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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財團政黨與世代正義——黨產故事第2集」發表記者會




財團政黨與世代正義 —黨產故事第2集發表記者會

時間: 2015年1月28日(三)上午10:00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A (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黨產歸零聯盟、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
張信堂 台灣教授協會 會長

來賓:
馮光遠   作家
羅承宗   黨產歸零聯盟執行長
許文堂   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
賴品妤   黑色島國青年代表
林 倢   民主鬥陣發言人
顏銘緯   獨立青年陣線發言人
陳以禮   基進側翼代表

2016年總統與國會大選將屆。此次選舉是攸關所有台灣人民福祉,社會普遍希望有更多人才能參與選舉,改變未來。

遺憾的是,台灣空有政黨政治雛形,但政治選舉的費用動輒千百萬起跳,形成各政黨間財務不公平競爭。尤其是坐擁龐大不當黨產的中國國民黨,更是造成政黨公平競爭、青年入政的最大障礙。

上週適逢中國國民黨主席更迭,藉此契機,爰舉辦「黨產故事第2集」發表記者會,再度披露當前台灣政黨間財力懸殊的怪現象,同時並以「財團政黨與世代正義」為題,邀請青年團體,共同探討不當黨產對政黨公平競爭的負面影響。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民團要推明年黨產公投綁大選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51493

新頭殼:討黨產 馮光遠:要把落水狗打下去
http://newtalk.tw/news/2015/01/28/56328.html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朱主席的選擇性失憶症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1.2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8/20150128838251.html

朱立倫。(圖片來源:蕃新聞/網路擷取



朱立倫主席於2010年上任新北市長後,於30天後火速核准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變更案,此一消息在去年九合一大選前夕爆發,導致新北市政府內部大亂陣腳,從「無法退件」、「未核定」、「非核定」、「前任認定」、「內政部權責」到「未來還是工業區」,兩周內換了6種說法。當時的朱市長在面對外界質疑時還大言不慚地回應表示,「對於沒有格調的選舉花招,這種無謂的牽扯,不予理會」,不過就在國民黨大敗、新北市慘贏後的第2個上班日,所有的牽扯似乎很有所謂,一切的招式既是刀刀見骨又是招招斃命,新北市政府立馬宣布不再受理新燕案的任何程序。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局長在昨(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中說明立場時也表示,因頂新引發的食安事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無法滿足公眾對社會公益的期待,故請求都委會決議不予核定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變更案,並經都委會決議通過。

不過這樣的程序前後邏輯不甚一致,到底問題出在哪個環節上?不是選舉花招嗎?何以後來大動作予以理會?2011年1月的朱市長不是認為此案能夠配合經濟發展才核定迅行變更為住商混合用地嗎?為何後來又改口說沒有核定、這是講100遍也不會成為事實的謠言呢?

說到底,朱主席可能是患有選擇性失憶症。例如提到黨產,上月領表參選黨主席的朱立倫說:「過去擔任副主席,但對黨產也跟大家一樣不清楚」,後來也被抓包他曾擔任國民黨黨務改造委員會的「黨產小組召集人」一職。又例如上週朱主席到屏東替黨籍立委補選候選人廖婉如造勢時說:「台灣民主不能讓一黨全拿」、「不可能全都是民進黨的天下」,但他似乎忘記過去的地方首長以及地方議會,幾乎都是國民黨全拿;新北市升格直轄市後的第一屆市長、市議員選舉也是國民黨全拿;更不用提立法委員一直都是國民黨籍佔多數,不論哪一次政黨輪替都未曾改變過。到底是朱主席選擇性失憶,還是說「台灣的民主只能讓國民黨一黨全拿」?

可怕的是,馬總統在本週全國能源會議上強調「不能輕言廢棄任何一種選項」之後,朱主席毫不留情面的掌馬嘴,直接宣示「台灣一定要走向非核家園」,一反他去年面對核四問題時主張「用合理的公投取代上街頭」的立場。也就是說,朱主席應該又忘記「降低公投門檻」這件事啦!

