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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3日 星期六

​靖黃行動的光與影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2d501c8-cec1-4131-95c0-d8e17df68215

在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圖片來源:警方資料照,民報合成

自上個月初週刊一篇〈連鎖KTV遭傳播妹攻占染〉報導惹得內政部長陳威仁發飆後,警政署已迅速展開兩波「靖黃行動」,針對全國各類相關處所加強臨檢。據報導,第一波靖黃行動自5月7日至9日連續3天全國同歩掃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件238件、800人;第二波則從本月6日至7日連續2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260件、903人。兩波靖黃行動下來不僅有高達1,700餘人遭逮捕,且許多查緝現場的第一手照片也湊巧配合大量外流,成為社會新聞的最佳素材。

台灣警察的指揮體制很弔詭,明明各地方警察預算由地方政府負擔,但在所謂「警察一條鞭」制度下,卻受中央指揮調度。尤其當中央地方意見相左時,往往是警政署說了算。一個在內政部長發飆下發動的靖黃行動,就得讓全國員警在正常繁重勤務外還要加班掃黃。「宜蘭查獲高齡95歲的人瑞尋芳客」、「台北查獲韓女來臺觀光賣淫一次1萬3」、「新北市查獲阿嬤級應召站」、「台中查獲私娼寮年齡平均逾半百」、「彰化破獲用LINE攬客的鄉間應召站」、「嘉義查獲公嬤店,從事性交易男女年紀加起來超過130歲」、「高雄報拆鳳山私娼寮」、「屏東查獲年輕貌美越南籍女子脫衣陪酒」......在這些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在台灣,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老早就明文罰娼,而掃黃亦經常成為警方執法的重點要項,然而性交易市場始終蓬勃發展、無處不在。警界與性交易業者在檯面下長期的緊密牽連與利益時有所聞,這方面已有許多警界的學術文獻可供參考。如所周知,儘管警政署再怎麼大力掃蕩,有限的警力終究無法長期負荷高密度執法,一旦事過境遷,春風吹又生。總的來說,這兩波靖黃行動表面上雖高揭「導正社會風俗」、「淨化社會風氣」等漂亮道德口號,說穿了不就又是個暫時性、應付性的「面子行動」罷了。

2011年底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容許「專區內性交易」合法化,但該法施行迄今,儘管中央將規劃與管理性交易區域的權限大方交予地方以自治條例決定,但是地方首長為了避免沾惹政治風險,即便許多地方性交易聚落早為市井小民周知甚至有鄉鎮呼籲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呼聲。然無論首長有繼續無連任壓力,多數地方政府仍傾向保守不作為,若非明確表示無設置性交易專區意願,就是持研議、彙集意見等敷衍態度。由於全國各地卻無一地方政府規劃專區,導致法條上存在的合法性交易專區根本就是一場法律騙局。至於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文內所特別體恤關懷的「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在警政署這兩波加強取締指令下,時而淪為地方警察方便的績效提款機,其處境依舊艱困無比。

法律貴在誠實。若我國在法律政策上認為性交易產業如同博弈產業般,屬正常成人商業活動一環,則筆者建議社維法應將性交易專區條款與娼嫖皆罰規定一併廢除,同時另立框架性專法,重新規範一個符合進步社會所需要之性工作者法制。反之,我國若認為性交易產業違反公序良俗,合法化不符國民道德標準乃至一般社會觀感者,則於立法面上一方面應廢除如騙局般的性交易專區條款,別再留給社會大眾虛假的法律錯覺。另一方面則應確保執法公平,而非在警力有限下「捉小放大」,淪為僅對社會經濟弱勢階級開罰。


吳敦義、陳長文 認定馬英九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0

總統馬英九。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本週將審查馬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除了林俊益是判決馬總統特別費案「無罪」的承審法官,廣受各界質疑外,馬總統提名這四位大法官如獲通過,形同馬總統一人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恐牴觸大法官「交錯任期」的憲法設計,爭議更加嚴重。最可議的是,同一總統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有違憲法意旨」的主張,是國民黨在二○○七年九月所提出,如今國民黨卻自打嘴巴!

二○○七年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吳敦義表示,黨內與智庫認為,若陳水扁這次提名的八位大法官人事全獲得通過,將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均為同一總統所提名,此現象似「有違憲法意旨」。吳敦義更進一步指出,有關大法官人事案,國民黨邀集包括律師陳長文在內的法界專家與智庫討論,認為全部大法官均為陳水扁所提名的情況,與憲法意旨有違。

當年,國民黨主張同一總統不應提滿十五席大法官,否則「有違憲法意旨」,如今要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副總統吳敦義、律師陳長文,馬總統即將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是否「有違憲法意旨」?






