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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檢察一體蒙羞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10.3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31/today-o6.htm


菁茵荋生技禁藥事件,台北地檢署昨晚傳喚連惠心到案說明,但對於連惠心被法辦,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則公開質疑「有政治力介入」,連現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答覆朝野立委質問,也只能保證他「個人」沒介入。

為什麼檢察官的「公信力」如此低落?對於藥品是否使用禁藥的單純刑事案件,難道不能「就法論法」?事實上,整個檢察系統已因為檢察總長黃世銘參與馬王政爭,公信力遭到重創,更可怕的是,這位涉嫌洩密與違法監聽的黃世銘,目前還是現任的檢察總長。

不能只查民生詐欺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3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31/35404201/


檢方雖以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對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惟此事遭隱瞞多時,甚且在尚未曝光前,亦傳出稽查人員屢遭外力阻礙致難為查核的情況。則檢方該為訴追者,實不應僅限於民生詐欺,而應包括背後隱藏的貪瀆犯罪。

罰鍰金額微不足道

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只要廠商拒絕查核、檢驗、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等,衛生主管機關即可立即對之處以罰鍰,若情節重大,更可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業者登錄。只是關於行政罰鍰的金額,目前僅規定為三萬到三百萬,若與業者所獲取的暴利,動輒千萬、甚至上億相比,實顯得微不足道。又若廠商拒絕受檢,則在衛生主管機關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下,也只能一再開罰,而無從判斷,這些關乎人民健康的食用物品,是否有違法添加之情事,更遑論為停、歇業之處分,致凸顯出行政調查權的局限性。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消費訴訟不該保護大企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10.2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24/35386987/


大統油品摻假事件再度引起社會恐慌,主管機關未能嚴格把關,已讓台灣的食品安全拉警報,若再考量事後求償的困難,如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替消費者向廠商求償25億的賠償金,第一審卻僅判賠120萬,恐更使問題雪上加霜。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始足當之。只是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困難,尤其若造成侵害者為大型企業體,關於此等主觀,恐更難為認定。

為了消除如此的困境,《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只要從事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之商品,若未能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所造成的損害,即便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即為商品製造者與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

各自求償耗時日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胡志強要不要違憲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3/today-o7.htm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台中舉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擬規劃「陳情抗議專區」。然而,行政機關設置抗議專區「於法無據」,集會遊行法並無相關授權,換句話說,如台中市政府以「抗議專區」限制人民憲法之「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將有違憲問題。

尚記得,二○○九年十二月第四次江陳會在台中舉行,當時馬政府就有設置「抗議專區」的建議,但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設置「抗議專區」有違憲問題,胡市長直言「限制憲法賦予的集會遊行自由,在對方還沒表示意見前,先劃設抗議專區,這是很不成熟的做法」,如今馬主席又企圖以「抗議專區」,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法權利,胡市長要選擇「昨是今非」?還是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大是大非」?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濫權不起訴罪」看北檢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o4.htm

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連署)支持倒閣,要求江宜樺下台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1012003941
 

連署訴求: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致江宜樺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江宜樺先生,你好:

請理解我們不以「行政院長」這個職銜稱呼你;因為,我們認為,這個稱呼、這個角色,已經不再適合你。

我們是一群學術工作者,我們今天之所以站出來發聲,完全是秉持知識良心,不得不講幾句公道話。我們一致認為,台灣此刻所遭遇空前的憲政危機,縱使你不是主謀,但絕對是重要的共犯;唯有你的離去,才能避免讓台灣政局持續空轉與內耗。緣於此,我們鄭重呼籲你知所進退,主動請辭,以稍稍彌補你任內乏善可陳、誤國誤民之罪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