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徹查誰洩密給賴素如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4.1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11/today-o8.htm
週刊昨天踢爆,馬主席辦公室前主任賴素如的親信幕僚,「在檢調發動搜索前即獲賴指示,連夜趕回台北市議會及服務處,將賴指定的筆記本和單據帶走,並隨即在同一天深夜搭機離台。」若消息屬實,則恐有公務員觸犯刑法洩密罪,北檢應分案調查。
事實上,賴素如並非單純的台北市議員,她身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及中常委,顯屬總統級的權力核心,自有可能接觸國安、情治高層,因此究竟是誰洩漏檢察官「偵辦進度」給賴素如,使賴的親信幕僚可以事先至國外「隱匿罪證」,涉嫌洩密的公務員恐不只是北檢的辦案人員,也很有可能是情治單位對北檢「非法監聽」,進而將偵辦情資外洩。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居家監禁 有無法律依據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4.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09/34939050/
關於前總統陳水扁是否保外就醫的爭議,有提出以居家監禁為替代的方式,法務部則以法無明文為由來加以否定。只是依據現行法,到底有無居家監禁的法律依據,卻是一個必須檢討的課題。
居家監禁,顧名思義,即是將某人監禁於家中,以達成監控的目的。而就人類歷史來說,此種制裁方式起源相當早,從巴比倫出土的文物,即有記載將女人為居家監禁的記載。而在古羅馬時代,其《刑法》中,亦有將犯罪人拘禁於家裡或保安官家中的規定。來到中世紀末,最有名的居家監禁,即是教會對於伽利略的禁制處分,而此種掌控模式,也一直是共產或獨裁國家對付異議份子的懲罰方式。
賴素如涉貪的幾個法律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0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73726.html
一、前言
2013年3月北檢偵辦雙子星弊案,大動作搜索台北市財政局等單位,並兵分多路搜索國民黨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的律師事務所和議員辦公室,將賴素如帶回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這個「不畏權勢」之舉,獲得各界肯定。
二、賴涉犯最重無期徒刑重罪,馬辦不用搜索?
北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賴素如帶回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雖獲得各界肯定,但檢察官好像忘了搜索國民黨中央黨部。
三月三十一日自由時報報導,某位不具名的國民黨北市議員爆料,賴素如前年底為了替太極雙星白手套彭建銘護航,不僅在議會提案大砍捷運開發基金預算,換取捷運局修改規定,甚至要求當時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陳椿亮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向她報告,而面對記者查證,前捷運局長陳椿亮也證實「確有此事」。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認識公投:否決等於沒有做出決定
高涌誠
想想2013.04.08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698
當江院長拋出核四公投議題時,許多人都認為政府是想利用公投案通過的高門檻在命題設計上算計,然後以停建核四的公投案被否決為由繼續興建核四。不過,這個似是而非連政府都弄錯的觀念,其實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14號判決中早就得到釐清。
簡單講,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30條第1 項所指的「公投案的『通過』(即通過雙門檻:投票人數過半,有效票數也過半)」,包括兩種情形,除了同意票的「通過」外,如果是反對票過雙門檻時,也是「通過」,而無論同意或反對,政府都應該依「有效」的投票結果為一定的處置;至於第30條第2項所稱的「否決」則是指未過雙門檻的「『無效』公投」,而「無效」的效果與「沒有做出決定」無異。
「媒體結合與壟斷防制」座談會
隨著社會力量的自覺與茁壯,風起雲湧的「反媒體壟斷」運動已經成為備受關注的焦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後,民主進步黨提出另一草案,公民社會也提出了許多立法理念。若是立法院能夠通過媒體壟斷防制的相關法律,勢必對於台灣的民主政治與媒體環境帶來結構性的影響。
因此由永社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澄社合作,邀請學者專家、政府代表,期望與NGO團體、社會大眾共同集思廣益、探討此項議題。研討內容將聚焦於「媒體整合與壟斷防制」之相關規定,分析討論各草案版本,期使與會者對於法案立法意旨更加深入瞭解,也期待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議,為鞏固台灣民主與自由媒體共同努力。
時間:2013年4月13日(六)14:00-17: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合辦:永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澄社
【主持人】
陳耀祥╱永社副理事長、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翁曉玲╱清華大學通識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張錦華╱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
莊國榮╱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媒體小組召集人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另將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參加。
(本座談會提供台北律師公會在職進修時數3小時。)
詳情請上 www.taiwanforever.org.tw 或 www.taipeisociet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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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3媒體結合與壟斷防制
中配優於外配 違憲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4.0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8/today-o7.htm
行政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中國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由現行規定的六年縮減為四年,國民黨立委認為這是落實憲法人權保障,但此舉恐牴觸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意旨。
事實上,我國政府對於中配的優待,已高於外籍配偶,這是沒有法律原因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依據「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配與外配的居留權取得,外配若不想放棄原國籍,須連續在台「居留」五年;但依據兩岸條例規定,中配只需在台「依親居留」四年,即可取得「長期居留」,簡單的說,中配取得居留權比外配快了一年。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地方公投 民主磐石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4.02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7876
