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9218
司改會找來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第三度對此案提起再審。而在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再審的要件,則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能否因此重啟審判呢?
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只能以非常上訴或再審來加以推翻。惟非常上訴,不僅須以判決違背法律為前提,更僅有檢察總長才能提出。至於再審,在今年修法以前,必須發現有確實的新事實、新證據,致足以動搖原判決者,才可對之提起。而其中關於確實與否,實屬模糊,就易成為法院拒絕再審之理由。甚且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此等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七五。
而在今年初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且於同條第三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誤判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刑求被告有關。但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邱和順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
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裁定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重啟審判,恐又陷入另一段長期訴訟的夢魘。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2015年6月13日 星期六
以詐病躲避罪責的可能性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06.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40100fd-6307-4a6e-8165-72c01c8bb683
北投文化國小割喉案的被告龔重安,直稱其乃因幻聽才殺人,總不免讓人有裝瘋賣傻以求免死之質疑。而到底現行法制,有否足以防止詐病的機制,肯定為刑事司法的重要課題。
基於人的自利天性,犯罪者佯裝精神疾病,以來為停止審判、規避刑事責任或為拖延死刑執行等等之藉口,實非難以想像。又因身心疾病,其病徵之判斷多只能依賴患者的口述,詐病的機率,自不會太低。既然稱為詐病,就不是種精神疾病,而僅是精神醫師在診斷疾病時,必須特別留意的一種現象。
在美國片驚悚(Primal fear,1996),或是日本片刑法第39條(1999)裡,皆描述殺人者為躲避究責,而巧妙的偽裝成多重人格者,致能騙過精神醫學專家與司法人員。不過,關於精神疾病的偽裝,若過於符合書本上所記載的病徵,反而容易被識破。也因此,對於此種情節,恐真的只能存在於電影裡。
尤其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第1、2項,只有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造成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況,才能以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來不罰或減刑。也就是說,就算被告真患有精神疾病,能否免除或減輕罪責,仍須視此疾病或障礙是否足以影響辨識或控制能力來決定。而此次割喉案的行為人,即便稱有幻聽、妄想或有情緒不穩等等狀況,但從其觀察犯案現場多時且選擇校園死角,即廁所行兇,甚至事後能清楚知悉與主張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來看,似無以精神抗辯來免除或減輕責任之理由。
只是司法人員並非精神醫學專家且為避免爭議,現今在涉及殺人案件的場合,只要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徵或懷疑,檢察官或法官即會送請精神鑑定。故對於被告的精神狀態,自可經由精神醫師的深度晤談、檢視過往的精神及生理病史,甚至利用先進的核磁共振掃瞄來檢查腦部病變或受損等等方式,以來詳細確定是否屬於精神障礙。同時,鑑定者也須出庭陳述,以讓其鑑定報告有受當事人詰問與檢驗的機會,再由法官對此事實狀態做出最後的法律評價。則在如此繁複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欲以詐病來脫免或減輕罪責的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
