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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轉型正義 恐龍裁定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2988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對黨產會聲請停止執行的勝訴理由,如相同標準一體適用,全國公司將永不倒閉,這是國際笑話。

暫且不論行政法院「罕見」裁准停止執行,最高行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認為「國民黨因原處分致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機關查處的窘境,且因此解僱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的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依此標準,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永不倒閉。

如近日興航事件,法院若秉持國民黨標準,興航勞工以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核准興航清算或解散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予停止執行?避免勞工解僱?不准興航解散生效?國民黨標準可對國內所有公司一體適用?

事實上,法院本應「依法審判」,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處理不當黨產,政黨必須「瘦身」,此與德國經驗相符,法院卻偏採國民黨辯詞,未見民主政黨黨工人數應與政黨支持度相當之憲政常軌,偏狹以國民黨所辯之黨工權益以觀,類此裁定如一體適用,台灣公司永不倒閉,淪為國際笑話。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只有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12.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16/37487222

台大生化所教授郭明良涉嫌論文造假事件,不僅涉及校長楊泮池,現今又傳出收受其他教授利益以讓其掛名之疑雲。而教育部除了命台大與政風人員盡速查明外,亦不排除請檢調機關介入。惟此事件除違反學術倫理外,是否有涉《刑法》,是須嚴肅看待的課題。

刑法各罪定罪不易

國立大學研究團隊主持人收受他人之金錢以求掛名之行為,最嚴重者,當然是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受賄罪,此罪成立的關鍵,即是所謂貪污對價性。而司法實務於對價與否之認定,一向堅持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能僅以交付之名義,如借貸、贈與等,就因此判斷無對價關係。

就此事件來說,即便當事人宣稱收受金錢是借貸,未必能因此解脫對價性之論定。只是會出現疑問的是,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乃以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為前提,而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必須是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故公立大學教授為論文之發表,基於學術自由與獨立性,實無涉公權力行使而非屬公務,致無貪污罪的適用。

雖然,造假論文不會涉及貪瀆犯罪,但因主持人仍以造假論文以之為投稿、申請研究經費,甚或用以為升等,仍有涉及詐欺罪之可能。不過,《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除須使用詐術外,尚須有使人陷入錯誤且因此為財產處分。而因論文刊登、學術研究經費申請或升等教授,都必須接受嚴格的外部實質審查機制,是否能符合使人產生錯誤的要件,就有疑問。

至於就論文造假之內容,亦須探討有無涉及《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惟《刑法》的所謂文書,乃須用以為證明權利義務之用,學術論文自不能該當。不過,未實際參與研究而仍掛名其上,若論文因此被公開發表或出版,由於事涉著作權誰屬,仍有成立偽造文書罪之可能。只是在論文掛名者如此之多,對於是否真正參與研究與撰寫等,實也說不清楚,要以偽造文書罪論處,也有其困難。

檢察官速開啟偵查

總之,關於台大論文造假行為,雖已事涉多種《刑法》罪名,卻有定罪的難度,最終就僅剩下內容是否抄襲,致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製他人著作罪。

即便如此,政風機構無司法警察權,再加以台大本身僅為學術倫理之查處,更因有道德風險,必使人對其調查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就應由獨立行使職權的檢察官,盡速開啟偵查。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護黨產!請別扭曲德國歷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11b238-2c96-4f95-9a6b-5694d6051c38

德國與台灣的政黨「瘦身」經驗,符合民主原理,國民黨與其上街「護產」、扭曲史實、濫稱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法違憲」,不如正視德國與台灣的正常民主政黨經驗。(圖片來源:取材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立法延宕十數年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在今年8月終於經國會審議通過成立,但近來國民黨相關人士屢稱黨產條例「違法違憲」,甚至說黨產條例是「兩德統一後西德清算東德共黨產物」,係違憲惡法云云。類此說法背離史實,嚴重混淆視聽,因此有澄清之必要。

1. 早在兩德統一前,東德已開始處理黨產問題

稱黨產條例是「兩德統一後西德清算東德共黨產物」等說法,不符史實。查兩德簽訂統一協定日期為1990年8月31日,但有關不當黨產的清查與追討,東德於兩德統一的前半年,就已經如火如荼展開。1990年3月選舉,民主社會主義黨(PDS)失去政權後,國會旋即修正「政黨暨政治團體法」增列黨產條款,藉此革除德國社會主義統一黨 SED(即 PDS 前身)昔日攫取國家資源、濫權圖利的諸多不義。

同年6月,東德總理德梅基耶(Lothar de Maizière)依上開條款成立「調查政黨和人民團體財產獨立委員會」,任命十位委員,開始著手處理 SED 與附隨組織問題。6月27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迄同年八月底兩德統一後聯邦政府增加任命委員前,短短兩個月間,已召開十三次會議。於2007年7月間,德梅基耶還曾受邀來台演講,分享東德處理黨產經驗。這些資料於網路上垂手可得,豈容掩蓋。

