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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檢察官圈選制 讓社會對司法失去信任

黃帝穎律師(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7.22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878/
(另有自由時報連結: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2402 )

檢察官蔡啟文(中)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兼任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蔡啟文檢察官說,因為看不慣太陽花學運時,帶頭衝行政院的魏揚遭「政治聲押」,才出來選檢審委員。而蔡檢察官質疑的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道出社會長久來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

一、法務部長圈選主任檢察官,逾越法官法授權

依據法官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關於主任檢察官的人事任命,由檢審會提出與缺額相同人數的名單,交由法務部長「核定」,部長若有意見,應將意見告知檢審會,並作成紀錄,依法再由檢審會重新提出名單。

但實務上,法務部依「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擅自訂定授權母法所無之任免程序,由檢審會提出一.五倍名單供部長圈選,形同讓法務部長有「圈選權」,逾越法官法第90條的授權。

法務部之所以用內部規則,賦予部長法律所無的「圈選權」,最大的可能在掌控檢察體系,讓政治力有更多介入檢察體系的空間,法務部長可以透過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掌控檢察官人事,一旦檢察官聽命於法務部長,法務部長又聽命於總統,就等於總統可以間接控制檢察體系,因此總統可以在檢察體系貫徹個人政治意志。但此種違法的法務部長「圈選權」,只會讓社會質疑個案遭政治干預,故而更加不信任檢察官。

二、北檢政治聲押魏揚,蔡檢質疑符合社會通念

蔡啟文檢察官認為北檢對魏揚的聲押,是「政治聲押」,法務部隨即發新聞稿反擊,痛批蔡檢「毫無證據、不明究理」,但蔡檢認為北檢政治聲押魏揚,符合社會普遍認知。

2014年3月學運期間,馬總統在3月23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公開定調學生違法,不具偵辦權限的馬總統對國際媒體指責學生「以違反法律的方式,佔領立法院議場」,北檢隔日逮捕魏揚後,即採取與馬總統相同的強硬立場,就算學生只是涉犯輕罪,且罪證不足、無羈押必要,北檢仍無視「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以「濫權聲押」向馬總統表態。

尤其甚者,馬總統在接見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時,針對學運進行批判,馬說學生從3月18日起占領立院,3月23日也有部分學生與群眾,還攻占行政院約9個多小時,破壞門窗、闖入辦公室,警方當然只能依法強力驅離,警民都有受到輕傷。馬還強硬表示,對毀損公物、強佔公署、妨礙公務的行為,一定依法處理。馬總統公開定義學生違法,甚至不惜拿出戒嚴時代、現已廢除的法令「強佔公署罪」,指摘學生犯罪,馬總統對學運的政治力道,不言可喻。

無獨有偶,無權干預個案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去年4月7日到新北地檢署進行業務視察時,公開嗆聲太陽花學運,指控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甚至說「學生跟暴民並不是不同的分類,暴民不暴民是看他的行動。學生或是黑道,那是他現在的身分,法律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身分」,顯見不具個案偵辦權限的馬總統與羅瑩雪,已公開對學運定調為「違法、暴民」。

因此,北檢檢察官就算沒有證據,也要認定魏揚涉犯聚眾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煽惑、毀損、侵入住宅等罪,且有串證之虞為由,而濫權聲請羈押。

但稍有刑事訴訟經驗者皆知,北檢指控魏揚妨害公務等罪名都不是重罪,且證據顯示魏揚並非策劃者,事前也不知情群眾要攻入行政院,而是透過通訊得知活動,臨時趕到行政院,因有社運經驗而在場主持,希望以非暴力抗爭方式進行活動,如此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根本不可能聲押,但北檢卻濫權聲押魏揚,唯一合理的解釋,也只有「政治因素」。

綜上,北檢若回歸刑訴法,拒絕政治力干預,依法就不會聲押魏揚,蔡啟文檢察官質疑的主任檢察官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點出社會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

酒駕連坐不可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8.1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815/36723280

台北市政府正研擬酒駕連坐處罰及於監獄試辦酒精戒斷治療,以防止酒駕傷亡一再發生。如此的措施,是否能帶來實際的防治效果,不得而知,卻得面臨適法性的挑戰。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之行政事務者,地方行政機關得制訂處以行政罰之法規,若處罰鍰,則以10萬元為最高額度,故北市府對酒駕的同車乘客,自可因此訂定懲罰的依據。只是對於此種處罰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若無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或市議會通過的條例為授權,市政府也不能擅自制訂連坐處罰條款,否則,就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

