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1月4日 星期日

跨年夜與元旦早晨的憲法秩序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5.01.0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03/20150103788105.html

著名德國威瑪時期的公法學者Carl Schmitt所提出的「具體秩序論」認為,法律是一種具體的秩序和型塑,並且與具體生活不可切割。換言之,法律被包涵在社會脈絡的真實生活當中,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99號解釋所說的「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便與此相關。玩味「國民之福祉」這些文字,我們可以認識到,憲法秩序不僅僅是抽象面或精神層面的事物,憲法秩序更在物理層面真實地影響每個國民的身體與生活,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決定了我們的身體健康、《食品衛生管理法》決定了什麼是我們吃下口的「食物」。

Schmitt的具體秩序論也拓寬了政治社會學的想像,指出了一種「生物學意義上的政治空間」。在這生物學意義上的政治空間裡面,我們可以看到《集會遊行法》讓國家機器的行政權力得以決定我們的身體應該在何處或不應該在何處。在不久前,網路鄉民在臉書平台發起「豪宅聖誕趴」行動,要讓「法律意義的公共空間」回歸「身體意義的公共空間」,反對豪宅、反對容積率制度的濫用以及反對失控的資本主義及其產物,所以鼓勵民眾多多使用豪宅公共設施;在跨年夜,原班人馬再度在臉書上發起「斥資百元放屁趴」的活動,反對資本集中的狂歡模式、反對商業浪費以及反對強迫廣告行銷,以「人家放煙火,我們進行三放,放飯、放屁、放炮!」等文宣號召民眾參與不同以往的跨年。鄉民們更在跨年倒數前往總統官邸前就地坐下以「吃滷肉飯」的行動與「總統元旦新年好,人民沒錢衝三小」的口號來向馬英九總統打招呼。

「豪宅聖誕趴」與「斥資百元放屁趴」都凸顯了當代社會下每一個公民進行社會實踐時刻的困境以及無奈。雖然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對於「集會許可制」進行了違憲宣告並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但是由於立法院來不及完成立法或修法程序以彌補「法律空窗期」,於是內政部便越俎代庖地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雖然處理規則中看似尊重人民憲法權利般地開放了「偶發性集會」「不用申請」,但是卻也規定「緊急集會」「立即申請、立即核定」。說穿了,「緊急集會」是內政部得以對於公民身體繼續管控的「眉角」,也顯示了行政權與立法權對於司法權「已讀不回」,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淪為僅具紙面意義,只能算是法律系學子參與律師或司法官等國家考試的一種虛擬遊戲關卡。

在跨年夜後的第一個早晨,台北市警察局所頒布的《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也給憲法秩序以及大法官們開了一個玩笑。依照工作守則,市警局在集會遊行及抗爭場合設立並以紅龍圈出「媒體採訪區」,並在現場配置身著粉紅色背心的「媒體聯絡人」,當警方需要強制驅離時,則預先提示記者進入採訪區,理由是「保護媒體的人身安全和採訪權」。這部工作守則不但引發侵害媒體工作者新聞採訪權的疑慮,也違反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肯認的「公民記者」身份。市警局自行壟斷法律詮釋權,恣意決定媒體工作者與公民記者的身體去留,不但無視憲法規範與司法院大法官,也讓公民的憲法權利蒙上一層一層的灰塵。

此外,另一個在跨年夜無法讓身體自由的,還有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原本眾所期待的阿扁保外就醫與返家跨年的劇本並未如期上演,取而代之的是法務部官員的荒腔走板。我們可以想想,讓阿扁無法出監的理由「公文國道塞車」是如何的可笑,一份公文,竟然在「時空壓縮」的全球化時代下塞在路上,這不是與政府官員出入公開場合致詞時常掛在口上的「電子化政府」「e化作業」等口號不符嗎?對照前立委顏清標假釋審查案,文書作業短短一天跑完所有流程,更是諷刺、更是不平等。此外,延到1月5日才要審查,不正是說明了法務部官員也要去放元旦連假,對照去年農曆年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卡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是否羈押一事,似乎只能感嘆「法律沒有假期」這句法諺不適用在法務部官員身上。

回顧完跨年夜與元旦早晨的憲法秩序,再看看馬英九總統的元旦談話:「臺灣近年來面臨的是全球經貿自由化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挑戰」、「各位鄉親,開放帶來興旺,閉鎖必然萎縮,這,就是這個時代脈動的寫照!這不是口號,這就是現實。不管我們喜不喜歡,都得面對,接受挑戰。這些工作,今天拖延,明天就會落後;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人民大概只想問總統還有這些官員:「你還在用撥接嗎?」「還是在用飛鴿傳書?」

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法務部將保外就醫當恩賜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1.02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02/36303585

