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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黨產」卡住朱立倫的2016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5785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於是否參選2016年總統大選,多次重申會把市政工作做好、做滿,但國民黨立委積極連署拱朱,讓外界仍將朱視為2016年的可能人選,朱立倫日前被媒體問到「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他與記者對看後苦笑,接著沉默約4秒鐘,才尷尬地說:「好,謝謝!」。

社會都知道,當年馬英九講了200多次不選台北市長,結果還是參選台北市長,並且連任;馬英九承諾當總統不會兼任黨主席,結果馬總統兼任黨主席,而且還連任3次;馬英九承諾黨產歸零,結果國民黨迄今一樣是全球最富有政黨。

因此,社會將拿朱立倫的「誠信」,與馬英九比較,看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朱立倫日前出席公益演唱會活動時,媒體詢及「帶職參選」2016的可能性,朱再次強調,會把市政工作、主席工作做好,從第一天到現在已經講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講第100次吧!但除了2016參選與否,社會將優先以朱立倫競選國民黨黨主席「不當黨產歸還國家」的承諾,檢驗朱立倫的人格與誠信。

依據2014年內政部公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資料,國民黨在2013年的擁有的黨產高達268億41萬303元,而這只是帳面上的數據,專家推估真實的國民黨黨產,恐是帳面上的數倍。事實上,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光是股利收入一年就可高達29億元,超過全國所有政黨收入的總和,這是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根源,是台灣民主之瘤,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時,承諾「不當黨產歸還國家」,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就是檢驗朱立倫「誠信」與人格的指標。

正常的民主國家,政黨公平競爭,是民主憲政運作的基石,但台灣民主卻長年受到國民黨產的傷害,以2013年為例,國民黨有268億41萬303元財產,民進黨只有4億6709萬196元,最大在野黨的資產連國民黨的零頭都不到,國民黨公職彷彿有用不完的資源可以打選戰,這樣的不當黨產,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嚴重傷害台灣民主,因此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改革的指標法案,朱立倫所率領的國民黨立委,能否通過政黨法等陽光法案,以制度解決黨產問題,與2016年朱立倫是否「背信」新北市民一樣,都是檢驗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的標準。

總統「偷偷出國」的風險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5921

總統馬英九24日搭乘華航專機前往新加坡悼念前天凌晨過世的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姚介修攝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於廿三日辭世,據報載,馬英九為了順應星國的「強烈要求」,因此決定僅派遣代表出席國葬,自己則是以「私人身分」,於昨日搭乘「華航」特別航班而非空軍一號,前往新加坡弔唁致哀,中國也不意外地立刻吃馬豆腐,宣稱「李光耀生前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將馬英九奉為圭臬、宣稱走得下去的「九二共識」打得一文不值。

而馬英九的這趟私訪行程,在星國眼中似乎是個大麻煩,因此才要求馬要「低調」,不過這一「低調」卻低到國人全然不知,就連總統府在馬私訪期間也都不願證實總統本人究竟何在,也令網友為之氣結,隔空對馬喊話,要求其不得利用國務機要費來支付交通及奠儀等相關費用。

國務機要費事小,這趟私訪已確切證實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也就是說,這位肩負數十件刑案的潛在被告,目前仍躲在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下,但馬英九有沒有可能在卸任前再度利用私人行程出境以規避卸任後的刑事訴追?因此,國會應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藉以嚴格控管擬卸任元首的出境行程!

Control of Judicial Yuan is in Ma’s hand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3.2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3/24/2003614265

Fou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will complete their terms in September, and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is preparing its nominees to fill the vacancies. If the legislature approves all four, then all 15 grand justices wi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the same president,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Unfortunately,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counteract this situation.

Article 5 of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Among the grand justic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in the year 2003, eigh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hall serve for four years. The remaining grand justices shall serve for eight years.” The objective was to create a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to allow the appointment of grand justices during each presidential term and thus avoid an over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e problem is this system broke down in 2008.

In 2007, the eight grand justices completed their four-year term.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which was then in opposition, rejected four of the nominees. When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in 2008, he immediately nominated and won approval for four candidates.