而就算北市府得到法律或條例的授權,致可訂定連坐處罰的法規,惟與酒駕者同車之乘客,或有未能勸阻酒駕之情事,但此等不作為是否該被法律歸責,致打破處罰止於一身之原則,實有相當之疑問。

無限延伸顯得荒謬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同車者該負起連帶責任,則基於相同事務該為相同處理之理,是否也該將處罰對象,及於賣酒與勸酒者?若無限延伸此等原只該屬於道德義務的連帶責任,恐就該將酒品列為違禁物,致顯得荒謬。

至於對酒駕再犯者採取入監戒酒之作法,是否就較有正當性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項,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故對於酒駕再犯者的戒斷治療,似可以此為依。

只是對被告施以禁戒與否,乃須由法院於具體個案為衡量,尤其酒駕再犯者,是否皆能合致於所謂酗酒成癮,實有相當大的疑問。若法官認定無法該當此要件,致未宣告禁戒處分,執行刑罰的機關,自也不能逾越權限,致為酒精戒斷治療。而就算法院宣告對被告施以禁戒,但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第1項,關於保安處分的執行處所,必須與監獄有所區隔。也因此,選擇以監獄來為酒精戒斷治療之處所,實已把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功能完全混淆,更嚴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法律正當性遭質疑
這幾年,因受到酒駕者必須嚴懲的社會氣氛所影響,不僅立法者將刑罰加重,檢察官、法官對於酒駕,尤其是再犯者,也越來越不敢動用緩起訴、緩刑等的對待。

如此的結果,並未讓酒駕者減少,卻有違輕罪應為轉向處遇的刑罰目的,更加劇監獄人口的爆炸。而如今,主事者又想以連坐處罰與獄內酒精戒治等措施來解決酒駕問題,不僅是急就章的治標之道,更留有法律正當性的質疑。

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日本的慰安婦訴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79f7602-caf9-4412-a7c5-26fee1cc6c6b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日本首相安倍將在8月14日,發表戰後七十週年的談話,其仍會延續之前,村山與小泉首相於五十與六十週年的謝罪聲明。只是不管安倍談話內容為何,一個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的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目前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當時,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安倍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惟這種將部隊與經營者的責任相互切割,恐只是掩耳盜鈴的說法,卻成為日本法院難以歸責的立論基礎與盲點。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必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的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賠責任的存在,而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故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惟值注意的是,在眾多的敗訴判決裡,於1998年,由山口地方法院所做出的關釜裁判中,卻相當例外的判決原告勝訴。此判決最主要認為,根據國家同一性之理,現在的日本政府自然必須承繼舊政府的責任,因此富有謝罪與賠償之責。只是此等義務,必須藉由立法來實現,則在立法不作為的情況下,國家自該負起賠償責任。由於此判決肯定了現在的日本政府,必須對慰安婦的賠償等問題負起作為義務,則在國會應作為而不作為下,原告請求自然成立。惟此等稍微符合現代人權觀念的判決,最後還是遭上級法院廢棄,致僅具有曇花一現的作用。

在1970年代,電影「望鄉」,即相當寫實的描述日本軍妓的不人道待遇,而在此片的結尾,當女記者找到這些軍妓所埋葬的南洋叢林時,驚訝發現,所有墓碑皆背對著日本,似乎默默的在對祖國發出最無奈,也最淒涼,更是最悲哀的呼喊與抗議。相對而言,其他非屬日本籍的慰安婦,即便身心已經遭受極大且難以回覆的創傷,卻仍秉持一種堅持及勇氣,飄洋過海來到日本提起訴訟,以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只是在法院的保守性格以及種種訴訟的本質缺陷下,肯定也將抱憾而終。

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賄選官司 法官迴避到何時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60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針對其當選無效之訴,第三度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是否在拖延訴訟,實已不言可喻。而在台南市議長一職,引起如此大的府會爭執下,要依據法定程序令其去職,卻也有相當大的難度。

從去年底開始,台南地檢署即針對台南市議會議長的賄選案進行偵查,並於今年起訴。而現行的地方制度法,並無特別針對地方議會議長,在如何的情況該被解職或停職的規定,故關於議長涉及刑事案件的去留問題,就只能根據議員的解除職務規定。

