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顯示具有 -性別平權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性別平權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防逃靠電子監控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6.12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612/1189066.htm

引發全球一股「#MeToo」運動的始作俑者,即美國好萊塢知名製片Harvey Weinstein,他自行到紐約投案,並立即被控以一級強制性交及性騷擾等罪。不過,其得交付一百萬美元的保金及護照,也願意接受電子監控,以換取人身自由,只是此等嚴重犯行,若於台灣,交保的可能性幾乎微乎其微,就注定羈押一途。若果真如此,在未來,對於羈押替代手段或許就得更多元,甚至是採行電子監控。

目前,對於羈押手段的替代,雖有保釋、責付、限制住居,以及司法實務所自行創設的限制出境,其中,較有防逃效果者,當為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就限制住居來說,目前檢察官或法官往往要求被告每天於固定時間,至居住所在的警察機關報到,不報到,就成為羈押理由。只是此種報到制度,還是得依賴相對人的誠實性,一旦不報到,往往即已潛逃。也因此,才會有限制出境、出海的附帶處分。

而限制出境並沒有出現在《刑事訴訟法》中,是由最高法院以其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為擴張,備受批評,司法院也準備修法。但就算將限制出境法制化,在警力有限下,仍會出現諸多的監控間隙,還是得藉助電子科技為配套。

以現今科技,乃是將GPS定位系統裝設於被告身上,使其可以在白天出外工作或讀書,但須於夜晚待在家中,並禁止進入某些區域;一旦違反,除了身上的監控器會響起警告訊號外,警察也可立即進行逮捕,多少能彌補目前的監控漏洞。

惟目前的GPS定位,屬於全天候的監視系統,致侵害個人的行動自由。所以,除了必須在法律明文之外,還得考慮是否僅能由法官來決定。這是因目前若不聲請羈押,仍可由檢方自行決定是否交保、限制住居或責付,也因此,若引入電子監控成為替代羈押的手段之一,檢察官似就可因此取得是否施以電子監控的決定權。而且,現行對於性侵害假釋或緩刑犯的電子監控,也是由檢察官來決定,若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似也應比照辦理才是。

只是限制住居、保釋、責付等,比起電子監控對基本權的侵害,實遠不能及,更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限制必須由司法機關決定的束縛,不應由檢察官來決定。至於對性侵害假釋與緩刑犯的電子監控,因涉及的是刑罰執行,在檢察官具有指揮權限下,讓其具有決定權,仍勉強有正當性。但於偵查階段,施以電子監控的人權侵害已接近羈押的程度,就該遵守法官保留原則。至於一旦將電子監控法制化,對於監控費用的負擔、該遵守的誡命等等,也應一併於法律為原則性規定,再授權由司法院、法務部,針對實際執行的細節,為具體的命令頒布。

當然,電子監控的引入而成為羈押替代的手段,不代表防逃機制因此完備,只能說,藉由科技的置入,能夠重新檢視與省思目前羈押及其替代制度的缺失,並從中改良現行漏洞百出的制度。

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能靠保護令防恐怖情人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火網評論:親密殺人頻傳 有解嗎【法律篇】 2018.06.0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601/38030997/

板橋發生恐怖分屍的情殺事件,引發社會震撼,面對如此兇殘的犯罪,就算處以極刑,能否有效嚇阻,實也是疑問。甚至如此次案件,行兇者已自殺身亡,再重的刑罰,恐也無用武之地。所以,能否利用法律的防治機制來避免悲劇的發生,或許才是該思考的重點。

僅能被動執行處理

對恐怖情人的防止,自然會想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
而此法得適用的對象,除為配偶、親屬與家屬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也包括同居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同時,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者,除家暴被害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也包括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更將檢察官、警察與地方主管機關涵蓋其中。如此規定,就是在破除「自掃門前雪」、「清官難斷家務事」等的傳統觀念與束縛。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總共列有13款的保護選項,以讓法官能選擇一或多款的禁制令。這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觸、禁止跟蹤、命施暴者搬出、命相對人遠離特定距離等等,藉由如此多元且具有彈性保護內容,就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籠罩在暴力的侵襲之下。
只是法律的應然,總敵不過現實的殘酷考驗。

比方說,法官要採取哪些禁止措施,雖為其裁量權,但往往得顧及當事人的意願,若被害人仍存有與施暴者復合之希望,就可能使保護令未列有遠離特定距離或禁止接觸等之內容。則當施暴者逼近被害人,且已求救於警察時,在其不能逾越法院之權限下,就只能消極性勸離,致顯得無助與無奈。

陷制罪與人權衝突

更麻煩的是,在警力有限下,任何保護令的執行,恐多為被動式的處理,原本欲藉由法院所頒布的禁制措施,以來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目的,就會因此落空。

故若要讓保護令真正獲得實踐,勢必得修法將電子監控加諸於施暴者身上,以能使警察及早得知,並盡早為防制。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卻又陷入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的衝突與抉擇。

此外,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如被追求者長期糾纏與跟蹤之情形,於其無法聲請保護令下,或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向法院請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惟此聲請,必須有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要件極為嚴苛,欲以此來擺脫糾纏者,顯屬緣木求魚之想法。

速立法防糾纏行為

若此路不通,就只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通知警察前來勸阻,但不聽從,也僅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實難有效制止糾纏者,致凸顯現行法制之窮。

總之,對於目前家庭暴力的保護機制,除得重新檢視與修正外,內政部正研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更得加快立法腳步。否則,恐怖情人的陰影,就使被害人時時面臨恐懼,甚而是生命的威脅。

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0531「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記者會


《世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
 
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新聞稿

(台北,2018年5月31日)台灣多個公民社會團體今天共同宣佈將於6月4日星期一晚上7點至9點,於台北市自由廣場舉辦「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晚會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凸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已通過70週年,中國人權狀況反而日益惡化的現象,呼籲各界關注中國人權倒退對亞太周邊國家的影響,以及對二戰以來以尊重人權為核心之國際秩序的威脅。記者會並邀請立法委員尤美女、監察委員高涌誠就相關議題表達意見。以下是記者會發言紀要。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首先我想強調,今天是李明哲被中國任意拘押的第438天的日子,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失蹤早已超過一千天,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遺孀劉霞仍被軟禁且下落不明。此外,還有被自殺的中國工人李旺陽,為推廣藏語教育入獄的札西文色,以及無數被失蹤、逮捕、關押的中國異議人士,在在呈現出中國政府踐踏法治、人權的野蠻心態。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但中國正運用政治、經濟實力破壞聯合國人權機制。中國更擴張法律管轄權到台灣及其他國家公民,原本不可思議的跨境逮捕或不當引渡已成現在進行式,不只發生在中國管轄下的香港,也發生在西班牙、泰國等其他國家,不僅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也對台灣的國家主權造成壓迫和矮化。對內,中國政府透過無所不在的監視器,企圖對人民實施全面監控,使人民的隱私、集會結社自由受到空前的威脅。