就讓台中「艾辛格塔」停建吧!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c9532e6-047a-4e3d-a984-381f56ae74b7

台中市長林佳龍19日宣布由於台灣塔預算倍增,而暫停相關工程。圖為台灣塔示意圖。
(圖片來源:民報/台中市政府提供



五席立委補選在即。就「水湳台灣塔」停建爭議,競逐台中市立委補選的前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日前指摘市長林佳龍緩建台灣塔之舉乃「將毀掉台中發展」、「毀掉台中繁榮」、「讓台灣國際信譽掃地」,「讓外商投資政治風險提高」云云。言下之意,蕭家淇認為這座「水湳台灣塔」攸關台中發展與繁榮,惟事實果真如此?

回顧水湳台灣塔興建始末,2008年4月間台中市政府辦理「水湳經貿園區規劃案」都市計畫草案公展,提出大公園、大學城、大會展中心、大巨蛋及台灣塔等所謂「四大一特色」的開發主軸。這個號稱台中市有史以來最大手筆的開發案,當時將斥資百億元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時至2011年1月,副市長蕭家淇曾宣稱390公尺高的台灣塔經費僅約59億元,豈料於同年11月國際競圖由日本前衛建築師藤本壯介獲首獎消息公布後,相關預算案漲至65億元,若加上造價12億元的城市願景館,相關預算案達80餘億元規模。

以上興建預算分5年編列,於2011年底送交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於2012年9月完成簽約,2013年動工,原本預計2017年底完工。然而根據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最近提出的數據顯示,到了今年8月建築師向市府提出的基本設計成果,預算案已變為98億元,到12月細部設計第4次期中報告成果提出之際,預算案又暴增至150億元。如此詭譎的預算案暴增發展,莫怪新任的台中市長林佳龍於日前宣布工程暫停並另尋替代方案,同時指示政風處一個月內調查相關工程是否有人謀不臧之處。

筆者認為,「水湳台灣塔」的兩大關鍵爭議,其一為環境正義,其二為財政紀律。首先就前者而言,建築學者李清志教授曾不諱言指出,藤本壯介的設計案,最「可怕」之處在於這座建築將不只是一根垂直通天柱子而已,它將是一座與巴黎鐵塔等高,卻比龐畢度藝術中心大10倍的巨大怪獸,雖然建築師強調這座建築是中空透明的亮體,但真實結果是否如模型般亮麗動人,令人存疑。李清志教授不但以「豪賭」形容胡志強市府這個大膽決策,賭上了台中市未來的城市景觀;更進一步警告「它可能成為世界建築奇觀,吸引世人前來瞻仰;不過也很可能成為城市災難,成為史上最大廢墟?」。李清志教授這段發人深省的話,值得所有台中市住民咀嚼再三。

其次就後者財政紀律而言,近年來胡市府屢次對外表示「水湳台灣塔」蓋起來就像「太陽會發光發熱」,預估可達565萬人次,可望帶來約100億元的觀光經濟效益,至於台灣塔營運,將以營運移轉(OT)方式招商經營,包括權利金與營業稅在內,市府每年可獲得約近1億元收入。這些賺的錢給「大家用」,台中市財政會改善云云。這番說詞與小學生哀求家長購買最新款手機,藉以「增加學習效率」與「強化人際關係」的瞎掰如出一轍,容易破解。試問胡市府拿出來的這些亮麗數字究竟出自工程顧問公司的紙上作文?抑或已經公正的財經專業人士進行獨立而客觀的估算?整套營運效益倘若欠缺客觀而科學的評估,「水湳台灣塔」不過是中國常見的「面子工程」罷了,至於上述那些亮麗營運數字推估,充其量也不過是虛構的政治謊言而已。至於真正動機,只要查閱「水湳台灣塔」附近地皮近年交易買賣情況,便可窺知箇中奧義。

據聞只要花費區區3億元左右處理契約與賠償問題,台中住民就趁早終結這個尚未釀成的災禍。比起電影「魔戒」第2部《雙城奇謀》裡受「艾辛格塔」(Isengard)荼毒而受難的中土大陸子民,台中住民們勇敢多了,2014年底用選票給自己扭轉這座城市未來的機會。筆者衷心建議,台中市政府應順勢認賠殺出,讓新民意的洪流將這座破壞環境正義、罔顧財政紀律的邪惡巨塔沖走,還給台中之土嶄新的寧靜與和諧!

