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3.20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320005722-262105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拖鞋購物,卻遭警察盤查,讓其痛批台北市是警察國家。而從此議題卻暴露出,我國的臨檢法制一直就是處於混沌不明的狀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若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警察可實施緊急逮捕。惟此種逮捕,須於事後向檢察官聲請補發拘票,且因發動門檻相當高,又是針對犯罪行為,則警察為社會治安或交通秩序之維護的臨檢行為,就無法以之為依據。
但奇怪的是,臨檢明明是警察常態且大量化的行為,卻有很長一段時間,其依據竟只來自於《警察勤務條例》短短的一個條款,即第11條第3款的明文。且此條款僅明列臨檢的種類,對發動門檻、執行程序與方式、事後的救濟等,完全處於空白,警察權的濫用也就難免。
好不容易於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國家授權警察得對人民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之目的,卻不代表警察人員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任何人。故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故大法官等於是藉由解釋來填補臨檢的法律漏洞,惟因所謂合理判斷、相當理由等,仍屬極為空泛的概念,故此號解釋就要求立法者必須盡速整備相關的法制。所以,於2003年,就有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出現。
而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除將警察基於治安維持的臨檢行為加以類型化,並分別規定其發動要件與執行手段外,並設計有事後救濟、賠償,甚至補償的規定。只是法條是由自然語言所寫成,總不免有模糊性。
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合,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可以查驗身分。惟此條文充斥太多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合理懷疑、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等等,就使標準趨於浮動。以民眾於公共場合穿拖鞋來說,不過是小事一樁,但就長期浸淫於強調治安維護的警察來說,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地方,卻可能隱藏著更大的犯罪,當然得盡早提防。如此的認知落差,正凸顯現行的臨檢法制實不夠細緻與明確,不僅讓民眾常陷入攔停是否一定得接受檢查的疑惑,警察執法也猶如走在鋼索之上,致易動輒得咎。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馬洩密可能無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7187
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被判有罪的機率極高。惟針對檢方的有罪舉證,馬前總統果真毫無辯駁餘地?
針對馬前總統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即是當時檢察總長將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向其報告,且因此洩漏不能公開的資訊。或許,一個可以解脫的理由,在於檢察總長乃由總統任命,故當案件已明顯不屬刑事不法,檢察總長就退化為單純的行政官,其上級、即總統,就屬有權知悉者,以致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惟在案件尚未偵結前,所有證據仍處於浮動狀態,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官之首,既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於檢察權的獨立行使,是沒有所謂的上級存在,就算是提名他的總統,亦無權知悉偵查資訊。故欲以此為免責基礎,實為對檢察官定位有著嚴重誤解。
也因此,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之究責。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以致成為阻卻洩漏機密罪成立之重要事由。而由於條文所謂公益、合法權益等,乃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二○一三年,司法院即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為具體準則。
惟依此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列有七款例外得公開之情況,且依這些條款,又處處出現社會治安、重大影響、重大犯罪等更不明確的字眼,使得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線趨於模糊,以致可能造成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尤其是同一個事實,被拆成兩個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等同於讓馬前總統在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甚且,若法庭間產生判決歧異,就更可以司法迫害為抗爭。
又依刑法第十六條,即便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也無阻卻違法事由,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者,還是可以免除刑責。這也代表馬前總統只要提出自己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錯誤解讀,甚至是無知的證據,亦非不可能因此被判無罪。惟若果真如此,馬前總統就得完全拋開法學博士,甚至曾為九五之尊的光環,這必然陷入面子與裡子的衝突與抉擇。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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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