29年前的六四真相還未揭露,中國政府竟又憑恃其強權,侵削全球公民社會空間,干涉他國司法主權,任意逮捕各國人權工作者。在世人即將迎接《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的今天,實在是一大諷刺。作為中國鄰邦,台灣更應當持續關注並挺身譴責中國人權惡化問題。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近年來,中國政府壓迫逮捕人權律師的情況日益嚴重。光是「709事件」就讓大家心驚膽跳、不寒而慄:公然抓捕幾百人,有的釋放、有的判刑,被羈押者大都受到酷刑,放出來後也留下嚴重精神創傷。如此侵犯人權,中國政府竟大喇喇不怕外界知道。

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就是「709事件」被捕人士之一,到現在已經一千多天,生死不明!這些律師被套上「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但既沒有涉及武裝,也沒有造成傷害,起訴理由僅僅是言論問題。只因為講真話,就可以被強迫失蹤三年多!中國自己的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請辯護律師,但王全璋的律師卻連他的面也見不到。前幾天,德國總理梅克爾會見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是為了中國人民宗教自由而辯護,竟然被以顛覆罪起訴,而他的辯護律師余文生竟也被以同罪起訴。

此外,從去年8月到現在,不到一年當中,總共已有17位中國律師遭政府吊銷執照。他們只是在為老百姓辯護的時候,站在「不聽話」的這邊,勇敢為當事人辯護,就這樣失去律師執照。還有幾家律師事務所也被吊銷牌照。可見,中國政府在「709事件」之後,還想用行政上的方法將人權律師連根拔除,取消律師執業的機會,斷絕人權律師的生機。

中國政府已證明自己的邪惡本質,我們也不能再欺騙自己。中國就是要用武力併吞我們,台灣人不能再以為一切平安無事。從今年的六四開始,大家一定要覺醒!

立法委員尤美女:

今年是2018年,距離《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已整整70年,我們卻看到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更緊迫。這不只是中國內政問題,也是對普世人權的威脅。今天的記者會就是要提醒,在西方崇尚人權、民主、法治的國家,需要正視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是對自由世界、人權價值的重大威脅。

我們也看到,天安門事件到今天整整29年了,但中國完全沒有想要道歉的意思。中國「天安門母親」組織近日發表公開信說:「我們在維護做人的尊嚴、尋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艱難地走著」。29年足以讓一個嬰兒從出生、成長到為人父母,天安門死難者的母親們卻直到今天也沒等到中國政府的反省和道歉。

中國的倒行逆施還在變本加厲:「709事件」連律師都一起被關進去;劉曉波人都走了,他的太太依然被軟禁。劉霞說:「死比活容易!以死抗爭對於我,最簡單不過。」但生命是無價的,我們身在自由世界,應該盡力聲援劉霞。

我們更看到中國正開始佈下「天網」——全中國已經佈下1.7億台監控攝影機,幾年內還要再增加2億台,讓人民一舉一動無所遁形。未來甚至要用這樣的監控系統來做「信用評價」,建立全民社會信用系統,可說是把極權體制發揮到極致!

相較之下,台灣尊重人權,推動轉型正義,是我們與中國最大的不同。台灣和中國代表著全然不同的價值。六四前夕,我們應該團結起來,對身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員的中國政府發出抗議,要求他們徹底反省和改變。

監察委員高涌誠:

對於中國,我覺得已經無話可說,徹底無言!尤其在看到劉曉波被關押到死之後,我真的不曉得還能對中國說什麼。儘管德國總理梅克爾近日訪問中國接見了王全璋妻子,但世界強國之一的德國卻對於釋放劉曉波也無能為力,台灣又能做什麼呢?所以我感到無言!

但是對六四這件事情,我們可以而且應該做到記憶和紀念、提醒和呼籲。

我們必須記住六四死難者。就像是奧斯卡獎動畫片《可可夜總會》所說的,當我們不再記得他們,那些尊貴的靈魂就會消失。對於在六四事件犧牲的這些「高貴的靈魂」──我是這樣去紀念他們的──我們永不遺忘。同時這也提醒著還在享受自由的我們,不要等到被中國武力併吞再來後悔,要不斷提醒大家,深切體會自由與人權的可貴!

除了記憶與紀念、提醒和呼籲,身為監察委員,我也將思考政府對於營救李明哲的努力是否還能加強;在對岸持續片面改變現狀的時候,我們政府又應該有什麼作為。

監察院本身也常進行國際交流。既然自許為「人權院」,在往後進行國際交流的時候,我會提醒同仁,要提醒國際友人關注中國政府暴戾行徑,呼籲大家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儘管如此,我感到很悲觀。只要中國共產黨執政一天,國際社會無論如何施壓,可能也無法撼動中國的態度。

在此,我希望台灣人民深思:當中國日益強大,而且提出「惠台31條」之類的政策,企圖用經濟利益蠱惑我們,我們如果覺得吃飽肚、有錢賺就好,那和動物有什麼兩樣?奴隸只要聽話,主人也會讓他吃飽的。

最後我想引用在魏德聖導演的《賽德克巴萊》裡面,莫那魯道所說的一句話:「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讓你們看看野蠻的驕傲!」台灣人民都應該堅持這種骨氣,否則如果有一天我們失去了自由民主,六四受難者的命運就會臨到我們身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黃尚卿:
(見發言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六四29週年。這次六四紀念晚會的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正是在凸顯歷史的荒謬性。因為,《世界人權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就是當時代表中國席次的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代表張彭春教授。張彭春曾在傳記資料中提到,當時他參考《中華民國憲法》以補強自己在法政上的知識,而《中華民國憲法》是當時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當中,修訂《五五憲草》而來。政治協商會議的要角,正是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違背了對中國人民的政治承諾。不僅是謊言,而且是透過國家暴力鎮壓中國人民,目的就是為了維護鞏固中國共產黨自己的血統江山。特別令人感到悲哀與諷刺的是,《共產黨宣言》結尾說:「全世界無產者團結起來!」但是今天中國的強大崛起,是利用國家暴力榨取無產者的剩餘價值,轉換成黨國的金錢與權力,進一步對全世界進行侵害和擴張。

站在自由世界第一線,首當其衝地就是我們台灣。我們今天紀念六四,它的意義不只是六四,而是抗議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的無數血腥鬥爭。這些血債,罄竹難書!在六四以前,中國的土地上還曾發生比它更殘酷的人禍,例如「三反、五反」、「三面紅旗」、暴力土改等,都是毫無法紀的殘酷鎮壓,讓地主或他們所謂的「階級敵人」肉體消滅,製造人民互相猜忌迫害。最後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人民以為共產黨在鄧小平上來之後可能改變,才會有「北京之春」,最後卻醞釀出六四的悲劇。

在六四之後,又過了近30年,今天的中國更加的強大,是在人類歷史之中前所未有的、以電子監控霸權的國家。這是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前所未見、聞所未聞地以這樣龐大的資源與電子技術監控人民,這是人類經驗中從未見過的。

中國更利用全球化、全球秩序擴張霸權。過去,自由國家對於經濟可能會改變共產黨執政的幻想,以為讓中國進入到國際秩序當中,有助於中國民主化。可是30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這都是幻想!這樣的幻想,如今造就出來龐大的邪惡帝國!!

