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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愛台灣 就沒有逃亡之虞?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23833

作者認為法官採信魏應充延押庭所陳述的「愛台灣」來說明沒有「逃亡之虞」,
當年卻未採信陳水扁的「愛台灣」,就可明顯看出司法的「差別待遇」。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的交保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裁,但彰化地院仍認為魏應充沒有延押必要,只提高保金為3億元,繼續維持交保裁定。

姑且不論3億元的保釋金,對曾經名列富士比台灣首富、家產68億美元的魏家來說,是否足以確保魏應充不串證、不滅證及不逃亡的擔保效果,僅以魏應充昨天在延押庭以陳述「愛台灣」,來說明沒有「逃亡之虞」,法官採信魏應充的「愛台灣」,當年卻未採信陳水扁的「愛台灣」,就可明顯看出司法的「差別待遇」。

魏應充昨天在延押庭中,不斷陳述「愛台灣」,述說自己從小在彰化永靖長大,魏的律師團也強調魏應充的妻小都在台灣,如要延押應有具體事證,法官果然採信「愛台灣」的魏應充沒有「逃亡之虞」;對照一樣主張「愛台灣」的陳前總統,不只妻小、媳婦、女婿和孫子都在台灣,更沒有像魏家一樣,擁有私人飛機及龐大海外資產,結果法院認定陳前總統有「逃亡之虞」,在一審就裁定收押陳水扁,一路押到三審定讞,轉為服刑。

同樣是「愛台灣」,司法對於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魏應充和前總統陳水扁的「逃亡之虞」認定,卻如此天差地別、雙重標準,司法如何讓人信服?

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毛治國Open Data? 看黨產!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0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873

行政院長毛治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上週貴報揭露一九六○至七○年代「央行通黨庫」的無息借款事件。國民黨發言人陳以信旋以「此事不知真假」、「資料不可考」云云敷衍回應。處處破綻,令人莞爾。

這件高達一億六千四百六十五萬元的違法無息貸款事件,並非什麼年代久遠不可考的江湖傳聞,而業已經央行自行查證屬實,並於二○○七年底呈報行政院在案。至於詳細帳目,當時也一併高掛於行政院「清查不當黨產」網站內,成為全民能公開瀏覽的政府資訊。可惜的是,就在馬總統就職前一日傍晚,該網站被行政院關閉,包括上述央行違法無息借款事件在內的所有黨產清查資料,從此陷入「行蹤不明」狀態。上述史實真偽,只要陳發言人撥幾通電話即可查證,帳目資料亦可跟行政院國發會或央行索取備份,非矯說飾辭所能掩蔽。

欣聞最近行政院長毛治國標榜「開放資訊」(Open Data)理念,宣稱將以網站提供民眾關切的政府重要政策資料。既然黨產乃國人數十年來高度關切的公共議題,藉此契機,毛內閣何不一聲令下,讓這些被湮滅的寶貴資料重見天日?

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

不倒閣 要同意權 奇怪耶

王思為(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4

現行國會選舉制度所產生票票不等值,嚴重扭曲民意結構,便知「恢復閣揆同意權」是件行不通的事。不過就憲政原理及憲政精神來看,「閣揆同意權」本身也是個值得商榷的嚴肅問題。

首先從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關係來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兩者的憲法位階是平等的,立法權監督行政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彼此之間沒有上下隸屬的關係;反觀「閣揆同意權」是立法院介入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案,因為行政院長是由立法院所同意,因此在位階上立法院形同行政院長的頂頭上司,變相形成國會統治,破壞憲政原則。

其次,當行政院長人選需要向立法院尋求支持並拉票時,是否會涉及檯面下的利益交換?是否會再度重演先前縣市議長選舉的黑箱大幕?萬一涉及賄選後果又將如何?

