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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郭案判決

許惠峰

自由時報2013.12.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18/today-o2.htm

近來,媒體報導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收受美金二萬元而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定讞,引發為是否政治判決之疑慮。其關鍵在於判決本身是否違反基本法律原則,而有羅織罪名之嫌。茲就本案中之若干疑點論述如下:

一、違反證據法則:

本案認定郭前部長收受二萬美金之理由,主要係於證人李清波、李宗賢…等人證詞為據,惟李宗賢對於如何將美金放入茶葉罐,究竟為一罐、或二罐,以及美金包裝之方式,前後論述不一,其證詞即有瑕疵而不得做為證據;又證人李清波之監聽譯文內容僅為個人片面之陳述,並不足以證明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

二、違反經驗法則:

本案就郭前部長是否有收受賄賂之合意,以所謂「不確定合意」認定其同意協助南仁湖公司掌握投標資訊、降低整建規劃成本,亦於法不符,蓋刑法僅有行為人個人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並無二人間之不確定合意之概念。換言之,彼此間是否有達成協議,乃係「有」或「無」之問題,並無所謂「不確定」之概念。質言之,不確定亦即未達成協議,以不確定合意一詞認定有對價關係之合意,顯有刻意入人於罪之嫌;又倘郭前部長若確有收賄之合意,大可像林益世一般要求行賄者直接以現金放入袋中,而無須藏於茶葉罐內,足見並無所謂收受賄款合意一事。

三、未盡調查之能事:

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而顯然對判決結果有影響者,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案中,調查局雖於郭前部長家中搜到二十一張百元美金,然郭前部長已回覆此乃出國旅遊結匯使用後之剩餘款項,並非賄款。此一抗辯是否可採,僅須比對美金上之號碼即可查明,惟歷次審理皆未調查李宗賢供稱交付之美金,其上之號碼是否與家中搜得之美金相同,即斷然認定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顯然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本案判決認定郭前部長收賄之事實,不僅查無收賄之款項,證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南仁湖公司亦未參與投標,並無獲得任何利益,何來收賄罪中之「對價關係」?司法判決之政治性,不言可喻!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2013年台灣人權事件法律評析研討會(現場錄影+會議資料)

*請「點選連結」觀看或下載
(若連結無法開啟或檔案有問題,請與永社聯絡,謝謝)

■ 事件一:反媒體壟斷運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陳耀祥 pdf

■ 事件二:公民不服從行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林佳和 pdfppt

■ 事件三:司法關說vs關心司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羅承宗 ppt▕ 黃瑞明 pdf▕ 黃帝穎 pdf

■ 事件四:軍中人權1985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吳景欽 pdf▕ 高涌誠 pdf▕ 邱顯智 pdf

*照片 Facebook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教育部的南京一夢?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教育部日前為了教科書的首都顏色標示,發文給全台中小學,內文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做為國家教育最高主管機關,此舉雖然拍到了馬英九「一個中國」的馬屁,但實則教壞仔大小,簡直荒謬至極!

撇開教育部自己解釋憲法的荒唐不談,如果按照教育部對於「首都」的解釋,依照現行法令,外交部跟內政部都可能頭要抱著燒了!因為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自衛槍枝的「槍照」時,外交部要轉送「首都」南京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依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首都」南京市政府必須要擬訂區域計畫及首都的主要計畫,交由內政部核定;依據國葬法,內政部必須要會同「首都」南京市政府,在南京市設置國葬墓園;依據忠烈祠祀辦法,忠烈祠不應該在北安路上,必須要建立在「首都」南京市內,內政部必須要對南京市的忠烈祠負有保管責任。

如果做不到,請問誰要下台負責?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中選會涉嫌行政、刑事不法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2.0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3/today-o8.htm

日前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bamien133)發動「罷免吳育昇」行動,將六千餘份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但中選會發函指其中約一千份連署書經查核後不符規定,又拒絕提供理由、也拒絕返還遭其退件的連署書。這已公然不附理由的侵害一千多人的罷免提案權(憲法參政權之範疇)。

中選會官員應注意,該等行為涉嫌「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中選會退件一千多份,依法不得只粗略泛稱「不符規定」即為退件,必須就每一連署書不符規定之處,附記具體明確之理由,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明確性原則」,即屬「行政不法」。

