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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毛治國Open Data? 看黨產!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0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873

行政院長毛治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上週貴報揭露一九六○至七○年代「央行通黨庫」的無息借款事件。國民黨發言人陳以信旋以「此事不知真假」、「資料不可考」云云敷衍回應。處處破綻,令人莞爾。

這件高達一億六千四百六十五萬元的違法無息貸款事件,並非什麼年代久遠不可考的江湖傳聞,而業已經央行自行查證屬實,並於二○○七年底呈報行政院在案。至於詳細帳目,當時也一併高掛於行政院「清查不當黨產」網站內,成為全民能公開瀏覽的政府資訊。可惜的是,就在馬總統就職前一日傍晚,該網站被行政院關閉,包括上述央行違法無息借款事件在內的所有黨產清查資料,從此陷入「行蹤不明」狀態。上述史實真偽,只要陳發言人撥幾通電話即可查證,帳目資料亦可跟行政院國發會或央行索取備份,非矯說飾辭所能掩蔽。

欣聞最近行政院長毛治國標榜「開放資訊」(Open Data)理念,宣稱將以網站提供民眾關切的政府重要政策資料。既然黨產乃國人數十年來高度關切的公共議題,藉此契機,毛內閣何不一聲令下,讓這些被湮滅的寶貴資料重見天日?

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

不倒閣 要同意權 奇怪耶

王思為(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4

現行國會選舉制度所產生票票不等值,嚴重扭曲民意結構,便知「恢復閣揆同意權」是件行不通的事。不過就憲政原理及憲政精神來看,「閣揆同意權」本身也是個值得商榷的嚴肅問題。

首先從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關係來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兩者的憲法位階是平等的,立法權監督行政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彼此之間沒有上下隸屬的關係;反觀「閣揆同意權」是立法院介入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案,因為行政院長是由立法院所同意,因此在位階上立法院形同行政院長的頂頭上司,變相形成國會統治,破壞憲政原則。

其次,當行政院長人選需要向立法院尋求支持並拉票時,是否會涉及檯面下的利益交換?是否會再度重演先前縣市議長選舉的黑箱大幕?萬一涉及賄選後果又將如何?

再者,立法院與總統同時選舉,或兩者選舉相隔僅一、兩個月,萬一選舉結果總統與立法院分別由多數不同黨獲勝,但立法院多數黨的得票比例與總票數皆少於總統時(假設總統贏得六成選票,立法院多數黨贏得五成五選票),閣揆同意權將會造成少數的間接民意衝撞多數的直接民意,無以復加的憲政災難就此產生。

此外,內閣制國家政府難產的狀況並非罕見,在台灣政治生態急遽變化底下,未來難保不會發生政府難產的情況。鑒於我國國情特殊,無法忍受政府懸缺應是國人共識。

那麼,政府該如何向國會負責,國會又該如何向政府究責?手段不外乎「信任投票」與「倒閣」。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亦並無所謂國會行使閣揆同意權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經部長會議議決後,總理向國民議會提出施政計畫或施政方針,依此政府對國民議會負責。」同條第三項「經部長會議議決後,總理得要求國民議會對於特定法案進行信任投票。」這是國會對「政策」而非對「人事」所進行的信任投票。國會如果不信任,那麼政府就需辭職下台。

當長期占據國會多數的國民黨無意願倒閣,負起應有的國會監督之責,反而一天到晚高喊著有違憲政基本原理的奇特主張,異哉,異哉!