惟須注意的是,精神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確性,致仍帶有鑑定者的主觀,再加以我國在簽署兩人權公約後,關於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可否判死,一直有爭議,這就難免於法官為求慎重,而再委請精神醫師為鑑定之狀況。而因殺人案件乃屬重罪,被告不可能被保釋在外,雖然為求慎重,法官可開具鑑定留置票,將被告送往醫療處所為七日到二個月的鑑定,但由於戒護上的考量,現行實務多僅是將羈押被告帶往醫療處所,來讓精神醫師為數小時的鑑定。則在如此短暫時間所為的鑑定,就必然會在審判時,受到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律師的質疑,致可能因此再送鑑定。如2012年底所發生的台南割喉案,從第一審到第二審,送請精神與心理鑑定竟已超過十次,而在高等法院的無期徒刑判決,又遭最高法院以精神障礙未查明之理由撤銷發回後,此案恐會步入不斷重行鑑定的夢魘。
總之,以訛詐精神疾病來躲避刑責,就僅能是電視、電影中的情節。惟隨著人權保障的深化,類如此次割喉案,為了要查證有否詐病之事實,就必陷入長期訴訟的泥沼。不僅被告將在生、死間糾纏,被害人家屬也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民報/專欄 2016.06.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40100fd-6307-4a6e-8165-72c01c8bb683
(民報引用/中央社資料照片,2015年5月29日) |
北投文化國小割喉案的被告龔重安,直稱其乃因幻聽才殺人,總不免讓人有裝瘋賣傻以求免死之質疑。而到底現行法制,有否足以防止詐病的機制,肯定為刑事司法的重要課題。
基於人的自利天性,犯罪者佯裝精神疾病,以來為停止審判、規避刑事責任或為拖延死刑執行等等之藉口,實非難以想像。又因身心疾病,其病徵之判斷多只能依賴患者的口述,詐病的機率,自不會太低。既然稱為詐病,就不是種精神疾病,而僅是精神醫師在診斷疾病時,必須特別留意的一種現象。
在美國片驚悚(Primal fear,1996),或是日本片刑法第39條(1999)裡,皆描述殺人者為躲避究責,而巧妙的偽裝成多重人格者,致能騙過精神醫學專家與司法人員。不過,關於精神疾病的偽裝,若過於符合書本上所記載的病徵,反而容易被識破。也因此,對於此種情節,恐真的只能存在於電影裡。
尤其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第1、2項,只有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造成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況,才能以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來不罰或減刑。也就是說,就算被告真患有精神疾病,能否免除或減輕罪責,仍須視此疾病或障礙是否足以影響辨識或控制能力來決定。而此次割喉案的行為人,即便稱有幻聽、妄想或有情緒不穩等等狀況,但從其觀察犯案現場多時且選擇校園死角,即廁所行兇,甚至事後能清楚知悉與主張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來看,似無以精神抗辯來免除或減輕責任之理由。
只是司法人員並非精神醫學專家且為避免爭議,現今在涉及殺人案件的場合,只要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徵或懷疑,檢察官或法官即會送請精神鑑定。故對於被告的精神狀態,自可經由精神醫師的深度晤談、檢視過往的精神及生理病史,甚至利用先進的核磁共振掃瞄來檢查腦部病變或受損等等方式,以來詳細確定是否屬於精神障礙。同時,鑑定者也須出庭陳述,以讓其鑑定報告有受當事人詰問與檢驗的機會,再由法官對此事實狀態做出最後的法律評價。則在如此繁複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欲以詐病來脫免或減輕罪責的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
惟須注意的是,精神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確性,致仍帶有鑑定者的主觀,再加以我國在簽署兩人權公約後,關於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可否判死,一直有爭議,這就難免於法官為求慎重,而再委請精神醫師為鑑定之狀況。而因殺人案件乃屬重罪,被告不可能被保釋在外,雖然為求慎重,法官可開具鑑定留置票,將被告送往醫療處所為七日到二個月的鑑定,但由於戒護上的考量,現行實務多僅是將羈押被告帶往醫療處所,來讓精神醫師為數小時的鑑定。則在如此短暫時間所為的鑑定,就必然會在審判時,受到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律師的質疑,致可能因此再送鑑定。如2012年底所發生的台南割喉案,從第一審到第二審,送請精神與心理鑑定竟已超過十次,而在高等法院的無期徒刑判決,又遭最高法院以精神障礙未查明之理由撤銷發回後,此案恐會步入不斷重行鑑定的夢魘。
總之,以訛詐精神疾病來躲避刑責,就僅能是電視、電影中的情節。惟隨著人權保障的深化,類如此次割喉案,為了要查證有否詐病之事實,就必陷入長期訴訟的泥沼。不僅被告將在生、死間糾纏,被害人家屬也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廉政委員會號令政風處 怪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6.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74185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公布五大案調查報告,並建請市府移送法務部及監察院為處理,致讓人有草草了事之感。事實上,廉委會從設立至今,其定位與客觀性,一直備受質疑。
