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2024永社年度感恩募款餐會(活動已結束)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鄭正鈐餐會 蔣萬安送禮 二人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3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61221859132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法律上,任何人不可以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國民黨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鄭正鈐藉萬人餐會造勢,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相似的案件,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也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而與鄭正鈐相似的是,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依據法務部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的案例(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蔣萬安贈送禮品案,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有當選無效的問題,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

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是「當選無效」!

陪審團正流行!

鄭文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政治/專文 2016.01.0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77ac632-9645-4e1f-947c-de50fa1c82ce



陪審團是一群6至12人的素人陪審員,不受法官控制與干涉地獨立審判,其主要工作是認定事實,對被告進行有罪無罪的審判。(圖片來源:民報/取材於網路


在2009開始提倡陪審團制度,當時沒多少人理解及支持。

後來遇到張靜律師與何宗勳,大家都有志一同,認為台灣的司法制度很有問題。像法官貪污的問題、恐龍法官的問題、司法受當權者操控的問題,以及輿論審判的問題等,以現行的制度及改革方向,都無法根本解決,因此認為有參考英美等國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必要,並共同成立「台灣陪審團協會」倡議此觀念。

沒想到今年已經變成總統大選的議題。因此,只要改革方向正確,一定會匯聚成為眾人支持的力量。

今天總統大選辯論會上,司法改革成爲重要的議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及親民黨總統候選人宋楚瑜,都同意司法改革非常重要且急迫;而且三人都認為,這需要以總統的高度進行改革才能成功。

這個方向是正確的,也慶幸三個總統候選人意見相近。不過就改革方案來看,一開始就分歧了。

朱立倫主張未來上台後,要立即推動參審制;蔡英文則主張執政後要積極研議陪審制、參審制的推動;宋楚瑜則主張推動全民的陪審制。

「陪審制」和「參審制」有何不同?

簡單講,陪審團就是一群6至12人的素人陪審員,不受法官控制與干涉地獨立審判。陪審團主要工作是認定事實,對被告進行有罪無罪的審判。如被告被判有罪,則刑罰交由法官認定。

陪審團審判從英國開始已經有千年歷史,在美國也超過四百年,全世界有超過五十二個國家採用,可說是全球審判制度的主流。

但是參審制,其實是一種「反改革的假改革」,是一種變相抵抗陪審團制度的假改革。這可以德國為代表。德國的參審,是由一位職業法官與二位參審員組成,共同就事實及刑罰一起審判。但是,難脫參審員受法官控制與干涉的困境,因此,被譏笑為點頭的參審員。

這種參審制,對法官貪污、恐龍、受操控,及輿論審判等問題,都無法真正有效的解決。只要看看越南及中國,都採用類似德國的參審制,就可以知道這種參審審判的素質了。

簡單講,參審就是假改革、反改革的代表。

因此,朱立倫所主張的參審制,大概又是另類的假改革;而宋楚瑜所主張的陪審團,因為較無包袱,應是正確的方向。至於目前最有勝選希望的蔡英文,則是尚待就任之後再「研議」陪審或參審,應該盡速就陪審團表態。

總之,陪審團或素人法官的觀念已成為大家可接受的通念了。

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萬人餐會算不算賄選? 律師這樣說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自由時報/政治 2016.01.02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59533

國民黨日前於新竹舉辦免費的萬人感恩餐會,律師黃帝穎認為,有構成賄選之虞。(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翻攝
黃帝穎引述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當年請客被判刑的紀錄,說明國民黨的萬人宴也違法。(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國民黨日前在新竹市舉辦「歲末年終感恩餐會」,席開上千桌,宴請上萬人,被指控涉嫌賄選,朱立倫在今天的辯論會中面對此問題閃爍其詞,律師黃帝穎表示,提供免費餐飲為候選人造勢,有違法之虞。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於今日的辯論會,砲轟國民黨在新竹舉辦的餐會,認為朱立倫應該要解釋,這場「萬人宴」究竟是尾牙還是感恩餐會,律師黃帝穎認為,朱立倫在辯論會中並未對此做出正面回應,且此活動公然替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造勢也是事實。

