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現場影音)


【主持人】陳傳岳/ 永社理事長、律師




【與談人】黃昆輝/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ECFA公投提案人




【與談人】黃舒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羅承宗/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
【與談稿】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點我)





【與談人】黃帝穎/ 律師




【問題回應】

徹查誰洩密給賴素如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4.1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11/today-o8.htm


週刊昨天踢爆,馬主席辦公室前主任賴素如的親信幕僚,「在檢調發動搜索前即獲賴指示,連夜趕回台北市議會及服務處,將賴指定的筆記本和單據帶走,並隨即在同一天深夜搭機離台。」若消息屬實,則恐有公務員觸犯刑法洩密罪,北檢應分案調查。

事實上,賴素如並非單純的台北市議員,她身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及中常委,顯屬總統級的權力核心,自有可能接觸國安、情治高層,因此究竟是誰洩漏檢察官「偵辦進度」給賴素如,使賴的親信幕僚可以事先至國外「隱匿罪證」,涉嫌洩密的公務員恐不只是北檢的辦案人員,也很有可能是情治單位對北檢「非法監聽」,進而將偵辦情資外洩。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居家監禁 有無法律依據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4.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09/34939050/


關於前總統陳水扁是否保外就醫的爭議,有提出以居家監禁為替代的方式,法務部則以法無明文為由來加以否定。只是依據現行法,到底有無居家監禁的法律依據,卻是一個必須檢討的課題。

居家監禁,顧名思義,即是將某人監禁於家中,以達成監控的目的。而就人類歷史來說,此種制裁方式起源相當早,從巴比倫出土的文物,即有記載將女人為居家監禁的記載。而在古羅馬時代,其《刑法》中,亦有將犯罪人拘禁於家裡或保安官家中的規定。來到中世紀末,最有名的居家監禁,即是教會對於伽利略的禁制處分,而此種掌控模式,也一直是共產或獨裁國家對付異議份子的懲罰方式。

賴素如涉貪的幾個法律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0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73726.html


一、前言

2013年3月北檢偵辦雙子星弊案,大動作搜索台北市財政局等單位,並兵分多路搜索國民黨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的律師事務所和議員辦公室,將賴素如帶回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這個「不畏權勢」之舉,獲得各界肯定。

二、賴涉犯最重無期徒刑重罪,馬辦不用搜索?

北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賴素如帶回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雖獲得各界肯定,但檢察官好像忘了搜索國民黨中央黨部。

三月三十一日自由時報報導,某位不具名的國民黨北市議員爆料,賴素如前年底為了替太極雙星白手套彭建銘護航,不僅在議會提案大砍捷運開發基金預算,換取捷運局修改規定,甚至要求當時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陳椿亮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向她報告,而面對記者查證,前捷運局長陳椿亮也證實「確有此事」。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認識公投:否決等於沒有做出決定


高涌誠

想想2013.04.08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698


當江院長拋出核四公投議題時,許多人都認為政府是想利用公投案通過的高門檻在命題設計上算計,然後以停建核四的公投案被否決為由繼續興建核四。不過,這個似是而非連政府都弄錯的觀念,其實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14號判決中早就得到釐清。

簡單講,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30條第1 項所指的「公投案的『通過』(即通過雙門檻:投票人數過半,有效票數也過半)」,包括兩種情形,除了同意票的「通過」外,如果是反對票過雙門檻時,也是「通過」,而無論同意或反對,政府都應該依「有效」的投票結果為一定的處置;至於第30條第2項所稱的「否決」則是指未過雙門檻的「『無效』公投」,而「無效」的效果與「沒有做出決定」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