法務部擴大醫療小組在鑑定陳前總統的病情後,一致認為其已達保外就醫或居家療養之程度,只要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且由檢察官開具保釋票,就可出獄。惟矯正署卻以夜間或假日不宜對個案為特別對待,以免遭受公平性之物議。只是對於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從來就是以特例方式為處理,此等話語,只凸顯出行政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踐踏醫學無視法律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乃是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為許可。只是此等規定不僅粗糙,亦未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甚而根據《憲法》第8條第1項,人身自由的限制乃須由法院來決定,則此規範是否有違《憲法》,就有檢討之餘地。不過,如果從受刑人的醫療急迫性來看,若保外就醫須經由繁瑣的司法程序來決定,就顯得緩不濟急。這或許也是立法者將保外就醫的核准權限,交給行政機關之原因所在。

只是法務部向來將保外就醫的許可權限當成是種恩賜,致未能深切體認此條文的立法目的。以陳前總統來說,即便在這一年多來,已有台北、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更因其仍有案件審理尚未終結,故台北地院亦委請長庚醫院為身心狀況之鑑定,以為是否停止審判的判斷依據。

凡此資料與報告皆已明確指出,陳前總統不僅患有多重的慢性疾病,其腦神經也處於退化狀態,致出現認知、語言、記憶等等之障礙,甚且在此等的身心症狀呈現階梯式惡化下,法務部卻仍堅持尚未達於保外就醫之程度。如此的作為,不僅踐踏醫學專業,更視法律於無物。

而在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申請遭駁回後,法務部長竟又當起法學教授,指導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以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不當為由,向裁判法院提起異議、抗告等之救濟手段。惟針對保外就醫之准駁並非屬檢察官之權限,根本無從向刑事法院提起救濟,而是該依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改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有權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故此等錯誤的告示,實讓人對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感到懷疑,也彰顯出現行對監獄處分救濟管道的紊亂性,已使受刑人無所適從。

人權保障難以提升
總之,關於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自始至終,就一直被當成是政治問題來解決,故因此所暴露的獄政管理與制度等之缺失,就不可能被好好檢視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保障勢也難以提升。而於現今,阿扁雖無法回家跨新曆年,卻有很大的機率可以在家過農曆年,但其他與之相似,甚或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卻肯定無法受到同等的禮遇與對待,致得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Presidential immunity secured in many ways


Wu Ching-chin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4.12.30
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4/12/30/2003607905/1

According to Article 52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president is not, without having been recalled or having been relieved of his duties, liable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less he is charged with having committed an act of rebellion or treason.

This article explains presidential immunity, and since that is a privilege that is give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not the president as an individual, the president does not have the right to relinquish it. As for the right to immunity itself, that is merely a temporary procedural barrier; once the president steps down, any criminal offense that he or she might have committed during the presidency can still be prosecuted.

However, whether the immunity also precludes searches of the president’s office or summoning the president to testify is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article.

This lack of clarity became more controversial when the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s anti-corruption team searched the president’s office in connection to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special allowance fund when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陳水扁) was still in office. This forced Chen to file a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o whic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gave Interpretation No. 627. Pursuant to the intent of this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no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or trial may be commenced against an incumbent president, necessary evidentiary preservation may still be conducted, such as the investigation of a crime scene and inspection of objects.

The problem is that such an investigation could invade the president’s right to maintain secrecy. Hence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explicitly stated that, unless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are amended to restrict the search and seizure in places where the president carries out his functions and reside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hould, in order to protect state secrets, call on the president to willingly produce the evidence. If the president refuses to do so, prosecutors can file a motion with the High Court, which can assemble a special tribunal made up of five judges to decide if a search warrant should be issued.

However, not only doe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explanation conflict with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giv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 justices are superior to lawmakers, it also complicates the procedure, erecting more barriers against investigations into any criminal offenses committed by the president.

As such, regarding the case of illegal political donations in which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might be involved,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can, if necessary,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a search warrant with the court in order to search the president’s offices, residence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offices. It can also summon the president to testify as a witness or a relevant party.

However, the president can still easily reject such searches or summons to testify on the grounds that state secrets are involved. In addition, since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set up such high barriers against issuing a search warrant, the chances that prosecutors will be allowed to search the president’s offices and residence are indeed very slim.

Besides, there is unfortunately also a big question mark as to whether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has the wisdom, as well as the courage, to uncover any corruption or criminal offenses committed by the person in power.

