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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empath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Lin Lee-kai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7.18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7/18/2003674774

Early last month, a video clip of an address made by US Supreme Court 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 at his son’s high-school commencement ceremony went viral.

“From time to time in the years to come, I hope you will be treated unfairly, so that you will come to know the value of justice ... and I hope you will have just enough pain to learn compassion,” Roberts says in the clip.

His wishes for graduates to learn from their own frustrations are very unusual. They are also part and parcel of the concept of empathy, a skill invaluable to the judiciary.

If trials could be carried out with empathy and judges put themselves in others’ shoes to underst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and to solve disputes, then it would be possible for the public to trust the judicial system.

With trials by jury, the US judicial system allows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order to avoid arbitrariness and lack of empathy from the judge, perhaps neglecting the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under which a suspect is considered innocent unless proven guilty. In some cases, judges try suspects and encounter unsavory characters on a daily basis, so it is sometimes difficult for them to maintai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owever, according to an opinion poll published by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last year, as many as 84 percent of Taiwanese do not trust judges — a state of affairs difficult to imagine in a democratic nation. At this critical moment in Taiwan’s judicial reform, the key to success lies in empathy toward the public.

Whether it is the US jury system or Japan’s lay judge system, their purpose is to create opportunities for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trials with empathy.

At the sixth meeting of the judicial reform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onday last week, President Tsai Ing-wen (蔡英文) declared four main areas for reform, including transparency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improving the selection and discipline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ystem of civic participation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all of which are necessary to rebuild public trus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Facing the judges and prosecutors, who are in general considered to be “the winners at the game of life,” the public concern should keep track of the policies related to rebuilding the judicial empathy.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司改就是要讓「黃世銘們」不再出現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上報/投書 2017.07.1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0740

社會長期關注恐龍法官的淘汰機制問題,司改必須回應民意。事實上,淘汰機制應要確實汰除不適任的司法人員,這才能維護多數奉公守法的司法人員尊嚴,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總統蔡英文日前出席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會中宣示「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這是重建人民對司法信任的關鍵,也是司改成功的重要一步。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曾決議,對於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評鑑制度進行改革,其中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尤其重要。因此,蔡總統對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及監督等司改主張,值得期待。

司改分組會議有關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之決議包括:「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即不需透過律師公會或特定民間團體)、「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提升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評鑑結果適度對外公開」、「評鑑雙方得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證據」與「延長評鑑時效」。此六項改革方向正確,也獲得蔡總統回應,社會應持續關注立法院在修法上對改革的落實。

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程序繁複,形成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另類保護傘。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例,黃世銘與馬前總統共犯洩密,黃世銘雖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但因程序上檢察官究責仍要經過監察院,因此馬總統提名的監委兩度護航黃世銘,讓遭法院判刑的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如今每個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6萬元。

黃世銘貴為檢察總長,配合馬總統發動政爭,得以全身而退,月領17.6萬元,成為全國檢察官「效忠黨國」的極負面示範效果。然而,9月政爭與特偵組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卻因現行制度的官官相護,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這讓奉公守法的多數司法人員情何以堪!

所幸,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方向正確,其中「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即可避免犯罪者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的荒謬事件再度發生,更可形成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雙軌監督司法機制,有助於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唯有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害蟲,才能維護多數奉公守法的司法人員尊嚴,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蔡總統承擔司改重任,宣示改革司法人員監督淘汰機制,值得支持,公民應持續關注立法院及司法權責機關對司改進步決議的後續實踐。

2017年7月11日 星期二

馬英九曲解憲法 如同馬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7.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6d0bd46-7ad5-4dcc-9f6e-ea68d03aa195

馬英九。(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攝
前總統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於9月政爭涉犯洩密等罪,黃世銘已判刑確定,更在民事上判賠檢察官林秀濤確定,且黃世銘不法洩漏個資,法院也判黃世銘應賠償柯建銘。但馬英九對其教唆黃世銘洩密行為始終否認犯行,甚至曲解大法官解釋,試圖脫罪。

馬英九洩密案在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後,被告馬英九在台北地院曾當庭辯稱「與本案密切相關的是釋字585號與627號,尤其585號解釋是最詳盡的一號。它與其他4號解釋最大的不同,就是具體闡釋了總統「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的概念,這不只是總統可以拒絕立法院或監察院調閱特定文件或索取特定資訊而已,更包括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有關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與政府內部決策過程等資訊。因為這是總統身為國家元首,為實踐保衛國家安全與增進人民福利的憲法承諾所必須擁有的行政權能(憲法第48條參照)。」,馬曲解大法官解釋如被法院採信,未來總統有如「皇」權。

總統行政特權未及犯罪偵查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揭示「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也就是說,要確認行政特權,必須先探究何行政首長(總統、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再依法探究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

