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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

美河市,北檢可別吃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2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195

美河市從前方高灘地仰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柯市府追討美河市案的百億元北市虧損,近日媒體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發現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如同馬郝聯手,掠奪台北市民財產,北市府擁地九十九.二四%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卅.七五%樓地板,台北市嚴重虧損,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檢方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建商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提供百分之九十九.三五土地的北市府,在二千二百戶建物中僅拿到六百六十八戶,被日勝生海削二十億餘元,但因查無官員收賄,只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這樣的偵辦結果,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因為一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標案,涉入圖利的官員層級不可能只有處長和課長,這是社會的普遍常識。

如今柯市府上台,新的證據資料透過廉政委員及媒體「攤在陽光下」,各界發現美河市案的決策過程,是馬市長核定投資契約書、郝市長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最終結果是台北市民虧損百億元,北檢偵辦美河市案不能限於已起訴的小官,應主動針對新事證,重查馬市府與郝市府。

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割棄憲政闌尾 建構正常國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2.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0762

作者羅承宗(見圖)表示,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以去年318學運為契機,沈寂許久的憲政改革又再度躍上新聞版面,成為輿論討論課題。其中,有關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修憲提案,雖然自2013年起即有民進黨立委陸續提案,惜遭國民黨運用席次優勢強勢封殺至今。幸逢明年一月初總統國會即將改選,由於其中廢除監院又與攸關國會改造,相關課題仍值一談。

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以承襲孫文學說「五權分立」為其重要特徵。原本將民主國家的國會劃分為二,立法院有立法權和預算審查權等財政權限,監察院則有國會調查權、審計權。平心而論,沒有受過法政正統教育訓練的孫文,對西方憲政制度的瞭解僅只皮毛,然而恣意拼湊的結果,使國會對行政權難以發揮制衡功能。其後在台灣雖歷經七次修憲後,監委由間接選舉改為總統提名,但既然讓總統握有行政主導權,卻又由總統任命對行政權負有監督職責的監委,造成監委成為執政黨一手主導提名,政治性格不言可喻。耗費鉅額公帑卻無法發揮監督效果,反而時而淪為政治清算工具。

前監察院長王建煊於去年八月曾出版《同胞們莫再沉淪》一書即坦率告白,監委由馬英九總統提名,很多「家奴監委」背後是主子推薦的,平常耍大刀,一碰到家主就尊嚴掃地云云,令人浩嘆。莫怪王建煊提出「監院關門,國家大吉」主張,支持修憲廢監院。

遍觀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不管是以總統制或內閣制建構政府體制,在全球化、資訊化與科技化的國際競爭環境下,為強化行政權回應環境挑戰與風險的能力,共同趨勢不外乎「行政國家」崛起。此現象反映在權力分立理論上,則是一方面雖必須賦予行政權更大決策空間,但另一方面也要強調立法權監督行政濫權的機能。承此意旨,在台灣的憲改藍圖裡,如何使立法院真正發揮民主國家國會的功能,能充分行使立法、預算、彈劾、調查等權,並有功能性更強的輔助機關,例如:預算局、國會監察使….等,俾協助其對行政權發揮有效的制衡效果。

總之,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是以倘若來日降低修憲門檻一旦成功,實質修憲可能性露出曙光後,兩個累贅的憲政機關應斷然割棄這,並將節省下來鉅額公帑的一部移作強化國會制衡權能之用,如此一來,國家大吉、納稅人大吉!

那些威權逼迫你拒絕面對的228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5/20150225883035.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每年228紀念日屆至,就會有許多仇恨性言論再度甚囂塵上。這群人老是以「政黨惡鬥」、「族群撕裂」、「外省人也有被殺」為228真相劃下句點,但卻始終不敢探究到底為什麼會有人非自願死亡?當時執政者究竟為誰?國民黨政府為什麼寧願用整個國家機器惡鬥王金平一人,卻始終不願以國家身分傾全力查明228事件真相?