「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



報名網址:http://bit.ly/1FhMMAO

【活動緣起】
  華光社區係座落於愛國東路、杭州南路一帶的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法務部。社區居民的組成,包括政府遷台前就已居住於此的居民、法務部員工,及1950、1960年代的城鄉移民;2007年始,政府在無妥善的安置計畫之下,驟然要求社區經濟弱勢的居民自行拆屋還地,並自2009年起,政府陸續對不願遷離的居民提起民事訴訟,以私法對付人民,逃避政府應受公法之約束的責任。訴訟結果,除判定居民必須返還土地外,還需附帶「不當得利」的賠償,使得原本生活困頓的居民,未來更加難以生活。

  2013年4月24日,係華光社區金華街一帶強制執行拆屋還地的預定日。社區居民及聲援的群眾,在前一天晚上舉辦「金華街的最後一夜」晚會,並希望喚起社會的關注,讓迫遷可以緊急暫停。然而,負責協助民事強制執行的大安分局,卻在執行的前一天下午,以「安全維護」為由,違反比例原則地逕自將金華街一帶進行封街,引發當天晚上好幾波的衝突,警方也逮捕了許多聲援的群眾。

  2015年4月8日,本案華光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當時被起訴的五名聲援者,皆被判處五十天的拘役,其判決是否公允?而警方於強制執行前一日,擅自擴張封街之權力,這在民事強制執行的規範下,是否真的依法有據?種種的疑惑,皆有賴學理解釋之必要,故舉辦此研討會,期能就華光刑事訴訟之判決評鑑,確保人權保障之基石。

本案爭點:
  由華光強制執行所引發的刑事訴訟案件,其本質橫跨民法、行政法、刑法及憲法之範疇;從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到國家公權力的強勢作為,從警方執行勤務的依法行政到刑法構成要件的該當,最終到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界限,種種的問題,都有待釐清。


時間: 2015 年 6 月 13 日(六)14:00 ~ 17: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華光訪調小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永社

議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主持人  引言:邱伊翎 /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14:10~14:30 華光歷次妨害公務整理:何友倫/民間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14:30~14:50 判決評鑑(一):盧映潔 /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14:50~15:10 判決評鑑(二):周宇修 / 律師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5:50 判決評鑑 評析:蕭宏宜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5:50~16:20 行政法.依法行政
      憲法.言論自由:林佳和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16:20~17:00 Q&A











報名網址:http://bit.ly/1FhMMAO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371165059759422
華光專頁:www.facebook.com/HuaKuang.our.home

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切割救國團?朱主席踹共!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1

金山青年活動中心。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為迴避新北市議會對於市政府賤租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土地的質疑,朱立倫主席切割表示,救國團與國民黨沒有必然、直接關係,他擔任黨主席迄今,連救國團的總負責人是誰都不知道;救國團更搭腔澄清,其自成立迄今與國民黨向來無隸屬關係。雖然兩邊都撇得一乾二淨,不過朱市長連承租人都不清楚就願意與對方訂下四年一約的賤租契約,這其中難道沒有任何可疑之處?

根據民國四十一年九月一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三九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條「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第七條「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儘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難道朱主席不懂黨史?這樣沒有直接、必然?這樣叫做向來無隸屬關係?

而「接受國民黨領導」的救國團不僅可以廉租國有地,在二○○五年針對「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的調查報告當中,更發現有以救國團各級幹部職務計入公職計算的荒謬歷史,例如國民黨的榮譽副主席林豐正,其於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至六十二年一月在救國團擔任輔導員、秘書、總幹事共八年四個月的職務,便有計入公職年資採計的情形。請問朱主席,這些因「國民黨外圍組織」以特權關係對國家所產生的廉租差價以及溢領的退休金,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合不合情?要不要還給國家?

「馬英九2.0」清不完的黨產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6.1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610/2015061008294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號稱在7月底把10筆不動產回贈就算是清完不當黨產的朱立倫主席,這禮拜被新北市議員打臉打得有夠腫。先是國民黨淡水區黨部及民眾服務社的建物被質疑在30年前經淡水鎮民代表無償贈與的程序不合法,且1年只需繳1萬多元的土地租金給教育部,亦屬不合理。為了讓曾在競選黨主席時喊出「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有疑慮的黨產,都捐還給國家或做公益」的朱立倫有台階下,國民黨新北市黨部也承諾將召開民眾服務社社員大會,討論將建物回贈給市政府。不過,國庫這31年的廉租虧損,誰要負責?

不僅如此,新北市金山青年活動中心也被爆出廉租爭議。按照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規定,市有地的出租標準為公告地價5%,而救國團為內政部立案的非營利法人組織,因此得再按租金額百分之60計收。不過議員質疑,近年新北市金山區公告地價漲幅已超過3成,救國團也在此經營旅館,市政府卻10多年沒漲過租金。對此,朱主席竟表示「救國團與國民黨沒有必然、直接關係」,他連救國團的總負責人是誰都不知道;而救國團發言人更指出,救國團與國民黨向來無隸屬關係。然而這樣遮遮掩掩的切割方式,反倒使民眾更加質疑國民黨透過外圍組織不當取得國家財產的特權事例究竟還有多少?

由蔣中正為肅清黨務系統而主導成立的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民國41年9月1日第392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中第4、7、9條便提到:「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3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



國民黨利用黨務系統控制救國團,再透過執政優勢以不合常理的優惠價格將國家土地廉租給救國團,藉以變相掏空國庫,難道這不是不當黨產?不用加計利息歸還國庫?朱主席不願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又刻意忽略這些黨史、大言不慚地撇清說沒有直接關係,一再用「馬英九2.0」的態度來處理,黨產恐怕是清也清不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