Before it was amended early last month, Article 5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組織法) stated that their term should be completed at the end of the original term, which means that they should step down in September. So far, however,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has made no preparations to nominate replacements for these four judges, disrupting the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Even worse, in 2010,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tepped down because of a bribery case involving several High Court judges, and Ma had to nominate two more grand justices.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staggered office terms, these two justices should have stepped down in 2011, but because Ma did not appoint any replacements; the two continued on as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grand justices. The irony of ask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is un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is quite obvious.

Faced with this constitutional chaos, the public cannot pin its hopes on the authorities, and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Judicial Yuan itself will provid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only way to resolve the issue is for the public to initiat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However, according to Article 5 of the act regulating case handling by grand justices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it is only in cases of il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when legal action has been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aw on which the final verdict is based migh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tha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an be requested.

These are severe restrictions, and so long as a verdict has not been finalized and every avenue has not been exhausted, there would be no grounds for requesting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f this difficult situation cannot be resolved, it might be possible to ask the court,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71, that the trial be suspended and to reques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However, the decision to do this rests with the judge, which creates a factor of uncertainty.

Moreover, even if the judge were to file a request,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get an impartial interpretation if the grand justices that are also interested parties do not recuse themselves from the case. This clearly show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will break down if the legislature accepts all the grand justice candidat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宗教王國 法外之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5799e8-8f8d-45b5-8e09-f13d01a9da37

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不是一件簡單任務。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從內湖開發案爭議為契機,有關慈濟基金會特權辦學、施壓媒體等諸多爭議,近來廣受社會關注,尤其是財務黑箱、勸募資金流向不透明的質疑,更是成為輿論聚焦話題。

若從收入面加以觀察,營利事業與宗教團體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依賴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而取得對價,獲取利潤;至於後者,則常透過傳講者要求或鼓勵信眾履行「有利教務發展之行為規範」,並獲得宗教發展所需的財物或利益。

蘇銘翔律師在其2002年所著《「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以社會利益說及政教分離為理論基礎》碩士論文即舉例指出,如佛教則常透過法師傳講六道輪迴及三世因果論要求信徒供養法師、興建佛寺以於今生獲得福報,來生轉世成為智慧富貴之人。若干新興宗教亦販賣蓮座、靈骨塔或發光照片等具有使親人亡靈超生的法力,以使信徒出資購買。

至於基督教,則常透過牧師傳講聖經瑪拉基書第3章第10節「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要求信徒必須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所屬教會。無可諱言,透過來自於信眾無對價關係的勸募,乃所有宗教團體的帳本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目前規範宗教的相關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而且是1929年在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2004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顯見我國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遺憾的是,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大抵對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一向抱持消極曖昧態度。於本屆立法院完成審議相關草案的可能性,恐怕也微乎其微。

持平而論,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任務。尤其在台灣「三步一廟」、「五步一堂」、「大師滿街跑」的特殊東方風土環境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管理乃至透明化,更是超高難度的挑戰。

誠如已故公共政策學者孫本初教授2004年所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初探:以慈濟功德會發展為例〉(人事月刊,第39卷第3期)一文深入剖析,在西方基督教之性惡論傳統,使得政治結構設計多採取分權制衡體制,以限制獨裁者出現。而非營利組織的出現,雖然給予免稅等待遇,但同時也將其透過法令納入政府的管理中。

在東方,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神聖化的角色,在人民厭惡政府管理的傳統中,非營利組織常常挾其神聖性而試圖脫離政府的管理,形成自己的宗教王國。承此,為何宗教團體法長期陷入立法怠惰困境?答案恐怕與宗教團體強大的「政治遊說力」脫不了關係。

孫本初教授語重心長提醒:慈濟在證嚴法師指引下,確實扮演福國利民角色,惟其畢竟需要主事者高度道德情操。針對類似組織實不能仰仗人治之慈悲,而應將其導入政策規範當中才是,否則恐怕難以杜絕假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者。大哉斯言矣!沒有一部規範完善的宗教團體法,類似爭議只會繼續滋生,直到永遠。

法院體制:被遺忘的憲改課題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6517



查閱立法院議事系統,截自本月23日止,本屆立委連署提出的憲改草案總計15案,其中涉及憲法本文的提案有4案,其餘則為增修條文的修改。另外就內容而論,目前觸及的憲改課題大抵包括:降低投票年齡、人權條款擴充、降低修憲門檻、廢省、廢考試院、監察院、增加立委席次、立委得兼任官吏、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修改增修條文前言…等。在這波可謂琳瑯滿目的憲改提案裡,一向飽受民間批判、公信力低落的法院體制,究竟應如何妥善變革為妥?這個重要的憲改課題,迄今遲遲未見主要政黨乃至立委提出高見。