六四29年了,明年就30年了。我們回到六四這個基本的價值。當習近平在挑戰《世界人權宣言》的普世非普世的時候,歷史告訴我們,《世界人權宣言》當中最重要的起草者就包括中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第2條,就是以「仁」為本位,談到中國孟子的思想,在西方的理性思想上,人類還共有著良心。《世界人權宣言》是參照著中國傳統的美好價值而起草建立的。

我們要提醒中國:中國是聯合國重要領袖,又是人權理事會重要成員國。請你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如果你要繼承中國的席次,請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好好檢視中國憲法實踐的狀態。

我們自由國家也必須警醒:如果我們繼續縱容中國,那不僅是對人類基本價值的顛覆,也將面臨未來更加嚴峻的局面,這將會對人類文明的秩序產生更大的破壞和威脅。

台灣是個槓桿,我們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重大問題。我們要喚醒全球人民的良心,集中我們的資源和意志來防止中國的擴張,甚至進一步,我們要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的重大問題與影響。

---

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

時間:2018.05.31(四)上午09:0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出席: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立法委員|尤美女
   監察委員|高涌誠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代理秘書長|黃尚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依發言順序排序)

晚會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11585392953617/

主辦單位:
台灣學生促進中國民主化工作會、華人民主書院、台灣智庫、青平台、台權會、永社、人約盟、廢死聯盟、藏台連線、陳文成基金會、無國界記者、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聯盟、台灣維吾爾之友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

新聞稿全文詳見華人民主書院:
https://www.facebook.com/idemocracy.asia/posts/1699687320121875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意圖性騷擾或是意圖婚外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1f0b067-eca7-496e-81b2-ea2a72e69ed6

前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嫌性騷擾遭免除法官職位處分,提起再審後,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一年薪俸,引起社會議論,而受命法官以「婚外情未遂」來解釋性騷擾不成立之理由,更引發眾怒。惟值注意的是,遭廢棄的原判,雖以免除法官身份為重懲,但遍尋判決內容,卻未見有「性騷擾」三個字出現,亦是與再審判決相同,即「行為不檢」之理由為判決,差別只在於情節重大與否。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疑問,即眾人皆指為性騷擾的事件,為何於前、後兩個職務法庭,卻難以說出口?

在我國,除《刑法》有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外,還特別立有《性騷擾防治法》,以來為性自主權之保護。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21條,除對他人性騷擾可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利用權勢性騷擾可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外,若騷擾程度嚴重,如乘人不備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此而論,陳鴻斌法官藉由權力地位之不對等關係,約女助理出遊,甚至親吻之行為,已不僅是罰鍰了事之問題,而著實是個犯罪行為,又何須多費口舌來討論法官適不適任?

惟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對於此等犯行乃採告訴乃論,而就算當事人提告,由於性騷擾的隱密性,往往未有目擊者、更可能未有任何物證下,恐只有被害人陳述之證據下,就無法避免其出庭接受詰問,所必然遭受的二次傷害。更糟的是,就算能證明被告有親吻、擁抱或其他碰觸隱私部位之客觀行為,但因此罪於主觀上,須有性騷擾之「意圖」,就增加成罪的難度。

雖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有定義何謂性騷擾,但其中所列舉之態樣,如有損人格尊嚴、使人感受敵意、冒犯等,皆屬極端不明確之概念,若被告以「我誤會她的意思」、「我以為她有意交往」、「我只是要發展地下情」等等,即便難以置信,卻也難以確定有性騷擾之意圖下,基於罪疑惟輕,也只能判以無罪。故若職務法庭也依循如此的嚴格解釋與證據法則,就不難理解,為何說不出「性騷擾」三個字,且最終以行為不檢為懲戒之原因了。

去年底,日本最高法院受理兩起刑事上訴案件受到矚目。第一件,是某夫為了報復妻子,而在其他人前,強拍裸照。另一件,則是某父親強對七歲女兒拍裸照,並以此照片來抵債之情事。此兩案件,於地方與高等法院除判強制罪外,對於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則引用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以丈夫丶父親無猥褻意圖為由,而認定此部分犯罪不成立。

而法院之所以為如此的見解與判斷,乃是因在四十多年前,最高法院認為,諸如強制猥褻、公然猥褻等之犯罪,除須有客觀行為外,更得有猥褻之意圖。而於此兩案件裡,雖然客觀行為已是猥褻,毋庸置疑,但因行為人之目的,乃在羞辱或還債,就欠缺此等意圖。如此的判決,即便有判例為支持,卻與人民的法感情相差甚遠,自然引發輿論撻伐。

而案件來到第三審,日本最高法院翻轉先前見解,確認「強制猥褻罪」之成立,無須有「猥褻意圖」,才算平息了爭執。也因此,我國對於性騷擾的不法性判斷,與犯罪之成立,是否也該刪除「意圖」之要件,肯定是未來必須思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改善司法程序,所可能存在對被害人的不友善對待或環境,致能讓更多受害者勇敢站出來,恐更是當務之急。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A double standard in Taiwan’s judiciar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3.17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3/17/2003689444

On International Women’s Day this year,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gave a ridiculous gift to all Taiwanese women by ruling that former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 Chen Hung-pin (陳鴻斌), who was convicted of sexually harassing his female assistant, is suitable for his job.

The court argued in its controversial ruling that Chen had already expressed regret by trying to introduce a potential boyfriend to the victim.

In its decisions on whether sexual harassment affects a harasser’s job suitability, the judicial system is clearly setting a double standard, as it is lenient with itself and strict with others.

In dismissing teachers convicted of harassment, the court strictly rules that teachers should never harass students, and that teachers who harass students are unsuitable for their jobs due to the abuse of power involved.

There was also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 judge and his assistant, but the court believed that the judge is still suitable for his job after harassing the assistant.

In this case,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said that only three of the eight cited incidents of misconduct constituted sexual harassment: kissing and hugging the assistant, banning her from going out with male friends and not allowing her to leave the office by holding the door closed.

The verdict said that Chen, who had a clean record, had always been an upstanding judge, and that conditions for his disqualification did not exist. As for his three acts of misconduct, they do not disqualify him from serving as judge.

However, the court demonstrated a double standard in a similar trial involving a teacher.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2011 issued Ruling No. 2,123, which said that the appellant, who was a high-school teacher, should be removed from the school due to sexual harassment.