針對馬前總統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即是當時檢察總長將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向其報告,且因此洩漏不能公開的資訊。或許,一個可以解脫的理由,在於檢察總長乃由總統任命,故當案件已明顯不屬刑事不法,檢察總長就退化為單純的行政官,其上級、即總統,就屬有權知悉者,以致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惟在案件尚未偵結前,所有證據仍處於浮動狀態,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官之首,既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於檢察權的獨立行使,是沒有所謂的上級存在,就算是提名他的總統,亦無權知悉偵查資訊。故欲以此為免責基礎,實為對檢察官定位有著嚴重誤解。
也因此,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之究責。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以致成為阻卻洩漏機密罪成立之重要事由。而由於條文所謂公益、合法權益等,乃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二○一三年,司法院即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為具體準則。
惟依此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列有七款例外得公開之情況,且依這些條款,又處處出現社會治安、重大影響、重大犯罪等更不明確的字眼,使得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線趨於模糊,以致可能造成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尤其是同一個事實,被拆成兩個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等同於讓馬前總統在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甚且,若法庭間產生判決歧異,就更可以司法迫害為抗爭。
又依刑法第十六條,即便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也無阻卻違法事由,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者,還是可以免除刑責。這也代表馬前總統只要提出自己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錯誤解讀,甚至是無知的證據,亦非不可能因此被判無罪。惟若果真如此,馬前總統就得完全拋開法學博士,甚至曾為九五之尊的光環,這必然陷入面子與裡子的衝突與抉擇。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支持國民黨 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aede293-8d12-40d1-9eaf-89d352d67f6c
前總統馬英九因教唆洩密等罪遭北檢起訴,時隔三天後,立法院國民黨團舉行記者會聲援馬英九,黨籍立委高呼「還馬英九清白,馬總統加油」。很明確的,對於法界普遍認定觸犯洩密罪的馬英九,國民黨仍以「政治追殺」等政治語言力挺,下次選舉的口號,可能會從上次的「支持○○○,就是支持馬英九」,升級成「支持○○○,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在國民黨的挺馬記者會上,黨團首席書記長王育敏指出,北檢起訴馬前總統這件事,讓許多台灣民眾不能接受,因為這是赤裸裸的政治鬥治和追殺,看到這個案件,包括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自訴、告訴,還有台灣北社、教授協會及律師黃帝穎的告發,有看過任何一個案件,同一個事由這麼多人萬箭齊發的追殺嗎?這不是政治追殺,什麼才叫政治追殺?
國民黨團及王育敏如果稍有法律常識,應可知馬的洩密共犯黃世銘經高院判刑定讞,馬被追究洩密罪,是法律上當然。國民黨團講成政治追殺,難道認為判黃世銘有罪的高院法官、地院法官和起訴的檢察官都是政治追殺?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原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前總統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毫無法律素養並破壞民主法治原則。馬英九被認定洩密犯罪,不只在北檢的起訴書,更可從上開高院有罪判決、地院有罪判決,甚至是林秀檮檢察官告黃世銘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中,清楚可見,唯獨國民黨視而不見。
尤其甚者,國民黨與王育敏如果稍有國際常識,應可知當時馬王政爭被國際媒體報導「台灣版水門案」,回顧2013年9月,馬英九發動的「九月政爭」,美國華盛頓郵報以「台灣水門案」為報導;法新社更直指「司法濫權」,台灣法治瞬間成為國際醜聞。因此,同年10月有28位國際學者包括:譚慎格、章家敦、金德芳、家博、林霨以及韋傑理等人發表共同聲明,關切台灣民主。難道國民黨認為,連華盛頓郵報、法新社及28位國際學者也政治追殺馬英九?
國民黨團沒有法律常識就算了,真不怕貽笑國際? 國民黨如真盲目力挺涉嫌洩密罪被起訴的馬英九,恐怕在下次選舉的布條,就會升級為「支持○○○,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民報/專欄 2017.03.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aede293-8d12-40d1-9eaf-89d352d67f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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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認定洩密犯罪,不只在北檢的起訴書,更可從上開高院有罪判決、地院有罪判決,甚至是林秀檮檢察官告黃世銘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中,清楚可見,唯獨國民黨視而不見。(圖片來源:民報資料庫影像合成) |
在國民黨的挺馬記者會上,黨團首席書記長王育敏指出,北檢起訴馬前總統這件事,讓許多台灣民眾不能接受,因為這是赤裸裸的政治鬥治和追殺,看到這個案件,包括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自訴、告訴,還有台灣北社、教授協會及律師黃帝穎的告發,有看過任何一個案件,同一個事由這麼多人萬箭齊發的追殺嗎?這不是政治追殺,什麼才叫政治追殺?
