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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全國憲改聯盟318成立大會 【會後新聞稿】

時間:2015/03/18 (三) 上午10:00-12:00
地點:NGO會館 演講廳(青島東路8號)

流程
10:00-10:05 開場
10:05-10:30 貴賓致詞
10:30-10:35 發表成立宣言與團體簽署支持(呼口號與四大訴求)
10:35-11:05 加盟團體代表發言(呼口號,與四大訴求)
11:05-11:15 全憲盟籌組過程報告
11:15-12:00 召開全憲盟工作會議


全國憲改聯盟318成立大會
【會後新聞稿】

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於今日(3月18日)早上10點於正式成立,由近40個團體發起,現場並有20多的公民團體出席大會,並邀請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與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以及尤美女、李應元、李俊俋、劉建國、鄭麗君等多位提案立委參與討論。現場公民團體簽署成立宣言。成立宣言中,重申今年2月10日啟動籌備時提出的四項訴求:

1、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
2、廣徵憲改提案清單
3、擴大各界參與,建構憲改平台
4、要求各政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承諾支持修憲公投

  全國憲改聯盟召集人顧忠華表示,318太陽花學運屆滿一週年,當時倡議的公民憲政會議遲未召開,但在去年1129選舉後,馬英九總統辭去國民黨黨主席一職,而新北市市長朱立倫則在選舉甫落幕的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憲法應朝向內閣制修改,不啻擲出了一顆震撼彈,儼然開啟了明年大選期間進行修憲公投的機會之窗。三一八的口號是「自己國家自己救」,而全憲盟的口號是「自己的憲法自己改」。透過公民社會龐大的集結,就是希望社會對修憲這件事情,不能太過於被動。公民要不斷的發聲,才能夠讓好不容易開啟的憲政改革之窗一事無成,不會雷聲大雨點小、辜負社會全體的期待。

  籌備至今,全國憲改聯盟已建構起廣泛的組織網絡和意見平台,不僅在媒體持續刊登專欄文章,鼓吹憲改理念,同時也積極參與各項公聽會、相關論壇活動,不斷站在公民社會的立場為憲改發聲。經歷多次的籌備會議,全國憲改聯盟選擇於318舉行成立大會,並發表成立宣言,象徵進入更為組織化的階段。

  顧忠華也提到,未來的任務是更為持重,全憲盟成立後將緊接著拜訪各個黨團、各個政黨,公民團體不會讓修憲這件事情變成政治交換,全憲盟會展現這樣的意志力,同時也要憲改跟總統大選還有立委大選結合,要讓所有候選人都承諾要把現行憲法,修成人民比較滿意的情況。另外,也提到即日起正式向各界邀請憲改清單,並有臉書專頁「全國憲改聯盟」為收受憲改清單的媒介,邀請各團體於臉書提出憲改提議。



  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這個會期剛開始的時候,民進黨與台聯要成立修憲委員會,但國民黨一直擋修憲案,到這個會期才面對,之後許多立委包含尤美女、李俊俋、鄭麗君都有提修憲案,成立了憲改委員會。

  柯建銘再次說明,過去修憲委員會是11個召委,現在變成5個召委,召委會輪流主持。這個月底會把召委都選出來,民進黨現在要推出2個召委,這月底3月26會選出所有召委,4月份開始開會,包含公告至少還要7個月的時間,所以民進黨一定要團結起來,有共識時間就會夠。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憲動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表示,318開啟新一波台灣憲改契機,開啟不同的民主想像,加起來形成由下而上的憲改運動。他強調由下而上非常不容易,因為大家多數對憲法沒有感覺的,想要感召這個國家就必須要有更大的招喚力量。

  徐偉群也提到,很高興看到全憲盟限盟這麼多團體在平常關心的議題之外,也願意集結起來,民間集結越大,政黨承受的壓力就越大,完成重大憲改工程的機會也提高。目前看到民進黨有善意的回應,但是還缺臨門一腳。今年啟動的時間點已經是越來越來不及,他特別盼望全憲盟的成立能將憲改這把火燒得旺起來。

  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表示,憲法雖然很重要,但一般人認為他太重要了反而覺得距離遙遠,目前台灣用的這套憲法是中國大陸搬來台灣的。此外,長期使用動員戡亂凍結憲法,在台灣沒有實現的經驗。後來經歷7次修改,但這個修改的過程人民也參與不多,跟民意有落差,造成現在的憲法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去年318之後,這個社會上大家開始正視憲法修改必要,但去年醞釀出來的力量在選舉以後,這個社會改革的情緒或是不滿好像已經找到一個出口,但是這個出口其實不夠,選舉是一時、憲法改革才是永久的影響。