柯文哲市長所設立的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乃脫胎至郝龍斌市長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不同的是,肅貪中心的委員有超過一半為市府官員,廉委會則僅有三分之一。故若從組織結構來看,目前的廉委會似較具他律性,只是這些外部委員仍是由市府所聘任,能否免於首長的恣意決定,實也屬未知。
由於廉委會的設立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惟不管是台北市過去的肅貪中心,還是現在的廉委會,皆已將之當成是常設性組織,甚至在北市府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任期,實已嚴重違反機關法定之原則。
又廉委會設置要點,雖有準用行政程序法的迴避規定,期保持委員會運作的獨立與中立性,亦要求委員對於會議事項與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以免在案件尚未終結前,因資訊的過早曝光致侵害個人隱私,甚或讓有心者去隱匿或湮滅證據。惟因廉委會本就是體制外機關,此等要求就僅具有宣示作用,致難以拘束委員將相關資料與調查進度,向媒體提前放送。這就難免於公正性之質疑,致易落入政治鬥爭的口實。
更值關注的是,台北市政府本就有政風處,來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廉委會的設立會與之衝突,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完全聽命於廉委會。如此結果,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也使廉委會反成法制外的違章建築,相當諷刺。
在廉委會的調查報告出爐後,因其不具法定地位,就算查有不法事證,仍須向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官,或監察院等機關舉發,才能啟動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與一般檢舉無異。
此正凸顯,我國明明已有諸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6.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74185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公布五大案調查報告,並建請市府移送法務部及監察院為處理,致讓人有草草了事之感。事實上,廉委會從設立至今,其定位與客觀性,一直備受質疑。
柯文哲市長所設立的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乃脫胎至郝龍斌市長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不同的是,肅貪中心的委員有超過一半為市府官員,廉委會則僅有三分之一。故若從組織結構來看,目前的廉委會似較具他律性,只是這些外部委員仍是由市府所聘任,能否免於首長的恣意決定,實也屬未知。
由於廉委會的設立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惟不管是台北市過去的肅貪中心,還是現在的廉委會,皆已將之當成是常設性組織,甚至在北市府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任期,實已嚴重違反機關法定之原則。
又廉委會設置要點,雖有準用行政程序法的迴避規定,期保持委員會運作的獨立與中立性,亦要求委員對於會議事項與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以免在案件尚未終結前,因資訊的過早曝光致侵害個人隱私,甚或讓有心者去隱匿或湮滅證據。惟因廉委會本就是體制外機關,此等要求就僅具有宣示作用,致難以拘束委員將相關資料與調查進度,向媒體提前放送。這就難免於公正性之質疑,致易落入政治鬥爭的口實。
更值關注的是,台北市政府本就有政風處,來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廉委會的設立會與之衝突,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完全聽命於廉委會。如此結果,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也使廉委會反成法制外的違章建築,相當諷刺。
在廉委會的調查報告出爐後,因其不具法定地位,就算查有不法事證,仍須向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官,或監察院等機關舉發,才能啟動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與一般檢舉無異。
此正凸顯,我國明明已有諸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靖黃行動的光與影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2d501c8-cec1-4131-95c0-d8e17df68215