黃帝穎指出,從法律實務見解上,不論這場這場活動的舉辦名義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有「要提供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為候選人從事造勢或競選活動」,都構成賄選,此在法務部文件當中有所明文定義,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當年即因免費請客兩桌,被判刑定讞。

黃帝穎提到,法院在相關賄選的判決書中寫道,「提供免費餐宴之不正利益招待選民」、「假借『00尾牙』名義」,便可認定有罪;黃抨擊,朱立倫認為國民黨感恩餐會是尾牙的說法,屬於法院認定的脫罪之詞,因此今天不敢再提,「是怕被檢察官和法院打臉吧!」

不再說萬人宴是「尾牙」 朱立倫怕被法院打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2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53377743034


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舉辦千桌的萬人宴涉嫌賄選,朱立倫日前辯稱是「尾牙」,但在今天總統辯論會上被問到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朱立倫卻不敢正面回應。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只要提供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為候選人從事造勢或競選活動,不管餐會的名義是什麼,都可能構成賄選。朱立倫先辯稱是尾牙,今天又心虛,不敢正面回應,怕被法院打臉嗎?

朱立倫日前說國民黨團辦的萬人餐會是「尾牙」,但餐會現場提供免費餐飲是事實,只為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造勢也是事實,不管這個免費餐會的名義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都是賄選。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新竹市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且鄭正鈐也是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成員,應具主辦人身分,卻提供選民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這不是朱立倫假藉「尾牙」,或是感恩、聯誼等名義可以脫罪。

實務上,有許多提供免費餐飲,而被認定賄選有罪的判決,包括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因請客兩桌,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失去立委身分。

更明確的是,法院判決指出「提供免費餐宴之不正利益招待選民之方式,使受招待之選民於此次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被告…假借「00尾牙」名義向00餐廳訂席7桌,以規避檢調查緝…」(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選重訴字第1號)。因此認定被告構成公職人員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朱立倫辯稱萬人免費餐會是「尾牙」,應屬法院認定是「規避檢調查緝」的脫罪之詞,朱立倫今天心虛不敢再講尾牙,是怕被檢察官和法院打臉吧!

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魏應充與林益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5149

頂新劣油案一審宣判,曾任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主嫌魏應充獲判無罪,但該案衍生的案外案,頂新製油管理課專員江淑端,將總經理陳茂嘉等人赴越南大幸福公司查訪的資料和簽呈放在其車子後座,被彰化地院以觸犯「湮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演變成主嫌無罪,但員工協助滅證卻遭判刑的荒謬現象。

這樣的大咖主嫌無罪,但共犯的小人物卻被判刑的詭異判決,在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也有相同情形。林益世貪瀆案因行賄者陳啟祥自首,並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千三百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兩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因此「貪污部分無罪」,使得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魏應充是馬總統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販賣黑心油獲判無罪,但協助滅證的職員卻被判刑;林益世是馬總統的親信,也坦承在擔任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時拿了六千三百萬元,但法院判林貪污收賄無罪,送錢者卻被依「行賄罪」處罰,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就在林益世與魏應充的判決中,被毀壞殆盡!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美河市弊案 只抓小官 馬郝沒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30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30292165909

台北地院本週針對美河市案圖利日勝生公司,判決北府聯開處前處長高嘉濃十年徒刑、課長王銘藏四年徒刑,法院認定二人犯行致使台北市政府受五億餘元「權值損失」之損害,但此美河市弊案判決,有兩大違反「經驗法則」的問題,令人懷疑被判刑的小官,只是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郝龍斌的「余文」!

首先,這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決策層級豈是處長與課長可擅自決行,但目前司法只針對處長、課長進行追訴與判刑,馬、郝市府在美河市案「圖利」財團是事實,可是決策的首長卻未被究責,不符經驗法則,難昭公信。

事實上,媒體曾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可見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終導致北市府擁地99.24%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30.75%樓地板,嚴重損害全體市民的權益,此案雖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當時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只有處長、課長等小官被判刑?

