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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北檢援引33號判決 自打嘴巴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5/today-o4.htm

北檢起訴檢察總長黃世銘,但起訴理由自我矛盾,疑為包庇共犯馬英九,罔顧法律專業與良知。

北檢起訴書援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逕稱「已經洩露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認定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已對馬英九洩密,所以九月一日黃世銘第二度向馬「洩密」,不構成洩密罪;但事實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是關於「柬埔寨航權談判」的洩密事件,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機密之範圍,先前雖已揭露,但後來為更詳實之洩露,「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因此判決其後洩密行為「有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對馬「洩密」,與九月一日第二度向馬「洩密」,兩者內容如果不同,九月一日仍構成一次洩密罪。惟北檢已經揭示,馬英九要求黃世銘九月一日中午第二次報告時,黃世銘指示楊榮宗增加附件,「此附件於八月卅一日之專案報告中所未見」,足見黃世銘兩次洩密內容不同,依據北檢起訴書援引的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意旨,黃世銘九月一日當然構成洩密罪,而要求黃世銘二度報告的馬英九,即構成「教唆」洩密罪。很清楚的,北檢如果不是為了包庇馬英九,起訴書豈會法理前後矛盾、「自打嘴巴」?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檢察一體蒙羞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10.3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31/today-o6.htm


菁茵荋生技禁藥事件,台北地檢署昨晚傳喚連惠心到案說明,但對於連惠心被法辦,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則公開質疑「有政治力介入」,連現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答覆朝野立委質問,也只能保證他「個人」沒介入。

為什麼檢察官的「公信力」如此低落?對於藥品是否使用禁藥的單純刑事案件,難道不能「就法論法」?事實上,整個檢察系統已因為檢察總長黃世銘參與馬王政爭,公信力遭到重創,更可怕的是,這位涉嫌洩密與違法監聽的黃世銘,目前還是現任的檢察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