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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一次消費券 九年劉政鴻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2230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方賓照攝

馬英九總統發表就職七週年演說,其中提及二○○九年消費券政策,選擇「報喜不報憂」,刻意隱匿。

先說成效檢討部分,二○一○年七月審計部「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決算審核報告」裡即指出,該政策有「對經濟成長貢獻率不如預期」,「替代效果偏高,乘數效果有限」等顯著缺失。

再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四條規定,馬政府拿來發放消費券的八百四十多億公帑,並非政府藉由刪減不必要或無急迫性施政計畫、機關整併、公務員人力精簡等節流手段而來,而全數以舉借債務籌措。後代子孫既要還本,更要付息。

苗栗縣長劉政鴻執政九年,縣府負債從二百多億元飆升至六百四十餘億元。馬英九總統執政七年,發放一次消費券,就讓國家增加八百四十幾億元的沉重債務。「一次消費券,九年劉政鴻」,財政爛攤子就此轉嫁給新總統操煩憂心。莫怪總統先生得以夜夜安眠到天明!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長照空殼 黨產來補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5.2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520/2015052004302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前監委黃煌雄本周重返監察院參觀監院所展示的黨產卷宗,面對刻意與陽光精神阻絕的厚重玻璃,這位前監委回憶起當初在監院通過不當黨產調查報告前曾遭遇的圍剿經驗,不過即使意志力如何堅持,目前能做到的只有望梅止渴的階段: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藍綠黨產的比例,而是不當黨產證據資料就在眼前,但民眾就是摸不著、看不到。就像昨日立法院台聯黨團在院會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恢復2008年政黨輪替後遭馬政府移除的「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一樣,王育敏委員說因為值班,「為了交付黨團交辦的任務」,所以提出異議反對。清查所得資料近在咫尺,全民監督卻難如登天,套一句馬總統說的,如果沒有違法,國民黨到底在怕什麼?究竟想要掩蓋什麼?

奇怪的是,現任國民黨主席可不是那個只能撐起自己卻撐不起國家的馬英九,執政七年的最大發想不過就只能找媒體來拍他跑步健身看地圖的老梗,記得住虛幻的九二共識卻想不起自己承諾的六三三,就連當時競選黨主席的「黨產歸零」口號更是一步都沒動作,至少中興少主朱立倫主席還懂得拿出十筆不動產來做做樣子,不過既然懂得要形象包裝,又為什麼背地裡又藉著黨團陷王育敏委員於不義呢?

再談談立法院上周國民黨用人數優勢通過的「長照法」版本,根據估算,未來每年的長照花費,將隨著人口老化從每年300億增加至500億以上,連衛福部的官方估計都高達600億,但國民黨擋掉了民進黨以遺贈稅和不動產交易稅為財源的提案,取而代之的是5年120億,每年僅僅24億的國民黨版,也就是說,每人每月受到的補助不過才2百元,一天連一瓶養樂多都買不起,看起來一點都不像是在2天就補助2億的大氣政黨,難道夢想家比老人家還重要?更不用說國民黨每年的股利,光是2012年中投解繳進帳就高達18億元,2008年馬英九上任後,更曾出現1年24億至28億的股利收入,就連股利收入都比號稱要照顧100萬人的長照基金預算還多,到底有什麼臉說自己全力推動長照服務?

追根究柢,不義黨產必須透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建置法制化的清查程序,參考東德政黨法的黨產清查原則,於威權時代以特權取得的財產,物歸原主後無法歸還者,便應歸繳國庫作公益使用。如果朱主席能夠懸崖勒馬、登高一呼,以不義黨產來填補長照基金缺口,挾民意以令馬、王,總統提名可說易如反掌,連勝文都不是你的對手!

總統的七年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5.2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89447

本月中旬,某媒體獲准進入總統官邸與總統府,貼身跟拍馬英九總統一天生活和工作。這個「總統的一天」新聞特輯一出,其中包括:用毛筆批公文、辦公室一層樓高的大地圖、少鹽少油的健康三餐、不吹冷氣只開電扇等行為舉止,的確招致輿論一時議論。惟事過數日,「總統的一天」已漸在滾動頻繁的新聞流裡消失殆盡。

