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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死亡真能自主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專欄 2015.12.2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221/36966201/

立法院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其中最受矚目者,即是可預立臨終前,得拒絕或接受醫療的指示。藉由此等規定,似能因此減少醫療糾紛,更將治療權回歸病患本身,以來達於自主與善終之目的。惟真能如此嗎?

我國僅於2000年,為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制訂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故立法院此次制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就將保障的對象擴及於所有人。惟此兩法畢竟在本質與目的上,皆在保障病人的醫療意願,只是保護範圍有大小之別,故立法者稱,兩者不具有互斥或競合關係,致無庸規範何者為特別法之理由,恐會埋下未來適用爭議的危機。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只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得以書面預立生命終期前,想為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善終之指示。而據此法第9條第1項,預立的醫療指示,得包括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照顧計劃及核章,還得有公證人公證或兩人以上在場,再註記於健保卡,才算生效。如此縝密的過程,雖可避免任何人草率決定死亡之事,卻因程序過於繁瑣,致產生會有多少人,想先行預立指示的懷疑。

未強制要醫師遵守

尤其對已生效的預立指示,之後雖可變更或撤回,卻仍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人的生死難測,當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此預立的醫療指示,能否代表當下的真意,實屬未知數。 

由於預立醫療指示,乃屬瀕臨死亡前接受或拒絕醫療的事前同意書,故對於生命終期的界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第1項,就列有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難以治癒的疾病且無他法可為解決者等5款狀況。而因疾病與醫療的高度不確定性,此條文第2項即明文,須由2位具相關專科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才得以判定是否符合此等病況。如此嚴格與繁瑣的要求,當然在確保判斷的精確性,卻有很大的可能性,使預立指示者比未立者受有更長的臨終醫療,則所謂善終自主權,到底能有多少自主性,肯定又得打個大問號。 

更值注意的是,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師必須遵從預立的醫療指示,而仍須經由其專業判斷,以來對病患為最有利且適當的醫療措施。若果如此,則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裡,對於醫師遵從預立指示的醫療行為,而可免除民、刑事責任的規定,就顯得可有可無,致僅具有象徵性的意義。 

總之,無論有無預立醫療指示,醫療者絕不會放棄任何能救人的機會,原因無他,正在於生命權保障之絕對。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朱立倫辯稱黨產「已信託」 毫無公信力的推托之詞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20

各界質疑國民黨近日脫產逾14億元,朱立倫主席卻回應「國民黨黨產已經信託」、「國民黨黨產不是你的提款機」等語,但對照1990年代東德共產黨同樣以「信託」方式,成立超過160間人頭公司,以規避國家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朱立倫到21世紀還拿黨產「信託」當藉口,顯然是欠缺國際觀、歷史觀的推拖之詞,毫無公信力可言。

1990年代德國統一前,東德共產黨為了隱匿黨產,以「信託」的方式成立逾160間人頭公司,規避德國獨立委員會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因此在德國政府多次要求共黨履行說明義務後,德國的獨立委員會依法發動強制處分,搜索共產黨部等處所,扣押數份被列為機密的信託契約,這些假信託、真隱匿的財產移轉文件,是被法院認定為屬於黨產的關鍵證據。

德國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東德共產黨用「信託」方式轉移財產,目的就是規避獨立委員會的監理,讓黨產的主導權繼續由共黨掌控。相同地,中國國民黨雖辯稱黨產已信託,但實際上國民黨對黨產的處分並不透明,甚至在「信託」後,還能一年獲取新台幣29億元的驚人股利,足見國民黨假信託之名,卻實質掌控不當黨產。

以德國的制度與歷史為鑑,國民黨產絕非朱立倫辯稱「已信託」,就可以正當化其涉嫌脫產的事實,未來立法院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應參考德國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為人民與國家追討黨產,國家更要追究包括朱立倫在內等黨主席,涉嫌脫產、隱匿黨產的法律、政治責任。

趙董這一招 高招或險招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20

遠雄企業負責人趙藤雄對自己所涉及的行賄罪,不管第一審是有罪、無罪,於第二審全數為認罪。惟此看似招險之舉,對趙藤雄來說,卻是百利而無一害。

原本在貪污治罪條例裡,即第十一條第一項,僅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明文,但對於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則無處罰規定,致形成治罪的漏洞。所以在二○一一年,為了杜絕紅包文化,立法院就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入罪化,而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由於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除非肅貪機關事先察覺,致得用監聽方式取得證據,否則,就只能是在事件爆發後,找尋行賄者來合作。也因此,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就規定有自首必免刑、自白必減輕或免刑的規定,以提供誘因來讓行賄者願意與檢方站在同一陣線。只是此條文,既無庸得檢察官同意,亦無期間限制,故就算供述前後反覆且也無助於共犯犯行之證明,只要在判決確定前有認罪的事實,法官就必得為減輕或免刑,而完全暴露此等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致讓有心者有可乘之機,也與防杜走後門文化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致亟待修法補強。

