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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人性尊嚴」才是正確史觀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08.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ad689eb-82e1-4fc2-8f05-15ec75166b8b

(圖片來源:取材自網路/民報合成

馬英九出席「保密局台灣站二二八史料彙編」新書發表會時表示『德國在二戰時納粹屠殺猶太人,戰後德國認錯道歉賠償外,還透過聯邦政府訂定課綱,對學生進行徹底教育,讓他們了解納粹暴行,並設立紀念館,邀請受難家屬現身說法,發揮很大的效果』。

姑且先不論國民黨政府對於二二八事件或者是白色恐怖時期的處理心態是否有真正地誠實面對歷史真相,報告馬總統,請問你可知道德國在1985年曾通過刑法第 130條的修正,將內容與國際刑法接軌,把稱頌或者是否定納粹罪行的行為視為違反刑法,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罰鍰;至於任何做出損及納粹受害者尊嚴言論或行為的人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罰鍰。有了此項德國的立法前例,法國也於1990年跟進,通過立法精神相近的Gayssot法案(loi Gayssot)。德國與法國的這些法律意味著什麼呢?任何意圖合理化、修飾違反國際刑法中「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罪行的主張與言論,就是違法行為,不容寬貸。王曉波去年曾說國民黨在台灣二二八事件只殺了兩萬人,跟蔣介石在中國清黨所殺的四十萬人, 相較之下二二八事件受難人數是「小case」!如果今天有一個人採用王曉波的方式描述納粹所犯下的屠殺,認為納粹在某個國家所屠殺的人數只不過是「小case」,請問你認為他有沒有違反德國或者是法國刑法?

其實德國在面對自己歷史的時候,不僅僅是 由國家帶領著全體國民誠實地面對過去的錯誤,積極落實轉型正義,更重要的是他們把所謂「歷史觀」藉由國際法導入到國內法的過程當中,產生了實質的法律約束力,讓人民針對任何觸及到「人性尊嚴」的命題時候能有更深切的體悟與認知,一旦出現有違人性尊嚴核心的行為時便處以刑責,絕不寬貸。換言之,德國的作法是以國際法當中所肯認「普世價值」的「人性尊嚴」作為德國人民面對歷史的準則,至於教育體系裡面的學習綱要,只不過是引導學生學習的輔助而已,學生離開了學 校之後,依然要遵照「人性尊嚴」的警惕來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不會出現像是王曉波之流這種荒腔走板的言論,這才是正確的歷史教育及應有的史觀。

看到人家的歷史觀都已經上月球,教育跟學術也不是聽受政治使喚、打壓異己的夜壺工具,然而我們這個見不得光的103課綱「檢核小組」歷史觀卻仍然在鑽木取火,將「人性尊嚴」棄之如敝屣,把歷史核心裏作為主體的「人」貶抑成為被統治者的無奈,馬英九這下子竟然還敢拿德國來說嘴?真是無知又無恥啊!

課綱爭議竟無法可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0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e34384-332d-4a0c-ada1-30d1021e2f90

民報資料照片/郭文宏攝,20150804

教育部長吳思華與學生會談後,仍堅持不合法才會撤課綱。只是關於此次課綱爭議,不能由教育部自行認定合法與否的情況下,目前竟無任何法律機制可為判定或救濟。

由於教育部一直堅稱,課綱制訂過程合情、合理、合法,致不可能由其自行廢止,更難以期待上級機關,即行政院主動撤銷。所以,在行政自律監督不可行下,似乎就得以訴訟來解決。

只是在我國,人民僅能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來提起撤銷訴訟,而因課程綱要,只是一種抽象性的規範,故除非行政法院的法官,敢於突破傳統框架的束縛,將課程綱要視為一般性的行政處分,而非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致可成為行政救濟的對象,否則,行政法院亦無從受理,自也無由其來審查課綱,是否合法的可能性。

退一步言,即便法官將課程綱要當成是行政處分,致讓爭議進入法院解決,惟法院僅能針對制訂過程是否該當法定程序為判斷,卻不能取而代之,自行來決定內容該如何調整。依此而論,即便認為程序有問題,但除非有明顯重大瑕疵,法院大概也不會驟然撤銷。更何況,在行政法院針對課綱爭執,基於專業的尊重,不能也不應自為判決下,最多就僅能為撤銷,則教育部仍可再為相類似的決定而回到原點,致突顯出目前撤銷訴訟的本質缺陷。所以,在行政、司法都無輒下,就只剩下立法權解決一途。惟如此的作法,卻會讓原本最該不受政治干擾的教育問題,被丟入一個政治性極高的立法院。