As described in the verdict, a student who sat on a sofa watching a DVD was approached by the teacher, who slipped his arm around her waist and kissed her on the cheek. The student felt uncomfortable and pushed his hands away, saying that she wanted to go home. When they went to the garage together, he hugged her one more time as she got into the car.

The court said that as the teacher was the student’s “homeroom teacher,” there was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m.

He later confessed his misconduct and expressed regret, but the court ruled that as he lacked “gender respect,” he might harass other students if he were allowed to continue teaching, and therefore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campus safety. As a result,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teacher be dismissed.

Both the teacher and the judge kissed and touched the victims inappropriately and were repentant afterward. However,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judge was suitable for his job, while the teacher was not. What makes the rulings more questionable is that both were rendered by presiding judge Lin Wen-chou (林文舟).

Is the standard for a judge’s suitability for his job lower than that for a high-school teacher? Or do Taiwan’s judges have a special privilege to sexually harass others?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恐龍法官法造就恐龍判決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b5927d-f82e-4a5d-9d5b-72ccc4849b69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及性騷擾,而於2015年2月,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以免除法官職、轉任他職之懲戒處分。而在當事人提起再審後,於日前,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處分,致引發恐龍法官之質疑。惟在現行法制,對於法官的倫理與道德之要求,並無一致標準下,前、後的懲戒判決,到底誰比較恐龍,實在難以判定。甚且,從兩個職務法庭的組成,皆有適法性的疑問來看,或許最該檢討者,是這部恐龍法官法

對法官的評鑑或懲戒程序,往往是在其行為尚未達於不法,或者有無不法仍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開啟,就必流向是對司法人員的道德檢驗。而司法院雖頒佈有法官倫理規範,但觀其內容,處處充滿如:高尚品格、廉潔自持、不得有損司法形象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概念。若用之為法官個人內在修為之要求,尚無可厚非,但若用於實際的懲處依據,就必陷入審判者的各自解讀,致毫無標準。

如就陳姓法官的案件來說,原懲戒判決認為,行為即便尚未達於法律可處罰之程度,但已明顯逾越法官與助理間之分際,自屬情節重大,當免除法官職務。而再審的職務法庭,重新認定違反倫理的事實,從八項減三項,且因此認為是尋求婚外情不果,行為不檢程度也屬輕微,致僅以罰款論處。顯見,在以模糊的道德或倫理教條為懲處依據下,任何職務法庭所做的決定,無論是符合大眾期待,抑或為人所咒罵,都肯定是恣意判斷之結果,致凸顯出《法官法》本身的恐龍特質。

再就法院組織觀察,於免除法官職務的原判決(104年懲字第2號判決)裡,一個相當嚴重的瑕疵,即是法院組織的不合法。這是因職務法庭的某位法官,因曾擔任司法院行政廳長,並曾核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就此事件之決議。而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授權給司法院所頒佈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條第7款,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本法相關程序者,就應迴避。若法官不迴避而仍為審判,依據《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屬判決絕對違法,致必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

原本,關於訴訟上應迴避之事由,乃是法官的基本常識,會發生如此的錯誤,實讓人無以想像。更奇怪的是,關於迴避事由,因涉及法官是否未審先斷,故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皆由立法者明文於法條之中,為何於《法官法》是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如此的規範,既欠缺法定性,也讓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重大瑕疵,可以僅是核備未有實質審查,來為推託。

而於再審的翻案判決(105年懲再字第1號判決)裡,在指責原法庭不合法之時,自身卻也有合議庭組成的適法性爭議。因依據《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職務法庭乃由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並由四位資深法官來組成。而再審案件一開始,因代理委員長曾審過此案,故自行迴避,而由他法官擔任審判長,但在新任委員長到職時,卻仍未由其擔任審判長來審理。依據再審法庭的解釋,是因審理已經一段期間,為了避免中途換法官之質疑,故未由新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且重新審理。

只是在未為修法前,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既屬強制規定,再審的職務法庭未為遵守,就讓其所為的判決,也陷入適用法規有錯誤,致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由此亦暴露出,目前《法官法》對公懲會委員長迴避或出缺,該由誰擔任審判長,可說完全處於法律空白,若不儘速填補漏洞,如此的問題,肯定會一直存在。

更值思考的是,目前職務法庭,依據《法官法》第48條,包括當然審判長的公懲會委員長在內的五位成員,全數是法官出身,且必須實任十年以上之資歷。如此的合議庭結構,不僅為《法官法》的恐龍級數再加一等,且即便職務法庭,並無為自己人護航之意圖,卻必引來瓜田李下之懷疑,致凸顯恐龍法官法,真的已到非改不可之地步。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真正恐龍:法官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3.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3682

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在二○一五年,因涉嫌性騷擾女助理,而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處免除法官職位後,提起再審,卻大逆轉改判罰俸,引發輿論譁然,並讓人質疑,是否又出現恐龍法官。惟就算認定是恐龍判決,也多少是因恐龍法官法所造成。

騷擾行為,若已達刑事不法,既然已經觸犯刑法,當然也不再適合擔任法官。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必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陳姓法官騷擾女助理,顯然尚未達可處刑罰之程度,就得由職務法庭來決定,到底適不適合繼續留任,或僅是罰款、申誡了事。

惟對法官的評鑑或懲戒程序,往往是在其行為尚未達於不法,或者有無不法仍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開啟,就必流向是對司法人員的道德檢驗。而司法院雖頒布有法官倫理規範,但觀其內容,處處充滿如高尚品格、廉潔自持、不得有損司法形象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概念。若用之為法官個人內在修為之要求,尚無可厚非,但若用於實際的懲處依據,就必陷入審判者的各自解讀,致毫無標準。

如就陳姓法官的案件來說,原懲戒判決認為,行為即便尚未達於法律可處罰之程度,但已明顯逾越法官與助理間之分際,自屬情節重大,當免除法官職務。而再審的職務法庭,重新認定違反倫理的事實,從八項減為三項,且因此認為是尋求婚外情不果,行為不檢程度也屬輕微,致僅以罰款論處。顯見,在以模糊的道德或倫理教條為懲處依據下,任何職務法庭所做的決定,無論是符合大眾期待,抑或為人所咒罵,都肯定是恣意判斷之結果,致凸顯出法官法本身的恐龍特質。

更值思考的是,目前職務法庭,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八條,包括當然審判長的公懲會委員長在內的五位成員,全數是法官出身,且必須實任十年以上之資歷。如此的合議庭結構,不僅為法官法的恐龍級數再加一等,且即便職務法庭並無為自己人護航之意圖,卻必引來瓜田李下之懷疑,致凸顯恐龍法官法,真的已到非改不可之地步。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談林文舟法官所判決的兩個性騷擾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3.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3362