針對馬總統被媒體跟拍的那一天吃了什麼、做了什麼等瑣事指點評論,意義實在渺小。倒是本月下旬起算,距離馬總統卸任已正式邁入倒數計時階段。在這漫長的七年光陰裡,進行馬總統施政績效成敗的總結算,才是該好好認真把握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在接下來的一年裡,吾人可預見將會有大量封面印刷精美、內容歌功頌德的各類官方文宣撲天蓋地襲來,「用納稅人的錢,洗納稅人的腦」。如何在這些充斥虛偽假造的政府資訊裡清楚認識真相、區辨是非,相信對所有當代台灣公民而言,應當是一個不算困難的智力測驗考題。

從二○○八年一路走來,標榜「準備好了」、擁有充沛執政經驗的馬英九政府,實際上不但毫無國家領袖的遠見與格局,在施政上也欠缺妥善經營政府的能力。思惟守舊、作為無能。回顧這七年來,不管在教育、國防、經濟、財政、外交等諸多領域,馬政府很積極、努力地推出各種破落施政,讓黨國復辟氛圍重臨,導致台灣民主倒退、人權破壞、經濟不振、債臺高築、國防崩壞、外交休克、貧富差距擴大、城鄉矛盾加深。尤其施政走向明顯向中國急遽靠攏,讓台灣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陷入前所未有的險峻危機。所幸有賴去年三、四月間一群年輕公民們勇敢奮起自救,發動石破天驚的「太陽花」學運佔領國會,力檔服貿協議草率闖關,台灣的經濟安全才不致陷入萬劫不復境地。

總的來說,「總統的七年」猶如無情的鉅大災禍,讓寶島台灣四處傳出哀鴻遍野的災情。從這個角度來看,假設明年總統大選係由非中國國民黨人士拿到執政權,不僅一方面必須落實競選時的諸多政策承諾外,另一方面還得清理整頓馬政府執政八年災難遺留下來的各種破壞。這個艱鉅的災後復建工程,屆時勢必將付出極為艱辛的代價。迄本文脫稿為止,二○一六年總統參選人正式確定者,大抵只有民主進步黨而已。筆者呼籲,除了放眼未來積極擘畫治國新藍圖外,民主進步黨現階段更重要的工作在於妥善利用這一年,廣邀各領域專家學者,深入檢討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的各項政策得失,確實做好災情研判與損害控管工作。

任何好的公共政策皆以「解決公共問題」為導向,惟有運用科學精神紮實做好問題建構(problem structuring),並以系統性方式全面精密調查,才能真正研擬出對症下藥的政治主張。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追加起訴太陽花 北檢淪馬江圍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5.15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155/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hjw223

檢察官與黑幫圍事最大的差異,只有「法律」的一線之隔。兩者對於「犯錯者」的責任追究,檢察官是「依法起訴」;黑幫圍事是「奉命報仇」,一旦檢察官不遵守法律,即與黑幫圍事無異!

台北地檢署追加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者王心愷醫師等39人。這些人是國家暴力的受害者,也依法追訴馬英九、江宜樺的法律責任。王醫師當時遭警棍攻擊頭部,倒地後全身抽搐,影片驚傳全球,但這些國家暴力下的受害者,卻是當權者馬、江所認定的「犯錯者」。

可恥的是,北檢未能找出政院「血腥鎮壓」的暴警,卻以不合法的理由起訴受害者,追加起訴書(103年偵字第10388號,列股)甚至連最基本的刑法構成要件都講不清楚,檢察官自甘淪為黑幫圍事,奉命為馬、江「報仇」,簡直是法界的恥辱!

北檢依據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起訴王醫師,暫且不論王醫師等人因「捍衛民主」進入政院前廣場,並非「無故侵入」,僅論「侵入住居罪」構成要件中的「附連圍繞之土地」,實務見解及學者通說認為,是以有圍牆或籬笆圍繞區隔為要件,但王醫師進入政院前廣場,政院當時並無阻隔,自不構成犯罪。

實務通說認為,法條中所稱的「附連圍繞之土地」,指的是此種土地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在一處,而且有圍牆或者籬笆的圍繞,做為保護住宅或建築物安全的功能。學者針對刑法第306條「附連圍繞之土地」之構成要件,也認為需設有圍牆、壕溝……等禁止他人隨意進入之圍障設備,始足當之(參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瑞興圖書,2001年9月,頁386)。亦即,王醫師等千人進入政院前廣場,政院前當時已無阻隔,即不符合設有圍牆、壕溝……等禁止他人隨意進入之圍障設備要件,當不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況當時政院前廣場數千人自由進出,其中包括: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謝長廷、游錫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及在野黨立委十多人,這些人的行為與王醫師完全一致,都是到場聲援學生、捍衛民主,北檢卻「選擇性起訴」王醫師,起訴理由沒有法律邏輯、沒有證據證明,只因王醫師被警棍打到全身抽搐,依法對江宜樺提告,就被北檢「奉命報仇」!