惟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議員因涉及犯罪,僅限於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才能因此被解職。尤其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關於議長投票行賄罪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也因此,李全教即便被以賄選罪起訴,但在審理期間必然漫長,致判決確定之日遙遙無期下,其議長身分就算充滿爭議,卻也難以撼動。

至於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的樁腳因涉及賄選,而遭檢察官起訴,即便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檢察官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類如當選無效的選舉訴訟乃以二審為終結,且各審法院必須在六個月內為審結。甚至根據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三項,就算當選人所涉的投票行賄罪判決無罪,亦不影響當選無效確定判決之效力。凡此規定,似可用以儘速解決台南市議會議長的地位與去留,並可因法院的明確判決,來間接解決目前台南市的府會爭議。

只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當事人只要聲請迴避,案件就必須停止審判。而雖然法官認為當事人顯在延宕訴訟,可不為停止審判,但類如此種涉及議長去留的訴訟,法院為了免於當事人指為政治打手,必然不敢貿然進行審理,這樣的結果,就易使聲請迴避成為拖延訴訟的重要手段。則原本選舉訴訟必須速審的目的,也肯定被破棄。

非典型空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892

二○○七年八月天,代表國民黨角逐總統職位的馬英九陣營提出諸多政見,包括:成立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彌平縣市債務黑洞;成立觀光基金,協助發展地方特色景點,提昇觀光業水準;成立產發基金,協助活絡地方特色產業;提出海岸解嚴,仿美澳放寬海空域管制,讓台灣海岸能像黃金海岸、佛羅里達般發展。馬英九甚至引用美國民權領袖金恩博士名言,宣稱「我有一個夢,怎麼把台灣打造成世界華文中心」,豪氣干雲。

二○一一年八月天,代表國民黨尋求連任的馬總統陣營大打「在地經濟」政績牌,舉出米酒降價、鳳梨酥熱賣,以及ECFA簽訂後石斑、工具機出口產值增加等事例,做為在地經濟發光例證。同時亦提出提高基本工資,勞保年金、國民年金,放寬社會救助門檻等政績,以博取選民青睞。

今年八月天,代表國民黨角逐總統職位的洪秀柱陣營在「非典型」策略下,作風迥異。其競選網站「THE WAY道路」主要內容僅為行程與新聞稿,沒有政見政策欄位。從新聞稿裡勉強歸納,迄今僅見如漁用油補貼、自經區、文資法立法等被動、零散政見。若與蔡英文競選網站「Light Up Taiwan 點亮台灣」內設有政策談話專區相較,高下立判。

代表執政黨參選總統,洪秀柱表現良莠與國民黨存亡緊密連結。真正的「道路」應是打場有格調、政見決定勝負的優質民主選舉。一味逞口舌之快的「非典型」戰法,可以休矣!

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北檢只辦學生 就是政治追殺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288

圖為反課綱學生團體7月22日包圍教育部,抗議學生點起燭火,排成黑傘形狀,讓教育部官員看見學生心中那把對教育的熱火,展現守護台灣教育決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學生撤告,但台北地檢署卻主動偵辦學生,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罪等部分續行偵辦,相較於教育部課綱議程涉及「偽造公文書案」,北檢遲遲不辦的消極態度,明顯有差別待遇。

回到強制罪的法律要件,北檢若要追究學生的強制罪責,則辦案必須一視同仁,對於警察扣押三名記者採訪工具、限制記者對外聯絡及干預人身自由等更加明確的強制犯行,北檢應一併偵辦,不容選擇性辦案,踐踏執法的公正性,無視警方戕害「新聞自由」。

事實上,學生遭教育部提告侵入住宅及毀損兩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是檢警辦案的案由,撤告後依法只能為不起訴處分,但北檢不甘教育部撤告,自行認定有多名學生涉拉扯教育部人員,涉及強制罪,主動對學生偵辦。

北檢如果秉持相同的偵查標準,三位記者採訪學生抗議教育部微調課綱的新聞時,隨著現場動態的發展,進入教育部採訪學生的和平占領行動,並未違反新聞倫理,況且記者並未進入部長辦公室,只是在外發稿,但警方明知三人為記者,卻以現行犯逮捕留置、切斷對外聯繫、限制人身自由,嚴重妨害新聞記者行使採訪之權利,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構成刑法強制罪,北檢要辦「強制罪」應公平公正,不要只敢欺負學生,卻公然包庇違法的官員!