現行憲法第77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78條亦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制下,所謂「司法院」質變為只掌理法院行政業務,這種情形非但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意旨不符,更導致法院行政長年凌駕法院審判的怪現象,進而使人民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再者,由於司法院並非審判機關,另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使終審機關成為「多頭馬車」,欠缺單一的終審機關,法律見解不易統一,徒增加人民困擾。此外,憲法本文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但並未明定設置憲法法院,使大法官解釋憲法仍採會議形式,不易呈現司法權的審判功能。況且現行憲法對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效力等都未明確規定,而是委由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這裡的「憲法沈默」也形成立法權不當干預違憲審查權的漏洞。

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揭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內涵。在我國當前憲政架構下如何確保法院獨立性,賦予法院制衡行政、立法的妥適權限,進而建立切合台灣現況的違憲審查機制,這一點當為不可忽略的憲改課題。

至於具體的憲改方向,筆者提出如下建議:首先應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摒除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弊端。其次,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設計,雖然在美國總統制下,司法審查採分散制,各級法院在審理個案時,均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得不予適用違憲法令。但在第三波民主國家中,大多數國家設置憲法法院。在我國場合,憲法法院仍有設置必要,以發揮民主轉型期間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功能。

最後附帶一提者,我國近70年來法制上慣以「司法」泛指院、檢兩方,使得法院系統與檢察系統產生糾葛不清的複雜關係。迄今為止各級檢察署的中文全銜仍冠以各級法院之名(如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但英文稱謂卻又刻意跳過法院不翻(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以免貽笑國際社會,即為例證。為了澈底導正長久以來錯將權力分立體制下屬行政權的檢察機關混入法院的誤謬,未來在修憲時應勇於揚棄「司法」用語,而以「法院」加以取代。

2015年3月24日 星期二

從華倫到林輝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3.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aac6871-6958-43fe-a0ac-baa5a5f7f76d

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引起公民團體質疑,當事人也發表聲明,陳述自己在美麗島事件時,擔任軍事檢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如此的聲明是否能釋各界之疑,不得而知。惟從美國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華倫(Earl Warren)的事蹟,或可給予我們一些啟發。

華倫早年,因擔任鐵路工的父親遭強盜殺害之故,自小即存有嫉惡如仇的個性。而在其取得柏克萊大學的法律學位後,即進入檢察體系工作,並以訴追組織犯罪而聞名,也因此得以爬上加州檢察總長的位置。而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美國國防部以日裔可能配合母國從事間諜行動為由,而提出隔離日裔美人的計畫。華倫身為檢察總長,對於此等帶有族群歧視的作法,不僅未為反對,還挺身支持,甚至配合執行此政策,雖得以成就競逐加州州長之目的,卻也留下反人權的烙印。

二次大戰結束後,即便有人不斷質疑,華倫卻不曾對其過往種族歧視與隔離的作為有所道歉。而在1952年,華倫準備更進一步,角逐美國總統大位,卻因在共和黨初選,遭遇聲望比他還高的戰爭英雄艾森豪,其即以退出初選來換取將來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位置。而在艾森豪當選後不久,因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台灣習稱院長)出缺,即依照此協議來為任命。而因華倫在二戰時所展現的極端保守氣息,似能符合共和黨的理念與政策,所以艾森豪也認為此等交易,絕對是最正確的選擇。惟就在華倫上任後不久,最高法院即推翻了「隔離且平等」(Separation but Equality)這個著名的判決,也從此開啟了華倫法院所代表的自由、人權與前衛傾向,致與之前的保守作風截然不同。艾森豪也因此感嘆,任命華倫乃其人生所犯的最大錯誤。從此歷程,既凸顯出最高層級法官的任命所存有的高度政治性,更反映出人格的複雜與可變性致難以預測。

而觀台灣過去的戒嚴時代,不僅言論自由受到嚴密的管制,更完全否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權。若有如美麗島事件般,敢於衝破如此的枷鎖,亦被以強盜、匪徒視之,致得依懲治盜匪條第2條第1項處以極刑。甚至根據戒嚴法第8條第1項,於戒嚴時期,若觸犯此等罪名,就算是一般民眾,亦是由軍事機關來起訴與審判。而以林輝煌於警總擔任的軍事檢察官來說,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或於法庭的論告,必是基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則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不罰,似不應對其有所究責。