2. 藍營故意混淆兩個不同政黨-「德國共產黨」與「東德共產黨」

國民黨相關人士又辯稱「一九五六年西德法院曾宣判共產黨為非法政黨」,藉此作為黨產處理要經過「司法程序」、「法院認定」的論據,根本出於恣意拼湊、純屬虛構。

事實上,1956年被西德法院解散者,是訴求「革命推翻西德政府、致力於建構無產階級專政」的德國共產黨(KPD),跟前述1990年3月後清查資產豐厚的前東德共產黨 SED 與其繼任者 PDS 脈絡,完全無關。如此「魚目混珠」的刻意誤導背後,所凸顯者,只是操弄輿論風向,捍衛不當黨產的貪婪罷了。

對於國民黨與部分人士對黨產條例之「違法違憲」批評,請正視真實的德國歷史。

1990年東德共黨為了規避德國政府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以假信託的方式,成立約一六○間人頭公司,分散大筆不動產與動產,但德國透過特別立法,設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追查黨產。因此,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故前東德共產黨的幹部們充分理解到,黨產將在民主選舉過程中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

終於在1995年,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

除了德國,還有台灣經驗。2008年,民進黨總統敗選後負債兩億元,當時擔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退租黨部辦公空間、資遣部分黨工,同時以政治理念向社會募款,讓這個失去政權的民進黨達到收支平衡,在各項選舉中重新再起。德國與台灣的政黨「瘦身」經驗,符合民主原理,國民黨與其上街「護產」、扭曲史實、濫稱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法違憲」,不如正視德國與台灣的正常民主政黨經驗。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想起中國高官性侵台灣女實習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1678


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周浩威日前遭五名愛國同心會成員攻擊,且從他們抵台後,即有不明人士跟拍,終至傷害事件發生,這已嚴重傷害我國法治威信,讓檢警顏面無光,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也在昨日記者會表示,國家不允許暴力存在,一定嚴辦。

然而,我國執法人員對於涉及中國因素的治安事件,似有過度「怕事」的消極問題,除了此次港獨人士在台遭統派人士傷害事件,檢警未能有效制裁外,過去有更多案例,令人質疑檢警執法標準,例如: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案件做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台中老婦人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被警察上銬逮捕,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檢警過去「逢中必軟」,執法雙重標準,嚴重傷害台灣法治尊嚴,難怪柯市長也看不下去,在記者會上公開呼籲「警察局該抓的抓,該處理的就處理,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樣子」。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大法官開庭花1.7億 鄭文龍:最大米蟲!司法單位應整併

民報記者/林冠妙/台北報導 2016.12.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ae7cb6c-a7c8-457d-ab58-21fc4e928738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11日表示,台灣司改最重要有二點,一是採行陪審團制度,此外,法官、檢察長要民選。(圖片來源:民報/林冠妙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今(11)日表示,司改最重要有二點,一是採行陪審團制度,此外,法官、檢察長要民選,他提到,台灣司法最高單位共有180多名法官,「都是部長級以上的待遇,台灣最大的米蟲都在這」,且開一次庭成本約1億7千萬,這若不改革,納稅人每年都要花錢養米蟲。

台灣北社今天舉辦司法改革論壇,由北社張葉森社長、台灣社副長社余文儀、台灣中社林恆立社長及鄭文龍、黃帝穎律師針對司改議題進行探討,前總統府資政陳繼盛也出席與會,但陳繼盛沒有發言,也不接受採訪。

鄭文龍會中表示,司改最重要有二點,一是採行陪審團制度,若採行陪審制,其他的配套也會跟著改,可解決貪污、司法鬥爭及恐龍法官等問題,「不然會繼續爛下去」,但目前只做到參審制,越南這六、七十年來就實施參審制,「台灣的司法是全世界最兩光的」,是中國國民黨帶來的中世紀審判,這次司改若沒有納入陪審制,成功有限。

第二,鄭文龍表示,法官、檢察長至少一半或三分之一民選,此外,美國3億人口,司法最高單位的最高法院只有9位大法官,一年約審理100個案件,公開透明,台灣卻有5個單位,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加起來有180多名法官,「都是部長級以上的待遇,台灣最大的米蟲都在這」且都祕密審判,司法還在戒嚴。

鄭文龍氣憤的說,美國大法官開一次庭的成本約30萬,而台灣大法官開一次庭約1億7千萬,因為4、5年才開一次庭,美國則是每年開上百庭,但大家都不關心此事,有學問者都在研究什麼構成要件,「都要靠我們這些沒學問的來研究這些問題」,若不改革,納稅人每年都要花錢養米蟲。

他認為上述5單位應合併成一個機關,要稱「最高法院」或「司法院」都可以,這樣可省大家的錢,辦事更有效率,才能保障人民的權益,要改革就要改這個,這是最實在的,不要談大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