自上個月初週刊一篇〈連鎖KTV遭傳播妹攻占染〉報導惹得內政部長陳威仁發飆後,警政署已迅速展開兩波「靖黃行動」,針對全國各類相關處所加強臨檢。據報導,第一波靖黃行動自5月7日至9日連續3天全國同歩掃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件238件、800人;第二波則從本月6日至7日連續2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260件、903人。兩波靖黃行動下來不僅有高達1,700餘人遭逮捕,且許多查緝現場的第一手照片也湊巧配合大量外流,成為社會新聞的最佳素材。
台灣警察的指揮體制很弔詭,明明各地方警察預算由地方政府負擔,但在所謂「警察一條鞭」制度下,卻受中央指揮調度。尤其當中央地方意見相左時,往往是警政署說了算。一個在內政部長發飆下發動的靖黃行動,就得讓全國員警在正常繁重勤務外還要加班掃黃。「宜蘭查獲高齡95歲的人瑞尋芳客」、「台北查獲韓女來臺觀光賣淫一次1萬3」、「新北市查獲阿嬤級應召站」、「台中查獲私娼寮年齡平均逾半百」、「彰化破獲用LINE攬客的鄉間應召站」、「嘉義查獲公嬤店,從事性交易男女年紀加起來超過130歲」、「高雄報拆鳳山私娼寮」、「屏東查獲年輕貌美越南籍女子脫衣陪酒」......在這些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在台灣,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老早就明文罰娼,而掃黃亦經常成為警方執法的重點要項,然而性交易市場始終蓬勃發展、無處不在。警界與性交易業者在檯面下長期的緊密牽連與利益時有所聞,這方面已有許多警界的學術文獻可供參考。如所周知,儘管警政署再怎麼大力掃蕩,有限的警力終究無法長期負荷高密度執法,一旦事過境遷,春風吹又生。總的來說,這兩波靖黃行動表面上雖高揭「導正社會風俗」、「淨化社會風氣」等漂亮道德口號,說穿了不就又是個暫時性、應付性的「面子行動」罷了。
2011年底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容許「專區內性交易」合法化,但該法施行迄今,儘管中央將規劃與管理性交易區域的權限大方交予地方以自治條例決定,但是地方首長為了避免沾惹政治風險,即便許多地方性交易聚落早為市井小民周知甚至有鄉鎮呼籲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呼聲。然無論首長有繼續無連任壓力,多數地方政府仍傾向保守不作為,若非明確表示無設置性交易專區意願,就是持研議、彙集意見等敷衍態度。由於全國各地卻無一地方政府規劃專區,導致法條上存在的合法性交易專區根本就是一場法律騙局。至於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文內所特別體恤關懷的「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在警政署這兩波加強取締指令下,時而淪為地方警察方便的績效提款機,其處境依舊艱困無比。
法律貴在誠實。若我國在法律政策上認為性交易產業如同博弈產業般,屬正常成人商業活動一環,則筆者建議社維法應將性交易專區條款與娼嫖皆罰規定一併廢除,同時另立框架性專法,重新規範一個符合進步社會所需要之性工作者法制。反之,我國若認為性交易產業違反公序良俗,合法化不符國民道德標準乃至一般社會觀感者,則於立法面上一方面應廢除如騙局般的性交易專區條款,別再留給社會大眾虛假的法律錯覺。另一方面則應確保執法公平,而非在警力有限下「捉小放大」,淪為僅對社會經濟弱勢階級開罰。
民報/專欄 2015.06.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2d501c8-cec1-4131-95c0-d8e17df68215
在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圖片來源:警方資料照,民報合成) |
自上個月初週刊一篇〈連鎖KTV遭傳播妹攻占染〉報導惹得內政部長陳威仁發飆後,警政署已迅速展開兩波「靖黃行動」,針對全國各類相關處所加強臨檢。據報導,第一波靖黃行動自5月7日至9日連續3天全國同歩掃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件238件、800人;第二波則從本月6日至7日連續2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260件、903人。兩波靖黃行動下來不僅有高達1,700餘人遭逮捕,且許多查緝現場的第一手照片也湊巧配合大量外流,成為社會新聞的最佳素材。
台灣警察的指揮體制很弔詭,明明各地方警察預算由地方政府負擔,但在所謂「警察一條鞭」制度下,卻受中央指揮調度。尤其當中央地方意見相左時,往往是警政署說了算。一個在內政部長發飆下發動的靖黃行動,就得讓全國員警在正常繁重勤務外還要加班掃黃。「宜蘭查獲高齡95歲的人瑞尋芳客」、「台北查獲韓女來臺觀光賣淫一次1萬3」、「新北市查獲阿嬤級應召站」、「台中查獲私娼寮年齡平均逾半百」、「彰化破獲用LINE攬客的鄉間應召站」、「嘉義查獲公嬤店,從事性交易男女年紀加起來超過130歲」、「高雄報拆鳳山私娼寮」、「屏東查獲年輕貌美越南籍女子脫衣陪酒」......在這些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在台灣,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老早就明文罰娼,而掃黃亦經常成為警方執法的重點要項,然而性交易市場始終蓬勃發展、無處不在。警界與性交易業者在檯面下長期的緊密牽連與利益時有所聞,這方面已有許多警界的學術文獻可供參考。如所周知,儘管警政署再怎麼大力掃蕩,有限的警力終究無法長期負荷高密度執法,一旦事過境遷,春風吹又生。總的來說,這兩波靖黃行動表面上雖高揭「導正社會風俗」、「淨化社會風氣」等漂亮道德口號,說穿了不就又是個暫時性、應付性的「面子行動」罷了。