國民黨團及王育敏如果稍有法律常識,應可知馬的洩密共犯黃世銘經高院判刑定讞,馬被追究洩密罪,是法律上當然。國民黨團講成政治追殺,難道認為判黃世銘有罪的高院法官、地院法官和起訴的檢察官都是政治追殺?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原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前總統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毫無法律素養並破壞民主法治原則。馬英九被認定洩密犯罪,不只在北檢的起訴書,更可從上開高院有罪判決、地院有罪判決,甚至是林秀檮檢察官告黃世銘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中,清楚可見,唯獨國民黨視而不見。
尤其甚者,國民黨與王育敏如果稍有國際常識,應可知當時馬王政爭被國際媒體報導「台灣版水門案」,回顧2013年9月,馬英九發動的「九月政爭」,美國華盛頓郵報以「台灣水門案」為報導;法新社更直指「司法濫權」,台灣法治瞬間成為國際醜聞。因此,同年10月有28位國際學者包括:譚慎格、章家敦、金德芳、家博、林霨以及韋傑理等人發表共同聲明,關切台灣民主。難道國民黨認為,連華盛頓郵報、法新社及28位國際學者也政治追殺馬英九?
國民黨團沒有法律常識就算了,真不怕貽笑國際? 國民黨如真盲目力挺涉嫌洩密罪被起訴的馬英九,恐怕在下次選舉的布條,就會升級為「支持○○○,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馬前總統有辯駁無罪的空間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301f6fd-5357-4ba7-8f08-e0121301b6fa
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罪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若依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所稱,此案起訴將成為法治精神的標竿,似也意味,被判有罪的機率與時間,應已不遠。只是馬前總統所涉及的洩密案件,果毫無辯駁無罪之餘地?
雖然,檢察官起訴罪名有三,但因數行為於時間、空間上有密接性,故就刑法評價上,應論以一個接續犯,致依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僅能從最重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通訊機密之罪。而不管哪一罪,關鍵都在於馬前總統於檢察官尚未偵結的案件,就聽取了檢察總長的報告,更因此洩漏了不能公開的資訊。或許,一個可以解脫的理由,在於檢察總長乃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故當案件偵查已明顯不屬刑事不法,檢察總長就退化為單純的行政官,其上級,即總統,就屬有權知悉者,致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惟在案件尚未經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簽結前,所有犯罪證據仍處於浮動狀態,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官之首,既要謹守偵查不公開,本於檢察權的獨立使,是沒有所謂上級存在。所以,在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前,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體系最高的長官,就是檢察總長,其並無任何上級可言,就算是提名他的總統,亦無權知悉偵查資訊。至於偵查終結與否,就必須以形式,而不能以檢察總長主觀上認為已終結來為認定。故欲以總統為檢察總長上級,故須向其報告為免責基礎,實是對檢察官的定位與角色,有著嚴重的誤解。
也因此,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罪的究責。惟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致成為阻卻洩漏機密罪的重要事由。而由於條文所謂公益、合法權益等,乃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2013年,司法院即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為具體準則。只是依此辦法第9條第1項,列有七款例外得公開之情況,且觀這些條款,又處處出現社會治安、重大影響、重大犯罪等等更不明確的字眼,就使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趨於模糊,致易陷入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尤其在同一事實,被拆成兩個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實等同讓馬前總統於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而有更多挑戰檢方有罪證據的空間。
此外,依據刑法第16條,就算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也無阻卻違法事由,但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者,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也代表,馬前總統只要提出,自己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等法規範的錯誤解讀,甚至是無知的證據,亦非不可因此被判無罪。若真如此,馬前總統就得完全拋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甚至曾為九五之尊的光環,這必陷入面子與裡子的衝突與抉擇。
長久以來,關於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一直處於糾纏不清的狀態,也在馬前總統的案件裡被凸顯出來。故對於檢察官的定位,以及其濫權之防制,肯定是未來改革的重要課題。