2014年監察院健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3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31/20141231783187.html


2014年監察院預算共編7億2千餘萬元,其承辦之調查案件共355件、糾正案共108件、彈劾案僅15件。若扣掉「財產申報」業務9百餘萬以及「建築設備」費用2千2百餘萬,僅以「人事」、「議事業務」以及「調查巡查」業務所編預算來計算,平均每案成本高達144萬,如果扣掉對行政機關毫無拘束力的糾正案與調查案件,平均每案成本更高達4千5百萬。年終已至,挾擁這麼高的案件成本,今年監察院究竟成就了什麼?
324行政院血腥鎮壓事件發生後,遭打傷的群眾紛紛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但卻遭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認為是同一案件,且不將後提自訴的案件併案進入審理程序,反而直接作出不受理裁定,等於直接否定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基本權,引起民間司改會與多個民間團體的反彈。而這樣的消極態度,有權向國家濫權進行究責的監察院其實早在今年年中也做過一次:面對前來檢舉國家暴力手段的民眾,監院只約談過一次王卓鈞跟方仰寧,接著便回函告知「本屆委員任期即將屆滿,本案難以續行,爰暫停調查」。於是過了半年直到年底,新任的監委仍舊選擇默不吭聲,埋頭苦幹於不會惹禍上身的糾彈案上。
回顧今年年初監察院的新聞版面:「彈劾又沒過 黃世銘保職位」,與前基隆市市長張通榮關說案一般,在法院判決有罪認定違法的情況下,監察院的彈劾標準確實啟人疑竇,當時並有監委質疑這次投票乃能否獲得馬英九繼續提名的關鍵議案。除了彈劾案外,接著在同月月底監察院更提出只有短短2頁的糾正案文,內容提及『近二年政府出版品中,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臺灣」稱呼本國國名』,因此要求行政院確實檢討,以免「影響民眾對我國國號認知錯誤」。但這樣的糾正案對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拘束力,只要觀察今年越南排華暴動時,中華民國外交部印給越南台商的貼紙寫的是「我來自台灣」還是「我來自中華民國」,便可略知一二。又或者是,在今年三月初監院針對富味鄉及大統長基案糾正衛福部、經濟部未盡把關之責後,食安問題仍舊持續爆發。
而今年馬英九總統所提名的第5屆監委名單,實際上也創造了三個半數奇蹟:院長同意票只比半數多了1票;27人刷掉11人,將近全額半數;7名連任監委,共刷掉半數4名。面對外界所質疑的酬庸名單,連藍營立法委員都投不下去,而過關的新任監委實際上也並未為監察院帶來新的氣象。
例如郭冠英案,即使舊任監委已提案糾正台灣省政府,但新任監委在面臨行政院函文認定郭冠英任職案合法的壓力下,也只能決議認定省府在辦理外事秘書的人事甄選時該面試沒面試、程序「欠缺完備性」,將皮球踢回銓敘部認定。又例如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太陽花學運遭人檢舉一案,新任監委先是認定黃國昌副研究員非屬《公務人員服務法》裡頭規範的公務員,因此也不是監察權行使的對象,但不到一個月卻又開會決定要派案調查,朝令夕改,嚴重踐踏自身尊嚴。
花費的預算是否達到相當的成效,究竟是「一事無成」還是「笑話居多」皆屬可受公評。至於頂新餿水油、飼料油以及借貸案?那就是明年的預算了。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最高檢要不要一清台北市議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3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3245

在上週正副議長投票前,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要「嚴查亮票」,但台灣人都很清楚,正副議長選舉的「買票」惡質選風,長年戕害台灣的民主,檢察官應嚴查的是買票,而不是亮票。況且,去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判決及今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確定判決,都已基於責任政治,判定議員對正副議長選舉的「亮票」不構成刑法洩密罪。換句話說,實務上最新見解是亮票「無罪」,但最高檢察署居然「選擇性」引用十三年前的「有罪」過時見解,企圖恫嚇不受買票影響的縣市議員,令人質疑最高檢的政治動機。

如果最高檢貫徹「亮票有罪」的見解,勢必要清空台北市議會,起訴不分藍、綠的所有議員。本次台北市議會在正副議長選舉時,國民黨及民進黨黨團,均採行「一致性投票」,並且有人監票,如果最高檢堅持「亮票有罪」,則幾乎所有台北市議員都要被起訴,然後歷經多年訴訟波折後,再由法院判決議員亮票無罪。最高檢執迷不悟的結果,就是浪費議員問政的時間與精神,耗費司法資源,平白花掉納稅人的血汗錢。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3月24日凌晨,在行政院,國家動用警察暴力驅離和平集會民眾,傷者頭破血流的畫面震驚全國。受害者們在義務律師協助下,先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應負責任的官員及員警。(參見附表)

首先提出自訴的是76歲的周老先生。周老先生3月24日凌晨4時許在行政院前靜坐,因年紀關係無法在武裝警力抵達時馬上離開,竟遭到員警棍打、腳踢、盾牌撞擊及被強力水柱沖擊,導致肋骨、腰椎衡突骨折並且腹腔血腫,他在4月1日對馬英九、江宜樺(時任閣揆)、王卓鈞、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局長)提出控訴。