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4天微調 5天撤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08758

黑箱課綱四天就可以過關,撤告拖了五天才做,對於奉承上意,吳思華(前左背對鏡頭者)的效率可高了。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上週教育部長吳思華向社會承諾,將對學生及記者「全面撤告」,但遲至第五天才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撤告,對比教育部違法「微調課綱」的關鍵四天,行政效率明顯有雙重標準。雖然吳思華承諾撤告,教育部公文卻跑得心不甘情不願,一小時內可以完成的遞狀程序,在媒體不斷追問下拖了五天才完成,但對於奉承上意的違法微調課綱,教育部卻是五天內就可以辦好。

去年一月二十四日檢核小組將《課綱微調修正草案》送進教育部,隔日(二十五日)教育部隨即召開高中分組會議,其中公民課綱未經合法表決同意(教育部除不敢提出會議錄音證明外,北檢更傳喚當日開會之教師到庭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足證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顯屬不實,形同偽造公文書。

最嚴重的是,教育部在一月二十七日課審會議程,以「偽造公文書」載明高中分組會議十五比八「同意」公民課綱微調,短短四天時間,教育部將課綱從檢核小組送到高中分組會議,最後以「偽造公文書」送進課審會通過課綱微調,種種程序、四天就可以辦好,而對學生撤告拖了五天才勉強完成,教育部的行政效率明顯雙重標準!

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逾越民主期限的「生產力4.0方案」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4ccde55-6194-46ef-a783-d25bfb5ee3ac

距離毛內閣下台僅剩7個多月,馬毛版的「生產力4.0方案」最多也只能推行半年。此時行政院居然跨越下任總統任期,甚至刻意提出恰好涵蓋下任總統最長任期8年的「9年計畫」,其中究竟有何政治意涵,頗耐人尋味。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行政院毛內閣日前端出「生產力4.0方案」,藉此宣示我國積極搶搭「第4次工業革命」列車,預計9年內要讓4成製造業產值、5萬家廠商跨入4.0階段。 為達成此目標,初估政府9年內將砸下360億元,甚至不排除加碼云云。政府帶頭協助產業拼經濟,看似美事一樁。但只要在這些高深的財經詞彙裡捉住「9年360億」這個關鍵詞,即知箇中問題所在。

首先從「權」的觀點來看,如所周之,行政院毛內閣乃總統馬英九所任命,民主正當性全部來自於民選總統,其權力保存期限與本屆總統同進退,最長也只能到明年5月19日而已。明年5月20日新總統上任後,要不要繼續承接此方案?該選擇什麼關鍵領域?用什麼方式扶助產業?…這些重要的經濟發展事項當由新總統所任命的新閣揆進行政治判斷,屆時權力已過期的前總統馬英九、前閣揆毛治國已無置喙餘地。距離毛內閣下台僅剩7個多月,馬毛版的「生產力4.0方案」最多也只能推行半年而已。此時行政院居然跨越下任總統任期,甚至刻意提出恰好涵蓋下任總統最長任期8年的「9年計畫」,其中究竟有何政治意涵,頗耐人尋味。

其次從「錢」的觀點而論,政府的錢來自納稅人而來。納稅人究竟容許政府每年砸下多少稅金來挹注產業發展,端視每年國會預算案審議情形而定。2016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乃馬政府任內最後一次編列的總預算案,也是馬政府在預算面上落實「生產力4.0方案」的最後契機。至於明年5月以後,2017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是否仍保留此經濟方案?領域是否維持?金額是否下修?完全取決於新政府與新國會的政治判斷。換言之,馬政府能主導掌握者,只有2016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的相關經費部分。至於其餘8年砸下數百億的財源承諾,屆時恐怕將淪為無法兌現政治芭樂票。

在民主憲政政治體制下,政府權力來自民意的託付,且附有保存期限。無論行政或立法均只能行使到任期結束為止。現任政府沒有權力幫未來的政府作決策,未來的政府也無義務幫過去政府的決策背書。感謝行政院「生產力4.0方案」的錯誤示範,為我們上了一堂寶貴的公民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