黃金傳奇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1.28
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5184



 新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於上週首場中常會公開宣示,將委請律師王如玄、立委廖正井請邀集公正人士,盡速檢視整理黨產。屆時國民黨將找哪些「公正人士」表示意見?有無「海選」自薦機制?令人頗為好奇。適逢國民黨改造時刻,「今日黨產係來自昔日中國黃金」的惑眾妖言又再度於網路散佈,試圖混淆大眾視聽。藉此契機,值得我們再度複習這段「黃金傳奇」的歷史真偽。

 話說二○○六年八月,國民黨曾公布黨產總說明報告。其中提到「…依據中央研究院院士張玉法教授所著《中華民國史稿》一書所述,當時國民黨將中央銀行二百二七萬兩黃金和外匯(合計約十億美元)先行運抵臺灣,由政府專責保管,後來成為穩定台灣經濟金融之重大支柱…」。在這裡,國民黨試圖將黨產解釋成為由中國運出,進而趁亂與黨產取得正當性相連結。然而,事實真相果真如此?《蔣公與我:周宏濤回憶錄》一書裡提到,一九五○年六月中央銀行總裁向蔣介石報告指出,一九四九年以來運至台灣的國庫存金,共三百七十五萬多兩,但至當年五月底,共耗掉三百二十一萬多兩,僅剩五十四萬多兩。該書同時指出,由於美援斷絕,加上六十萬大軍龐大開支,讓已捉襟見肘的國庫存金迅速消耗。消耗存金最大宗為軍費,平均每個月必須撥付近十八萬兩,在一九五○年九月就花光了。由此可證,國民黨主張這批黃金花用不盡,且為台灣發展奠基云云,顯屬虛偽。至於刻意與今日龐大的黨產相互牽拖,不過是精心設計的歷史誤導伎倆。

 有關今日黨產的來源,根據學者陳君愷研究,大抵可約可分為兩個時期看待:其一為在中國的訓政時期,其二為在臺灣的威權統治時期。訓政時期的黨產,其實已隨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失利、敗逃臺灣而消失殆盡。因此,國民黨在臺灣的黨產,就形成黨產的「體制」因素來說,雖確有相當部分延續自訓政時期;但就黨產的實際「來源」而言,一九五四年二月前台灣省主席吳國楨寫了一封信給國民大會,痛陳政府六大缺失,其中開門見山便是「一黨專政。國民黨之經費,非由黨員之捐助,乃係政府,即國民之負擔。這種國庫通黨庫做法,除共產極權國家外,實為今古所無」。再者,參照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一九七○年底與一九七一年初資料(當時主委為李國鼎、副主委為張式綸),該黨「業務經費大部分計列於國防部情報局、教育部、新聞局、僑委會有關預算科目內」,「所需經費分別寄列於政府有關單位預算內占黨務總額預算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國民黨當時「歷年經費差絀約近八千萬元」。當年財務如此窘困,然而經過獨裁威權統治數十年後,卻搖身化為全世界最有錢政黨。由此顯見,黨產係國民黨敗逃於台灣後才憑藉特權迅速累積。與那批從中國來的黃金,根本毫無牽連。

 打造健全的政黨競爭環境,這是台灣落實真正民主憲政的基礎建設。不管是擁有悠久歷史的政黨還是新興政黨,在每一場大小的民主競賽中,都應享有條件相同、公平競爭的權利。「黨產歸零」是國民黨改造的最迫切任務,這個歷史大包袱不除,所有改革不過淪為虛偽的空談罷了。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監聽先斬後奏 是例外不是原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1.27
http://udn.com/news/story/7339/668447



