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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2013年台灣人權事件法律評析研討會(現場錄影+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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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一:反媒體壟斷運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陳耀祥 pdf

■ 事件二:公民不服從行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林佳和 pdfppt

■ 事件三:司法關說vs關心司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羅承宗 ppt▕ 黃瑞明 pdf▕ 黃帝穎 pdf

■ 事件四:軍中人權1985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吳景欽 pdf▕ 高涌誠 pdf▕ 邱顯智 pdf

*照片 Facebook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教育部的南京一夢?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教育部日前為了教科書的首都顏色標示,發文給全台中小學,內文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做為國家教育最高主管機關,此舉雖然拍到了馬英九「一個中國」的馬屁,但實則教壞仔大小,簡直荒謬至極!

撇開教育部自己解釋憲法的荒唐不談,如果按照教育部對於「首都」的解釋,依照現行法令,外交部跟內政部都可能頭要抱著燒了!因為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自衛槍枝的「槍照」時,外交部要轉送「首都」南京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依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首都」南京市政府必須要擬訂區域計畫及首都的主要計畫,交由內政部核定;依據國葬法,內政部必須要會同「首都」南京市政府,在南京市設置國葬墓園;依據忠烈祠祀辦法,忠烈祠不應該在北安路上,必須要建立在「首都」南京市內,內政部必須要對南京市的忠烈祠負有保管責任。

如果做不到,請問誰要下台負責?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中選會涉嫌行政、刑事不法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2.0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3/today-o8.htm

日前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bamien133)發動「罷免吳育昇」行動,將六千餘份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但中選會發函指其中約一千份連署書經查核後不符規定,又拒絕提供理由、也拒絕返還遭其退件的連署書。這已公然不附理由的侵害一千多人的罷免提案權(憲法參政權之範疇)。

中選會官員應注意,該等行為涉嫌「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中選會退件一千多份,依法不得只粗略泛稱「不符規定」即為退件,必須就每一連署書不符規定之處,附記具體明確之理由,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明確性原則」,即屬「行政不法」。

再者,公民要求中選會返還其認定「不符規定」的連署書,此本為公民之財產,中選會官員若無故侵占,涉犯刑法第三三六條「公務侵占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奉勸中選會官員,在刁難人民行使憲法罷免權的同時,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包庇劉政池 觸犯圖利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9/today-o8.htm

一名老婦人占用十三坪國有地搭棚種花草約十個多月,即被巡山員舉發送辦,但對於竊占逾千坪國有地多年的劉政池家族「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卻遲未送辦,明顯「嚴辦小民、包庇權貴」,相關公務員已涉犯刑法「圖利罪」,檢調應擴大偵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產署和陽管處「嚴辦小民、包庇權貴」,這種「選擇性執法」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簡單的說,公務員「違背法令」態樣明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劉政池家族)的不法利益(竊占國土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台北市議員何志偉踢爆,早在一○○年三月國產署已認定七七行館涉竊占國有地,要求限期改善。但去年十月經苗栗陳姓立委出面協調,今年七月國產署改發文表示,只要七七行館能舉證使用國有地是「無占用意圖而為收益者」,解除占用列管。換句話說,若該名陳姓立委確曾協調國產署,致國產署不敢法辦劉政池家族,則陳姓立委也構成圖利罪之「教唆犯」,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一併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PR22號法庭觀察團—1112開庭【後】聲明


今(11/12)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同學,及律師團成員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都準時出庭,並有十多位法庭觀察者參與旁聽。被告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亦準時出庭,惟仍未見蔡得勝局長。

本次開庭,法官認真仔細詢問兩方對於所提證據是否有異議及補充。自訴人律師向法官說明,由賴隊長及歐所長所提出之證據可知徐教授被逮捕時,並非在管制區內,亦無造成總統車隊任何危害之可能;同時,由於自訴人沒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希望法院依職權儘速調查將洪同學推倒受傷之警察為何人。法官表示本案將會進入審理程序,調查證據等相關事項,都將交由合議庭來進行。

我們對於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於百忙之中仍準時出庭,予以肯定;而對於蔡得勝局長未能到庭,再次表示遺憾,期盼蔡局長能學習馬英九總統尊重司法之態度,下次準時出庭。本案案發當時,被告三人皆為特勤條例所指之主管人員,皆須負相關責任,因此呼籲法官,若被告再而三未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

本案關乎人民於合法表達言論自由時,遭公權力違法侵害,甚至受傷,已非僅是個人案件,因此需要大眾給予持續關注。感謝今日特地到庭參與旁聽的伙伴們,也再次邀請大家加入法庭觀察,一同守護言論自由。


【徵求】
7月23日於衞福部周邊現場,有拍攝到徐世榮教授或洪崇晏同學,兩人分別於案發當時之影片,以讓自訴人及律師團能有更強力的證據。(若有檔案或影片連結,請傳送至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或電話聯繫02-2388-3997鄭秘書,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