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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會後新聞稿】廢除黨團協商 拒絕少數集權 記者會

廢除黨團協商 拒絕少數集權


  

立法院於會期最後一天(5/31)深夜偷襲通過會計法修正草案,引起全國嘩然。公督盟常務理事顧忠華表示,會計法通過後,行政立法互推皮球,沒有人願意負起責任。立法院是修法主體,應於臨時會盡快處理;而馬英九總統和江宜樺院長更應拒絕公布此法、並提出覆議。


與會的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表示,會計法99之1條修正案是可恥的錯誤,這件事在台灣輿論上已有共識;但更令人驚訝及痛心的是,沒有人要為此負責;到目前為止,唯一有表態的,僅有小黨台聯立委林世嘉辭去黨團幹部職務。並提到,任何人只要看過顏清標的有罪判決書,絕對無法接受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將貪汙除罪化。
 
黃國昌表示,會計法不僅僅是「貪汙民代被放出」的問題,更是根本民主價值、法治的崩壞;而面對民主價值的維繫,馬英九總統和江宜樺院長絕不能迴避或閃躲。台灣到底是華人世界民主的燈塔,還是民主政治運作的笑話,就看身為法律博士、政治學博士的兩位首長所認定的根本價值是什麼。同時,黃國昌也呼籲學界的朋友站出來說話,讓大家知道,我們不應該過度著重在法律條文的解釋,而是要站在更高的高度,看清楚這件事將對台灣民主政治帶來毀滅性的災難。此法絕對不能公布,一旦公布,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黃國昌沉重表示,中國共產黨面對薄熙來都不敢用這麼粗暴的方式把他除罪化,而台灣號稱是民主國家,到底在做什麼?


永社理事黃帝穎律師則表示,此法是顛倒是非的修法,並認為法務部和行政院不需多費心思解釋,因為法官依據憲法是獨立審判,法務部和行政院所做的任何函釋都無法拘束法官─也就是不管法務部和行政院怎麼解釋,法官都可以依據法條直接認定教授貪汙。黃帝穎律師同時也提到「惡法非法」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思考,總統有義務暫緩公布這樣的惡法。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除了簽字的11位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其他的102位立法委員也應該表態,且不能只是在媒體前呼籲,更應經由黨內機制要黨團幹部負起責任。張宏林提到,此次修法也突顯了立法院多年來黨團協商制度的弊病:少數集權、缺乏制衡、黑箱作業、弱化委員會功能。
 
弊病一:少數集權決策手段

立法院長王金平曾在去年公開表示:「立法院沒有密室協商,有意願的委員都可參與協商,助理、黨團代表等也可以,不限制人數。」但會計法三讀新聞一出,卻有各黨多位立委表示完全不知情!顯示由黨團幹部主導的「黨團協商」,極少數人、以極度祕密的方式,決定著國家大事及法律的修正。

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立委當選席次達3席以上便能組成黨團,比起一般連署、附議所需人數還低,(若對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有異議,需要8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法律提案等連署或附議則需要15人以上、決議案復議則需要20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也就是少數的黨團幹部便掌握了決策權,剝奪了其他立委的權力。

黃國昌提到,他相信今天會計法若在院會中表決,絕對不會通過。張宏林則表示,若今天朝野遇到爭議大的法案就送協商,那未來民眾根本不可能在選舉時去選擇一個理念和自己相同的立法委員,因為所有的爭議都在協商中解決,沒有會議記錄、沒有表決紀錄,自然也就看不到立委的態度和立場,將十分不利於台灣民主的發展。
 
弊病二:缺乏制衡機制 黨團協商可以共同賣國

黨團協商雖然仍必須於院會宣讀結論,進行程序上的二三讀,但問題在於,黨團協商權力之大,可以隨時透過協商結論來「變更院會議程」,院長王金平更可以任意決定院會何時要休息,何時又要繼續開會,讓未參與協商的委員以及民間監督團體措手不及。

近年來,民間團體在監督立法院各項重大議題時,最大的阻礙便是「一旦進入黨團協商,民間團體完全沒有公開監督的管道」,既無法了解關注法案的進度,更無法得知會不會臨時被變更議程、偷偷三讀!本次會計法選在深夜偷襲,也正是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操弄制度的最好實證。


