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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真相沒有期限 公義才能實現 【記者會新聞稿】




二二八事件六十六週年前夕,延長賠償期限的呼聲再起。台灣社與林世嘉、蕭美琴兩位立委,於26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宣示「真相沒有期限,公義才能實現」。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申請給付賠償金期間自1995年10月7日起七年,得再延長兩年,意即2004年10月6日截止。然而,迄今仍多有受難者及家屬在舉證不易下,逾越申請期限,無法獲得賠償。花蓮縣「原住民少年兒童之家」創辦人林國樑則以二二八受難者家屬身分出席,控訴政府無情對待。

前國史館館長張炎憲指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賠償的案件中,除需知悉受難者姓名外,還需具備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的佐證,並經該基金會嚴格的審查確認後,才能通過賠償。家屬申領死亡、失蹤賠償金,停留在2004年10月的八百六十人。事實上由於種種原因,例如當時政府所主導的濫殺行動,很多沒有書面資料遺留,或因國家機密檔案未公開,無法提出佐證資料,導致家屬求償無門。台灣社吳樹民社長表示,二二八受難者無端受害的悲慘事實,並不會因人為設定的期限而改變,若政府真有賠償的美意,申請期限實有檢討的必要。

針對二二八條例的不合理規定,蕭美琴等立委提出法律修正案,目前已進入委員會審查,台灣社等台派社團共同呼籲,立法院應即刻修法,予以通過。修法內容包括:
1.修訂第二條第三項為「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自其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兩年」之規定,以維護受難者家屬之權益。
2.修訂第八條第一項為「因二二八事件或相牽連事件所致者」,以完整包攝受賠償之範圍。

太魯閣族林國樑牧師痛陳,他的父親花蓮秀林鄉首位官派鄉長林明勇,在蔣介石的清鄉鎮壓下遇害,遲了六十年,去年終獲平反,由他代為接受「回復名譽證書」,並據以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該會卻指申請賠償期限已截止,無法受理,其後林國樑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又遭駁回,造成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的二度傷害。永社理事黃帝穎律師強調,林明勇案絕非單一個案,也絕不會是最後一個案例,政府應拿出誠意,透過修法通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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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受難者家屬求償逾時限 綠委要修法代討(自由時報 2.2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26/today-p3.htm?Slots=P
228受難家屬陳情 盼賠償無期限(民視新聞 2.26)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3226P03M1
228受難家屬 盼賠償無期限(自由時報 2.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27/today-p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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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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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27 ICCPR以及ICESCR國家初次報告審查會議
網路直播請看:http://www.2013twccprcescr.org.tw/index.html
民間報告請見兩公約盟的網站: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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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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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真有意思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2.2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22/today-o8.htm


北院昨天審理馬總統親信、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日前彭愛佳堅稱保管箱內鉅款多數來自其父彭武州,而彭武州也強調,這是他合夥做生意賺的,還說都是領一捆捆現金,但法院昨天傳喚彭的生意夥伴吳進智到庭,彭武州則翻供,改口說當時他相信都是領現金,法院開庭後,他才發覺是匯款。

事實上,林益世交保後的證人翻供問題,已經不只一起,林益世本人在北院的首次開庭,即改口主張「一刀斃命」錄音不具證據能力;林益世的大樁腳郭人才也翻供說,「當初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為氣陳啟祥亂說,他才會說錯,說成是陳蓮珠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分配方式,其實是陳啟祥提的」;沈若蘭日前開庭更改口說,在特偵組供稱收受陳啟祥的八百萬元賄款是「記錯了」,其實一千一百萬元是林仙保給的。

為什麼林益世案的相關證人可以一再翻供?法律規定,證人經具結的證詞,應擔保他的真實性,否則要負七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責,而林益世案證人郭人才與沈若蘭於特偵組偵訊時,對於林益世貪瀆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證人,並經具結,而彭武州在法庭上的證詞也前後不一,這些「改口」即代表先前證詞涉嫌「虛偽陳述」,公然把司法當兒戲,若特偵組真的「公正執法」,豈能對沈若蘭、郭人才、彭武州涉及偽證罪「視若無睹」。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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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政府官員於國會做不實陳述之責任【幸福報報—公民看國會】


節目主持: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受訪來賓:高涌誠(台灣永社秘書長)

直播日期:201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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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權力有多大?無論是新增修改法案,或審查政府預算,聽起來都很威風;依據憲法規定,行政院必須到立法院做政策說明、立法說明或備詢,此時更會看到政府官員接受立委質詢,往往有如小媳婦見公婆般低聲下氣,唯恐說錯一句話惹惱立委。

但是立委真有這麼厲害?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台灣沒有「藐視國會罪」,立委對備詢官員沒有實質拘束力,政府官員不出席備詢,或者在國會殿堂不管做了什麼不實陳述,都不會受到處罰,甚至有立委自嘲質詢時經常是「狗吠火車」般不被官員重視。

面對政府官員的不配合,國會有什麼可能的因應之道?透過媒體揭露能不能對官員產生壓力?

線上看
公督盟:http://www.ccw.org.tw/video/content/17016
新頭殼:http://newtalk.tw/lifeshow.php?oid=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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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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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特偵組應追究沈若蘭的偽證罪責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2.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09042


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貪瀆案出現戲劇轉折,林益世在交保後的首次開庭,即改口主張「一刀斃命」錄音不具證據能力;林益世的大樁腳郭人才也翻供說,「當初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為氣陳啟祥亂說,他才會說錯,說成是陳蓮珠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分配方式,其實是陳啟祥提的」;沈若蘭日前開庭更改口說,在特偵組供稱收受陳啟祥的八百萬元賄款是「記錯了」,其實一千一百萬元是林仙保給的。

事實上,如果沈若蘭的金錢經得起檢驗,是合法取得,則何需在特偵組搜索之際,將錢藏在魚池裡,甚至放火燒,這些證人說法如今一變再變,也明顯朝著減輕林益世罪責的方向走,司法難道可以接受證人如此「變變變」?

法律規定證人經具結的證詞,應擔保他的真實性,否則要負七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責。刑法第一六八條明文,「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益世案證人郭人才與沈若蘭於特偵組偵訊時,對於林益世貪瀆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證人,並經具結,如今改口即代表先前證詞涉嫌「虛偽陳述」,公然把司法當兒戲,特偵組應依法追究沈若蘭、郭人才的偽證罪責。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