民報/專欄 2017.03.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301f6fd-5357-4ba7-8f08-e0121301b6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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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罪的究責。但刑訴法又規定有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似乎易陷入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影像處理) |
雖然,檢察官起訴罪名有三,但因數行為於時間、空間上有密接性,故就刑法評價上,應論以一個接續犯,致依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僅能從最重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通訊機密之罪。而不管哪一罪,關鍵都在於馬前總統於檢察官尚未偵結的案件,就聽取了檢察總長的報告,更因此洩漏了不能公開的資訊。或許,一個可以解脫的理由,在於檢察總長乃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故當案件偵查已明顯不屬刑事不法,檢察總長就退化為單純的行政官,其上級,即總統,就屬有權知悉者,致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惟在案件尚未經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簽結前,所有犯罪證據仍處於浮動狀態,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官之首,既要謹守偵查不公開,本於檢察權的獨立使,是沒有所謂上級存在。所以,在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前,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體系最高的長官,就是檢察總長,其並無任何上級可言,就算是提名他的總統,亦無權知悉偵查資訊。至於偵查終結與否,就必須以形式,而不能以檢察總長主觀上認為已終結來為認定。故欲以總統為檢察總長上級,故須向其報告為免責基礎,實是對檢察官的定位與角色,有著嚴重的誤解。
也因此,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罪的究責。惟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致成為阻卻洩漏機密罪的重要事由。而由於條文所謂公益、合法權益等,乃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2013年,司法院即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為具體準則。只是依此辦法第9條第1項,列有七款例外得公開之情況,且觀這些條款,又處處出現社會治安、重大影響、重大犯罪等等更不明確的字眼,就使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趨於模糊,致易陷入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尤其在同一事實,被拆成兩個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實等同讓馬前總統於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而有更多挑戰檢方有罪證據的空間。
此外,依據刑法第16條,就算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也無阻卻違法事由,但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者,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也代表,馬前總統只要提出,自己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等法規範的錯誤解讀,甚至是無知的證據,亦非不可因此被判無罪。若真如此,馬前總統就得完全拋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甚至曾為九五之尊的光環,這必陷入面子與裡子的衝突與抉擇。
長久以來,關於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一直處於糾纏不清的狀態,也在馬前總統的案件裡被凸顯出來。故對於檢察官的定位,以及其濫權之防制,肯定是未來改革的重要課題。
馬案示範了偵查不公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18
北檢依洩密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但在起訴記者會前,社會全然不知馬案的偵查進度,更遑論偵查細節。媒體直至偵結記者會當日的採訪通知發出後,還不確定是否起訴馬英九,顯見馬案的偵查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守法之舉固值肯定,但馬案的「偵查不公開」標準應一體適用所有案件,始能重建人民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信任。
猶記得,二○一二年總統大選前的宇昌案,在經建會以變造文書啟動抹黑攻勢後,特定媒體以頭條報導特偵組查扣宇昌案證據資料,甚至有承辦人員表示「撥款速度異常」,雖然選後特偵組「查無不法」,還給蔡英文清白,但選前的「偵查不公開」何在?
二○○八年政黨輪替後,檢調追殺前朝更無「偵查不公開」可言,例如:對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的偵查過程,媒體幾近同步報導,甚至連羈押後被剃光頭的「羞辱式」照片也被媒體掌握,雖最終在法院獲判無罪確定,但媒體迎合檢調進行政治羞辱的目的已然達成;再如偵辦國防部「買官賣官案」,前國防部長蔡明憲的偵訊筆錄也幾乎被特定媒體所掌握,雖然最後「查無不法」,但對蔡前部長及軍事將領統御威信的重傷,也已無可恢復。
馬前總統洩密案的偵查程序,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此法律原則應一體適用全國人民,不能因為藍、綠而有「差別待遇」,更不能因為權貴或平民(如:媽媽嘴命案、小模命案),而有選擇性的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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