不過,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對於違法的上級命令,下級公務員並無服從義務,若不拒絕而仍執行,是不能因此阻卻行為的不法性。而此依違法命令執行不得排除違法的原則,也為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訂的羅馬規約第33條所確認。依此而論,林輝煌雖僅是擔任位階極低的軍事檢察官,但面對迫害人權的違憲法律與命令及本於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理應慨然拒絕,若仍聽命行事,實就得負起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是法的應然,有時只是個理想,致與實然面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是以美麗島事件當時的軍事審判體制,任何案件的訴追,皆須由上級長官來核准與掌控,軍檢能有多少獨立辦案的自由,實得打個大問號。甚且於其個人,亦會面臨拒絕服從所可能帶來的不利風險,致陷入嚴重的義務衝突下,林輝煌於美麗島案,恐只能以棋子或工具視之,要說是殘害人權的共犯或劊子手,顯也太過。

只是不能對林輝煌為法律究責,卻不代表其必能適任大法官一職。尤須特別關注的是,因其長期服務於司法行政部門,是否太習慣於官僚體制,致已養成一種唯命是從的威權性格,而與大法官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本質相扞格,肯定得受到最嚴格與嚴厲的檢視。此外,由於台灣未曾有過轉型正義,故也不知有多少司法人員曾服膺於獨裁者的意志而非法律。也因此,如此以放大鏡般的檢驗標準,也應適用於其他被推薦為大法官的人選。

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全國憲改聯盟318成立大會 【會後新聞稿】

時間:2015/03/18 (三) 上午10:00-12:00
地點:NGO會館 演講廳(青島東路8號)

流程
10:00-10:05 開場
10:05-10:30 貴賓致詞
10:30-10:35 發表成立宣言與團體簽署支持(呼口號與四大訴求)
10:35-11:05 加盟團體代表發言(呼口號,與四大訴求)
11:05-11:15 全憲盟籌組過程報告
11:15-12:00 召開全憲盟工作會議


全國憲改聯盟318成立大會
【會後新聞稿】

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於今日(3月18日)早上10點於正式成立,由近40個團體發起,現場並有20多的公民團體出席大會,並邀請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與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以及尤美女、李應元、李俊俋、劉建國、鄭麗君等多位提案立委參與討論。現場公民團體簽署成立宣言。成立宣言中,重申今年2月10日啟動籌備時提出的四項訴求:

1、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
2、廣徵憲改提案清單
3、擴大各界參與,建構憲改平台
4、要求各政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承諾支持修憲公投

  全國憲改聯盟召集人顧忠華表示,318太陽花學運屆滿一週年,當時倡議的公民憲政會議遲未召開,但在去年1129選舉後,馬英九總統辭去國民黨黨主席一職,而新北市市長朱立倫則在選舉甫落幕的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憲法應朝向內閣制修改,不啻擲出了一顆震撼彈,儼然開啟了明年大選期間進行修憲公投的機會之窗。三一八的口號是「自己國家自己救」,而全憲盟的口號是「自己的憲法自己改」。透過公民社會龐大的集結,就是希望社會對修憲這件事情,不能太過於被動。公民要不斷的發聲,才能夠讓好不容易開啟的憲政改革之窗一事無成,不會雷聲大雨點小、辜負社會全體的期待。

  籌備至今,全國憲改聯盟已建構起廣泛的組織網絡和意見平台,不僅在媒體持續刊登專欄文章,鼓吹憲改理念,同時也積極參與各項公聽會、相關論壇活動,不斷站在公民社會的立場為憲改發聲。經歷多次的籌備會議,全國憲改聯盟選擇於318舉行成立大會,並發表成立宣言,象徵進入更為組織化的階段。

  顧忠華也提到,未來的任務是更為持重,全憲盟成立後將緊接著拜訪各個黨團、各個政黨,公民團體不會讓修憲這件事情變成政治交換,全憲盟會展現這樣的意志力,同時也要憲改跟總統大選還有立委大選結合,要讓所有候選人都承諾要把現行憲法,修成人民比較滿意的情況。另外,也提到即日起正式向各界邀請憲改清單,並有臉書專頁「全國憲改聯盟」為收受憲改清單的媒介,邀請各團體於臉書提出憲改提議。