今年婦女節,司法院職務法庭送給全國婦女一份荒謬大禮,就是判決性騷擾女助理的法官陳鴻斌「適任法官」,並以事後介紹男友給受害者等理由,認定陳鴻斌有悔意,社會譁然。

對於性騷擾是否影響工作的適任性,司法顯然有「寬以待己、嚴以律人」的雙重標準,尤其在教師性騷擾的解聘案件中,司法向來嚴厲要求教師不得性騷擾學生,因為師生權力不對等,因此教師多被判定「不適任」。荒謬的是,法官與助理間,同樣權力不對等,司法卻認為性騷擾的法官「適任」。

職務法庭再審僅判定陳鴻斌法官對女助理「車上親吻、禁止她跟其他男性出遊、壓住辦公室的門不讓她離開」三項不當,判決理由指出「陳鴻斌並無不良素行,一直適任法官,並無不適任法官之情形存在。其前述三項言行不檢,尚未到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

但是相似情節,司法檢驗教師,則明顯雙重標準。最高行政法院一百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對高中老師(即上訴人)涉嫌性騷擾的解聘案指出「用該生坐在沙發椅上看影碟時,藉機靠近該生並以手攬住該生之腰部,及親吻該生臉頰,該生覺得不舒服乃推開上訴人之手,並表示要回家,上訴人之後與該生至車庫,再利用該生要上車之際,乘機再抱該生一下等情…因上訴人為其導師,二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況…上訴人坦承其有對許○○性騷擾行為並表示後悔…認為因上訴人欠缺性別尊重之觀念,如其繼續在校園任教,恐將對其他學生亦有性騷擾之行為,嚴重威脅校園安全」,故判決教師解聘確定。

同樣是親吻、同樣是不當肢體接觸、同樣事後表示悔意,但判決認定法官適任、教師不適任。更可議的是,這兩個案件同樣是林文舟法官所判決,難道法官的適任標準不如高中老師?還是法官有性騷擾的特權?

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0302「首次報告待努力,司改補帖增元氣」記者會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時間:2018.03.02(五)10:00~10: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蔡英文政府在今年2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的半年,公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民間監督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在具體檢視報告後,於今日(3月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司法改革的大補帖,作為政府檢討改進的參考:

肯定政府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作為包括:

一、建立持續性民間與政府對話平台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決議建議總統設計「提供社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對話的諮詢平台」,蔡英文總統於總結會議時也宣布,將請林子儀教授召集諮詢小組,蒐集民間意見定期向總統報告。本聯盟在2017年10月成立至今與林子儀教授、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代表共召開兩次會議,就落實決議互相交流,聯盟肯定政府重視民間聲音的誠意。

二、將架設單一網站,推動進度定期上網

司改國是會議後,原本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網站即停止更新。司法院、法務部各自將推動改革的內容及進度等資訊建置在各自官網,查找不易,且資訊凌亂,阻隔人民知悉關心司法改革的進度,易使人民對於司法改革進程的誤解。在民間推動下,官方允諾將於3月建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單一網站,以一致的格式呈現各單位落實的進度,讓資訊公開透明,值得肯定。

三、回應全部決議的主/協辦機關歸屬

官方已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整理成87大點次及303個子點次,各點次的主、協辦機關均已協調完成。例如:關於002-1點次,關於保護犯罪被害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央應建置全國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智能平台」,官方回應屬於法務部主辦,由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法扶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辦。又如:008-1點次,關於減低冤案發生中,改革目擊證人指認程序,官方回應應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未來搭配前述單一網站建置完成,並將落實進度公開上網後,人民可以知悉權責機關是否有確實實踐。

聯盟的建議:

一、開放民間參與、建立評量指標

建議官方為落實決議而制定政策或擬定草案時,應邀請關注改革議題的公民團體參與討論, 提供管道讓團體可以表達意見,讓政策或法案更周全。此外,官方應建構「指標」,用來評量決議落實的程度,以及落實的成效。而指標建立及評量的過程,應開放讓公民團體得以參與提供意見。

二、應持續回應決議落實的方案及進度

盤點官方的半年進度報告發現,司法院、法務部就部分的決議提出落實方案,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及環保署僅就少數決議有簡略的回應。至於,考試院則完全沒有回應。對此,官方應持續規劃回應,聯盟也會持續監督此一進度。(針對官方沒有回應的決議,參考附表一)

三、針對不周全的回應,應立即重新檢視,並給予回應

針對官方半年進度報告發現,有部分回應的內容,過於粗糙、空泛,或欠缺全面性的考慮,甚至欠缺期程規劃。對此建議應立即重新檢視後,再行給予回應。(參考附表二)

四、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應儘快落實

司法改革不要僅專注在大部頭的修法,許多事項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若可儘快逐一完成,亦能符合人民推進司法改革的期待。(參考附表三)

綜合本次半年進度報告,聯盟欣見政府落實司法改革踏出第一步,但司法改革乘載全民殷切的期盼,不容片刻拖延或敷衍草率,聯盟會持續監督官方進度,希望政府拿出決心,讓國是會議決議實踐,司法改革得以逐步推動完成。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出席代表】(依筆劃排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受刑人)家庭服務組組長|李怡穎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監事|郭歷軒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主任|曾守一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專員|陳家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李俊億教授(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張靖珮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律師|陳怡成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王顥翰
勵馨基金會倡專|廖雅君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楊品妏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


【附件下載】

記者會詳情請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66

2018年2月12日 星期一

【活動紀錄】0203「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研討會資訊】

時間:2018.02.03(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永社理事長

10:00-11:30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主持人:高涌誠/監察委員
 引言人:陳奕齊/基進黨主席
 引言人: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及兼任講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王鼎棫/東吳大學及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法律白話文共同作者
 與談人:陳家慶/律師、極憲焦點編輯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40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人: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鄭昆山/老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與談人:蘇緯政/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14:40-15:00 茶敘交流

15:00-16:30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主持人: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引言人:黃居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引言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16:30-17:30 綜合討論
 主持人: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各場次主持人

17:30   閉幕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8/01/blog-post_24.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BMW7YIEvP-xgOvz26Nqie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研討會資料】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會議手冊
(本手冊大多為文字資料,完整投影片請見後附資料)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nRiwx3kZSr8zW1ArmBBeoNx8HgorC3to/view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鄭光倫理事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BV9gT_9_vpdOBE4o8Fb6qsG-hS0zPMf/view


王鼎棫律師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江雅綺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洪偉勝律師投影片
https://prezi.com/4xnexvl03yxo/presentation/


黃嵩立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葉大華秘書長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鄭昆山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薛化元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561159013967618



【相關報導】

*民報/「理想上要廢除監察院」 高涌誠:監察權不一定要由監察院行使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9adf476-4caf-4d4f-8f04-85fb55e48e00

*民報/陳奕齊:「中華民國憲法」是國家正常化阻礙

*民報/黃居正:台灣不是繼承中華民國 制憲納入轉型正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d06222-fc98-4023-9309-011edd6c1014

*民報/辜寬敏嗆小英:你不唱三民主義 有人會逼你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5131bec-fdb9-4fc3-8a7c-021fa813b64b

