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1月14日 星期一

金磚上的難民(0114推薦閱讀文章)


《媒體自由、言論自由》
(自由)蔣迪 以及火大的台灣大學生(葉昱呈)
(天下獨評)伊能靜,「境內」或「境外」?(吳介民)


《司法正義》
(自由)比貪污更污(邱炳進)
(蘋果)搞烏龍 多關5年 法官 檢察官 賠強盜90萬
(蘋果)首例追償司法官 「警惕作用大」


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伊能靜因支持南周在中國微博遭禁言(0111推薦閱讀文章)


《媒體自由》
(新頭殼)反媒體壟斷闖關 添變數
(新頭殼)NCC深夜記者會 力擋反壟斷法3讀
(新頭殼)獨立媒體有哪些?汪用和:維基揭密
(蘋果)反媒體壟斷踏出首步(江雅綺)
(蘋果)壹傳媒案 買賣5方需申報
(蘋果)內部民主化 反媒體壟斷根本(張智程)
(蘋果)反媒體壟斷三讀 馬喊卡
(醒報)廣電三法影響業者恐加速產業集中化

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對議題的愛 建立在痛苦上(0109推薦閱讀文章)

《媒體自由》
(新頭殼)壹傳媒案 901聯盟遞聽證程序申請書http://newtalk.tw/news/2013/01/08/32650.html
(新頭殼)公視新董事18日審議 龍:應記名投票http://newtalk.tw/news/2013/01/07/32631.html
(自由)旺中買蘋果 公平會今討論是否須申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9/today-life3-2.htm
(自由)南周見證反媒體壟斷之必要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9/today-o2.htm

《司法正義》
(台時)從國務機要費、特別費案看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羅承宗)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9.html
(台時)效率,因人而異?(何承恩)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01771
(自由)新北午餐慘案的一團大火(陳木城)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9/today-o8.htm
(極光)檢調護馬 提高檢舉獎金何用? (黃帝穎)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8530.html

從國務機要費、特別費案看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1.09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01724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涉嫌詐領研究計畫經費案,繼去年十二月起訴彰師大兩名教授後,日前再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中興大學、陽明大學、國防醫學院與台中教育大學四校共十二名教授、研究生。時值一○一學年第一學期即將邁入尾聲之際,彰檢的大動作起訴送給學界一個「步步驚心」的寒假賀禮。若其他地檢署用同一標準跟進,企圖於農曆年前清理積案的話,去年六月間某週刊「檢察總長認定上千教授貪汙、恐入獄」的聳動報導恐將逐步成真。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檢調護馬 提高檢舉獎金何用?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1.08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285178.html


一、前言

廉政署為鼓勵民眾揪出貪官污吏,決定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將領取檢舉獎金的規定,改為案件只要起訴就發出部分獎金,依現行最高獎金一千萬元計算,如果是檢舉觸犯重罪的貪官,只要案件起訴,檢舉人最高可領兩百萬元獎金。
       
廉政署好像展現「肅貪」決心,但在檢調包庇馬政府的現狀下,民眾對於馬政府貪官的檢舉獎金,恐怕是「看得到,領不到」。

不實核銷貪污罪起訴的疑問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1.0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08/34755760/

 
針對公立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來核銷國科會補助經費的弊端,彰化地檢署日前以貪污罪起訴數名教授,引起學界震驚。

關於不實核銷的情狀,若教授是受限於現行會計制度的框架,而僅是以假發票為款項挪用,則因《刑法》詐欺罪的成立,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因此,若所有款項並無落入私人口袋的情事,自無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不能以詐欺罪論處,而頂多成立偽造文書罪。則於此時,教授的便宜行事或為可責的對象,但更該歸咎者,恐在於僵化的會計核銷制度。所以,基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面對如此的情況,檢方實該對偽造文書的部分為緩起訴,並把精力集中於將經費納入私有者。