  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這個會期剛開始的時候,民進黨與台聯要成立修憲委員會,但國民黨一直擋修憲案,到這個會期才面對,之後許多立委包含尤美女、李俊俋、鄭麗君都有提修憲案,成立了憲改委員會。

  柯建銘再次說明,過去修憲委員會是11個召委,現在變成5個召委,召委會輪流主持。這個月底會把召委都選出來,民進黨現在要推出2個召委,這月底3月26會選出所有召委,4月份開始開會,包含公告至少還要7個月的時間,所以民進黨一定要團結起來,有共識時間就會夠。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憲動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表示,318開啟新一波台灣憲改契機,開啟不同的民主想像,加起來形成由下而上的憲改運動。他強調由下而上非常不容易,因為大家多數對憲法沒有感覺的,想要感召這個國家就必須要有更大的招喚力量。

  徐偉群也提到,很高興看到全憲盟限盟這麼多團體在平常關心的議題之外,也願意集結起來,民間集結越大,政黨承受的壓力就越大,完成重大憲改工程的機會也提高。目前看到民進黨有善意的回應,但是還缺臨門一腳。今年啟動的時間點已經是越來越來不及,他特別盼望全憲盟的成立能將憲改這把火燒得旺起來。

  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表示,憲法雖然很重要,但一般人認為他太重要了反而覺得距離遙遠,目前台灣用的這套憲法是中國大陸搬來台灣的。此外,長期使用動員戡亂凍結憲法,在台灣沒有實現的經驗。後來經歷7次修改,但這個修改的過程人民也參與不多,跟民意有落差,造成現在的憲法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去年318之後,這個社會上大家開始正視憲法修改必要,但去年醞釀出來的力量在選舉以後,這個社會改革的情緒或是不滿好像已經找到一個出口,但是這個出口其實不夠,選舉是一時、憲法改革才是永久的影響。

  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雖然324要開第一次的修憲委員會,但是如何進行都還沒有個譜。根據上次做的統計,委員的提案被程序委員會擋下來總共被擋101次。目前希望是提案都能夠先通過為目標,再到修憲委員會看如何處理。另外,修憲的機關應該不能只有立法院,公民應該也要有。所以民進黨也有提案公民提案權應該要開放,具體什麼時候拿出來,要看當場的狀況。

  李俊俋也說明民進黨有四個具體共識,分別為18歲投票權、五權改為三權、代議制度問題、修憲的門檻跟修憲程序。如果要在2016大選時提出修憲,勢必受到時間的壓縮,所以能過得先過、能處理先處理。另外,對於全憲盟成立他表示,全民如果沒有憲法意識的話,這個國家沒有希望,但至少那多公民團體願意站出來,共同關心我們的憲法,代表台灣未來還有機會。

  立法委員鄭麗君表示,去年太陽學運除對黑箱密室政治不滿,也是因為代議體制的失靈。去年318心情讓他覺得必須深刻反省,野百合運動時也開啟憲改時刻,開啟參與七次修憲的過程,但二十年下來仍不能人民作主。過去修憲是由上而下,政治算計與政黨協商的修憲有太多的因人設事、因時制宜。希望這一次由現代年輕人,能真正啟動二次民主化,讓憲改真的能夠由下而上。

  鄭麗君表示,希望真的能夠展開由下而上的修憲,但也考驗政黨能不能排除政治算計,用約翰羅爾斯無知之幕的概念,應該要假設不知道自己未來是否執政,希望能透過社會力督促的力量,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政府體制。



  立法委員尤美女委員提到,今天剛好是318學運周年,318帶給這個社會的是公民的覺醒,讓大家看到改變可以成真,現在我們看到修憲的可能的重要時刻。以前的修憲都沒有台灣人民的參與,如何讓大家由下而上提憲改清單?德國政治學家說憲法是人民寫給國家的情書,我們對社會對國家想像的未來是什麼,我們期待未來是怎樣的社會,讓我們對國家的想望,透過憲法時刻一條一條列出來。尤美女也表示立法委員會聆聽,把大家想望凝聚成共識、變成憲法。