2011年底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容許「專區內性交易」合法化,但該法施行迄今,儘管中央將規劃與管理性交易區域的權限大方交予地方以自治條例決定,但是地方首長為了避免沾惹政治風險,即便許多地方性交易聚落早為市井小民周知甚至有鄉鎮呼籲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呼聲。然無論首長有繼續無連任壓力,多數地方政府仍傾向保守不作為,若非明確表示無設置性交易專區意願,就是持研議、彙集意見等敷衍態度。由於全國各地卻無一地方政府規劃專區,導致法條上存在的合法性交易專區根本就是一場法律騙局。至於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文內所特別體恤關懷的「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在警政署這兩波加強取締指令下,時而淪為地方警察方便的績效提款機,其處境依舊艱困無比。
法律貴在誠實。若我國在法律政策上認為性交易產業如同博弈產業般,屬正常成人商業活動一環,則筆者建議社維法應將性交易專區條款與娼嫖皆罰規定一併廢除,同時另立框架性專法,重新規範一個符合進步社會所需要之性工作者法制。反之,我國若認為性交易產業違反公序良俗,合法化不符國民道德標準乃至一般社會觀感者,則於立法面上一方面應廢除如騙局般的性交易專區條款,別再留給社會大眾虛假的法律錯覺。另一方面則應確保執法公平,而非在警力有限下「捉小放大」,淪為僅對社會經濟弱勢階級開罰。
吳敦義、陳長文 認定馬英九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0
立法院本週將審查馬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除了林俊益是判決馬總統特別費案「無罪」的承審法官,廣受各界質疑外,馬總統提名這四位大法官如獲通過,形同馬總統一人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恐牴觸大法官「交錯任期」的憲法設計,爭議更加嚴重。最可議的是,同一總統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有違憲法意旨」的主張,是國民黨在二○○七年九月所提出,如今國民黨卻自打嘴巴!
二○○七年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吳敦義表示,黨內與智庫認為,若陳水扁這次提名的八位大法官人事全獲得通過,將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均為同一總統所提名,此現象似「有違憲法意旨」。吳敦義更進一步指出,有關大法官人事案,國民黨邀集包括律師陳長文在內的法界專家與智庫討論,認為全部大法官均為陳水扁所提名的情況,與憲法意旨有違。
當年,國民黨主張同一總統不應提滿十五席大法官,否則「有違憲法意旨」,如今要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副總統吳敦義、律師陳長文,馬總統即將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是否「有違憲法意旨」?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0
總統馬英九。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
立法院本週將審查馬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除了林俊益是判決馬總統特別費案「無罪」的承審法官,廣受各界質疑外,馬總統提名這四位大法官如獲通過,形同馬總統一人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恐牴觸大法官「交錯任期」的憲法設計,爭議更加嚴重。最可議的是,同一總統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有違憲法意旨」的主張,是國民黨在二○○七年九月所提出,如今國民黨卻自打嘴巴!
二○○七年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吳敦義表示,黨內與智庫認為,若陳水扁這次提名的八位大法官人事全獲得通過,將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均為同一總統所提名,此現象似「有違憲法意旨」。吳敦義更進一步指出,有關大法官人事案,國民黨邀集包括律師陳長文在內的法界專家與智庫討論,認為全部大法官均為陳水扁所提名的情況,與憲法意旨有違。
當年,國民黨主張同一總統不應提滿十五席大法官,否則「有違憲法意旨」,如今要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副總統吳敦義、律師陳長文,馬總統即將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是否「有違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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