而在去年中,為避免各地檢署出現不同調的情況,檢察總長即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而統一法律見解認定,公立大學的教授亦屬《刑法》的公務員,若涉及不實核銷,則非僅是觸犯普通詐欺罪,而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而因此罪的法定刑在7年以上,行為人即無受緩起訴或緩刑之可能,一旦有罪確定,即注定入獄一途。

只是將公立大學的教授認為是《刑法》的公務員,顯已嚴重偏離2005年1月修法時,欲限縮公務員範疇的精神。因依據修正後的《刑法》第10條第2項,已將《刑法》公務員明確化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依此,公立大學教授並不具有任何法定職務權限,應已非《刑法》的公務員。

不該擴張法條解釋

但檢方卻認為,公立大學教授受國家補助,不僅受有公共事務的委託,且其對外採購亦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而亦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自應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授權公務員,若有涉及浮報經費,當可以貪污罪治之。

惟申請國科會研究計劃雖屬公務,亦涉及公益,但學術研究乃學者的自由,根本不具有任何公權力行使的作用,將之當成是一種法定職務權限,不僅無視於《刑法》已經修正的事實,更不啻是將學術研究的補助,當成是國家統制工具的一環,不僅荒謬,更嚴重侵害學術的自由。

如此擴張公務員概念的結果,還會產生一個矛盾,即私立大學教授若遇有相類似情事,則該如何處理?若認為其非公立,所以非公務員,而僅以背信、詐欺或偽造文書等輕罪處理,勢必有違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但若認為私立大學教授亦須擔負貪污罪責,不僅將公務員的概念無限擴張,且當初《刑法》欲限縮公務員範疇的修法目的,也將因此被破壞殆盡。

關於不實核銷補助經費,當然不能以所謂歷史共業為由,而免除一切法律責任,甚至是除罪化。只是檢方在訴追此類犯行時,卻不該手舉正義大旗,而任意擴張法條的解釋,這不僅有違《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更已超越立法者,嚴重違反了權力分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護多元民主,政府應駁回旺中併購壹傳媒案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


【現場影音】(點我)


一、前言

2013元旦,青年學生發動的「反媒體巨獸」運動在自由廣場跨年,這是股已形成近年最波瀾壯闊的社會運動,中研院院士余英時以書信聲援反媒體壟斷行動,高齡九十二歲的台灣史重量級學者、中研院院士曹永和也連署反壹傳媒併購案。目前已有李遠哲等九位院士,以及六百多位學者參與連署反壹傳媒併購案,呼籲大家一起捍衛台灣民主多元的言論自由空間。

事實上,媒體的集中化,將嚴重影響我國民主憲政的正常發展,當新聞自由受到限縮,多元民主的價值將猶如風中殘燭。

哈巴狗?瘋狗?民主的看門狗?




盧世祥
資深新聞工作者、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


【現場影音】(點我)
【現場影音2】(點我)


新聞媒體在正常國家,是促進並維護民主的重要支柱。台灣媒體經歷國家社會從威權轉向民主的時代,由於沒有進行轉型,以致不論基本角色、專業倫理或一般實務,近年都亂象叢生,其社會效應甚至「公害」遠大於「公器」或公益。影響所及,我們的民主化雖已二十多年,仍然處於半弔子的水準。更嚴重的,中國在謀取台灣的策略中,如今媒體戰是重要一環,沒有轉型正義的台灣媒體,也難以抗拒這一攻勢;最壞的情況,還可能成為幫凶,導致民主淪亡。

對一般公民來說,媒體理應準確並公平報導新聞,分析評論時事,提供各種意見或言論的自由而充分討論園地,並監督政府及權貴。夠水準的媒體,因此是公民耳聰目明,做明智選擇與決定所不可或缺,這又進一步決定民主的品質。

正因如此,民主先進國家,必定存在夠水準的新聞事業;新聞媒體的水準與表現,也決定了民主的層次。相形之下,威權專制當局或民主的敵人,也總是從箝制媒體下手,以愚弄人民並維持統治特權。台灣的黨國當局昔日被迫開放報禁(1988年)遲於黨禁(1986年),中國迄今沒有民辦的電子媒體,且極力限縮封鎖網路媒體,都是具體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