後來,另一位傷重的王醫師,也在4月15日提出自訴,王醫師是在3月24日凌晨3點在院區靜坐時,與妻子目睹警方執法之兇殘之後決定起身離開,一旁的鎮暴警察一邊對他們說「嘿,很好,快點離開啊」,左手搭著王醫師的肩膀,右手卻向王醫師腹部出拳,隨後以警棍重擊頭部。本欲離開卻仍遭警察暴力相待的王醫師遂倒地昏迷,並發生抽搐現象。

未料,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以及台灣高等法院竟認為這兩案屬於「同一案件」,對後來王醫師的自訴做出「不受理」判決,導致王醫師案件求助無門。判決一出,引發律師團及學者譁然,一旦這種法律見解成立,影響的不只是王醫師以及所有324行政院案件受害人,更嚴重的是:往後,如果有大量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國家暴力案件,只要有人「先」提出自訴,其他的受害者都自動喪失提起自訴的權利!法院判決剝奪人民自訴權,侵害了憲法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6條以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所保障的訴訟權,同時更包庇了該為暴力負責的加害者。

義務律師團已經緊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嚴正抗議這種「只想推案子、不想惹麻煩」踐踏人民權利的法律見解,義務律師團的訴求如下:

1. 請求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不當判決:
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因為被告不同且犯罪事實不同(被告指揮鏈不同:周老先生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王醫師則控告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被害人不同、下手打人者不同、受傷地點等均不同)。

此外,無論是否為同一案件,在有多數被害人時,僅因較晚提出自訴便喪失訴訟的權利,是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何況,僅受理第一人的案件,顯有差別待遇且侵害後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最高法院應拒絕高等法院剝奪人民自訴權的不當見解,以免包庇了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2. 最高法院應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如前所述,此案件爭議點涉及人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及平等原則,屬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刑事案件」,籲請最高法院行公開言詞辯論,確立兩案是否為同一案件。

【附表】:針對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提起的自訴案件列表

提出自訴日期自訴人(共46人)被告
2014/04/01周老先生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18號 開股)
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5王醫師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1號 交股、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2971號 民股)
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6周倪安委員
(台北地院103自字61號 戊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
2014/04/25林oo等18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9號 能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不知名指揮官
2014/05蕭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5/07黃oo等22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35號 瑞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南港分局長楊鴻正
2014/06/30周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9/12江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之員警

【時間】2014年12月30日(二)上午10:00~10:30
【地點】最高法院大門口(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出席】
律師團: 顧立雄律師、尤伯祥律師、高涌誠律師等25位義務律師
當事人: 周倪安委員、黃銘崇等13位受傷當事人
學者: 胡博硯教授

社團代表: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

聲援社團: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324政院暴力鎮壓真相調查小組、永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捍衛苗栗青年聯盟、AI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樹黨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律師 02-25231178

【記者會照片】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2596118379077.1073741875.176765029076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相關報導】

新頭殼:324自訴全算1案?律師籲最高法院撤銷判決
http://newtalk.tw/news/2014/12/30/55337.html

自由時報電子報:324鎮壓自訴法院不受理司改會批荒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93200

中時電子報:控江宜樺殺人被駁王心愷上訴最高法院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30003742-260402

蘋果即時: 「法院挺國家暴力」 324警打人只辦一件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30/533239/

風傳媒:324遭警毆自訴無門控訴司法包庇國家暴力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91060ef0-8fea-11e4-9ff2-ef2804cba5a1

公庫:20141230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5685


非法政治獻金難有真相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6dafd69-20bd-4a88-bd0b-2e6c01e651b3

媒體人周玉蔻直指,馬團隊收受頂新魏家二億元未入帳政治獻金者,就是馬英九總統本人。只是如此嚴厲的指控,不僅涉及馬總統本人的清譽,更涉及總統這個職位的威信,自當儘速查明真相。只是以目前台灣現況,此案實難有真相。

所謂政治獻金,指的是選民對於某位政治人物的主張與理念,有所期待與認同,而因此無條件贈與其財物,以提供選舉之用。依此而論,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行法的規範,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即列有11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2款,凡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29條第1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就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尤其針對執政高層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2006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面對總統所享有的憲法特權,檢察官的訴追仍得面臨重重障礙。

根據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至於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實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而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至總統府搜索,就將此爭議給突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27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亦可以證人身份傳喚。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不同意,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

故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動輒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而不管此機率有多低,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挑戰執政高層,恐更是關鍵所在。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特偵組能查到哪裡?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2457

根據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不過憲法所賦予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卻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故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而至總統府 搜索,就將此爭議給凸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拒絕,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惟大法官如此的指示,不僅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衝突致有超越立法者之嫌,更因程序的繁瑣與複雜,而使對總統所涉刑事不法的調查陷入障礙。

也因此,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 、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輕易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變得微乎其微。更何況,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揭發執政者的貪瀆不法情事,恐更值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