公投,無疑是今年台灣政壇最重要的關鍵字之一。無論是上週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抑或是更早前的北北基合併議題,公投被執政黨靈活當作訴諸民意、化解爭端的法律手段。然而有趣的是,回顧過去北北基三地方首長大談地方公投議題過程裡,長期處於「公投自治條例真空狀態」的基隆市一直欠缺發言權。直到上週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三十八萬的基隆市民才取得依法辦理地方公投的法源依據。
上開自治條例延宕立法近十年,基隆府會似有立法怠惰之嫌。但若更深入分析,現行公投法諸多屢遭外界批判之缺陷,在地方議會也頻遭議員指摘。有政治良心的民代遲遲不願催生「看得到、用不到」的「鳥籠公投自治條例」,實乃情有可原。
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抹黑宇昌 吳敦義、劉憶如過關?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02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39480.html
一、前言
台北地檢署日前針對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控告前行政院長吳敦義誣指小英「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及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變造文書」,作出不起訴處分。
蔡英文對此表示,希望透過司法程序,呈現國家體制問題。她了解在現在政治情勢下,要檢察官起訴相關人等,有一定的政治困難,但她還是會持續進行司法程序。因此,蔡英文也於2013年3月25日委請律師提起再議,力求還原宇昌遭抹黑的真相,端正民主選風。
二、抹黑宇昌的事實與法律問題
犯罪行為地:中央黨部、主席辦公室,別忘了搜!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4.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today-o1.htm
北檢偵辦台北市雙子星弊案,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兵分多路搜索國民黨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的律師事務所和議員辦公室,並將賴素如帶回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這個「不畏權勢」之舉,獲得各界肯定。
但,檢察官好像忘了搜索國民黨中央黨部。三月三十一日自由時報及中天新聞都有報導,某位不具名的國民黨北市議員爆料,賴素如前年底為了替太極雙星白手套彭建銘護航,不僅在議會提案大砍捷運開發基金預算,換取捷運局修改規定,甚至要求當時的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陳椿亮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向她報告,而面對記者查證,前捷運局長陳椿亮也證實「確有此事」。
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更正〉【會後新聞稿】3/31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示「核四公投決定」,讓核能使用與公投制度再度成為舉國矚目之焦點。目前公投制度備受爭議,核四之建址及結構屢生安全疑慮,核四與公投議題的結合也使問題更為複雜。為增進國家民主憲政發展、提升環境保護意識,更為保障下一代子孫生存權利、彰顯世代正義的價值,永社特邀請學者專家集思廣益,期望共同尋求解決之道。與會人士認為,公民投票乃「直接民主」制衡「間接民主」的程序,而現行高門檻的投票率限制恐使核四公投無法通過,因此,修正公投法乃當務之急。此外,專家學者也建議,核四安全問題不僅是行政責任的問題,呼籲檢調單位應對核四建案是否為涉貪弊案主動介入偵辦調查。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以ECFA公投為例,針對過去台聯所推動的ECFA公投被駁回的理由,就此次核四公投題目提出質疑。他表示,過去公審會以提案之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主文涵蓋兩種命題,以及提案人立場與公投主文不得相反等原因兩次駁回ECFA公投。反觀這次國民黨提出的核四公投提案,不論是「主文與理由矛盾」、「一文二問」、「立場與提案不同」,都完全命中公審會對ECFA公投案的駁回理由。黃昆輝認為,核四提案根本就是公審會的照妖鏡,也彰顯執政黨「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反民主心態。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舒芃對於現行公民投票制度也提出三點意見。她認為,公民投票是一種確保「直接民主」進行的程序,但公審會卻屢屢逾越法定權限就提案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公審會應予廢除。第二,關於正反表述的問題,黃舒芃認為現行公投法並無針對提案做出「主文與理由必須一致」的限制,這樣的概念只是公審會逾越法律範圍所作出的解讀。最後對於公民投票的門檻問題,黃舒芃表示,投票率門檻是限制直接民主的條件,但這樣的條件不得阻礙直接民主的進行,否則無法達到直接民主制衡間接民主的目的。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羅承宗則認為,將核四議題付諸公民投票,恐怕行政院長江宜樺所設定的死亡航線,目前公投投票率門檻過高,照國民黨的提案來看,公投恐難通過。他以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為例,北投士林第一選區共有約30萬的有效票,若該選區選民意欲就本次貪瀆事件提出罷免案,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規定,則需有15萬人的投票人數。羅承宗質疑,若加上天氣因素,罷免議員都恐難成案,更何況是公民投票案件的投票人數門檻高達900萬票,成案機率難如登天。他也提出,現行公民投票法亦應降低年齡限制,特別是關於世代正義的價值判斷,下一代有權作出他們自己的決定。
律師黃帝穎則以德國經驗為例,認為核四停建是出於國家對於人民生存權以及環境生態的保護義務,他質疑行政院發動核四公投不僅浪費社會資源,國民黨的核四提案內容也不符合公審會駁回ECFA案的標準。此外,行政院長江宜樺主導核四公投,顯已違反公投法第13條「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規定,恐須負刑責。他也建議,將來核四議題若真付諸公投,亦可優先考慮將核廢料放置於對於續建核四支持最高之縣市。
【現場影音】(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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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核四公投門檻高? 學者批壓制民意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k7LERnu2KI
(自由)永社、台聯:核四立即停建
(自由)座談提議 核廢料放最支持核四縣市
(台時)黃昆輝:核四公投主文理由矛盾
(台時)公投定核四去留 學者抨天真
(立報)談「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 台灣永社辦座談
(新頭殼)核廢放哪?律師:最挺核四續建公投縣市
(蘋果)馬英九見反核富邦董娘 黃昆輝批:不要大小眼
(中央社)黃昆輝:核四公投兩命題易混淆
(苦勞)【會後新聞稿】「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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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社評論,
2013/0331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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