台北市警局雖已逮捕峨嵋停車場雙屍槍殺案的主嫌,但台北市長柯文哲卻認為現行聲請監聽票的時間太長,而提出先監聽、後登記的制度。惟此種主張,不僅忽略人權保障之一面,也未解於現行法之規範。

偵查機關欲發動刑事上的強制處分,乃以事先向法院聲請令狀為原則,讓法官事前審查,致抑制執法機關的濫權。如以司法警察來說,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僅有於重罪犯嫌重大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得在檢察官同意下,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惟如此程序,卻可能造成警察錯失破案良機,故於通保法即規定,警察於遇有擄人勒贖、放置爆炸物、殺人等等重大犯罪之偵查且情況急迫者,就可報請檢察官,以口頭告知先行監聽後,再於廿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監聽票。故所謂先斬後奏條款,於現行法實已存在。

只是事後聲請補發令狀之規定,不僅立法要從嚴,法院審查亦趨於嚴格,且為了避免法院打槍,司法警察恐也難以大量運用此種途徑,致仍須循事前聲請的管道監聽。也因此,目前法院即有設立監聽審查專庭之必要,除可提高監聽核准的時間與效率外,亦可防止相類案件卻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對待。

尤其就調取通聯紀錄而言,雖然依通保法規定,若遇有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等重罪,司法警察亦可在檢察官同意後,即可調取通聯。但若非屬此等情狀,必須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犯罪且無急迫情事,才得向法院聲請令狀調取。

而由於通聯紀錄並無任何通話之內容,其主要作用乃在於立即知曉犯罪人或被害人的通話時間與地點,而非用於法庭證明犯罪之用,故是否該與聲請監聽採取相同的法官審查程序,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是警察於失蹤人口找尋或救災等,非屬於犯罪偵查目的的通聯調取,更應在通保法中明文排除事前聲請法官同意之規定,以免喪失救人的黃金時機。

總之,檢警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為原則、事後補發則為例外,乃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通則。基於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平衡,或可調整細節規定,若因此將先斬後奏的例外變成原則,就有步入警察國家之危險。

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馬郝 張秀葉 愛國同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0423

愛國同心會。(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彥鈞攝


愛國同心會總幹事、中國配偶張秀葉公然嗆警,影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她不斷地對警挑釁,甚至踢警察,並嗆聲說:「信義分局換十個都沒有用啦」。

事實上,馬總統上任後,在「警政一條鞭」及「檢察一體」的拘束下,檢警與馬政府「逢中必軟」的立場,已趨近一致,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攻擊執法的警察,已觸犯刑法第一三五條的「妨害公務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警察卻不敢送辦來自中國的「現行犯」。

對照去年三二四政院的鎮壓行為,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生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受傷者事後甚至收到檢警的「妨害公務罪」被告傳票,就可清楚檢警對中國人與台灣人的「差別待遇」。

更明確的案例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百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是反觀台中老婦人在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卻被警察上了手銬逮捕,並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最嚴重的是,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擾案件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檢警「逢中必軟」,連北市警察被攻擊,都不敢以「現行犯」逮捕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者,如此不公不義之事在首都上演,也難怪柯市長會氣得罵粗話。

Parasites of the public coffers will be revealed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5/2003610011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廉政委員會) — set up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investigat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undertaken by the city government — has been termed a “political witchhunt” by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 (郝龍斌).

However, cases under review, including the Taipei Dome, the Taipei Twin Towers and the MeHAS City projects have not only attracted controversy for a long time, they have also seen interventions from the Control Yuan. That raises the question: Is Hau’s criticism valid?

Article 18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政府採購法) stipulates that government tendering procedures for procurement include open,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However, the act puts strict limits on the latter two. Therefor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should be the norm and the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options should only be used when there is no alternative.

Despi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when a project is opened to public tender, companies are still able to borrow licenses and permits to enable participation in a bidding procedure or rig a bid.

They could also bribe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obtain key information — such as on the price floor or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Such actions are not rare, especially in cases of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which are neither public nor transparent, and under which it is the authorities that invite companies to take part in the bidding process.