弊病三:立法者違法 協商過程全黑箱

張宏林提到,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自民國八十八年法制化,明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章「黨團協商」後,便有明確法律規範其為立法過程中的正式會議─法律賦予協商結論效力,同樣也明定協商過程必須錄音錄影,公開紀錄。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立法院長王金平也曾對外表示,「協商時除了紙筆記錄,也有全程錄音、錄影,完全透明化,沒有密室協商。」然而,近年來包括集遊法、電費調漲、食品衛生管理法、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等重大議題,立法院卻從未對外公開過任何紀錄。


公督盟過去曾多次召開記者會、行文至立法院要求公開協商紀錄,卻都被立法院以「沒有相關紀錄」為由,拒絕公開;立法院公報處人員甚至過度解釋法條,表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是『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所以沒有『結論』的協商,依法是不須公開的。」 公督盟也曾去電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詢問,但秘書長卻總是不在,也從來不回電說明。立法者明目張膽的違法,國家法治紀律猶如虛設。

張宏林表示,今天要喊出「廢除黨團協商」的訴求,公督盟也很猶豫,因為黨團協商有個好處,就是可以讓小黨和大黨平起平坐,有互相制衡的作用;但原本應是作為協調各黨團意見的協商會議,卻成為政黨利益分贓的密室會議,若黨團協商是這樣的黑箱分贓,那麼人民會認為乾脆廢除黨團協商制度!

公督盟基本表現與IVOD評鑑小組成員,同時也在大學任教的魏澤民老師沉痛地表示,自己長期教導民主政治及公民教育,但黨團協商如此不透明的制度,以及會計法如此少數集權的修法,讓他不知道要怎麼再告訴學生:「民主很重要,你的這一票將會發揮影響力。」
 
弊病四:弱化委員會功能 一遇爭議就先送協商

黨團協商的黑箱,往往也成為部分召委主張秘密會議的最好藉口。例如4月11日時,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爭議多時的「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但召委呂學樟卻毫無針對問題爭點進行釐清,在混亂之中全部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此外,眾所矚目的證所稅,也是在5月20日時,不顧社會朝野極大的爭議,在財政委員會以表決的方式通過初審,倉促將法案送入黨團協商。除此之外,反海外避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本財委會決議是不需協商,甚至也已排定5月3日於院會進行二三讀,卻也因部分立委有意見,硬是被國民黨團擋下,送入不透明的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的黑箱作業,不僅為想要偷偷摸摸、黑箱偷渡法案或利益的委員們開了方便大門,更弱化的委員會的專業審查功能:不管委員會決議如何,黨團協商少少數名黨團幹部都能全盤推翻,一概不認。
 
記者會最後,張宏林也呼籲社會大眾,若對會計法修法不滿,就要採取行動,打電話到立委及黨團的辦公室要求「負責、撤簽、或提出相對應的解決辦法」,打電話到行政院要求院長江宜樺「提出覆議」,打電話到總統府要求總統馬英九「不可公告施行」!公民社會的前進與改變,需要更多公民的聲音和壓力!


我們主張:一、馬英九總統應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否則就是貪汙除罪共犯!

二、公開「會計法修法」黨團協商會議錄影錄音紀錄!

三、人民拒絕黑箱立法!廢除黨團協商!

 

來賓:
顧忠華 公督盟常務理事
黃帝穎 永社理事
黃國昌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魏澤民 公督盟基本表現與IVOD評鑑小組成員
張宏林 公督盟執行長

橡皮圖章+因人設事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6.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5/today-o3.htm

立法院在本會期的最後一天,於兵荒馬亂之際,竟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而將基層首長、民代特別費及研究人員補助費用核銷除罪化。如此的作為,實已辜負人民所託,尤其是看到特別費逐步除罪化的過程,亦讓人驚訝於立法者的恣意妄為。