  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雖然324要開第一次的修憲委員會,但是如何進行都還沒有個譜。根據上次做的統計,委員的提案被程序委員會擋下來總共被擋101次。目前希望是提案都能夠先通過為目標,再到修憲委員會看如何處理。另外,修憲的機關應該不能只有立法院,公民應該也要有。所以民進黨也有提案公民提案權應該要開放,具體什麼時候拿出來,要看當場的狀況。

  李俊俋也說明民進黨有四個具體共識,分別為18歲投票權、五權改為三權、代議制度問題、修憲的門檻跟修憲程序。如果要在2016大選時提出修憲,勢必受到時間的壓縮,所以能過得先過、能處理先處理。另外,對於全憲盟成立他表示,全民如果沒有憲法意識的話,這個國家沒有希望,但至少那多公民團體願意站出來,共同關心我們的憲法,代表台灣未來還有機會。

  立法委員鄭麗君表示,去年太陽學運除對黑箱密室政治不滿,也是因為代議體制的失靈。去年318心情讓他覺得必須深刻反省,野百合運動時也開啟憲改時刻,開啟參與七次修憲的過程,但二十年下來仍不能人民作主。過去修憲是由上而下,政治算計與政黨協商的修憲有太多的因人設事、因時制宜。希望這一次由現代年輕人,能真正啟動二次民主化,讓憲改真的能夠由下而上。

  鄭麗君表示,希望真的能夠展開由下而上的修憲,但也考驗政黨能不能排除政治算計,用約翰羅爾斯無知之幕的概念,應該要假設不知道自己未來是否執政,希望能透過社會力督促的力量,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政府體制。



  立法委員尤美女委員提到,今天剛好是318學運周年,318帶給這個社會的是公民的覺醒,讓大家看到改變可以成真,現在我們看到修憲的可能的重要時刻。以前的修憲都沒有台灣人民的參與,如何讓大家由下而上提憲改清單?德國政治學家說憲法是人民寫給國家的情書,我們對社會對國家想像的未來是什麼,我們期待未來是怎樣的社會,讓我們對國家的想望,透過憲法時刻一條一條列出來。尤美女也表示立法委員會聆聽,把大家想望凝聚成共識、變成憲法。

  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表示,今天全憲盟跟憲動盟的號召,跟太陽花一樣,由下而上全面修憲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這是第一個奇蹟。另外,人類歷史上制度的建立都是政界帶動,無論是專制的、民主的都是,但是台灣的憲政體制卻不能用,政界人士竟然不領導修憲,這也是人類第一次,算是第二個奇蹟。而政界人士常說人民沒有修憲的聲音,但民調顯示多達七成以上,政界人士卻說沒有聽到,這是第三個奇蹟。

  林濁水另外解釋,台灣憲政秩序亂成這樣,是因為大家盤算太多?他認為其實人類沒有一次修憲不是政治角力的結果,政治角力不是問題,但問題是這個盤算經不精確,遠不遠。另外,雖然有喬不攏的情況,林濁水建議大家都把重要的相關配套一樣一樣來,可以透過做民意調查,譬如問總統直選要不要?同意權要不要?總統可不可以兼任黨魁?總統可不可以直接介入內閣?一個基本民意的輪廓就會出來。



出席貴賓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席團主席徐偉群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
立法院台聯黨黨團總召賴振昌
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
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
民進黨立法委員李俊俋
民進黨立法委員鄭麗君
民進黨立法委員劉建國
民進黨前立法委員林濁水


出席名單

永社楊聰榮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理事長莊豐嘉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何賴傑
民主鬥陣副總召吳崢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理事長洪裕程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歐宇帥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高成炎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謝國清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副理事長蔡素貞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
台灣北社范姜提昂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常務監察賴立穎
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秘書長洪耀南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專員許靖健
台灣農村陣線理事長/台灣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徐世榮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劉志堅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平路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理事長曾建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伍杜
陳定南教育基金會發展委員會委員朱達明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謝仁郡

發起團體 (共34個,陸續加盟中)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21世紀憲改聯盟
台灣教授協會
永社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
台灣法學會
民主鬥陣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關懷生命協會
台灣北社
台灣生態學會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
宜蘭人文基金會
陳定南教育基金會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
議會革新聯盟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
華人民主書院
澄社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台灣農村陣線
台灣陪審團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北投文化基金會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
台南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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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憲改聯盟成立宣言


2014年的3月18日,石破天驚的青年佔領國會行動掀起了一連串波濤巨浪,衝擊了台灣的政治生態,包括在九合一選舉之後,各政黨紛紛推出憲改主張,而國會的修憲委員會也蓄勢待發,看起來,憲改列車真的就要開動了嗎?