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應即提報立法院,如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即得由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交付相關委員會,並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若發現有違法之處,就應報請院會,經議決後,就應通知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若兩個月內無所動作,此行政命令即自動失效。

故關於課程綱要,既然是由立法者依據高等中學教育法,授權給教育部來訂定,自屬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稱的命令,立法院當然有權對其審查,並加以廢止。只是此處會產生的爭議是,教育部一直堅持,課程綱要僅是一種內部規範,致應屬不具法效力的行政規則,而非行政命令,自也無送不送立法院的問題,更遑論接受民意機關的審查。

惟課綱的頒佈,乃依據高等中學教育法第43條的規定,授權教育部來訂定,以為學校課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至於學生所用教科書,根據高等中學教育法第48條的規定,乃以民間編輯為原則,並由國家教育院為審議,而為了要通過審定,關於教科書就得依據課程綱要為撰寫。一旦審議合格,就成為各高中可選用的教材,同時,也成為大學學測與指考的素材。也因此,課綱不僅涉及教科書的審定,更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受教與考試升學之權利,怎可當成是內部規則,致不受任何的民主監督呢?

至於由民意機關來審查課綱,馬上會引來侵害行政權之疑問,惟基於專業性的考量,立法院也僅能以制訂程序有無違法,以來決定是否廢止,而不能自行變更其內容,不至於有違反權力分立之虞。反倒是,立法院若屈從教育部的意見,而僅是提出不痛不癢的建議案,不僅是自廢武功,也有使行政權走向獨裁的危險。

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賴清德 張通榮 黃世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3973

台南市長賴清德。
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攝

監察院昨天通過彈劾案,認定台南市長賴清德因議長李全教「雙重賄選」拒絕進議會備詢,是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因此彈劾賴清德。但諷刺的是,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都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監察院卻認為張通榮、黃世銘沒有違失,堅持不通過彈劾案。

依據憲法、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院對案件調查,並不像檢察官或法官一樣,有強制處分的權力,監委沒有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手段,也就是說,監察院在法律上調查證據的能力,遠低於法官、檢察官,因此理論上,對於同一違法事實,檢察官、法院比監察院更有能力查明真相,但監察院卻大逆其道,故意在張通榮案與黃世銘案做跟法院相反的認定,唯一的可能,就是政治因素。

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脅迫警察縱放人犯,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但監察院認定張通榮沒違失,執意不彈劾;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拿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馬總統洩密,發動「馬王政爭」,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審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但監察院認定黃世銘沒違失,執意不彈劾。法院判有罪的張通榮與黃世銘,監察院不彈劾,公然包庇黨國權貴,竟在昨天選擇性彈劾賴清德,三案比較,監察院是公正機關還是政治打手,社會應有公斷!

課綱案=貪瀆弊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00310

教育部的「課綱微調」若有特定書商獲利,課綱案將演變成貪瀆弊案。
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媒體報導,馬政府新課綱在八月一日強行上路,但與新課綱關係密切的張亞中、課綱審核小組謝大寧等人,卻自己開出版社大賣教科書?其中,《克毅》、《史記》、《北一》等三家出版社已出版了三個版本的高中歷史書,並向學校老師推銷,毫不考慮利益迴避問題。

教育部的「課綱微調」若有特定書商獲利,課綱案將演變成貪瀆弊案,因教育部微調課綱顯「明知違背法令」,又有特定書商藉此獲利,教育部長及當時的決策高層,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

教育部「明知違背法令」,是因課綱微調程序不法極為明確,包括:一、檢核小組欠缺法律授權,教育部迴避正常課綱審訂程序;二、檢核小組成員不具台灣史及公民專業,卻僅單一統派立場,牴觸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中立原則」;三、去年一月二十五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合法表決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卻「不實登載」分組會議表決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些程序上的重大明顯瑕疵與違法,足認教育部「明知違背法令」。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主管高中課綱之教育部,明知課綱微調程序違法),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特定書商),而所謂「圖利私人」,實務見解認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特定書商)的不法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

簡單的說,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若有特定出版社因此獲利,教育部官員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這是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瀆犯罪,號稱「公正執法」的檢察官不能視若無睹,依法應主動偵辦!

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座談紀錄】0801「重大公安事件之究責」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08/01(六)0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
  與談人:李晏榕 / 律師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為祥 /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陳耀祥 / 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7/0801.html


【影像紀錄】

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3X9iXFrpN6MACy6O4QR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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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資料】

「李晏榕律師、陳耀祥教授、吳景欽教授」與談稿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_hB2x17KQ45NlJoMzdRR3NoVFk




陳為祥律師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_hB2x17KQ45OTl0Z0l2M0YydTA





【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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