*新頭殼/廢監院?高涌誠:監察院跟監察權是兩回事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12

*新頭殼/提倡制定新憲法 獨派:讓錯亂的中國靈魂歸位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32

*新頭殼/力推台獨50多年仍未果 辜寬敏:實在慚愧!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62

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去年九月時蔡英文總統拋出憲改議題,引發各界廣泛的討論與關注,對此永社秉持「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之宗旨,希望針對「憲法改革」議題當中幾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進行探討,故舉辦本場研討會,研討會分為三個場次:

  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希望本研討會當中所產生與蒐集的寶貴意見,能夠作為未來各界推動憲法改革行動時的參考。

時間:2018.02.03(六) 09:30-17:30
地點:TIPLO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 偉成大樓4樓,近捷運松江南京站六號出口)
主辦單位:永社

報名:(選擇一種方式即可)
 *網路報名: https://goo.gl/forms/Mio5SS5OFa2zJfdx2
 *傳真報名:02-2388 3990
 *E-mail報名: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簡便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人數:80~100人
費用:免費
午餐:備有簡單午餐,報名時請註明葷素,現場報到時發給餐券,憑券領取
論文索取:依報名順序,限量100本,現場領取

-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永社理事長

10:00-11:30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主持人:高涌誠/監察委員
 引言人:陳奕齊/基進黨主席
 引言人: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及兼任講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王鼎棫/東吳大學及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法律白話文共同作者
 與談人:陳家慶/律師、極憲焦點編輯

[主持人×1(5min)、引言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40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人: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鄭昆山/老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與談人:蘇緯政/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主持人×1(5min)、與談人×6(10min×6)、綜合討論:35min]

14:40-15:00 茶敘交流

15:00-16:30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主持人: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引言人:黃居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引言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1(5min)、引言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6:30-17:30 綜合討論
 主持人: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各場次主持人

17:30   閉幕

-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004147863188837/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Mio5SS5OFa2zJfdx2

 或傳真至02-2388 3990

 或E-mail至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會後新聞稿】1228「公督盟2017立法院年度漢字暨十大新聞票選結果」記者會


2017立法院年度代表字「怒」,「一例一休民團怒」為新聞榜首

時間:2017.12.28(四)09: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2017年立法院年度漢字 :怒

為了更多的民眾關注立法院,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簡稱公督盟)自2008年開始,每年都會舉辦民眾票選「立法院十大新聞」及「立法院年度漢字」活動。今(28)日於立法院群賢樓召開記者會公布2017年票選結果。今年立法院十大新聞的冠軍是「一例一休修各自表述,民團怒:勞權倒退30年」,國會年度漢字則代表則是「怒」,而這次兩項都與勞基法有關,與會公民團體在呼喊「國會亂糟糟,民眾怒怒怒」的口號後,將各種不同尺寸的「怒」字貼在群賢樓牆上,象徵民眾對立法院這一年的表現是不滿與有怒氣的,也提醒朝野立委應該反省,在所剩的一半任期好好改善,別讓民眾不開心!

公督盟創會理事長顧忠華表示,一例一休從修法以來就與立法院糾纏不清,修法過程中引發民怨,立法院自然而然會被當矛頭,當然這也是政黨政治的為難,看得出來這次執政黨立委,就在掙扎聽黨意還是聽民意。公督盟理事長黃秀端總評表示,公督盟每年舉辦十大新聞,都能反映大家所關注的重大事情,也看得出來民眾終於較積極關注國會,也更願意提出看法,表示更多人在意國會正常的重要!而這次的十大新聞也跳脫過往的統獨、藍綠意識形態的對決,例如促轉條例、同性婚姻、亞泥礦權、一例一休等,都偏向社會正義、勞資資源分配與世代價值衝突。但公督盟還是肯定第九屆立法院在黨團協商直播、國會頻道定頻轉播、國會透明促進,與普遍認真出席質詢與審議與提案的部分給予更定,讓待觀察立委比例減少,希望立法院明年會更好,能讓民眾的信任與支持度持提升!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2017年立法院年度漢字第一名「怒」,從一開始票數就遙遙領先其他字,拔得頭籌,順利登上冠軍寶座,第2、3名分別是「鬧」、「彎」,就可反映出民眾對立法院吵鬧的負面形象、議事延宕,也不滿民進黨對勞工權益大轉彎的態度。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認為,經濟民生領域法案、勞基法修正爭議,因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是最容易引發民怨的議題,理所當然成為眾所矚目焦點。

回顧歷年公督盟舉辦立法院年度漢字票選,2008年選出「黑」、2009年「私」、2010年「唬」、2011年「恥」、2012年「廢」、2013年「假」、2014年「同」、2015年「新」、2016年「暴」,十年後還是以「怒」作收,希望國會還是要繼續加油!

2017年立法院十大新聞第一名:一例一休

第一名:一例一休修各自表述,民團怒:勞權倒退30年 (647票)

公督盟理事顧忠華表示,一例一休長期受到大家關注,最近街頭很不平靜,但他要幫立法院講一句話,代議政治其實就是政黨政治的延伸,立委常會面臨要支持黨意還是民意的選擇。
顧忠華認為,立法院首次政黨輪替,各政黨要如何扮演好朝野角色,至今還在學習摸索,所以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仍有改革空間。


第二名:大法官:未保障同志婚姻視違憲。修民法或另立專法成為立院新角力 (532票)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認為,同性婚姻竟然排到第二名,代表社會大眾高度很重視這件事,雖然大法官釋憲表示,未保障同志婚姻屬立法重大瑕疵,要求立法院應在兩年內修正,但到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進步一立法動作,盼望立委能速速修法。


第三名:亞泥礦權可再展延20年,太魯閣族封路要求修正《礦業法》 (410票)

已逝導演齊柏林生前空拍太魯閣,喚醒了社會大眾關注台灣礦場議題,長期關注環保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賴雅瀅律師認為,行政院12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與民眾期待落差太大。公民團體要求政府撤銷亞泥採礦違法展延、修正黑箱礦業法、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


另外,罷昌案名列第四名,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理事長胡世和表示,黃國昌可以說是這次的罷免門檻下降的受害者兼受益者,雖然最後驚險過關,卻也是給黃國昌一次反省的機會,「為何無法再贏一次?」,期盼黃未來能調整方向再接再勵。

促轉條例排名第七,台灣北社潘威佑秘書長表示,該條例歷經14年終於立法成功,對於政府能主動賠償並平反受難者的名譽,也清除威權象徵等種種作為感到欣慰,未來希望政府能加強民主教育,加快腳步還原歷史真相。

綜觀這次十大新聞及年度漢字,正負面事件都有,公督盟希望透過這次活動,帶領社會大眾回顧並持續關心公共事務。本次票選活動從11月30日到12月14日,歷經15天、由1021位民眾線上投票或紙本投票選出;年度漢字每人只能選一個,十大新聞則是從35條新聞中,每人至多可選10條新聞。