當權者及擁護者反倒利用少數一、兩個親國民黨學者的個人學術成果當作斬斷真相的尚方寶劍,無異將流行樂譜當成至高無上的內功心法、武功祕笈,卻無視經行政院依法核備的「228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官方版本,只求取暖慰藉。不過,這種勇於宣揚自己思考停滯的氣概,也令人不禁唏噓:難道蠢話說一百遍就會變成真相嗎?幸好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地球並不會因此變成平的。

舉例而言,228事件導火線起於私菸查緝,嗣後演變為鎮壓台籍菁英。然而,蒙難者不僅僅是精英份子而已,延平學院(今延平中學前身)即是一例。當時延平學院的創辦人朱昭陽先生因經費考量,向私立開南商工學校商借校舍,由延平校方負責修繕荒廢的教室,而校舍日間由開南使用,而夜間則歸延平學院使用。由於當時的師資大抵是招募日本留學回國的優秀菁英,因此延平在開辦初期便已遭國民黨特務關切授課內容,期間政府更以官方報紙抹黑延平學院只具補習班型態,畢業也無法取得相關學歷資格。

228事件爆發後,延平學院便不出所料被迫關閉,只是當時所用的理由愚蠢至極:學院窩藏軍械、手榴彈70餘枚、軍用汽油5大桶。一個跟人家借校舍的學校,到底要怎麼窩藏軍械?怎麼知道是延平學院校方主導的?幸好在2003年8月2日,延平學院經陳前總統水扁頒發「回復名譽證書」,財團法人228事件紀念基金會亦於第4屆董事會通過之「228事件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中確認私立延平學院為228事件之受難機關,此份報告書並在2005年2月15日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11卷第33期中。

圖:<延平學院 奉令封閉>,台灣新生報,1947年3月22日


但在這樣的過程中,難道都沒有人下令?這些人都是自願離世?這些單位都是自願關閉?種種史料皆顯示,當時的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雖然施政錯誤、導致官民關係惡劣,但若無中央政府核定派兵派出第21師來台,陳儀就算有天大的膽子也只能「容忍」而已。中央政府在黨、政、軍、情報一把抓的情況下,在國共談判破裂、內戰爆發之際,豈會聽信一面之詞便分散兵力,大費周章派遣21師、146旅的1個團來台、以及配給當時仍存於台灣之日械山砲12門、彈藥1千餘發供陳儀濫殺百姓?問題的癥結,便回到法律上「共謀」或「首謀」的認定基準,「究責」一事也是轉型正義當中,確立正確價值的必要手段。

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即已提及:「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實務也一直採取這樣的見解,認為即使只有參與謀議階段,只要其影響力(無論是物理上或心理上)都直接透過其他共犯而穿透到犯罪的最終結果,皆會被認定是犯罪的共謀共同正犯,在一般刑案中,也只有透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將幫派首領加以定罪。

其實在二次大戰後,歐陸國家對於猶太人屠殺事件展開調查,勇於面對真相,並肯認受難者有權要求加害者承認迫害的事實存在,任何否認屠殺猶太人歷史之言論,將被視為對於受害者的侮辱、造成新的傷害,因此需負擔相當刑責。

在新納粹主義興起後,各國之規範亦更趨完備,聯合國於2007年國際大屠殺紀念日前,並決議通過由美國等103個國家之提案,強力譴責否認大屠殺歷史之言行。此種基於引發族群仇恨之意圖,不擇手段抹煞歷史事件真相對受害者進行二度傷害,早已成為國際公認的罪行。