關於首長特別費,在過往一直欠缺法律明文,其經費的使用,完全是依據各級民意機關所通過的預算為編列,以勉強作為此類款項運用的正當化基礎。只是在缺乏法律規範下,關於特別費的性質,就有認為須因公支出,亦有認為是首長的實質薪資,更有認為其中一半須因公、另一半則為薪資補貼者。所以,在特別費定性不明下,不僅造成司法的歧異對待,也苦了承辦特別費核銷的下級公務員,不僅動輒得咎,且當發生問題時,明明其未拿到任何好處,卻須由其承擔法律責任,而造成所謂余文現象。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林益世案判決與法官自請評鑑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0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72420.html


一、前言

各界對於北院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的法官,罵他們是「恐龍法官」,而三位法官以自請法官評鑑方式「自清」,但《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簡單的說,法官自請評鑑,並無助於對社會釋疑判決違法的問題。因此,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理由,仍是各界檢視的重心。

二、北院兼採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首先,各界批評北院為什麼只對陳前總統採「實質影響力說」,擴張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進而依據「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阿扁「無期徒刑」;但對林益世卻採「法定職權說」,認為林益世擔任立委的法定職務,不及於中鋼等官股企業的簽約,因此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馬的歷史定位就是護貪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立法院在上月底夜襲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導致民怨沸騰,理由在於協商條文第三項未將民代「公款私用」的貪污行為排除在除罪化條款之外。也就是說,教授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來買按摩椅,不論是本法修正前後,都被認定是貪污的行為;但是民代用業務費喝花酒,在新法通過後卻不用負責、入監服刑者甚至可以直接出獄。同樣是貪污行為,為什麼這樣的修法文字卻讓典型貪污者由地獄飛到天堂?據報載,現在立法院議事處急著把案子送到總統府,在總統尚未公布三讀條文讓法律生效以前,我們要問的是:到底還有沒有補救措施?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但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已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6.04〈馬英九表現的機會〉,此為原稿全文。

馬英九表現的機會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6.04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不過,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馬吳涉嫌賄選 證人說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04


彰化地檢署起訴卓伯仲貪污的起訴書中,意外指出馬英九、吳敦義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涉嫌賄選,且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等違法問題,監察院與特偵組應立即調查!

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更誇張的是,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或是馬吳彰化總部的卓伯仲,皆指出馬吳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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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不辦源頭還辦個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2013.06.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7.htm


彰化地檢署日前針對環保袋採購弊案,將卓伯仲等十六人依貪污罪嫌起訴,對此,卓伯源受訪時表示,檢方「沒有查到公務員收到任何好處,廠商更沒有送公務員任何一毛錢」,因此不能按照圖利罪起訴。在這群法律系畢業的高官你來我往、相互叫囂之下,似乎也讓我們看到了檢調「辦綠不辦藍」的真實圖像。

卓縣長的一席話,其實點出了檢方起訴內容的最大問題:「瀆職的主體」以及「得利的對象」到底是誰?首先,依照檢方的起訴條文來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乃「違法圖利」之罪,只要有公務員明知違法而使有人從中得利即能成罪。在本案中,檢方只辦到採購違法、「敝盛公司」得標的部分便起訴,卻隻字未提卓伯仲為什麼對敝盛公司百般優待、甚至無償挪用馬、吳競選總部一千萬資金供其資金周轉?背後是否有行賄的事實,但只因「收賄者」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卓伯仲?這些金流方向及犯罪動機在扁案中交代得一清二楚,但從彰檢起訴書中卻皆不得而知!

此外,彰檢在起訴書中甚至明確表明,卓伯仲在所有相關業務都得到卓伯源的充分授權,也因此卓伯仲才得以據此脅迫相關承辦人員。但彰檢卻刻意忽略卓伯源是否有賦予卓伯仲發揮「實質影響力」的事實,使其全身而退。當初在龍潭購地案中,辜仲諒與吳淑珍皆證稱「扁均不知情」,但最高法院以及特偵組卻以臆測之詞認定扁「不可能不知情」,而判扁為貪污共犯;如果用相同的標準來看,卓伯仲利用彰縣的台北辦公室與廠商斡旋、利用首長官邸對縣府官員下令指揮,卓伯源應該都「不可能不知情」,「瀆職的主體」呼之欲出,但彰檢卻未起訴卓伯源,這種切割辦案、辦綠不辦藍的偵查結果,明顯已構成刑法「濫權不追訴」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