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阿扁是政治犯 不是貪污犯

鄭文龍

自由時報2013.05.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7/today-o5.htm


如何看待阿扁總統重回民進黨?

簡單講,阿扁不是貪污犯,是政治犯,當然要歡迎阿扁回黨。就像當年美麗島事件的被告,哪一個不是被軍事審判入獄,但全都是政治犯,不是真正的罪犯。扁案的審判過程完全沒有程序正義,當然沒有實質正義,也就沒有罪的問題。這是法學ABC。

美國憲法強調「程序正義」(Due Process),為什麼?因為,美國人因被英國殖民統治的經驗,體驗出要有正義,就先要有「程序正義」;沒有經過程序正義的檢驗,就不可能有正義。因此,美國獨立革命成功後,在憲法上保障人民的「程序正義」(美憲第五條,及第十四修正案)。因為,他們知道,要確保所有的程序乾淨、合法;確保「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才會有真正的正義,才會被社會承認。因此,唯有透過「程序正義」,才會有「實質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可言。

2013年5月26日 星期日

董小姐vs.中央社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5.2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6/today-o2.htm


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警方作法適當嗎?

首先,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要件是「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以當時的氛圍來看,媒體即已報導某傳統市場有近十家攤位張貼「不賣『非人』,請不要槍殺我!」等海報,更刻意把「菲」寫成同音字「非」,引起國人民族仇恨情緒。而網友將類似事件改寫成第一人稱的便當文,目的不過是要引人向善、杜絕可能引發的國族衝突,哪有什麼「故意或過失」散播謠言的問題?

再者,國家錯誤的外勞政策、違法仲介管制不周才是「危害國家形象」的真正主因。況且即使真的造成國家政策困擾,也絕不可能只出自這兩篇便當文,而是馬英九對中國軟弱的「一中政策」以及對菲律賓態度的反覆不定所造成的。

相對於此,中央社日前針對馬總統在母親節前往小琉球探視廣大興二十八號漁船受難家屬的新聞「海象險惡 總統仍將渡海慰死者」指出,當日「大浪把船內人員震得東倒西歪」。但經立委證實,當天海象風平浪靜,馬總統也只是搭直升機而非搭船前往,則中央社此則造神的新聞才是真正的造假,破壞大眾對於新聞專業的信賴,是否構成刑法第二一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的公訴罪?立報記者、總編輯請辭負責,中央社的記者、總編輯呢?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原稿全文(按我)

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從張正轉貼便當文談起(0523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莫讓台灣成為勞工悲歌的地方
(立報)教師525上街 公務員響應
(蘋果)便當門揭台社會偽善(陳秀蓮)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新頭殼)修《公視法》達共識 下修董事13至17人
(PNN)網路偽新聞、匿名保護、國家形象:從張正轉貼便當文談起(曾柏文

龜與鱉 罪與罰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3/today-o4.htm


特偵組對林益世案的第一審判決為上訴,除指摘法官認事用法有誤外,更痛批合議庭是想一戰成名,彷彿特偵組才是正義的化身,但真是如此嗎?

如特偵組所指,林益世與陳啟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關係,而屬學理所稱的必要共犯,兩者即屬不可分割,檢方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惟特偵組竟將兩者為切割,僅起訴林益世,而將陳啟祥另案發交高雄地檢署為偵辦,既罔顧訴訟經濟,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不僅難以發現真實,更可能出現裁判歧異的結果。則在檢方已認定陳啟祥犯有行賄罪並為緩起訴後,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不成立受賄罪,致造成行賄有罪、受賄無罪的詭異現象。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特偵組忘了詐害債權與偽證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2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2/today-o6.htm


昨日特偵組針對北院林益世案判決提起上訴,長達七十二頁的上訴書中,強力抨擊北院三位法官扭曲「實質影響力說」,直指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特偵組強調,林益世擔任立法院國民黨大黨鞭及行政院秘書長都有「實質影響力」,所以除了林益世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沈若蘭涉詐害債權罪未提上訴外,對於林益世收賄、索賄、妻母涉洗錢等罪均提起上訴。

然而,沈若蘭涉「詐害債權罪」獲判無罪的理由,是因為債權人台灣中小企銀突然對沈「撤告」,使得沈若蘭在一審可以「全身而退」。但台灣中小企銀憑什麼撤告?公司高層若未積極保障公司利益,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恣意撤回者,恐涉犯刑法背信罪,特偵組對此未提上訴,但是否已分案另行調查?還是故意包庇林家人私下運作?

再者,特偵組上訴理由,表面上捍衛在扁案所採的「實質影響力說」,沒有藍綠「差別待遇」。但人民尚記得,扁家人因出庭作證,遭檢察官以「偽證罪」起訴,最後陳幸妤、陳致中等人都被判有罪確定,陳致中還因此喪失高雄市議員資格。

對於林益世家人,大家也記得,林妻彭愛佳堅稱保管箱內鉅款多數來自其父彭武州,而彭武州在北院也證稱,這是他合夥做生意賺的,還說都是領一捆捆現金;可是,當法院傳喚彭的生意夥伴吳進智到庭時,彭武州則翻供說,法院開庭後,他才發覺是匯款。此外,林益世的大樁腳郭人才也翻供說,「當初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為氣陳啟祥亂說,他才會說錯,說成是陳蓮珠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分配方式,其實是陳啟祥提的」。林母沈若蘭在北院更曾當庭改口說,在特偵組供稱收受陳啟祥的八百萬元賄款是「記錯了」,其實一千一百萬元是林仙保給的。

為什麼林益世案的相關證人可以一再翻供?法律規定,證人經具結的證詞,應擔保它的真實性,否則要負七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責,難道特偵組只「選擇性起訴」扁家人,但對沈若蘭、郭人才、彭武州等涉犯偽證罪者,就變成「選擇性失明」?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反對策略性訴訟!(0521推薦閱讀文章)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非核家園初審 民進黨版本過關
(立報)科學家警告 1/3種動物將因氣候變遷失去家園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新頭殼)年度10大民主事件 反壟斷公民力量大
(自由)宣戰? 台南市議會餿點子!(吳宗泰)
(台時)政治算計、財團利益與公民力量(黃國昌)
(天下獨評)總統像個過路人(王健壯)

尊重司法?馬總統應主動到案說明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21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41894.html


一、前言

2013年5月12日台灣智庫公佈民調,馬的施政不滿意度近七成,另有高達75.9%民眾認為,馬總統應為其「親信涉貪」負起政治責任。

此外,馬總統雖然對於林益世、賴素如等親信涉貪表示「尊重司法」,但仍有68%的民眾認為馬總統沒有認真「打擊貪腐」。

二、馬總統應主動到案說明

事實上,馬總統如果真心「打擊貪腐」,不應只對親信涉貪喊話、道歉,更應該「以身作則」,對於自己涉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件,主動到特偵組說明,用行動證明「尊重司法」。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