這不是如馬英九所辯,曲解憲法使所有行政特權集權於馬「皇」一身,無限上綱總統行政權,甚至包括檢察總長黃世銘之偵查中個案秘密。

要探究總統行政特權之範圍,必須探究憲法對總統權限之規範。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明確揭示「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換句話說,總統依據憲法對於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享有行政特權。這當然未及馬英九為了脫罪而曲解的「犯罪偵查」。

簡單來說,馬英九「無限上綱」的總統行政特權如可採信,總統特權涵蓋「犯罪偵查」及偵查中祕密,則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向陳水扁洩密應改判無罪?黃世銘向馬英九洩密應改判無罪?既然總統特權涵蓋「犯罪偵查」,檢察官辦案要監聽、搜索及聲押,應由現行向法官聲請,改為向總統聲請?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應改寫?民主法治應改為「騜」制!

從爆紅的畢典致詞談司改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蘋果即時/論壇 2017.07.1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711/1158435/

總統蔡英文昨表示,司法改革讓人民參與審判,無可迴避。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翻攝畫面
近來在媒體及網路上爆紅的影片,是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上個月初在他兒子中學的畢業典禮致詞說:「我願你有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你才會了解正義的重要性……願你有剛好足夠的苦痛經歷,讓你學會同情」,這段期盼畢業生要從挫折中學習的祝福,不只與眾不同,更內涵司法者應有的「同理心」。

司法審判能秉持「同理心」,設身處地理解當事人、解決人民紛爭,人們才可能信任司法。因此,美國司法甚至透過「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的獨斷與缺乏「同理心」,而忘了「無罪推定」的確信(美國有法官認為,職業法官審判罪犯,每天眼見都是壞人,人性上難維持無罪推定信念),盡力進行符合人們生活經驗的判決。反觀台灣,司法在解嚴後仍不受人民信任,甚至中正大學2016公佈民調顯示,有高達八成四民眾不相信法官,這是民主國家難以想像的現象。

誠如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所述「我願你有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你才會了解正義的重要性」,在台灣的司改時刻,重建司法對人民的「同理心」,是司改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蔡總統昨在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表示,「司法改革要從人民角度出發,回應人民期待」,洽與建構司法「同理心」方向契合。

不論是美國陪審制或日本裁判員制度,都是讓人民有機會秉持「同理心」參與審判,其中以陪審團制度人民獨立認定事實,較能達到效果。

蔡總統昨宣示四項主張中包括:法庭透明化、法官與檢察官的淘汰機制、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皆是重建人民信任司法的必要手段。面對社會長期質疑的「恐龍」法官檢察官問題,人民應持續關注,重建司法「同理心」的相關政策是否確實落實。

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司改的前瞻性 建立自動車法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07.10

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的議題雖多,但仍是著重於除弊,致無未來性的思考。行政院力推的前瞻建設計畫就讓人反思,司改是否也該有前瞻性的規劃,這或許可從自動車法制的建立,做為一個開始。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成熟,自動車(autonomous vehicle)或無人駕駛車(driverless car)已從科幻電影的想像逐漸走入現實。而提到自動車的好處,諸如減少汙染、運輸時間縮短、停車空間縮小,甚至是事故減低等等,就不得不讓人想到,行政院原先所提的八千多億前瞻計畫,竟有四千多億是用於備受爭議的軌道建設,能否有效解決交通問題,未可知,卻肯定對已經困窘的國家財政,增添更大負擔。

與其如此,是否該以較少的經費,投入自動車的研發。惟如此的發展,卻得在法制上有翻轉性的改變,如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無不思考法制面如何調整與修改,以應付此等趨勢。相對於此,台灣不僅在自動車的研發亟待努力,對於現行法制如何因應,更是付之闕如。

關於自動車上路,最必須被面對的課題,即是車輛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傳統上,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是以駕駛人歸責為核心,故於發生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雇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據我國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而就目前汽車現況,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裝設,但因仍以人力操控為主導,尚不能納入自動駕駛的領域。故所謂自動車,應是指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至於駕駛人僅能在緊急狀態下介入,或者根本不讓人力操縱可能與空間之無人車。

故在自動車仍有自然人在其內的情況,由於人力可隨時操控,故當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現有的民刑法制為處理。只是於此時,人為操控已變成是輔助,不管是民事或刑事,故應以駕駛人為歸責重心,但是否也該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亦是法規範必須重新思考之處。

更麻煩者,恐是完全無人駕駛的自動車,由於此種型態已經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給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新建立以製造者為歸責重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亦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由於要設計一套對自動車的全新與完整的法制,實有極高的難度,但至少於現階段,主管部門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這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畢竟,法律條文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雖然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與進化,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