更多詳細請見公督盟網站:http://www.ccw.org.tw/p/26405

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1224「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五)


「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五)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Xetlq3iRS9OIJK4p1
 
歷時近一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歷經六次籌委會、五個分組組別、四十場分組會議,於2017年8月12日由總統蔡英文親自主持總結會議後,本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已告完結,但這不該是司法改革的句點,後續改革的執行與落實仍有待社會各界持續監督與關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12項決議包含:「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改善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及晉用;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有效打擊犯罪與檢討刑事政策;實踐修復式正義;貼近社會脈動的法學與法治教育;防杜濫訴與增進司法程序的效率」。

本次司改國是會議的舉辦是否有值得記錄或檢討之處?這些決議是否足以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對於決議的落實和推動又該如何進行?為此永社及各團體共同合作,邀請學者專家以及立法委員,舉辦「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回顧本次司改國是會議,也盼能對於未來的執行落實提出一些建言。

時間:2017/12/24(日)14:00~17:00(13:30開始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
 永社法操FOLLAW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周春米委員辦公室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與談人:周春米/立法委員
    林三元/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林麗瑩/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高涌誠/律師、永社理事長
    張 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許玉秀/前大法官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楊貴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代表
    羅秉成/行政院政務委員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 與談人15-20min 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Xetlq3iRS9OIJK4p1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56486064817623/

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同婚保障與代理孕母法制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6.2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622/37691379/

大法官做出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親屬編未使同性者可有婚姻關係,有違《憲法》婚姻自由權及平等權保障,致要求相關機關須在兩年內修法。而目前所爭論者,幾乎集中在立專法或直接修《民法》,卻忽略了相關法制的配套修法。尤其是同性婚姻者想生育子女,就必然牽動的人工生殖及爭議超過20年的代理孕母法制化,都必須重新為檢討。

為了保障不孕夫婦能有生養子女之權益,《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就規定,夫妻有一人被診斷出患有不孕症,且有一方提供生殖細胞,而與無償捐贈的精子或卵子於體外受精後,就可植入妻之體內受孕。由於此法所保障的對象明顯是針對一夫一妻,故將來肯定得擴及至同性結婚者。尤其現行法限定配偶須有一方患有不孕症之要件,為了配合同性婚姻,勢必也得有所調整。

而一旦將人工生殖擴及於同性婚姻者,於女女婚姻之場合,因只要有一方提供卵子,並與捐贈的精子結合後,即可植入母體之內,致不會與現行法的架構相衝突。但此受精卵,可否植入非提供卵子的母體,以及於男男婚,根本不可能有一方可為受孕下,就連帶衍生出,對於代理孕母於法制上,是否該為許可的大難題。

有償代孕恐商品化

惟先須思考的是,目前在台灣,如果不孕夫妻委請代理孕母之行為,是否具有不法性?遍尋法規範,僅出現於過去衛生署所頒布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7條第5款,有明文禁止代理孕母之規定,但此辦法已於2007年廢除,並由《人工生殖法》所取代,但此法並無任何禁止或承認代理孕母的條文。

比較接近者,或許是《人工生殖法》第31條第1項,即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條文所處罰的對象,乃是針對具有營利性質的生殖細胞仲介者,而不及於不孕夫妻及代理孕母。故若仲介者未收受任何佣金,或是不孕者自行與代理孕母接洽,就不會有人受到刑事處罰。惟在法律並未肯認代理孕母的地位下,醫療機構與人員亦不可能甘冒被主管機關處罰,甚至吊銷執照之風險,以來從事此等人工受孕行為。

也因此,代理孕母法制化的問題,勢必會因婚姻平權的保障,再度浮出檯面。而長久以來的爭議焦點,除了必須重新界定親子關係外,即是從事代理孕母者,若採無償,則法律承認的實質意義就不大;若採有償,就可能會有商品化,甚至有使經濟弱勢婦女成為懷孕工具之疑慮。

所以,到底是修《民法》或立專法,只是同性婚姻平權保障的起點,類如代理孕母的法制化,恐才是更大的挑戰與課題。

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大法官為德不卒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54fb0dd-ada9-41ee-bb15-4c349709bbf1

大法官為限期立法時,針對修法方向為指示,早已屢見不鮮,卻在如此重要的案件裡,隻字不語,到底是在保持司法自制,還是將燙手山芋丟回給立法院,實已讓人感到模糊。(圖片來源:民報/CC0

大法官做出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親屬篇未使同性者可有婚姻關係,有違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保障,致要求相關機關須在兩年內修法。如此的解釋,就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權的國家,致為人權保障的深化邁向新的里程碑。只是到底未來,對於同性的婚姻保障,到底是立專法或直接修民法的重大爭議,大法官留由立法者自行衡量,且關於修法的方向,大法官亦未能進一步指示,就讓人有為德不卒之感,致可能產生諸多的後遺症。

對於民法親屬篇的婚姻關係,向來被解釋為是立基於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制度保障,而因婚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就被限定在異性戀的基礎之上,致將同性戀者的婚姻關係,完全排除於親屬篇之外。如此的限定,就使同性戀者,無法為結婚登記,致無法為永久且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而且在無法成為配偶的情況下,就無法為緊急醫療時的同意權人,更無法為他方的繼承人,致形成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對待,也是大法官之所以宣告違憲的最重要理由。

只是在宣告違憲的同時,仍設下兩年必須修法的期限,若立法者未能修法,同性戀者仍可直接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免因立法的懈怠,致影響同性者的婚姻權。只是在這兩年的過渡期間,同性者可否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就因此號解釋明文僅能在兩年後,就必然被拒絕於門外,而留有些許遺憾。

其次,針對最具爭議的立專法或直接修民法,大法官則完全保留由立法者來衡量,似恪遵權力分立之界限。惟大法官為限期立法時,針對修法方向為指示,早已屢見不鮮,卻在如此重要的案件裡,隻字不語,到底是在保持司法自制,還是將燙手山芋丟回給立法院,實已讓人感到模糊。

也因大法官的不語,未來在立法院,就必然出現立專法或專章與直接修民法的衝突。尤其若以避免衝突對立及社會安定為由,而以制訂性伴侶或同性伴侶法來為同性婚姻的依據,能否與民法一夫一妻的保障劃上等號,實有很大的疑問。退一步言,若真相等,又何須另立專法?而最終若以專法、專章來處理同性婚姻關係,就必然會衍生後續的行政訴訟,甚至將戰場再次延伸到釋憲。

