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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中國和諧」色彩的毒霾史觀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蘋果日報 2015.03.0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04/35677053/

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人數要達多少才算多?這又不是幼稚的數字比賽,難不成我們要把在納粹底下犧牲的猶太人跟20世紀初土耳其所屠殺的亞美尼亞人比一比,才知道哪個沒人性的混帳比較血腥?這種天理難容的反人道暴政,哪怕只要有一位受難者都嫌太多!然而身為台大前教授的王曉波竟然敢大放厥詞表示二二八事件受難人數兩萬是「小case」。這絕非無心之過,而是有意識安排下的預謀!

歷史真相永不嫌多
沒錯,無論是意識形態作祟或者是利益薰心,也不分學歷及智識高低,總是有人搶著充當替歷史中那段不可告人史實毀屍滅跡的劊子手。王曉波之流總以為只要蒙上眼睛摀上耳朵,世人就無法知道歷史真相的醜陋面。或許這種招數在過去有辦法得逞,但今非昔比。

以聯合國為例,會員國們乃肩負著猶太大屠殺的教育責任,並要求過去的集中營所在地應成立紀念館供後人追思憑弔;因此歐美社會一直到現在都還在很積極地以各種方式檢視納粹屠殺猶太人的那一段悲慘歷史,相關的研究、文獻與媒體調查等報導迄今仍然持續出爐,但從來沒有人會說這樣已經足夠。馬英九所指派的課綱小組召集人卻妄稱教材中白色恐怖多到「煩死人了」,這種反人道、反歷史潮流的中國醬缸,究竟何德何能得以繼續擔任教育相關工作?

人類社會之所以能夠進步到今日以人道主義為本,並楬櫫人類的普世價值,使其成為每個社會都應當遵循的最低人權標準,主要原因就在於將人從生物性的肉體存在提升到精神性、哲學性的思想存在,並將每一個人都視為全體人類無法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一旦發生侵犯人類基本存在價值、將人命視同草芥,認為遭屠殺遇害人數不過是數字累積的喪心屠夫乃是對於全體人類的威脅。

所以國際社會於上個世紀末成立國際刑事法庭,負責審理包括反人道罪在內等等重大殘害人類罪行的國際罪犯,進行究責與訴追。因為國際間的有智之士已充分了解到人類歷史上之所以會發生一遍又一遍的大屠殺,就是因為被旁觀者的膽怯所縱容,讓加害者可以肆無忌憚地摧殘、折磨受害者;更何況所謂的「歷史」不過是掌權者透過詮釋權所營造出來的「真相篩選與控制」;假使有人發現某段畫面突然消失不見了的情事,絕對是挑撥是非、破壞和諧、製造混亂的有心份子。

黑箱黑幕重複上演
要是吾人對於這類反智、野蠻的屠夫心態言論無動於衷,台灣人民的眼睛將逐漸被這些滿布「中國和諧」色彩的骯髒毒霾遮蔽,我們將愈來愈看不見歷史,更無法了解事件真相,只得任由統治者馴服,任憑身邊充斥著國防部的黑畫面事件重複上演,這豈是你我所期待的台灣社會?

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台教會×永社「太陽花之後:依法追訴還是政治追殺?」座談會



【時間】2015年3月7日(六) 上午10-12點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主辦】台灣教授協會、永社
【主持】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副會長

【與談】黃帝穎|律師
    邱顯智|律師
    高涌誠|律師
    魏 揚|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研究部部長
    陳廷豪|世新社發所研究生
    賴品妤|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發言人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聚眾妨害公務、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侮辱公務員、侮辱公署、違反集會遊行法…318佔領立法院,起訴22人,323佔領行政院,起訴93人,411路過中正一分局,起訴4人...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改變了台灣,激起了新世代,改寫了民主的定義,扭轉了原本已走至懸崖邊的台灣政治與經濟命運,但是,動搖不了國家的司法機器?!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而司法就是背後等著捕蟬的螳螂?!

【座談紀錄】民報×永社「憲改怎麼改?」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1/blog-post_88.html


【與談紀錄】




*座談會完整內容刊載於《民報文化雜誌》第五期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eb03a3-b75e-47ef-8ace-dc8950d97420



1. 陳傳岳:重大憲政事件 醞釀憲改契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VEt2STFGSnJuN2c/view?usp=sharing





2. 林濁水:憲政、政黨體制與選舉制度要配套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kgySlJRR0UzbHc/view?usp=sharing





3. 陳耀祥:政黨地位應入憲 財務要公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EVXdkNjV1FpRlk/view?usp=sharing





4. 王思為:法國雙首長制  並無閣揆同意權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bmFsc1VPbG5MME0/view?usp=sharing





5. 徐偉群:要求政黨承諾 全面修憲兩步到位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ZVdhYTJCSm9lZDA/view?usp=sharing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朱立倫應出面指證馬英九貪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02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4853