In this process, agreements that are reached behind closed doors and benefit a select few are likely to happen.

This defeats the purpose of the act, which is intended to mak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the norm. When authorities make the decision to use a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hoose favorites which allows corrupt officials to profit from deals.

The legality of public construction tendering cannot be solely determined by formalities, but must be determined by looking at what takes place.

This is why a review of some of Taipei’s most important and lucrative tendering cases will show that some companies received special dispensation from the city government. If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s are found to have received benefits or political contributions from any of the bidding companies, they can,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最條例), be punished for acts that violate their official duties by life imprisonment.

Even if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find or cannot prove that officials have received unlawful gains from a company, if they clearly violate the law, Article 6 of the act stipulates that for attempted influence peddling they can be sentenced to a prison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lthough many of Taipei’s controversi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used great losses to the national treasury, criminal offenses have been difficult to prove because the truth was kept hidden for a long period when a certain political party was in power. Fortunately, there has finally been a change in leadership at Taipei City Hall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on has set up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o investigate controversial projects.

However, time has passed and evidence might have disappeared. Many projects have also passed through the hands of several different Taipei mayors. In addition,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have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s. This means that it could take a long time to reveal any irregularities that could lie dormant within these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廉政委員會是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39a2cd-7e44-4f4d-808b-668c275996eb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只是證諸過往,台北市政府即曾設有廉政肅貪中心,如今的廉政委員會是否又在炒冷飯,就有待觀察。而此委員會是否具有行政調查權、是否疊床架屋等,恐更值關注。

在2011年廉政署成立時,其下就設有廉政審查委員會,以來防止可能出現的濫權或者吃案的弊病。而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5條第2項,廉政審查委員的人數為11人至15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由於此條文對於審查會的組成人士的比例,未再為進一步規定,所以廉政署即自行訂定的「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以為補充,而其中的第3點,即有組成比例的規範。

根據此要點,雖規定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比例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關於其如何產生、如何遴選等,皆未為明文,到頭來,還是得由法務部與廉政署為決定,則最終選出者,很可能只是「友性」,而非所謂「社會公正」人士。而更有問題者,則是此要點中,竟將廉政署長與副署長規定為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召集人又為當然的主席,且其更有在可否表決同數時的裁決權,如此的內容,不僅已經逾越了母法,即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的規定,更使得所謂外部監督功能,喪失大半。若再加上來自於法務部檢察司、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審計部所指派的代表及「友性」的社會公正人士,要說廉政審查會是一個外部監督機制,恐得打上大問號。

又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5條第1項,審查會對於廉政業務,僅能提供專業諮詢,這也代表審查會所為的評議與決議,對於廉政署並不具有實質的拘束力,其意見僅供「參考」。若果如此,則即便審查會的組成具有公正性,但在其僅能提供建議,而無任何實質的審查權力下,廉政審查會實僅具有諮詢的作用。而如果像廉政審查會這種法律規定的組織尚且如此,就遑論法外設置的廉政組織了。

以行政院所設的廉政委員會,或是北市府曾設置的廉政肅貪中心來說,最讓人詬病者,即是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功能。甚而如林益世之例,其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即為中央廉政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自也難期待此等委員會能發揮什麼實質作用。所以,在台北市政府即將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不易出現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狀況。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就更待觀察與考驗。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也因此,在廉政委員會於先天即存有諸多調查的障礙下,就算發現有弊案,最終還是得將案件移送給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甚至是檢察官為後續處理。如此一來,所有的調查就得重來一遍,致造成訴追程序的延宕。凡此現象更突顯出一種矛盾,即明明我國有諸多的反貪機關,各行政機關亦配置有政風機構,但中央與地方政府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委員會,這在無形中,即是對現有反貪機關的不信任,亦必陷入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

總之,台北市政府因應公共工程所出現的弊端,所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不管成效如何,也只能是治標。唯有在平時,讓公共工程的招標公開、透明且遵守法律的正當程序,才是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