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司法獨立有兩種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8


頂新黑心油案,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主嫌魏應充等人交保,各界譁然。彰化地檢署認為魏應充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昨天正式提起抗告,但以魏應充交保的司法待遇,比較陳前總統一路羈押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不難發現司法對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魏應充及前總統陳水扁有明顯的「差別待遇」。

彰化地院裁定魏應充交保的理由,是認為魏應充沒有串證及逃亡之虞,但當年台北地院以陳水扁不認罪,共犯供詞不一為理由,認定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然而,魏應充同樣不認罪,且關鍵共犯越南大幸福的負責人楊振益審理時「翻供」,恐變成魏應充的「斷點」,法院卻裁定魏應充交保,司法對羈押的標準明顯前後不一。

再者,陳前總統被法院認定有「逃亡之虞」的理由,是因為海外有資產;反觀魏應充不只海外有資產,魏家更有私人飛機,且在黑心油案爆發之初,魏家飛機還突然飛離台灣,讓各界懷疑有重要證據或政商文件被載至海外隱匿,結果法院卻不認為魏應充有「逃亡之虞」,司法豈能如此差別待遇!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直指,被告頂新及魏應充在二○一二年一月起,開始以飼料油混充食用油,毒害台灣人,比對馬總統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廿一日親自授證魏應充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時間點,魏應充在馬總統授證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傷害台灣人健康,結果法院對於魏應充羈押要件的認定,標準比前總統陳水扁還寬鬆,人民何以相信司法?確信司法獨立於政治之外?

郝龍斌也有廉政肅貪中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2015.01.31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31/36362456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正式運作,並針對目前最受爭議的大巨蛋等五大案進行調查,以建立除弊機制、防止腐化。惟此等機構之設置,是否會步入過往廉政肅貪中心之後塵、是否疊床架屋等,實皆有商榷之餘地。

早在2007年初,郝龍斌剛就任台北市長不久,為了展現反貪決心,就設置廉政肅貪中心,期能達到廉能政治的目的。只是此中心,雖宣稱為外部審查機制,卻有超過一半的成員,是由市政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且市長及副市長也當然成為主任及副主任,則所謂外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就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作用。故類如台北市過往所發生,如新生高架橋、花博等案件,就形成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現象。所謂廉政肅貪中心,自也流為話柄,而僅具有宣示的意義。

如今的柯文哲市長,亦在上任後,立即組成廉政透明委員會,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市府官員僅佔7名,外部委員則有14名之多。只是這些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不會落入為清算而清算的質疑,就待時間的考驗。

反淪為法制外違建
在無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公文皆被解密,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資料,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凡此種種,必不利於真相的還原與發掘。

更值關注的是,市政府本就配署有政風處,且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即有對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的行政調查權,則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職權就與之重疊,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委員會。如此的結果,就易使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趨於被動,且既然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非法定機關的指揮與控制,實顯得詭異,也使原本想要建立制度的廉政透明委員會,反成為法制外的違章建築,就更顯得諷刺。

多頭馬車浪費資源
不管是廉政肅貪中心,抑或是廉政透明委員會的設置,皆潛藏著一個極大的危機。即我國明明已設有諸多的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也在無形中,顯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亦有違法治國家的精神。

總統興訟 此地無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3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2095



馬英九總統因政治獻金疑雲,而對民進黨立委與媒體人提告,並求償一千萬元。惟不管是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是否能告得成,卻有商榷之餘地。

就近來名嘴所質疑,即馬總統收受非法政治獻金一案,原依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只有在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的情況下,才可以阻卻誹謗罪責。惟如此的規定,卻也帶來程序上的矛盾,因欲證明真實與否,被告勢必得放棄緘默權的保障而為舉證,不僅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亦將因此被挖空。

所以,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裡,為了解決如此的矛盾,即將免責的範疇加以擴張,而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此即被稱為善意傾向原則。依此而論,就馬總統所提的誹謗罪之告訴,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被告即可主張,其所為的任何言論,不僅已為媒體所報導,甚至特偵組亦正介入調查,而非屬空穴來風,就不能證明有惡意,法院自也不能因此入人於罪。