太陽花學運學生、老師和醫師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獲得國際民主國家的讚賞,卻遭北檢執意法辦。可恥的是,北檢對於下令3/23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公然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更誇張的是,北檢追加起訴王醫師等人,先透過媒體放話「控告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涉嫌殺人未遂,卻成為行政院控告他們參與攻佔行政院的鐵證」,擺明恐嚇受害者:敢告馬、江,就會被司法惡整。這也正是檢察官淪為馬、江圍事,在政治上「奉命報仇」的鐵證,更是台灣司法史上的莫大恥辱!

特偵組可查大巨蛋案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2dce866-91d4-4a14-af08-d127e0b948e7

類如大巨蛋此等弊案,如果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

針對大巨蛋弊案,法務部及特偵組,分別以不具偵查權或不屬其管轄權限等之理由,來迴避主動調查之責任。惟如此的說辭,於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及第61條,關於犯罪偵查、起訴、論告等,乃專屬於檢察官,致須獨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署雖隸屬於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卻無對案件訴追的指揮監督權限,而只有檢察人事與行政的決定權。依此而論,關於大巨蛋案,若涉有刑事不法,將之移送無任何偵查權的法務部,確實屬對象錯誤。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若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告發,故即便法務部無偵查權,也該移送其下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為偵辦,而非以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面對。

此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乃專屬由特偵組偵辦。故就大巨蛋案來說,時任台北市長的馬總統,即不在法條所列舉的範疇之內,自非屬特偵組偵查的對象。只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只要案件涉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檢察總長仍可指定由特偵組調查。甚且基於法院組織法第64條所揭示的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就算不將大巨蛋案交由特偵組,也該將此案責由北檢偵查才是。若以無管轄權限為推卸,不僅於法無據,更屬一種懈怠,致會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不追訴罪。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無庸等到任何人的告發或檢舉,就應加以調查,目的就在課予檢方主動偵查犯罪之義務。甚而在我國,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凡此等等的肅貪機關,正在使貪瀆犯罪無所遁形。

只是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或非屬其管轄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偵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

總之,類如大巨蛋之弊案,要找出官員有圖利,甚至是受賄之事實,本就有其難度,就更有賴於偵查機關儘速且積極的介入。若關於此等弊案,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從財政法觀點看兩則國中公民考題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07d810d-b9e3-443c-bdeb-a61f5768d455

社會科考題刻意貼近國家當前財政重大時事,饒富公民教育意義。
(圖片來源:民報/CC0 Public Domain

上週對國中生而言,是炎熱難熬的考試週。又適逢報稅季節,有兩則考題值得納稅人關注。

就在上週末,先有媒體披露台中市立惠文中學公民科段考出現爭議問答題,內容摘錄如次:
「政府政策制定有其複雜與嚴謹性,尤其在民主國家更須透過國會的審核通過,地方政府更須透過議會的審核,才能推展其地方首長的政策!….現任台中市長林佳龍上任後,欲刪台灣塔的計劃,請問此作為因為政黨輪替而有合法性?正如現任台北市長欲拆巨蛋!...為什麼可以拆?為什麼不能拆?理由依據在那?」

無獨有偶,於上週末舉行的國中教育會考社會科,其中一選擇題提到我國某縣財政狀況長期入不敷出,導致當地政府的財政問題日益嚴重,恐將出現延遲發放基層公務人員薪水情形。為解決上述問題,下列何者最可能是該縣政府依法採行的方法。(A)調高所得稅的課徵稅率 (B)發展地方特色產業活動 (C)維持市場上的交易秩序 (D)提高社會福利支出比例

前述惠文中學段考問答題媒體報導後,台中市教育局認定該題有「偏頗政治立場、影響學生價值判斷」之處,屬於「測驗偏見、出題不當」,除決定該題不予計分外,並擬將召開考績會討論懲處事宜。至於後者,同樣在網路社群引起廣泛爭辯。總的來說,這些社會科考題刻意貼近國家當前財政重大時事,饒富公民教育意義,藉此契機,擬答如下:

惠文中學科段考問答題擬答:

一、首先就「地方政府須透過議會審核,才能推展首長政策」部分:按議會作為地方立法機關固為地方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核心,惟其與地方行政機關的權限分際,仍應以地方制度法第35條規定為依歸。是以台中市議會職權大抵為:議決直轄市法規、預算、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財產處分…等事項。在二元民主設計的地方制度下,由於台中市府與市議會各自有其直接民主正當性基礎,市議會權限自當循上開法律規定辦理,更不得恣意侵越行政權固有核心領域(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本題所謂「地方政府須透過議會審核,才能推展首長政策」云云,純屬法制上的誤解,先予敘明。

二、其次就「台中市長林佳龍上任後,欲刪台灣塔計劃」部分:查水湳台灣塔興建計畫乃前市長胡自強所一手主導,相關預算高達80億元公帑,於2011年送交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工程於2013年啟動,原本預計2017年完工。新任市長上任後發現報價不斷增加,不僅經濟效益存疑,且期間恐有人謀不臧之處,林佳龍市長遂果斷停建,並於今年2月底更移送廉政署偵辦。於此事件中,水湳台灣塔建造預算雖經議會審議通過而成立法定預算,但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乃議會賦予政府處理財政事項權限的形式,此種形式表現在議會所議決的金額,乃是賦予政府處理該財政事項的最高限額,而非要求政府具體為預算所定的支出或是債務負擔行為。承此,水湳台灣塔歲出科目和具體數額雖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但若台中市政府於政黨輪替後,基於上述正當理由而暫緩甚至決定不執行相關法定預算者,亦當無違法之虞。至於臺北大巨蛋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公開招標,其性質與水湳台灣塔以公務預算興建方式迥異,法律關係更為複雜,難以混淆一談。限於考卷篇幅與本題配分關係,難以盡言,尚祈諒察。


國中教育會考社會科選擇題擬答暨說明:

一、礙於本題為選擇題,若只為應付考試拿分數,答案勉強要選:  (B) 發展地方特色產業活動。
二、若嚴格而言,答案應為 (E) 以上皆非。但題目無此選項,故本題應予送分。茲申論如下:
(一)本題在於「解決」地方財政窘困問題,所得稅為國稅,地方政府無置喙餘地。維持交易秩序,也跟財政問題無直接關連。而提高社福支出,反而更增加支出。是以(A) 、(C)、 (D)顯然錯誤。
(二)至於出題者心目中最可能的選項 (B) 平心而論也未必正確。詳言之,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的效益反映在地方財政收支上,大抵為所得稅與營業稅的提昇,惟這些稅目屬國稅而非地方稅,與地方財政收支改善並無直接關連。況若地方政府企圖以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來挽救財政,手段上勢必依賴各種灑錢式的給付行政。「苗栗財政淪亡錄」正可為殷鑑。綜上所述,(B) 不但難以解決地方財政窘困,反倒有可能使財政窘困病情加遽。

從新加坡「余澎杉案」談誹謗除罪化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d043c27-d993-476c-ad4d-011df1cc957c

相較昔日黨國時代,台灣今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水準提升固有所提昇,惟仍有諸多缺陷。重要課題之一,就是刑法誹謗罪時而淪為箝制言論、打壓新聞自由的武器。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新加坡16歲少年余澎杉(Amos Yee)因於今年3月27日在YouTube發佈短片〈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 並於同月28日上傳李光耀與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惡搞圖片,29日遭15名警察進入家門將其逮捕,31日旋即遭檢察官根據影片內容以散布猥褻物、傷害基督徒情感及侮辱等三項罪嫌起訴。相關判決5月12日出爐,法官判決前兩項罪名成立,刑責將於下個月公布。

如所週知,所謂「新加坡經驗」,有光有影。國家競爭力、政府效率、經濟發展、住房政策、廉能守法等這些亮麗成就,驚艷國際。但政府對民主、自由、人權等方面維護情況卻不甚理想,時遭國際指摘。政治言論動輒遭國家取締的記憶,台灣人並不陌生。上個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其宗旨即在紀念《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為追求言論自由而自焚殉道的無畏精神。相較昔日黨國時代,台灣今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水準提升固有所提昇,惟仍有諸多缺陷。其中重要課題之一,就是刑法誹謗罪時而淪為箝制言論、打壓新聞自由的武器。