經過整整一年的喧囂和激盪,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愈來愈多年輕的世代體會到,如果不積極參與政治,等於是被不合理的政經結構壓迫得喘不過氣來,剝奪了自己的未來;另一方面,也有愈來愈多的公民覺醒到,如果不認真實踐「主權在民」的憲政原理,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往往形同具文,根本不會自動兌現!當「割闌尾」的罷免行動雖然引發熱烈的嚮應,卻仍因為達不到超高投票門檻功敗垂成,即具體顯示了憲政理想與殘酷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

面對自己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乃至集會結社等等權利,全都受到種種束縛,根本無從全面享有,台灣的公民們能不生氣嗎?!但是歸根究底,我們必須重新檢視全體國民與國家訂定的「終身契約」,也就是被稱作「根本大法」的憲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我們明明知道:種種政治亂象實源自於憲政體制存在著「權責不符」的缺陷,或所謂的「五權憲法」完全背離「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依舊只能忍受這一部不合時宜、修修補補的殘破憲法?於是,讓憲政改革成為「翻轉」現實政治的槓桿,便是「公民自救運動」應該勇敢踏出的第一步!

總結過去多次修憲的教訓,我們清楚理解,為了要落實國民主權,宣示公民的主體性,這次的憲改進程,不能任由政黨權謀計算,而應由公民社會展現意志力,共同凝聚出理想的憲政願景,從而要求政黨及公職候選人必須尊重多數國民的選擇,不能以敷衍的態度欺騙「頭家」,故意抵制或不作為,使得憲改承諾淪為一場騙取選票的空頭支票!有鑑於此,全國憲改聯盟集合了數十個公民團體,在318的重要日子正式成立,並再次重申啟動籌備作業時提出的四大訴求:

一、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
二、廣徵憲改提案清單
三、擴大各界參與,建構憲改平台
四、要求各政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承諾支持修憲公投。

我們也藉此時機,邀請廣大的民眾利用全國憲改聯盟的臉書專頁,踴躍提供對於下列五大議題範疇的憲改建言,包括:


一、政府體制是三權?或五權?考試院和監察院的是否功能不彰?廢「省」是否不夠徹底?有待全民公決!
二、如何落實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如公民投票)的權利?又對於代議制度的偏差如何糾正(含國會選制改革)?
三、公民參政權的年齡限制有無客觀條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門檻應一視同仁或分別規定?
四、人權及進步的價值如何充分反映在憲法條文中?性別、世代、族群、勞動、環境、健康、財政…等等與公平正義相關的條款應如何入憲?
五、修憲門檻應該如何訂立方屬合理?憲法應強調穩定性或是與時俱進?

除了以上五大議題範疇,若有任何對於憲法具體修訂的提案,亦非常歡迎提出。全國憲改聯盟希望即日起開始蒐集提案,並準備聯合社會各界,拜會朝野政黨及意見領袖,共同促成於今年5月20日前召開全國憲改會議。接下來,全國憲改聯盟亦會辦理各種論壇,以維持全民參與「與國家重新議約」此一盛宴的熱度,同時發起向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要求承諾憲改之行動,更不排除以人民請願之形式,向國會修憲委員會提交憲改清單。最重要的目標,是敦促修憲委員會在六月中以前完成提案審查及院會表決程序,以進入六個月公告期,待2016年大選同步舉行修憲公投,完成憲改第一階段的任務。

憲政改革不是鏡花水月,也不是利益交換,而是台灣公民們行使主人權利的最佳機會,全國憲改聯盟呼籲朝野政黨摒棄一己之私、體察民心向背,與公民社會站在一起,共同為憲改大業創造出新的里程碑,如此才能造福自身及下一代,為台灣的長治久安奠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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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朝野談修憲 全憲盟籲少政治算計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4157

聯合報:憲改聯盟 促520前開全國憲改會議
http://udn.com/news/story/6656/774663

自立晚報:與時俱進 全國憲改聯盟成立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0319abcd001

台灣時報:全憲盟推憲改會議、修憲公投
www.twtimes.com.tw/?page=news&nid=474654

公庫:20150318 全國憲改聯盟成立
www.civilmedia.tw/archives/28702






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馬英九包辦大法官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2015.03.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4796

四位大法官將在九月任期屆滿,總統府正進行提名作業,惟若此次提名立法院全數過關,就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全由同一位總統提名的違憲狀態。面對如此情境,依現行法制,恐無力為制衡。

根據一九九七年所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從二○○三年開始,除八位大法官任期四年外,其餘七位及之後的大法官任期皆為八年且不得連任,致形成所謂交錯任期制。這樣的設計,乃是為了讓每屆總統都能有提名大法官之機會,以避免權力的過度集中。只是如此的機制,卻已於二○○八年被打破。

因在二○○七年,八名四年任期屆滿的大法官,遭當時在野的國民黨杯葛,致出現了四名缺額,而在馬英九就任總統後,立刻補提名通過,而依今年修正前的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其任期應到原任期屆滿,也就是今年九月卸任。但此四名缺額,目前並未出現在總統府的提名規劃中,則於將來,關於大法官的交錯任期制,就肯定被打亂。