再者,公民要求中選會返還其認定「不符規定」的連署書,此本為公民之財產,中選會官員若無故侵占,涉犯刑法第三三六條「公務侵占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奉勸中選會官員,在刁難人民行使憲法罷免權的同時,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包庇劉政池 觸犯圖利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9/today-o8.htm

一名老婦人占用十三坪國有地搭棚種花草約十個多月,即被巡山員舉發送辦,但對於竊占逾千坪國有地多年的劉政池家族「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卻遲未送辦,明顯「嚴辦小民、包庇權貴」,相關公務員已涉犯刑法「圖利罪」,檢調應擴大偵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產署和陽管處「嚴辦小民、包庇權貴」,這種「選擇性執法」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簡單的說,公務員「違背法令」態樣明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劉政池家族)的不法利益(竊占國土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台北市議員何志偉踢爆,早在一○○年三月國產署已認定七七行館涉竊占國有地,要求限期改善。但去年十月經苗栗陳姓立委出面協調,今年七月國產署改發文表示,只要七七行館能舉證使用國有地是「無占用意圖而為收益者」,解除占用列管。換句話說,若該名陳姓立委確曾協調國產署,致國產署不敢法辦劉政池家族,則陳姓立委也構成圖利罪之「教唆犯」,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一併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PR22號法庭觀察團—1112開庭【後】聲明


今(11/12)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同學,及律師團成員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都準時出庭,並有十多位法庭觀察者參與旁聽。被告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亦準時出庭,惟仍未見蔡得勝局長。

本次開庭,法官認真仔細詢問兩方對於所提證據是否有異議及補充。自訴人律師向法官說明,由賴隊長及歐所長所提出之證據可知徐教授被逮捕時,並非在管制區內,亦無造成總統車隊任何危害之可能;同時,由於自訴人沒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希望法院依職權儘速調查將洪同學推倒受傷之警察為何人。法官表示本案將會進入審理程序,調查證據等相關事項,都將交由合議庭來進行。

我們對於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於百忙之中仍準時出庭,予以肯定;而對於蔡得勝局長未能到庭,再次表示遺憾,期盼蔡局長能學習馬英九總統尊重司法之態度,下次準時出庭。本案案發當時,被告三人皆為特勤條例所指之主管人員,皆須負相關責任,因此呼籲法官,若被告再而三未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

本案關乎人民於合法表達言論自由時,遭公權力違法侵害,甚至受傷,已非僅是個人案件,因此需要大眾給予持續關注。感謝今日特地到庭參與旁聽的伙伴們,也再次邀請大家加入法庭觀察,一同守護言論自由。


【徵求】
7月23日於衞福部周邊現場,有拍攝到徐世榮教授或洪崇晏同學,兩人分別於案發當時之影片,以讓自訴人及律師團能有更強力的證據。(若有檔案或影片連結,請傳送至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或電話聯繫02-2388-3997鄭秘書,謝謝您。)

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白狼違法勸募 內政部管不管?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2013.11.09〈白募〉,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9/today-o9.htm


馬政府寧可編列預算對關廠工人提起告訴,卻不願正面解決問題,讓竹聯幫大老「白狼」張安樂都看不下去,說要成為政治志工,先捐兩百萬,一個月內要再「募集」兩千五百萬來幫關廠工人代償給政府,但這麼做合乎法令嗎?

舉例來說,購物專家余嫻的女兒潤潤罹患罕見疾病「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這種疾病必須花費五千萬元進行基因治療,為了讓女兒接受治療,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便舉辦兩場愛心購物活動,一共募得一千三百萬元,不料在兩個月前,衛生福利部卻指稱此舉不符公益勸募條例,不但制止正在進行中的募款行為,還要求將所有捐款退還給各捐款人。

就法論法,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個人不得從事募款,如有違反,依照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政部必須制止,仍不遵從可處四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已募得款項,依照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也就是說,屆時「白狼」所募款回來的錢,依規定仍舊必須歸還給捐款人,「白狼」這樣的募款活動恐怕是虛晃一招。

換句話說,針對這樣的募款行為,主管機關應該主動介入管理,以防社會資源遭受濫用。姑且先不論這樣的募款過程如果逸脫法律、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妥善監督,黑道大老有沒有可能違反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而為募款,內政部就本件募款活動本有事前預先制止的法定義務,但現在居然配合黑道演出,消極不制止、不開罰,目的卻只是為了能夠削弱關廠工人丟鞋嗆馬的正當性,恐怕有違法失職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