律師黃帝穎(見圖)表示,馬英九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決定將現由國民黨文傳會持有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國民黨不再代庖,此舉再次確認了「馬英九總統」臉書的官方性質,馬總統不只黨國不分、公器私用,在2011年更為了個人連任的選舉私利,將總統府設立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私下轉送馬英九競選辦公室,馬總統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迄今尚未偵結,北檢偵辦馬總統臉書案,應傳朱立倫作證。

「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基於政府機關地位而設立,時任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在2010年12月23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明確表示,馬總統是以總統的身份開設臉書,未來並非以國民黨主席的角色與網友溝通、互動,因此當外界以詮敘部「公務員上班禁用臉書」函釋質疑馬總統時,總統府則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馬總統為了國家政令宣傳等理由,強調馬總統臉書並非私人使用。

馬總統明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國家所有,由國庫預算編列人事及宣傳經費(臉書內由公務員管理之圖文等電磁紀錄亦屬公有財產範疇),其中至少花掉4萬2千元人民納稅錢,委託聖洋科技製作馬總統臉書APP電子春聯,馬英九卻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

宗教團體 無政府狀態-1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0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995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慈濟基金會近日風波不斷,從內湖開發案爭議衍生至每年超過百億元贈款收入的透明化疑義。在台灣,有關財團法人淪為官僚白手套、退休第二春樂園、企業避稅乃至政治人物工具等偏差發展,早已司空見慣。再加上滿天神佛的宗教自由風氣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法制化,更是艱困且敏感的課題。

現行規範宗教的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一九二九年於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陋。部分條文更於二○○四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為呼應各界立法規範宗教團體呼聲,行政院曾於二○○八年二月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國會審議,並列為亟須優先審議通過的法案。可惜該草案未獲當時國會多數的國民黨支持,最終因「屆期不連續」原則而告不了了之。二○○八年五月政權輪替後,國民黨政府對宗教團體法制化大抵採取擺爛消極態度,閉門研究了六年有餘,行政院版草案迄今出不了大門。至於若干立委雖亦曾各自提案,惟相關草案卻在內政委員會呈冰凍狀態。

台灣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弊端迭生,問題根源終究在於長期且刻意立法怠惰。至於箇中原因,且留待各界進一步發掘!

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年初七,馬朱裂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2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7/20150227887046.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台灣,國民黨宛如「鐵板一塊」般的冥頑不靈,總是令許多對手感到有志難伸,只能仰天興嘆「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但是,一旦國民黨開始分裂,分裂的速度卻又比任何人想像的都來的還要快。在六天的年假結束之後,馬英九與朱立倫兩位前後任國民黨黨主席,先是在初六開工日舉辦的中央黨部新春團拜及黨團春酒宴場合上,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共同演出有如賀歲片般的「大團結」;卻又緊接著於隔日初七晚間上演「大決裂」的戲碼。

導致「馬朱雙核心」正式決裂的爆點,在於朱立倫以「宣布不承接訴訟」的方式保住王金平的黨籍,這讓馬英九原本就已殘存不多的權威徹底崩解,情緒化的性格加上自身對於所謂「大是大非」的潔癖與執著,讓馬英九選擇在大年初七的晚上發表將近1400字的聲明,痛批朱立倫的行徑是「和稀泥」、「鄉愿」。而朱立倫則以「高度尊重馬總統的意見」十個字簡短回應,令人不禁想起馬總統的「依法行政」「聽到了」。

朱立倫之所以必須選擇「討好」王金平,是客觀環境條件使然。首先,在黨內,剛登上主席大位的朱立倫,仍然無法獲得本土派支持,要坐穩主席寶座,唯有仰賴王金平點頭才有可能。其次,總統與立委大選及其選前準備工作,壓迫著朱立倫必須盡快穩住局面,才能進行黨內權力與資源的分配及分享。再者,朱立倫所面臨的情勢極其危殆,一個棋子下錯,很有可能以「骨牌效應」的姿態連續失去新北市長、總統以及黨主席的寶座。

王金平絕對比任何人都能洞悉朱立倫的困境,向來懂得以退為進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一個大好機會替自己爭取更多利益。因此在過年期間「是否參選總統」的對答訪談畫面,總是透過電視呈現在社會大眾的眼前,為的就是進行議題操作,逼迫朱立倫盡快做出抉擇。實際上,王金平若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其實是替朱立倫「解圍」。朱立倫若不參加總統大選,一來不須辭去新北市長而不致失信於市民,二來也能夠以退居輔選者的方式,更有機會不須為敗選請辭黨主席。

然而話又說回來,王金平又為什麼要替朱立倫解圍呢?對於王金平而言,參選總統並非最佳選擇。根據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5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所以無論如何,王金平都不能同時參選總統與立法委員。也就是說,一旦參選總統,王金平很有可能落得「兩頭空」,既是錯過總統寶座,又失去立法院龍頭寶座;一旦失去立委身分,王金平就失去了「國會保護傘」,隨時都會有面臨司法調查的風險。總而言之,參選總統的這場「豪賭」很難成為王金平的決擇,朱立倫與王金平的權力拉扯與競逐,仍未定局。