更糟的是,於二○一○年,因發生法官集體貪瀆事件,致造成司法院正、副院長辭職下台,總統又再補提名兩位大法官。原本依照交錯任期制,此兩人應於二○一一年卸任,卻因馬總統未有任何補提名的動作,致使兩位擔任正、副院長的大法官,目前就處於違憲狀態下在做憲法解釋,實顯得相當諷刺。

面臨如此的違憲亂象,在不可能期待公機關,尤其是司法院自行提出釋憲下,就只能依賴人民提起憲法訴訟為解決。惟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二款,只有在權利受不法侵害,依法訴訟且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可聲請釋憲。此等的要件限制極為嚴苛,且只要判決尚未確定,就不算是窮盡一切救濟手段,致陷入提起釋憲的障礙。

若為解決此等困境,似可在審判過程中,依據釋字第三七一號,請求法院停止審判並來聲請大法官解釋。惟此決定權乃掌握於法官手中,致繫於一種不確定,且即便為聲請,但若有利害關係的大法官未為迴避,如此的憲法解釋,實也難求公正。從此也凸顯出,若今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立法院仍照單全收,則憲政體制必將被破壞殆盡。

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殺人未遂 棄馬潛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4494

馬英九的親信金溥聰、江宜樺、王郁琦等接連辭官,個個「棄馬潛逃」,連跟隨馬最久的警政署長王卓鈞也請辭獲准,但王卓鈞署長任內「依馬行政」的違法惡行,必須接受司法及歷史的檢驗。

二○○八年「陳雲林事件」,當時馬英九說「如果沒做好維安,就不配稱作政府」,王卓鈞奉行馬意,下令警察強力驅離,警察不只折損國旗、「非法入侵」上揚唱片,更有台大學生被警察拖到盾牌後暴力攻擊,打得「頭破血流」,王卓鈞卻堅稱「依法行政」,但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賠成立,確定警察違法,王卓鈞迄今毫無悔意,未向人民道歉。

更嚴重的是,去年三二四政院「血腥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被警棍打得「頭破血流」,下令警察攻擊的王卓鈞「兩手一攤」,在立法院面對立委質問是否抓到施暴警察,無賴地說「我能力不好」。

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江宜樺與王卓鈞明知學生手無寸鐵,卻下令警察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及共犯理論,足認江宜樺、王卓鈞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觸犯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未遂」,王卓鈞就算「棄馬潛逃」,未來一樣必須面對司法究責。

318周年 馬政府改變了什麼?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2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0/20150320927967.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實踐「實質民主」精神的憲政國家,國家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政府則是為了落實此精神而被設置或組成。依循此精神而進一步來說,對於人民之需求,政府有「回應之義務」;未能確實履行「回應義務」的政府,便是一個失職失能的政府。從去年318學運以來,全體國人與國際社會,率皆親眼目睹或甚至親身體驗,這一個政府是如何在「回應義務」上發生「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的現象。

所謂「民主赤字」,意指政府「產出」的施政作為與人民「投入」的期待兩者之間發生落差,其症狀時常發作於一個僵化的政府。僵化的政府,既無法作出正確的事(do right thing),也無法正確的作事(do things right)。對於佔領立法院議場的學生以及公民團體等民眾所發出的訴求,馬政府至今仍舊無法處理,便是一個最佳的負面案例。無法貫徹「民主治理」的馬政權,無法排解累積的民怨,終於在九合一大選後一蹶不振,決策小圈圈與執政團隊的成員紛紛「跳船求生」。

草案擺爛,鎮壓無責

在無視「回應義務」的態度底下,由於行政院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其實是「不監督條例」,「擺爛」結果使得學生與公民要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至今仍未通過。馬政府甚至不懂得記取教訓,規避「國會監督」,繼續在檯面底下進行「貨貿」的談判作業。

此外,去年3月23日發生的「行政院暴力驅離案」,只有看到九十幾位以學生與公民為主的受害者遭到起訴,卻從未看到有任何一個施暴的員警面對司法機關的究責,包括警政署長以及行政院發言人等官員也能夠毫無羞恥地坦承「找不到人」 ─ 施暴者毫無責任,受害者卻必須面臨司法。更荒謬的是,這一個國家甚至連司法正義也遭到人民的懷疑,最高法院恣意以「同一案件」為由駁回四十餘位被害人的自訴,無視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僅因被害人較晚提出自訴便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淪為包庇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死皮賴臉,妄稱一家