  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表示,今天全憲盟跟憲動盟的號召,跟太陽花一樣,由下而上全面修憲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這是第一個奇蹟。另外,人類歷史上制度的建立都是政界帶動,無論是專制的、民主的都是,但是台灣的憲政體制卻不能用,政界人士竟然不領導修憲,這也是人類第一次,算是第二個奇蹟。而政界人士常說人民沒有修憲的聲音,但民調顯示多達七成以上,政界人士卻說沒有聽到,這是第三個奇蹟。

  林濁水另外解釋,台灣憲政秩序亂成這樣,是因為大家盤算太多?他認為其實人類沒有一次修憲不是政治角力的結果,政治角力不是問題,但問題是這個盤算經不精確,遠不遠。另外,雖然有喬不攏的情況,林濁水建議大家都把重要的相關配套一樣一樣來,可以透過做民意調查,譬如問總統直選要不要?同意權要不要?總統可不可以兼任黨魁?總統可不可以直接介入內閣?一個基本民意的輪廓就會出來。



出席貴賓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
立法院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
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
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
民進黨立法委員李俊俋
民進黨立法委員鄭麗君
民進黨立法委員劉建國
民進黨前立法委員林濁水


出席名單

永社楊聰榮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理事長莊豐嘉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何賴傑
民主鬥陣副總召吳崢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理事長洪裕程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歐宇帥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高成炎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謝國清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副理事長蔡素貞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
台灣北社范姜提昂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常務監察賴立穎
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秘書長洪耀南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專員許靖健
台灣農村陣線理事長/台灣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徐世榮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劉志堅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平路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理事長曾建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伍杜
陳定南教育基金會發展委員會委員朱達明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謝仁郡

發起團體 (共34個,陸續加盟中)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21世紀憲改聯盟
台灣教授協會
永社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
台灣法學會
民主鬥陣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關懷生命協會
台灣北社
台灣生態學會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
宜蘭人文基金會
陳定南教育基金會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
議會革新聯盟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
華人民主書院
澄社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台灣農村陣線
台灣陪審團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北投文化基金會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
台南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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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憲改聯盟成立宣言


2014年的3月18日,石破天驚的青年佔領國會行動掀起了一連串波濤巨浪,衝擊了台灣的政治生態,包括在九合一選舉之後,各政黨紛紛推出憲改主張,而國會的修憲委員會也蓄勢待發,看起來,憲改列車真的就要開動了嗎?

經過整整一年的喧囂和激盪,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愈來愈多年輕的世代體會到,如果不積極參與政治,等於是被不合理的政經結構壓迫得喘不過氣來,剝奪了自己的未來;另一方面,也有愈來愈多的公民覺醒到,如果不認真實踐「主權在民」的憲政原理,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往往形同具文,根本不會自動兌現!當「割闌尾」的罷免行動雖然引發熱烈的嚮應,卻仍因為達不到超高投票門檻功敗垂成,即具體顯示了憲政理想與殘酷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

面對自己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乃至集會結社等等權利,全都受到種種束縛,根本無從全面享有,台灣的公民們能不生氣嗎?!但是歸根究底,我們必須重新檢視全體國民與國家訂定的「終身契約」,也就是被稱作「根本大法」的憲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我們明明知道:種種政治亂象實源自於憲政體制存在著「權責不符」的缺陷,或所謂的「五權憲法」完全背離「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依舊只能忍受這一部不合時宜、修修補補的殘破憲法?於是,讓憲政改革成為「翻轉」現實政治的槓桿,便是「公民自救運動」應該勇敢踏出的第一步!

總結過去多次修憲的教訓,我們清楚理解,為了要落實國民主權,宣示公民的主體性,這次的憲改進程,不能任由政黨權謀計算,而應由公民社會展現意志力,共同凝聚出理想的憲政願景,從而要求政黨及公職候選人必須尊重多數國民的選擇,不能以敷衍的態度欺騙「頭家」,故意抵制或不作為,使得憲改承諾淪為一場騙取選票的空頭支票!有鑑於此,全國憲改聯盟集合了數十個公民團體,在318的重要日子正式成立,並再次重申啟動籌備作業時提出的四大訴求:

一、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
二、廣徵憲改提案清單
三、擴大各界參與,建構憲改平台
四、要求各政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承諾支持修憲公投。

我們也藉此時機,邀請廣大的民眾利用全國憲改聯盟的臉書專頁,踴躍提供對於下列五大議題範疇的憲改建言,包括:


一、政府體制是三權?或五權?考試院和監察院的是否功能不彰?廢「省」是否不夠徹底?有待全民公決!
二、如何落實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如公民投票)的權利?又對於代議制度的偏差如何糾正(含國會選制改革)?
三、公民參政權的年齡限制有無客觀條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門檻應一視同仁或分別規定?
四、人權及進步的價值如何充分反映在憲法條文中?性別、世代、族群、勞動、環境、健康、財政…等等與公平正義相關的條款應如何入憲?
五、修憲門檻應該如何訂立方屬合理?憲法應強調穩定性或是與時俱進?

除了以上五大議題範疇,若有任何對於憲法具體修訂的提案,亦非常歡迎提出。全國憲改聯盟希望即日起開始蒐集提案,並準備聯合社會各界,拜會朝野政黨及意見領袖,共同促成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接下來,全國憲改聯盟亦會辦理各種論壇,以維持全民參與「與國家重新議約」此一盛宴的熱度,同時發起向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要求承諾憲改之行動,更不排除以人民請願之形式,向國會修憲委員會提交憲改清單。最重要的目標,是敦促修憲委員會在六月中以前完成提案審查及院會表決程序,以進入六個月公告期,待2016年大選同步舉行修憲公投,完成憲改第一階段的任務。

憲政改革不是鏡花水月,也不是利益交換,而是台灣公民們行使主人權利的最佳機會,全國憲改聯盟呼籲朝野政黨摒棄一己之私、體察民心向背,與公民社會站在一起,共同為憲改大業創造出新的里程碑,如此才能造福自身及下一代,為台灣的長治久安奠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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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朝野談修憲 全憲盟籲少政治算計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4157

聯合報:憲改聯盟 促520前開全國憲改會議
http://udn.com/news/story/6656/774663

自立晚報:與時俱進 全國憲改聯盟成立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0319abcd001

台灣時報:全憲盟推憲改會議、修憲公投
www.twtimes.com.tw/?page=news&nid=474654

公庫:20150318 全國憲改聯盟成立
www.civilmedia.tw/archives/28702






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馬英九包辦大法官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2015.03.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4796

四位大法官將在九月任期屆滿,總統府正進行提名作業,惟若此次提名立法院全數過關,就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全由同一位總統提名的違憲狀態。面對如此情境,依現行法制,恐無力為制衡。

根據一九九七年所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從二○○三年開始,除八位大法官任期四年外,其餘七位及之後的大法官任期皆為八年且不得連任,致形成所謂交錯任期制。這樣的設計,乃是為了讓每屆總統都能有提名大法官之機會,以避免權力的過度集中。只是如此的機制,卻已於二○○八年被打破。

因在二○○七年,八名四年任期屆滿的大法官,遭當時在野的國民黨杯葛,致出現了四名缺額,而在馬英九就任總統後,立刻補提名通過,而依今年修正前的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其任期應到原任期屆滿,也就是今年九月卸任。但此四名缺額,目前並未出現在總統府的提名規劃中,則於將來,關於大法官的交錯任期制,就肯定被打亂。

更糟的是,於二○一○年,因發生法官集體貪瀆事件,致造成司法院正、副院長辭職下台,總統又再補提名兩位大法官。原本依照交錯任期制,此兩人應於二○一一年卸任,卻因馬總統未有任何補提名的動作,致使兩位擔任正、副院長的大法官,目前就處於違憲狀態下在做憲法解釋,實顯得相當諷刺。

面臨如此的違憲亂象,在不可能期待公機關,尤其是司法院自行提出釋憲下,就只能依賴人民提起憲法訴訟為解決。惟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二款,只有在權利受不法侵害,依法訴訟且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可聲請釋憲。此等的要件限制極為嚴苛,且只要判決尚未確定,就不算是窮盡一切救濟手段,致陷入提起釋憲的障礙。

若為解決此等困境,似可在審判過程中,依據釋字第三七一號,請求法院停止審判並來聲請大法官解釋。惟此決定權乃掌握於法官手中,致繫於一種不確定,且即便為聲請,但若有利害關係的大法官未為迴避,如此的憲法解釋,實也難求公正。從此也凸顯出,若今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立法院仍照單全收,則憲政體制必將被破壞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