以近年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屢針對媒體、政治對手提出誹謗自訴案而言,雖從結果而論雖敗多勝寡。但實則乃透過提起刑事訴訟之舉,讓批評者陷入刑事訴追的風險,更能使相對人乃至日後潛在批評者形成「寒蟬效應」。這點便是許多專家學者,倡議我國應將誹謗罪加以除罪化,而改採民事手段處理的理由。2000年7月的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心態保守,雖肯定誹謗罪的合憲性,但這並不意謂禁止國會在綜合衡量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對個人名譽權保護間,做出「誹謗罪除罪化」立法政策判斷。若干人士擔憂「誹謗罪除罪化」,將會放任名譽權恣意受到侵害云云,惟這種觀點實則係將「除罪化」與「無管制化」混為一談。詳言之,除罪化只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將原為刑事犯罪行為移出刑事責任領域,改由民事或行政責任承接,並非放任名譽權恣意遭他人無端侵犯。

權以去年媒體曾報導的「趙銘圓 vs薛光傑」案件為例,董氏基金會所屬的華文戒菸網部落格版主薛光傑醫師,於2013年11月以「政府不重視食安,殺人如麻的菸商也看不下去」為題發表文章,且在標題下方張貼菸酒公司董事、菸酒工會理事長趙銘圓照片。趙銘圓以該行為造成其名譽受損為由,採民事訴訟方式提告,求償象徵性的賠償1塊錢,並登報導歉。台北地院審理後,於2014年6月判決原告趙銘圓勝訴,被告薛醫師須象徵性賠償1元,但只須要在網站刊登道歉啟示。本案被告不服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2月仍遭駁回。在這件司法爭端裡,原告趙銘圓選擇採民事訴訟方式主張權利,依舊能順利達到回復名譽目的,由此足證反對誹謗除罪化觀點,恐是陷入「刑法萬能主義」迷思罷了。

記得2012年2月間中國國民黨中常委邱復生曾在中常會提案推動「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以落實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時黨主席馬英九裁示「交由相關單位研議」。雖然馬英九黨主席一職雖已於去年底倉皇辭任,但其仍為中華民國現任總統,直到明年5月。總統無戲言,3年光陰轉瞬已逝,研議成果為何,馬總統要不要給個說法?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Dome furor exposes big weaknesses in graft law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5.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5/15/2003618300

After investigating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the Taipei Clean Government Committee recommended that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report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 the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or allegedly illegally profiting Farglory Land Development Co (遠雄建設). It seems that the new city government has shown its determination to fight corruption.

However, in the case of the Taipei Dome, can Ma really be convicted of profiteering?

Ever since the contract for the Taipei Dome was signed, there have been numerous contract revisions and design revisions, turning a sports cultural park for the public to use into a profit-oriented commercial center. Ma, who was Taipei mayor when the contract was initially signed, will find it difficult to clear himself of suspicions of illegally profiting Farglory.

Nonetheless, according to Article 6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罪條例), people can only be convicted of illegal profiting — and imprisoned for a minimum of five years — if they were aware that their acts were illegal and that they had illegally profited an individual,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sulting in that individual’s profit.

Hence, even if Ma’s administration made numerous concessions to Farglory, including reducing royalties to zero and allowing Farglory to add more department stores and office buildings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stipulates that the authorities should give tax incentives and financing benefits to the successful bidder, and since the law is quite loose on how many benefits can be given, it is debatable whether those numerous profiting acts can be regarded as conscious violations of the law.

People can only be charged with illegal profiting if they have actually profited someone.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costs of the Taipei Dome are extremely high and the hug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after the facility starts operation exist only in potential. Moreover, this case could end up in a drawn-out lawsuit, leaving the Taipei Dome in ruins. Therefore it is highly debatable if the requirements for convictions of illegal profiting will be sound.

In addit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had to be approved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on many levels, which means that many officials would have been involved. Buck passing can be expected and conviction will be difficult.

The success rates of convicting people of illegal profiting have never been higher than 30 percent. The difficulty of holding people liable for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highlight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law. Especially since the requirements in law are unclear, it i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cts intended for illegal profiting and acts intended to serve the public. If this law is widely used by prosecutors to charge people, malicious prosecutions are likely to occur. Consequently, public servants will hesitate to serve the public.

Due to the obscurity of regulations on this offense and the difficulty of obtaining convictions, if prosecutors are slow to investigate and collect evidence, as is the case with the Taipei Dome, on which prosecutors are doing absolutely nothing, then under the principles of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and in dubio pro reo, or “when in doubt,” for the accused, as practiced in criminal trials, it is easy for public servants who violate the law and abuse their position to escape penalty.

If that is so, the Anti-Corruption Act and the many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at have been created, as well as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recently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 will only pay lip service to fighting gra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