行政院不思反省的賴皮嘴臉,在學運周年更是肆無忌憚。當天中午,行政院透過臉書專頁「台灣好政點」發表了一千多字名為「實現跨世代正義,攜手努力向前行」文章,大談民主價值,並用理性和平、社會轉型以及對於年輕世代的關懷等等詞彙「粉飾太平」,最後以「我們永遠是一家人」作結,惹來輿論「哪有這樣的一家人」、「家暴前科」的譏諷或批評。

而在當天晚上,也就是公民團體回到濟南路立法院外舉辦晚會的同時,行政院則是在網路舉辦「內閣踹共」,由陸委會主委夏立言親自說明「協議監督條例」最新進度。然而,整場活動就如同上午的「一家人」文,只是換湯不換藥的包裝,拿膚淺表面的文字,自以為就能貼近年輕族群。可見政院高層至今仍未清楚為何流失民意,也仍無法理解問題真正的所在。

從馬政府在學運周年的言行,似乎可以看出,馬政府已然欲振乏力,所以對於任何國家任務或公共議題,只能夠消極被動地丟出「安全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頭過身就過」的苟且心態,已經證明執政團隊失去國家治理的能力;此外,馬政府的「溫情牌」,除了「鞏固基本盤」的企圖,更有求取「和解」的用意,已經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端倪,馬英九總統有意替「第三次政黨輪替」預留後路,避免自己遭到司法追訴。如果這些推測屬實,再想起馬政府任期還有一年兩個月,有這種國家領導者與執政團隊,實在是令任何一個關心國家的人民不禁悲從中來。

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馬政府的大洩密者們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1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8/20150318922113.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318學運周年前夕,當時在323下令「明天上班之前一定要清空」的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已逃往美國哈佛大學擔任訪問學人,而執行清空任務的警政署署長王卓鈞也請辭獲准,司法機關對於一干施暴人等似乎只能雙手一攤,反倒技術性限制受毆打民眾的自訴權利;而對於手無寸鐵的學生,北檢則選擇在農曆年前大規模起訴。有趣的是,在此過程當中,許多當事人甚至是在媒體朋友的告知下才知道自己被傳喚、被起訴,顯見媒體不論對於已偵結或未偵結的案件,都有相當規模的「資訊來源」。

以黃世銘案的老梗為例:2013年8月31日晚間8時36分,黃世銘透過總統隨行秘書致電馬英九,當時正值颱風康芮來襲之際,馬正在進行防災會報,事後便順利進入總統官邸,向馬報告尚未偵結的案件,並將監聽所得的通話譯文與林秀濤證詞交予馬。當大家在質疑黃世銘於8月31日至9月5日間究竟涉犯幾次洩密時,似乎也忘了調閱8月31日以前的通聯記錄,為什麼在人命關天之際,黃打個電話就能順利見到馬?馬的隨行秘書知不知情?洩密的時點是否早在8月31日之前?或者直接回到通案的提問:這樣的洩密流程是不是檢察體系長年累積的習慣?

又以媽媽嘴命案以及近日發生的嘉義太保焚屍案兩段情殺案為例:在媽媽嘴命案中,案件爆發的前幾周經由媒體大幅報導,民眾大多認為八里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股東歐石城及友人鍾典峰皆涉有重嫌,甚至爆出股東歐石城的轎車在案發後報廢且拆除後座、腳踏墊,疑似為棄屍工具,最後被證實為子虛烏有、皆為咖啡店女店長說謊而來,但這些在偵查中本應保密的資訊,居然還能有節目夠到場模擬,這些究竟是怎麼知道的?天聽嗎?在嘉義太保的焚屍案中,死者與嫌犯是否交往?與男友是否吵架?到底睡在床上還是地上?這些偵查中應保密的資料,為什麼媒體居然能夠在嫌犯說謊前、後掌握得一清二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以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下,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等等資料皆應加保密,原則上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即使在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的例外情況下,也只有在調查後與認事實相符時,始允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事實證明,柯王司法關說案已簽結、媽媽嘴命案主嫌也只有謝依涵一人、嘉義太保命案被害人男友也說沒吵架,這些事證當時究竟有沒有經過確切調查?為什麼就這樣被洩漏出來?

在馬英九所包庇、主導、從總長以降的檢察洩密一條鞭下,為保持檢警與上級、媒體的「良好互動關係」,「偵查不公開」或許只是一句寫在紙上的玩笑話而已!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抵抗權應入憲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0482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太陽花學運已屆一週年,惟在農曆年前,北檢卻起訴了參與此運動的上百位學生,致突顯出人民對抗不公、不義政策的無奈。也因此,現正興起的修憲熱潮,肯定不能忽略將抵抗權入憲的議題。

將抵抗權(Widerstandsrecht)入憲的顯例,即是德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納粹對於威瑪憲法的破棄,於法律體系上竟無任何機制足以為反抗,故在《基本法》第20條第4項,即明文對於毀棄德國民主自由體制者,所有人皆可對之實行抵抗權。 只是關於抵抗權的實施,在客觀上,往往易與所謂革命、政變等非法制的權利產生混淆,故其發動也必須有一定的要件限制。