另外,在可能面臨無罪的場合,被告承認犯罪,似會帶來翻轉有罪的危險,惟此機率卻幾近於零。以新竹眷改案來說,發生時間點乃在葉世文卸任營建署長後,則此等招標案,就已非屬其法定職權的職務行為,就算查有金錢或利益輸送之事實,也不具有貪污對價性,致不可能成立受賄與行賄罪,這絕不會因趙藤雄的自白而有所改變。畢竟,法官是依法,而非依被告反覆無常的證詞為審判。

總之,於貪瀆犯罪的場合,行賄被告的自白,不可能使其從無罪變有罪,卻使法官於認定有罪時,必得為減刑的結果。且就算未能獲得緩刑,但在行賄罪的刑罰不重且羈押期間可為折抵下,入監服刑的時間,肯定不會太長。若果如此,趙藤雄的認罪,看似險招,實無任何一絲風險。

2015年12月20日 星期日

紫光投資 美國也拒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2.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1930

中國紫光集團日前宣布將入股台灣封測大廠,並有向台灣政府施壓開放中資投資IC設計產業的消息,而我國經濟部原持開放的態度,但為了回應社會疑慮,已表示將嚴審紫光的投資案。事實上,因為紫光公司背後的中國政府背景,讓各國政府對此類投資,更加嚴格審查,尤其是具國家重要戰略價值的產業,國家更有嚴加保護的義務。

以美國為例,在今年七月間,紫光出價二三○億美元擬收購美國DRAM大廠美光科技,但最終被美國政府以多項理由擋下,而其中最主要理由就是「國家安全」,如果連美國政府都拒絕紫光投資該國的重要產業,台灣豈有輕言開放的條件?

全球各國基於國家安全的保障,對外國企業在國內參與投資或其他商業行為,都做了一定的限制,例如:二○○三年四月,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拒中資收購美國環球電訊;二○○三年,李嘉誠投資印度尼赫魯信託港口集裝碼頭開發項目,被印度內閣安全事務委員會認定由於該港鄰近印度南方海軍司令部,中資經營港口將導致嚴重的國家安全問題,拒絕中資投資。

相較於台灣,美國、印度並無遭中國併吞的疑慮,但仍對於中資防範萬千,理由當然是害怕中國的獨裁本質,會導致該國企業不依循正常的市場運作,而出現政治動機的投資與營運。而台灣受到的中國威脅更為直接,當然沒有理由輕言開放中資併購,隨便棄國家安全於不顧。

國民黨脫產 比照德國模式追回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9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441904596275

媒體報導中國國民黨近期出脫黨產,包括朱立倫主席陸續從黨產公司撥款九千萬元成立的三個基金會,以及中投公司台北三筆土地共一六五坪,依實價登錄換算金額是一億一一五○萬元等多筆不動產,國民黨恐出脫逾十四億四三八二萬元的黨產,而這些應還給國家與人民的資產,在國民黨脫產後,應比照德國立法,依法追回。

一九九○年德國柏林圍牆倒塌後數週,社會發現東德共黨已悄悄脫產,為此,德國國會通過立法,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以清查共黨的龐大黨產,而德國針對黨產清查的立法原則,包括:政黨對黨產金流與贈與有說明義務;以特權取得的財產,物歸原主後充公益使用;負責處理黨產的獨立委員會,職權相當於檢察官,有訊問、搜索、扣押證物等強制處分的權限。

東德共黨的黨產問題,與國民黨特權經營黨營事業及接收日產、國庫通黨庫非常相似,東德共黨統治東德近四十年,享有資產主要源自黨營事業及特權、獨佔的獲利,以及黨庫通國庫的不當利益,同時包括接收蘇聯不動產而佔有土地和建物等不動產近兩千筆,後由共黨成立近一六○間黨營或人頭公司。為此,德國獨立委員會以近十六年的時間清查及追討黨產,為國家和人民討回約十六億歐元(新台幣六百億元),確實還財於民。

簡單的說,人民眼看著國民黨產日益減少,該還給國家和人民的資產,恐又進到少數黨國權貴的口袋,我們為追回不當黨產,讓國家民主得以正常發展,台灣應比照德國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將國民黨已脫產的黨產一併追回!