再者,立法院與總統同時選舉,或兩者選舉相隔僅一、兩個月,萬一選舉結果總統與立法院分別由多數不同黨獲勝,但立法院多數黨的得票比例與總票數皆少於總統時(假設總統贏得六成選票,立法院多數黨贏得五成五選票),閣揆同意權將會造成少數的間接民意衝撞多數的直接民意,無以復加的憲政災難就此產生。

此外,內閣制國家政府難產的狀況並非罕見,在台灣政治生態急遽變化底下,未來難保不會發生政府難產的情況。鑒於我國國情特殊,無法忍受政府懸缺應是國人共識。

那麼,政府該如何向國會負責,國會又該如何向政府究責?手段不外乎「信任投票」與「倒閣」。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亦並無所謂國會行使閣揆同意權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經部長會議議決後,總理向國民議會提出施政計畫或施政方針,依此政府對國民議會負責。」同條第三項「經部長會議議決後,總理得要求國民議會對於特定法案進行信任投票。」這是國會對「政策」而非對「人事」所進行的信任投票。國會如果不信任,那麼政府就需辭職下台。

當長期占據國會多數的國民黨無意願倒閣,負起應有的國會監督之責,反而一天到晚高喊著有違憲政基本原理的奇特主張,異哉,異哉!

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司法獨立有兩種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8


頂新黑心油案,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主嫌魏應充等人交保,各界譁然。彰化地檢署認為魏應充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昨天正式提起抗告,但以魏應充交保的司法待遇,比較陳前總統一路羈押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不難發現司法對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魏應充及前總統陳水扁有明顯的「差別待遇」。

彰化地院裁定魏應充交保的理由,是認為魏應充沒有串證及逃亡之虞,但當年台北地院以陳水扁不認罪,共犯供詞不一為理由,認定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然而,魏應充同樣不認罪,且關鍵共犯越南大幸福的負責人楊振益審理時「翻供」,恐變成魏應充的「斷點」,法院卻裁定魏應充交保,司法對羈押的標準明顯前後不一。

再者,陳前總統被法院認定有「逃亡之虞」的理由,是因為海外有資產;反觀魏應充不只海外有資產,魏家更有私人飛機,且在黑心油案爆發之初,魏家飛機還突然飛離台灣,讓各界懷疑有重要證據或政商文件被載至海外隱匿,結果法院卻不認為魏應充有「逃亡之虞」,司法豈能如此差別待遇!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直指,被告頂新及魏應充在二○一二年一月起,開始以飼料油混充食用油,毒害台灣人,比對馬總統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廿一日親自授證魏應充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時間點,魏應充在馬總統授證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傷害台灣人健康,結果法院對於魏應充羈押要件的認定,標準比前總統陳水扁還寬鬆,人民何以相信司法?確信司法獨立於政治之外?

郝龍斌也有廉政肅貪中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2015.01.31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31/36362456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正式運作,並針對目前最受爭議的大巨蛋等五大案進行調查,以建立除弊機制、防止腐化。惟此等機構之設置,是否會步入過往廉政肅貪中心之後塵、是否疊床架屋等,實皆有商榷之餘地。

早在2007年初,郝龍斌剛就任台北市長不久,為了展現反貪決心,就設置廉政肅貪中心,期能達到廉能政治的目的。只是此中心,雖宣稱為外部審查機制,卻有超過一半的成員,是由市政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且市長及副市長也當然成為主任及副主任,則所謂外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就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作用。故類如台北市過往所發生,如新生高架橋、花博等案件,就形成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現象。所謂廉政肅貪中心,自也流為話柄,而僅具有宣示的意義。

如今的柯文哲市長,亦在上任後,立即組成廉政透明委員會,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市府官員僅佔7名,外部委員則有14名之多。只是這些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不會落入為清算而清算的質疑,就待時間的考驗。

反淪為法制外違建
在無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公文皆被解密,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資料,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凡此種種,必不利於真相的還原與發掘。

更值關注的是,市政府本就配署有政風處,且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即有對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的行政調查權,則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職權就與之重疊,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委員會。如此的結果,就易使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趨於被動,且既然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非法定機關的指揮與控制,實顯得詭異,也使原本想要建立制度的廉政透明委員會,反成為法制外的違章建築,就更顯得諷刺。

多頭馬車浪費資源
不管是廉政肅貪中心,抑或是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設置,皆潛藏著一個極大的危機。即我國明明已設有諸多的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也在無形中,顯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亦有違法治國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