抵抗權的行使要件
首先,只在有抵抗情狀,也就是對《德國基本法》第20條所揭示的民主、社會福利等憲法基本原則之破毀行為出現時,才得為抵抗權的行使。至於為此破毀行為,雖以政府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為常見,但此條文所明示的抵抗對象,卻不僅於此。故若有團體或組織為毀憲行為,人民仍有對之行使抵抗之權利。其次,由於抵抗權的實施,必然會衝撞現有的法律體制,甚至帶來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故其發動就必須基於補充性原則,即最後手段性。這也象徵,即便有抵抗情狀出現,若仍有合法的途徑為反制,仍不得實行抵抗權,以免有人動輒以抵抗權之名,而來行奪權之實。

市民不服從亦應列入抵抗權中
而與抵抗權相近者,即是所謂市民不服從(ziviler Ungehorsam)。此概念乃來自於美國小說家梭羅,於美墨戰爭時,為抗議此不義戰爭而拒絕繳稅,並因此入獄所發表的一篇短文,之後,並為甘地、金恩等人所發揚光大,而成為公民運動反抗體制的典範。而此種權利所對抗者,僅是為單一法律或政策的不公、不義,且強調以和平、非暴力方式為之,這就與抵抗權不限定是溫和的行為有很大的不同。不過此種區分,於現實面,卻非可截然兩分,甚且在兩者皆來自於天賦人權之想法下,於考量抵抗權入憲化的同時,亦應將市民不服從列於其中。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擷取自維基百科


而將抵抗權及市民不服從入憲,不僅是在宣示此等人權的天賦性,也會帶來實質的法律效果。這主要是因,在公民運動的場合,如太陽花學運所針對的服貿協議,竟於立法院以粗暴且倉促的手段通過,在民主機制已然失能的情況下,學生以衝入立法院的方式為制衡,已屬於一種最後手段,致應屬抵抗權或市民不服從的範疇。只是在現行法律並無明文如此的權利下,法官若以超法規事由來阻卻此等行為的不法性,肯定會受到質疑,也必然會遭保守的上級法院所撤銷。因此,若將這樣的權利入憲,就算行動者被檢方所起訴,法官亦可名正言順的引用憲法條文,來阻卻觸犯下位法行為的不法性。

人權,既然是與生俱來,自無庸任何的法律規定才能擁有。只是於現實世界,往往有野心者利用國家機器與法制來否定人權,也因此,憲法自有將抵抗權明文以為對抗之必要。

2015年3月14日 星期六

大法官人選應留待國會新民意決定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3/2015031391402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當代憲政民主法治國家,國家主權與權力透過「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而分配及安排予立法權、行政權以及司法權等部門行使。在流程順序而言,立法權制定法律、行政權依法行政,遇有爭議則由司法權審判,在此意義上,司法權是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普遍被期待是「憲法的守護者」。

在我國的憲法規範結構,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等職權,大法官的任命權限則是由總統與立法院共享,必須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外,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的設立,也說明了大法官提名的慎重性。

法務部推薦林輝煌之爭議性
近日前,法務部向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推薦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一職,在輿論界掀起軒然大波,來自社會各方的反對聲浪,以「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為首的民間團體,包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及澄社等等團體,更是發起「反對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聯合聲明,呼籲審薦小組與馬總統,對於法務部的推薦人選不予提名。

反對聲浪大起的原因,在於林輝煌的過去記錄並非十分光彩。翻開過去記錄,他曾經是「美麗島大審」的軍事檢察官,以「叛亂罪」起訴黃信介、林義雄以及施明德等八人,並以公訴檢察官之姿,在法庭上與時任律師的陳水扁還有張俊雄等人交手;除此之外,他也曾經協助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提出「不應剝奪檢察官的羈押權來回應人權掛帥的目的」、「檢察官是司法機關」、「法院包括檢察機關」以及「檢察官得行使羈押權」等論點,在憲法法庭上主張「檢察官擁有羈押權不違憲」的立場。

隨著台灣政治的民主化發展,「美麗島事件」不是叛亂而是民主運動,已經是社會共識;而羈押權不應由檢察官所擁有,在今日的台灣也已經是民主的ABC、法律人的基本常識,林輝煌當時之所以違背法律人基本素養而扭曲憲法文義,無非是為了替威權體制辯護。

馬總統已失去提名大法官權限之正當性
縱然多次失言且任內毫無建樹,羅瑩雪的部長寶座至今仍然屹立不搖,這現象說明了馬英九總統對她的肯定與愛護;提名林輝煌出任大法官,是羅部長對馬總統的回報。雖然民主法治素養奇低無比,但是曾經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總統畢竟是擅於權力競逐的政治動物,當然知道大法官對於自己的重要性。