228事件想到國際刑事法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d3f88ed-3f8b-477a-9e65-7e1f153b8ffa

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
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對於國家型態的暴力,甚至是屠殺行為,只要政權繼續維持,將無訴追的可能。即便政權被推翻,新政權雖會對其為審判,若獨裁者逃往他國,仍可繼續享有其貪污所得。就算未能出逃,而必須面臨審判,若強調公平審判,則若此政權維持甚久,亦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仍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反之,若不講法律,則易流於一種報復。這正凸顯殘害人權的暴行,藉由現行法制,實有其侷限之處,台灣的228事件及之後的白色恐怖時代,即完全暴露出此種困境。而來到了現今,面臨此種殘害人權的犯罪,是否仍是如此?

在二次大戰後,聯合國雖有組成紐倫堡與東京的特別刑事法庭,以來審理軸心國戰犯的經驗,卻未曾思考建立一個常設性的國際刑事制裁機構,一直要到1990年代,在南斯拉夫與盧安達所發生的種族屠殺,聯合國才分別組成兩個特別法庭為審理,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與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ICTR),國際社會才逐漸意識到常設機構的必要性,也才有1998年羅馬規約的誕生。

而羅馬規約主要的內容,即是將過往慣例所形成的國際犯罪法制化,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其所規定的國際犯罪包括種族屠殺罪、殘害人權罪、戰爭罪與侵略罪等四大類型,且以個人為處罰對象,此與一般國際法所規範的對象為國家,顯有不同,藉由如此的轉變,屠殺者即不能再以國家機器為擋箭牌。而羅馬規約的最大特色,即是於荷蘭海牙所成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以來專門審理此類案件,藉由此常設性的國際審判機構,對於國際犯罪的處罰已不再是一種宣示,而是有實質的懲罰機制存在。

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罰的對象是個人,而非國家,畢竟觸犯國際刑法者,必然為自然人,而非抽象的法人組織。而雖然確立了個人責任原則,但是在國際犯罪的處罰會面臨一個問題,即處罰對象到底是執行者、還是幕後的指揮者?由於國際犯罪的三種類型,幾乎不可能由一人單獨完成,而是經由組織,甚或是國家機器所完成,而此種犯罪結構,乃由上級下命,而由低階層的聽命者為執行,若採對於正犯的概念採取狹隘的觀點,勢必無法對於下命者為訴追,此時是否能以教唆犯為之恐也成問題,因教唆犯必須針對具體事實為教唆,國際犯罪可能只是依據法律或命令為執行,是否合致,恐生疑問,所以羅馬規約採取特別的立法方式為解決。

雖然羅馬規約將處罰的對象及於個人,但在國際犯罪的場合,易出現的審理障礙,即是政權若維持甚久,可能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窘境,也因此,羅馬規約第29條,才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追訴權時效拘束的明文,以來解決此問題。而另一個更大的障礙,即是執行屠殺者往往以「依法令的行為」來為免責事由;而就下令者而言,由於層級越高,越不可能直接為執行,也難證明其直接下令,因此,其仍可躲藏於分層負責的官僚體系下來為卸責,而造成無人可為歸責的困境。

為了解決此困境,羅馬規約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或法律,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來為免責。其次,就下令者而言,根據羅馬規約第28條,即便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藉由如此的規定,獨裁者再也無法以未下令為卸責理由,即便坐視不管、視而不見,亦難辭其咎。

總之,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只是在台灣,過往威權統治的政黨,仍一直掌握國家機器,致未能有真正的轉型正義,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在相關人等與證據亦逐漸流失下,又必面對還原真實的困難,甚至還有以歌頌獨裁者的言論出現。凡此種種,只反映出台灣無法與國際人權接軌,亦無法好好反省歷史的一面。

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

美河市,北檢可別吃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2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195

美河市從前方高灘地仰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柯市府追討美河市案的百億元北市虧損,近日媒體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發現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如同馬郝聯手,掠奪台北市民財產,北市府擁地九十九.二四%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卅.七五%樓地板,台北市嚴重虧損,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檢方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建商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提供百分之九十九.三五土地的北市府,在二千二百戶建物中僅拿到六百六十八戶,被日勝生海削二十億餘元,但因查無官員收賄,只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這樣的偵辦結果,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因為一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標案,涉入圖利的官員層級不可能只有處長和課長,這是社會的普遍常識。

如今柯市府上台,新的證據資料透過廉政委員及媒體「攤在陽光下」,各界發現美河市案的決策過程,是馬市長核定投資契約書、郝市長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最終結果是台北市民虧損百億元,北檢偵辦美河市案不能限於已起訴的小官,應主動針對新事證,重查馬市府與郝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