不過,雖然被告成立誹謗罪的可能性極低,但因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乃針對刑事案件,是否可用為阻卻民事賠償責任,就會成為疑問。尤其是關於妨害名譽的求償訴訟,原告只要證明其有人格權受侵害的事實,被告就須證明其所為的任何引述乃屬真實,欲推翻原告主張的難度,自然相當高。尤以此次引發訴訟的政治獻金案來說,由於原告乃具有總統身分,雖然法無不得傳喚之明文,卻肯定會受到法院的禮遇,致出現兩造的不對等。甚且民事訴訟乃採取當事人主義,法官基本上不介入調查,再加以所有資訊與資料皆掌握在有權者一方下,被告欲舉證證明所言為真,實已難如登天,若因此敗訴,肯定是對言論自由的一大戕害。

也因此,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關於大法官所創設的善意傾向原則,就不應限於阻卻刑事的誹謗罪責,而應及於民事的求償訴訟。而位居總統之位者,若動輒以提告來表明自己的清廉,只會讓人更懷疑其與財團間的藕斷絲連。

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朱市長兼任黨主席的憲政亂象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1.3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30/20150130842983.html

朱立倫。
(圖: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上周行政院院會中,台南市長賴清德在會議上「提醒」行政院長毛治國,對於朱立倫聽取農委會主委報告禽流感疫情並作出裁示,必須注意有無破壞憲政體制與行政倫理的問題。從憲政民主理論的觀點進一步來看,陳保基向朱立倫報告禽流感疫情,凸顯的是「黨國體制」的憲政亂象。在憲政體制上,朱立倫是新北市市長,陳保基則是農委會主委,在涉及農業的行政事務上,新北市市長必須接受農委會的監督;縱然陳保基是國民黨黨員而必須接受黨主席朱立倫的領導,但是服從範圍也應僅限於黨務而已,不應混淆黨務與國家事務之間的分際。一個中央部會首長向地方首長報告,在法理上根本令人無法理解。

當代憲政民主國家之所以採行「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並且將其奉為憲法原則,是因為此一原則能夠防堵國家權力淪為脫韁野馬一般地失控,進而使得濫權迫害人權的憾事再度發生。在結構面,權力分立可區分為「水平之權力分立」以及「垂直之權力分立」,後者讓「中央行政」與「地方行政」兩者之間能夠維持一個安全距離,如此才能夠防止權力重疊地集中在特定人手掌之上,才能夠避免讓「法治」倒退為「人治」。

在過去,由於總統兼任黨主席「以黨領政」破壞水平權力分立,破壞行政權與立法權兩者之間的權限份際,所以憲法學與政治學學者強烈抨擊「總統兼任黨主席」的現象。但是,礙於「強人政治」有如鐵板一塊,學者們也只能無奈地眼看這現象繼續張狂 ─ 因為總統是國家元首,多一個黨主席身分在許多人眼中只是「錦上添花」,社會大眾對於黨政份際的紊亂其實是「根本無感」;但現在,當那一位坐在國民黨黨主席寶座上的人物從總統抽換為地方首長的時候,這一個轉變所形成的落差,則更是讓「黨國不分」亂象「再創巔峰」地多了一個「中央向地方報告」的違憲戲碼 ─ 行政院長向新北市長報告的場面,指日可待。

猶記得,過去由馬英九總統擔任國民黨黨主席一職時,每當有行政院的任何一位部會首長至國民黨中央黨部「中山會報」上報告時,便會在網路上引來鄉民們大喊「黨國不分」、「行政不中立」的質疑;而當朱立倫接任黨主席後所進行的第一個動作「取消中山會報」的新聞傳出時,還曾一度在網路上引來「勇於改革」、「除弊」或甚至是「對馬總統打臉」的諸多好評 ─ 殊不知,朱主席「黨國不分」的嚴重程度,其實遠比馬主席還要來得更加嚴重。

特偵組辦馬 應以今週刊剪報分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1.3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19630