在台灣高等法院對於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有罪判決中,清楚指出馬英九至少構成了一次洩密罪以及兩次的教唆洩密罪,若採一罪一罰,並以刑法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規定,從重處罰,那麼馬英九最重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依憲法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一旦明年馬總統交接總統一職予下任總統,則依法檢察官可立即對於馬限制出境。

如果假定馬英九並未在任內先行潛逃出國,未來在卸任後就絕對必須面對司法訴訟,在罪名成立機率接近百分之百的情況之下,馬英九未來的「救命符」,勢必是在案件審理中請求承審法官提出釋憲,或是等到全案定讞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為何聲請大法官解釋是馬英九的「救命符」?在過去幾年扁政府「少數政府」以及馬政府「完全執政」的情況之下,現任15位大法官中,已有11位是由馬英九所提名,超過了一半以上。如此組織結構,很難相信釋憲結果的公正性。雖然,此一憲政亂象已經因為完全悖離憲法制度對於「一屆總統提名約半數大法官」之設計,而被譏諷為「面目全非的大法官任期制度」。

在憲法結構已然過度傾斜偏頗的情況之下,馬英九總統不應再行對立法院提出大法官人選的提名名單,立法院也應該拒絕接受馬總統提出的大法官提名名單,留待國會新民意決定,否則,未來整個國家要面對的,將會是一個15位大法官皆由同一位總統所提名的釋憲組織結構。

除此之外,若將今年九月份出缺的四席大法官職缺,以及將於明年一月底任期屆滿的立法院,兩者相互對照,則我們會發現,一個任期僅剩下半年左右的國會民意,將要對於未來任期長達八年的四席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這會是人民所能接受的嗎?如果人民還記得318學運、還記得318學運之後湧現的憲改渴望,那麼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特偵組特別照顧前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2448

前總統陳水扁。(自由時報/資料照


徐佳青在美國演講時爆料,陳前總統曾收受建商幾十億台幣,特偵組也介入調查。只是這幾年來,特偵組早已對陳前總統及其家人的資產為窮盡一切的調查,此時果真有重行調查或訴追的必要嗎?

從二○○八年,即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已不知有多少的案件被特偵組調查、起訴與判決。而這其中,除少數,如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案等被判有罪確定外,在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大多數案件,要非被不起訴或以無罪確定,即是纏訟至今。也因對陳前總統的特別眷顧,而使特偵組被暱稱是扁偵組,致讓人質疑其淪為政治的打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調查,故即便名嘴爆料,無指出任何確切的人、事、地、物,亦無相關的具體事證,檢方仍有開啟偵查的義務。惟須注意的是,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除非有新事實、新事證,否則,不得重新起訴。又若同一事實的案件已經起訴但尚未確定者,本於一事不再理,檢察官亦不得重複起訴。甚而若判決已經確定,除非有新事證而得聲請再審,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推翻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檢察官自也無再行起訴之權力。

既然在六年多來,特偵組已對扁家的財產及金錢流向做了不知幾遍的搜查,甚至已到了鋪天蓋地的情況,則到底陳前總統及其家人,還有多少個人財產的隱私,實難以想像。所以,即便名嘴爆料言之鑿鑿,卻因內容極為空泛與模糊,致有很大可能性是屬舊事重談,更遑論可成為法庭上的新事實、新證據,而得成為重行起訴或聲請再審之理由。

也因此,特偵組聽此傳聞即立刻分案調查,或基於其職責所在,卻須遵守法律上,針對同一案件不得雙重訴追之原則。更重要的是,特偵組對於卸任總統窮追猛打的作法與精神,若不能一體適用於對現任總統不法獻金的偵辦上,實就很難去除扁偵組的污名。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投票權怎麼下修:「簡潔明快」,還是要「整人」?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54722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預計於本月底開始運作,意味著暌違已久的憲改列車將正式啟動。由於本次修憲的公民複決必須搭配明年1月16日的總統暨立委大選,因此今年6月15日乃這波憲改工程的「臨界點」。於僅有2個多月的短促時程中,關於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部分,由於各政黨已有共識且不涉及體制過大變動,普遍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擠上今年這班憲改列車的修憲提案之一。然而應如何進行具體憲法條文修改為妥?在立法技術上立委諸公見解仍有分歧。

查目前立法院針對降低投票年齡的修憲提案計有4案,其中有3案以提出「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案」處理,簡潔明快將法條內的20歲降至18歲。另有1案則主張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處理,其中第1項先昭告國民年滿18歲有選舉權,第2項再拖泥帶水地回頭對憲法第130條進行「死亡宣告」,亦即所謂的「停止適用」。兩相比較,即便是沒有受過科班教育訓練的法律素人,亦應能清楚分辨以前者處理方式為妥。