再者,美河市弊案中,北檢查無北市府官員收賄或其他對價,因此處長與課長僅被依較輕的「圖利罪」判刑,但北市府官員沒拿任何好處,會有動機去「圖利」財團嗎?此現象顯不合常理,違反經驗法則。

從遠雄趙藤雄「行賄」馬總統任命的營建署長葉世文案中,可見官商互利、勾結的人性貪婪現象,但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北市官員竟然「好心」到沒有收受好處,「免費」圖利日勝生5億多元,這些明顯違反「經驗法則」的司法現象,令人嚴重懷疑被判刑的小官,只不過是馬英九、郝龍斌的「余文」。

慰安婦求償的現實與悲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12.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1230/36982515/

日韓兩國針對慰安婦問題,達成所謂「最終且不可逆的協議」,日方將提供十億日幣基金,以恢復慰安婦的名譽與尊嚴,並癒合其心靈創痛。惟此看似日本官方正式道歉的協議,實在迴避該負的法律責任。尤其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至今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二戰期間,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也成為法院無法貿然將責任歸屬於國家的重要原因。

請求權已過時效性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致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自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凸顯出日本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而這些身心已經遭受極大創傷的慰安婦,想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肯定也將抱憾而終。

如今,日韓雖已達慰安婦協議,惟南韓仍生存的慰安婦,嚴正拒絕此等毫無真切反省的道歉。也因此,我國外交部要求比照處理的聲明,既未解於日方在規避法律賠償責任,更愧對台灣的慰安婦老阿嬤們。

有錢就可以免囚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30

遠雄集團負責人趙藤雄,以認罪策略獲得免囚,暴露刑事豁免制度的粗糙性,與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片
遠雄企業負責人趙藤雄,對自己所涉及的行賄罪,不管第一審是有罪、無罪,於第二審全數為認罪。高等法院即因此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並繳交國庫兩億元為終,致引發刑不上有錢有勢者的質疑,也凸顯出目前刑事豁免制度的大問題。

現行刑事司法得以金錢換自由的顯例,是根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致受六個月以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根據此條文,每日折算的金額可為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此對有財力者而言,實屬不痛不癢;但對一般人卻可能是不可承受之輕。而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無力繳納罰金者,可提供六小時折算一日的社會勞動來抵刑期,卻已反映出財富差距所造成的司法對待歧異。

除了易科罰金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犯罪,檢察官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在為一到三年的緩起訴同時,可命被告繳交一定金額給國庫,以為公益之用。因此在經濟犯罪、環保犯罪等案例,檢方或被告就常會以此條件作為緩起訴的交換;甚至如魏應充涉及的混油案,原本也欲以高額的公益補償金來作為緩起訴的條件,但因之後的劣油案爆發,北檢才放棄此作法。顯見,以金錢換自由的殘酷現實,在我國並非少見,也反應在趙藤雄的緩刑判決上。

原本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僅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規定;但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則無處罰明文,致難以杜絕紅包文化。所以在 2011年,為了彌補此一法律漏洞,立法院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入罪化,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由於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除非為偵查機關所事先察覺,致得以監聽方式取得證據,否則只能於事件爆發後,藉由行賄者的供述,來定公務員的貪瀆犯罪。故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就規定有自首必免刑、自白必減刑或免刑的規定,以提供誘因讓行賄者與檢方合作。只是此條文,無須於起訴前與檢察 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而且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有認罪的事實,如趙藤雄的情況,法官就一定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此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而亟待修法以對。

由於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的刑罰本來就不重,在法條要求必減下,其宣告刑就會在兩年以下,致屬於刑法第74條第1項得為緩刑的範疇。而若考量短期自由刑應儘量避免機構化的監獄處遇,以及被告趙藤雄本身的年紀來看,對之為緩刑對待,並無太大疑義。

惟在緩刑宣告時,若基於再社會化之目的,當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命被告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公益義務勞務。但於趙藤雄案,法官卻選擇第4款,即要求其繳納二億元給國庫以為公益之用,且認為此舉有助於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的補償,就不免令人感到做作與虛偽。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民間流傳,似乎也藉由法院判決而獲得認證。司法總對於有錢有勢者,百般的照顧與顧慮,確實符合刑事法的種種規定;但此種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是否也能及於平民百姓,恐是更值深思的問題與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