳真:02-2388-3990
電子信箱: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回函及邀請函下載(請按我)

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馬版證所稅失敗,誰負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6190

台聯黨團召開記者會指出,洪版證所稅擬廢除IPO課稅與大戶條款,推翻「馬英九」版證所稅,「大打馬臉」,「同一批人立法,又自己廢掉」。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張筱笛攝

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改革馬總統主推的證所稅成為朝野共識,連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的證所稅草案也成功逕付二讀,國會已然正式宣告,現行馬版證所稅不為朝野立委所接受。

類此事件若發生在世界其他民主國家,政府官員基於「責任政治」的憲政精神,必須為政策失敗負起政治責任,辭職下台,但馬政府證所稅政策失敗,卻不見馬總統與所謂的「財經內閣」有絲毫的歉意與負責態度。

馬總統對證所稅的承諾「言猶在耳」,二○一二年七月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案,馬總統對於修法結果感到欣慰,更表示「這是我國租稅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未來也必須儘快在此基礎之上,集合政府與全民的力量,全力加速振興經濟」,但事實卻是經濟未有起色,股民怨聲載道,到今天連國民黨立委及黨籍總統參選人都挺不下去,只能呼應在野黨的改革主張,讓改革馬版證所稅成為國會朝野共識。

國民黨智庫的「國政分析」在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少數政府與憲政發展」報告中主張,「基於對責任政治的理念,我們認為:行政院內閣必須為政策負責,政策發生重大錯誤或者得不到立法院多數支持時,內閣相關部會首長不得諉過卸責,必須辭職,以示負責」,如今馬總統的證所稅政策發生重大錯誤,得不到立法院多數支持,依據國民黨智庫的「責任政治」標準,馬政府相關部會首長不得諉過卸責,必須辭職,以示負責。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國民黨修辭學:匪諜→台獨→暴民→民粹

王思為(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5262

台灣的民主化長期以來就是在社會抗爭與街頭運動底下打拚出來的一片天,無論從爭取民主選舉、突破黨禁、報禁、推動萬年國會改選、總統直選等等民主進展,皆是透過人民力量所爭取得來的;也就是說,今日台灣的民主化成就,乃是奠基於無數民主前輩的街頭足跡、汗水甚至鮮血之上,而這股民主潮流的推動始終都是來自於人民的力量,其中並不存在一絲一毫黨國體制與獨裁者的恩賜。

在戒嚴時代,任何的社會抗爭運動絕對會被國民黨政府冠上匪諜、台獨、陰謀叛亂、顛覆政府的國安大帽子,凡是上街頭參加自力救濟、示威遊行的人一律都是破壞社會安定的「暴民」。即便在解嚴之後,連由李鎮源院士帶領一群學者所組成的「一百行動聯盟」,透過和平非暴力抗爭的方式在街頭宣揚廢除刑法第一百條的理念,也被媒體形容為暴民。

不過,隨著網路發展逐漸成熟,資訊的公開讓媒體難以壟斷新聞事實,暴民一詞的使用愈來愈不可信,轉而取代「暴民」一詞的是「民粹」;藍營媒體與人士現在言必稱民粹,他們意圖指涉的是欠缺討論,只任由情緒性的意氣用事作決斷與盲從,而非理智的冷靜思考的現象,試圖將馬英九執政徹底失敗的後果一古腦兒地往這個民粹的稻草人身上推。這種反動的修辭雖然「與時俱進」,然而從過去到現在一成不變的依然是那種製造「我優、你劣」的權貴優越心態,對於真正的國家病因卻如鴕鳥般把頭埋入沙中、眼不見為淨。

不過,讓吾人回想一下,二○○○年總統大選泛藍敗選後,支持群眾非法集會包圍國民黨中央黨部和總統官邸;二○○四年連宋合體依然敗選,泛藍支持者在凱道非法集會遊行,聚眾滋擾前後長達二十一天,還不說其中所發生的火燒車、丟石塊、攻擊警察、打人、擲汽油彈等脫序行徑,請問這不叫民粹(ㄅㄠˋ ㄇㄧㄣˊ),什麼才叫民粹(ㄅㄠˋ ㄇㄧㄣˊ)?二○○六年紅衫軍在扁案未審先判的情況下,聚眾占據凱達格蘭大道與台北車站,企圖透過體制外的群眾集結對司法機關進行政治施壓,請問這不叫民粹,什麼才叫民粹?

從暴民到民粹,看來台灣民主真正的問題出在那些慣用這些語言標籤的人身上,不是嗎?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馬朝卿洗錢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4816

李朝卿。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謝介裕攝

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惟查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總統南投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馬英九依法是二○一二年國民黨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負責人,檢察官自應追查馬英九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與「政治獻金法」的法律責任。

針對李朝卿貪污案,二○一二年十二月週刊爆料稱,李朝卿擔任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主委,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曾將其中工程賄款五十萬元,交給李朝卿的堂弟李朝華,轉交給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作為競選經費,而李朝華在記者查證時,坦承確有轉交五十萬元。換句話說,在馬英九的政治獻金專戶中,至少涉嫌收受李朝卿貪污案的五十萬元贓款。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違犯者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馬英九政治獻金專戶涉嫌收受或寄藏李朝卿因重大犯罪(貪污案)所得財產,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縱然馬總統現有「刑事豁免權」,但檢察官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仍應對馬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即刻立案偵查,並為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