特偵組目前僅將調查馬總統的案由列為「政治獻金法」,作者認為,
應針對「今週刊」進行剪報分案,並將案由應改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外傳馬英九在2007年總統大選前,收受科技界2億元政治獻金,總統府發佈新聞稿駁斥,並大動作對立委段宜康及媒體人陳敏鳳提告,但對於更詳盡報導馬英九收受2億元政治獻金的「今週刊」,馬總統卻視若無睹、不敢提告?難道週刊的報導,才是馬總統收受二億元政治獻金的真實版本?最嚴重的是,1月26日的今週刊報導「馬英九清廉破功 宣明智接TMC有對價關係?」,已顯示馬總統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特偵組應剪報分案。

「今週刊」對馬總統收受科技業政治獻金案,具體指出「捐獻8千萬的宣明智,後來在09年接任台灣創新記憶體公司,政府持股4成…宣明智又在10年成立台灣文創一號基金公司,募資過程中包括文化部負責執行、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8千5百萬元,該公司由宣明智親自掛名董事長,都被外界解讀成與獻金之間有對價關係」,依據最高法院在陳前總統龍潭案的「實質影響力」見解,馬總統收受政治獻金一旦屬實,結果將如「龍潭案翻版」,馬卸任後恐淪為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刑事被告。

陳前總統目前被判有罪定讞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將原本與總統職權無關的龍潭購地,認定總統具實質影響力,進而判定企業的政治獻金與龍潭購地具「對價關係」,對陳前總統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確定。司法應本於扁案相同標準,偵查馬總統是否如今週刊報導,收受科技界獻金,又使宣明智獲得政府支持、投資等相關利益,其中總統有「實質影響力」,馬總統如何脫罪?

特偵組目前僅將調查馬總統的案由列為「政治獻金法」,但如果以馬總統不敢提告的「今週刊」進行剪報分案,則案由應改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Police treat Chinese offenders differentl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9/2003610315



Concentric patriotism Association (CPA) head Zhang Xiuye (張秀葉) was filmed shouting at police outside Taipei 101 on Monday last week in a video posted on YouTube.

The video shows Zhang — a Chinese married to a Taiwanese man — repeatedly provoking the police, at one point even kicking an officer, and shouting: “It would be no use for you to replace even 10 Xinyi District police chiefs,” a reference to Taipei Mayor Ko Wen-je’s (柯文哲) warning about replacing police personnel.

Ever since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due to the jurisdictional powers of the National Polic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owers of prosecutors, the police have been free to follow the government’s line and be soft on Chinese in Taiwan.

When Zhang assaulted a police officer on duty, she violated Article 135 of the Criminal Code, which defines the offense as “obstructing officers in discharge of their duties” and states that such behavior is punishable by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However, the police did not dare arrest Zhang, even though she was caught in the act.

Compared with the repressive tactics that the police used against unarmed students, teachers and doctors, who were seen walking around with blood dripping from their heads outside the Executive Yuan on March 24 last year, with some of them receiving court summons for “obstructing officers in discharge of their duties,” it is quite evident that the police have one rule for Chinese, and another for Taiwanese.

An even clearer-cut example is an incident in 2010, when Ni Zichuan (倪子川), a Chinese official from the Fengze District office in Quanzhou, Fujian Province, was allegedly caught twice shoplifting skincare products, worth about NT$200, in Hsinchu. In view of his official position and the minimal value of the stolen products, Hsinchu prosecutors declined to charge him and decided to let him go.

Compare this with the case of the old woman in Greater Taichung who was found picking chrysanthemums on the roadside — which cost about NT$20 — and was then arrested, questioned for seven hours and forced to settle out of court before finally being released.

The mo st serious case, however, happened in 2013, when Liu Zhongkui (劉忠奎), the president of a Chinese cultural and arts management firm, allegedly sexually assaulted a 20-year-old hotel intern in his hotel room.

The police listed the case as sexual harassment, writing a brief three lines in the case file, while prosecutors did nothing to pursue the case. Liu was allowed to leave Taiwan the next day, without having to face any legal proceedings.

The police insist on being soft on Chinese, even when a Taipei police officer is assaulted, and the assailant is allowed to get away with it.

It is no wonder that Ko was so angry he resorted to coarse language when something like this occurs on the streets of the nation’s capi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