端視228事件之發生經過,嚴重程度與納粹屠殺之歷史極為相似,多數受害者在未經審判之情況下即遭處決。即使在「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條例制定及施行後,政府雖已正式向受難者家屬公開表達歉意、官方報告也確認責任歸屬並釐清事件之死亡及失蹤人數,惟仍屢屢出現煽惑民眾對228事件受難者仇恨、公開宣揚或否認228事件屠殺犯行之言行。以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運作過程和結果為例,大多時候只有真相並不能帶來和解,在現實政治中,「真相和解委員會」只有真相沒有懲罰的途徑,所成就的似乎只是讓民主轉型較為順利,似乎並沒有為全社會帶來真正的和解。

我國在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依公約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本有對於此類構成煽動敵視之鼓吹族群仇恨主張加以限制之立法作為義務,此外,目前亦有超過36個國家按兩公約之規定,於刑法或相關法令禁止類似言論,以此觀之,此類對於轉型正義之制度重建模式,實已為世界趨勢,現行「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確有增訂刑事課責條款的必要。

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

特權與人權的爭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ca144d2-be01-4382-8d2d-d57e64ae4838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
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以六名挾持者飲彈自盡落幕,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這或許是劫持者的狡辯之詞,卻也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在阿扁遭有罪判決後,針對卸任總統的禮遇也因此被取消,所以當其至台北監獄服刑時,就應與其他受刑人為相同對待。只是長久以來,在犯罪者怎能講人權的思想制約下,刑罰的功能就僅著重在應報與懲罰,受刑人自不可能享有太多的人權保障。不過,阿扁畢竟曾位居總統之尊,若以之為一般受刑人來對待,似又會陷入政治迫害的指摘。但若為特別禮遇,恐又會落入不公平的質疑。

所以,原本藉由陳前總統入監所掀開的爭議,可好好來檢討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狀況。惜法務部從頭到尾,就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因此,每當矯正署公告阿扁的獄中狀況,以暗示處遇已接近國際人權標準之同時,卻更顯露其與他受刑人的落差。原應屬基本人權的對待,就易被指為是特權,實顯得矛盾與諷刺。

以今年一月五日,為避免阿扁保外所引發的公平性質疑,而由矯正署公布的六點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來說,除其中的第六點,即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者,屬較無爭議之病況外,關於第一與第五點,即罹患高致死率高疾病或病情複雜難以控制者,都須達於隨時有死亡危險之程度,這也代表,惟有如阿扁或比之更嚴重者才能為保外就醫。而事實也證明,過往經核准保外就醫者,有半數以上無法回籠,原因不是逃跑,而是保外後不久就病逝。

若果如此,就算受刑人最終獲准就醫,亦與死亡宣告無太大差異,致凸顯出現行保外就醫門檻之嚴苛,已嚴重侵害受刑人的醫療人權。

更有爭議者還不僅於此,在審核基準的第二、三、四點,雖言明有身心、病情或肢體障礙嚴重致無法自理者,矯正署亦可同意為保外就醫,看似較為人性且寬鬆之標準。惟所謂病情嚴重與否,乃須由醫療專業者為判斷,其決定也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惟目前關於保外就醫的規定,竟僅有監獄行刑法第58條,而此條文僅在強調監督機關對此事項有絕對的許可及廢止權限,但關於如醫師之延請、是否須成立外部委員會為審查、受刑人有否答辯之機會等等,完全付之闕如。故在欠缺正當程序保障所做出的決定,就算頒佈再多的參考基準,亦不具有任何的客觀性,則保外就醫與否仍得取決於主管機關之恣意與專斷。即便曾為總統的阿扁,亦是經過百般波折,甚至還是在執政黨於九合一選舉大敗,致亟欲營造藍綠大和解的氣氛下,才得以獲准保外就醫,則其他不為人知,甚至可能比阿扁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也只能望之興嘆。

總之,對一位卸任總統有比一般受刑人稍為寬鬆的對待,若被當成是特權,就只顯露出現行監獄人權保障的不足。也因此,法務部在通盤檢討獄政疏失時,若僅將重點擺在監獄管理與戒護之補強,致繼續漠視監獄人權的改善,更大的危機恐將潛藏於後,而隨時有爆發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