「照亮司法還是崩解司法?--司法陽光網爭議探討」座談會

  在台灣,各界推動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往往發現:司法相關資訊的不公開,或只是片面的公開,是導致人民不信任司法的重要因素之一。

  對此,民間司改會於2015年11月17日宣布設立「司法陽光網」,公開司法官學經歷及獎懲紀錄,「嘗試建立一個公開資訊的平台,以期加強外部監督,作為法官法『評核制度』的補充」。然而,此舉一出卻引發司法院與法務部強烈抗議。

  由於「司法陽光網」的資訊均從公開網路取得,故有因資訊錯誤、內容誤植等情形而批評者;也有人則針對「媒體報導」過於煽動和片面,建議不宜由司改會主動於網站上彙整呈現。甚至部分檢察官、法官認為:『「司法陽光網」揭露個資,形同網路霸凌、傷害司法公正,無助於司法監督目的,違反手段與目的比例原則,即便修正後仍然是違法、應該完全撤除。』

  究竟「司法陽光網」真的能夠達成「肯定優良者,淘汰不適任者」的目的?民間司改會的舉措究竟有無違法問題?「司法陽光網」的下一步,提供即時回報APP,以對法官跟檢察官全面觀察,會否又引發更大的衝擊與爭論?除了民間單位的努力之外,司法機關本身,是否又能夠從這次的爭議當中,得到甚麼改革的方向與力量?

  永社與台灣法學會合作,舉辦本次座談會,邀請民間司改會、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各界人士,希望釐清爭議、給出建議,期待能夠為促進台灣司法的改革與進步貢獻一份心力。

  敬請報名:http://goo.gl/forms/a6Gwv5sxy6

  時間:12/20(日) 09:00~12:00
  地點:台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教室(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科技大樓站)
  主辦:永社、台灣法學會

  主持:許玉秀 / 前大法官

  與談:呂丁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邱文聰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孫健智 /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許旭聖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鄭文龍 / 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永社理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
     法務部代表(邀請中)

  (已確認之與談人依姓氏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開場、彙整、總結)15分鐘、與談人每人第一輪15-20分鐘、第二輪1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報名頁面:http://goo.gl/forms/a6Gwv5sxy6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542591722565548

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

國民黨急脫產?請問朱立倫745億元黨產流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8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陸續從黨產公司撥款9000萬元成立3個基金會,並由親信擔任基金會董監等職務,卻始終無法說明基金會董事及員工如何支薪?從事何種業務?更嚴重的是,媒體報導國民黨近期出脫的黨產總計14億4382萬元,包括:中投公司台北三筆土地共165坪,依實價登錄換算金額是1億1550萬元;裕台公司台中有六筆土地共1100坪,金額是7704萬元;彰化部分有17筆土地共7441坪,金額是3億4240萬元;帛琉飯店股票部分約8億1888萬元等。

請問朱立倫主席,國民黨是不是正在脫產,以規避未來「還財於民」?

朱立倫在2000年擔任「黨產小組召集人」時,稱黨產價值千億元,但對照國民黨黨產從2000年迄今剩200多億元,共已蒸發745億,朱立倫在競選黨主席的「歸還不當黨產」承諾,不只是跳票,現更遭社會質疑「脫產」,尤其745億元黨產在短短十幾年憑空蒸發,朱立倫必需說明745億元的流向,以及明年選後還剩多少「黨產」可以還給人民?

全世界民主國家,政黨有公平競爭的基礎,沒有黨產問題,因此明年台灣應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公開黨產細目,確實還財於民,才能維護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憲政精神,實踐轉型正義,而現階段要特別注意的,是避免國民黨脫產,讓原本要還給國家與人民的錢,進到少數黨國權貴的口袋!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王如玄涉嫌洩漏業務秘密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7


北檢偵辦軍宅案涉及的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昨天首度傳喚王如玄到庭,但除了上開刑事責任,王如玄公佈律師執行見證的契約內容,不只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另涉刑法洩密罪。

朱辦發言人徐巧芯為了回應立委段宜康對健安新城的質疑,於12月11日在臉書上PO出王如玄見證的「房地買賣契約書」,並說「…王如玄主委在記者會已經說過了,95年開始沒有投資眷改宅,財產申報上除了9戶投資、3戶自住以外,其他都是「沒買成的,或者不是眷改宅」。一、周OO:93年,周OO賣健安新城的債權給謝惠珍,當時王如玄主委是見證人,當然不可能購買。」,王如玄顯然把律師執行見證的業務內容洩露給當事人以外之人。

然而,《律師見證規則》第12條(遵守秘密之義務)規定很明確:「律師就其見證之文書內容,除法令有規定外,應有遵守業務秘密之義務」,除非王如玄能證明契約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公佈契約內容,否則依據刑法第316條規定:「……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束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王如玄因軍宅案洩漏見證的契約內容,不只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更已涉嫌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亦即,王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除非王如玄能證明契約當事人均同意公佈,否則恐再面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