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換言之,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修憲乃依據憲法典本身規定程序,對憲法所加的變更(增補、刪除、追加)。倘若憲法條文內有不合時宜之處需要修正時,立法技術上以新修正的條項文字直接取代舊有條項文字,方符常理,同時這也是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正統修憲方式。

至於後者,亦即我國採取所謂「保留憲法本文不動」,而「附加增修條文」的方式,自1991年以來即延續至今。惟誠如憲法學界長久以來批判,從現代比較憲法學觀點視之,類似美國憲法增補條款(Amendments)的修憲方式,必須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共同構成整部憲法;反觀現行憲法卻以增修憲法條文方式,來增訂違反憲法原文的條項,且更進而凍結憲法原文的效力。骨子裡與過去「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有頗多雷同。於此冠以「增修憲法條文」之名,卻做「同語異義」的移植繼受,實乃混淆民眾視聽的欺瞞之舉。

若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再者,從憲法常識的普及化而言,這種憲法典外增刪的修憲方式堪稱「整人」。即便將憲法條文閱讀完畢,人民依舊無法理解憲法規範內容為何?其中究竟那些條文因「停止適用」而遭宣告死亡,還必須仔細反覆對照增修條文內容,方知分曉。要之,所有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對於人民的憲法意識與憲法感情的維護而言,都產生非常壞的負面影響,這種與時代脫節的修憲方式,早應斷然揚棄。

綜上所述,此次修憲若欲降低投票年齡,最合理的選項應是直接將憲法第130條條文裡原定的20歲下修改為18歲,而非疊床架屋另立新的增修條文處理。如此作法不僅符合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行之修憲方式及立法技術,同時亦可以減少人民閱讀或理解憲法的困難。草成此文,萬望立委諸公明鑑!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歸還馬的臉書帳號 朱主席開始清理不當黨產?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1/20150311909168.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擷取自 馬英九總統 粉絲專頁

馬英九日前在「馬英九總統」臉書上貼出他在總統府記者聯誼會春酒上與記者們的兩張廣角自拍合照,裝可愛的模樣讓人憶起當年「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開通時,馬還特地放上自拍視訊影片、自稱緊張又興奮的那些過去。

其中令人好奇的是,這兩張照片並沒有出現在總統府的官網上,而實際比對馬總統的公務行程,從這半個月以來的「出席228事件68週年中樞紀念儀式」、「出席2015年臺北國際工具機展開幕典禮」等活動,耗費總統府預算聘用的攝影官所拍攝的照片中,「馬英九總統」臉書以及總統府官網上所公布的也有重疊或有所不同,著作權及所有權究竟歸誰?是總統府還是國民黨文傳會?

「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係於2011年1月28日開通,迄今已設立5年,日前因國民黨黨主席的交接而回到總統府管理,預計應該會在馬卸任後下架,而其即將結束的一生不僅顛沛流離,也可能為國民黨處理不當黨產建立起新的里程碑。而其身世眾說紛紜,當時馬的競選辦公室發言人說,這是馬英九個人所有,但事後爆出耗費總統府資源,甚至要求公務員在上班時間管理經營後,官方統一改採總統府發言人的說法:臉書專頁是屬於總統府的資源。

而不論在臉書上個人資訊行銷價碼、府方耗資4萬2千餘元的春聯App製作費用、打卡鐘以及相關人事管理費用,都在在顯示「馬英九總統」臉書屬於總統府依國有財產法第2、3條規定,由預算支出所取得的國有公務用財產,範圍包括其內所含電磁紀錄與圖文著作權。

但有趣的是,馬英九宣布投入第13任總統選舉後,該臉書帳號便於同年7月2日交予馬辦「台灣加油讚」運作管理,大選結束後便改由國民黨文傳會新媒體部繼續經營。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之規定,由政府出資完成的網頁若欲交由民間營運管理,屬於勞務委外性質,本應踐行採購流程。馬英九跳過這個程序,把中華民國總統府所擁有的國有財產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這個過程是否似曾相似?

對了!全台各地積極為國民黨輔選的民眾服務社,其本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移轉過程便與此相類!日前最高法院判決中國廣播公司所應返還的板橋機室等8筆國有土地所有權案亦是如此!「馬英九總統」臉書案便是國民黨從佔用國家實體資源過渡到虛擬資源的最佳例證,根本就是「黨產2.0」!而不願做「馬英九2.0」的朱主席日前已將「黨產2.0」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管理,主要目的雖是與舊主切割,但也算是清理黨內不當黨產的第一步,值得鼓勵。不過,要避開2.0的稱號,釜底抽薪之計還是督促你的黨儘速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陽光法案吧!

BTW,小馬,你手上那支「HTC RE」,應該跟國務機要費沒有關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