而不管如何修法,皆須消除一切對同性、異性,甚至是跨性別的歧視,而以婚姻平等權保障為最上位的指導原則。若果如此,目前存有歧視的法規範,就不僅是民法,也包括其他法領域。如以刑法通姦罪來說,由於此罪保護的法益,乃為婚姻制度之維持,再加以現行法制並不承認同性婚的情況下,此條文所保障的對象,就僅限於異性婚,致出現一種不平等。同時,對於通姦的定義,司法實務仍堅持,必須是異性間的性器插入,而不包括口交、肛交等行為之見解。依此而論,同性間的婚外情,就不在通姦罪的處罰範疇,致又出現一種逆向的歧視。

故在修法對同性婚姻保障之同時,亦得對通姦罪的規範為檢討,甚至考慮將此除罪化,這必然又會引發爭辯。此外,如同性婚姻者想為人工生殖,甚至是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問題,恐更會引爆更大的立法衝突。也因此,此次大法官的違憲解釋,僅在形式上承認同性者的婚姻權,但在解釋內容極為簡略與空洞下,只是將難題丟回給行政與立法權,距離同性婚姻權的確實保障,實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國際賣淫的訴追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Ttoday/論壇 2015.11.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108/593295.htm

美國在台協會發現有年輕女子頻繁進出美國而向檢調報案,並因此查出跨國媒介色情,甚至是人口販賣的事件。雖然,檢方正密集約談相關人士,但面對此等犯罪的訴追,卻有著諸多困境。

2009年,為了打擊販賣人口之惡行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院特別制訂人口販賣防制法,將散佈於刑法、勞基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有關人口販賣犯罪加以統合,並針對上述規範所不足處,新增處罰條款。

而依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只要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次跨國賣淫案來說,若查有被害人於被欺瞞出遊,卻遭媒介者扣下護照或財物來威脅其賣淫,自可以此重罪治之。

惟此案發生的地點乃在國外,若無法透過司法互助來囑託他國協助調查證據,就僅能依賴買春者與被害人的陳述來證明犯罪。只是在刑法不處罰買春者,且其可能不在台灣,更不願意暴露身份下,找尋此等證據方法就肯定是條死路。而就被害人來說,或為避免曝光致影響未來事業,或為讓事件儘速了結,甚至害怕二次傷害等因素,就必然影響其陳述之意願。尤其若被害者亦涉嫌媒介色情下,實就更難證明行為人有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性交之情事。

而若無法證明媒介者,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來使之與他人性交,就只能以人口販賣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即意圖營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處之。不過,依據刑法第7條,域外犯罪須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才能為我國刑罰的對象,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媒介賣淫行為能否為刑法效力所及,實也存有疑問。

所以,為了去除訴追障礙,執法機關就應落實人口販賣防制法與證人保護法中,對於被害人種種的保護措施,以能讓其勇於出庭指證犯罪。只是依人口販賣防制法第22條第1條,雖然禁止媒體暴露足資辨認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但其違反的效果卻僅是六萬到六十萬元的罰鍰,甚且但書還規定,若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仍可為公開,惟關於必要與否的拿捏,恐會陷入恣意與專斷。也因此,如何進一步強化對被害人保密與保護機制,並儘速檢討與修正相關的法規範,肯定更屬當務之急。

2015年10月3日 星期六

【還權於民 翻轉國會】1003除爛委大遊行


(圖片來源:1003除爛委大遊行活動頁面

時間:10月3日(六)14:00集合、15:00出發
集合地點:安和路與敦化南路交叉口(敦南誠品旁)

我要遊行!報名表單:https://goo.gl/Ox7C6I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484402038529439

八大攤點:恐同落台、巢運炒爛委、國會調查兵團、暗示貼貼樂、罷免上手分享站、公投小教室、立委知識站、人民做主除爛委

遊行路線:安和路→忠孝東路、敦化南路→忠孝東路、復興南路→忠孝東路、建國南路→忠孝東路、新生南路→忠孝東路、(左轉)林森南路→(右轉)濟南路→立法院

主辦單位:1003除爛委大遊行X巢運:無殼蝸牛全面進化X永社(Taiwan Forever)X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X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X島國前進 Taiwan MarchX國會調查兵團XAppendectomy Project 割闌尾計畫X公民監督國會聯盟X海外臺灣青年陣線X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

-------------------------------

由數個社運團體所共同籌劃的「1003除爛委大遊行」,將在10月3日(六)下午舉行,號召人民走上台北街頭。發起這場遊行的共同動機,來自於過去幾年來,不少至為關鍵的法案,無論是修憲案、公投法修法、選罷法修法、婚姻平權法案、司法改革、基本人權、居住正義、環境等議題,都因國會效能不彰而卡在立法院,更導致認真盡責的立委無法充分發揮、怠惰卸責的立委反而可以因著捍衛黨意、阻礙民主與人權而聲名大噪。這使得原來應該是替國家制訂長久發展的各種典章制度的最高民意殿堂——立法院,反而成了人民失望、憤怒的集結地。

「10/03除爛委」這場遊行,是落選運動的第一聲號角,也代表台灣人民要用最沈重的聲音,呼籲所有立委參選人:請善盡職守,請支持直接民權與基本人權,請成為2016明年新國會最值得期待和歡迎的政治力量。

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AV是猥褻物品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1845

台北悠遊卡公司找來日本AV女優波多野結衣代言,引來極大的爭議。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片

台北悠遊卡公司找來日本AV女優波多野結衣代言,引來極大的爭議。撇開此宣傳妥適與否不談,關於色情影片於現行法制,是否該當於猥褻物品,卻有商榷之餘。

刑法第235條,雖規定有法定刑兩年以下的散佈猥褻物品罪,但由於猥褻兩字乃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因此罪所保護的法益亦屬抽象的善良風俗,致得背負極大的道德包袱下,色情影片在我國就一直被認為是猥褻物品。而在1996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407號解釋,雖認為猥褻出版物,是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而妨害風化者,但如此空泛的用語,畢竟難於具體個案為適用,致無太大的實質意義。

而於2006年,大法官又做出了釋字第617號解釋,沿用美國法的概念,將色情品分為硬蕊與軟蕊,而為不同的處理。所謂硬蕊,指的是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出版品,若其內容不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而加以販賣、播送等者,自成立散佈猥褻物罪;若非屬此等內容,卻仍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或不快者,則屬於軟蕊出版品,只要採取適當、安全的隔離措施,尤其是避免青少年、兒童得以接觸,如此的傳布行為,就不該當散佈猥褻物罪。

只是就硬蕊品來說,原則上雖被禁止,卻留有具藝術、醫學或教育性價值之例外,但關於此等價值之認定,卻可能陷入因法官而異的不同解釋。至於就軟蕊品而言,大法官實等同藉由此號解釋,而將之逐漸排除於刑事處罰的範圍。惟關於所謂安全、適當的隔絕措施,是否僅須加以清楚分級與標示即可,仍屬語焉不詳,為了避免差別對待,司法實務就簡單以有無打上馬賽克遮住重要部位,來為猥褻與否的認定基準。雖然這樣的作法,是否有違大法官解釋想將軟性色情品除罪化的精神,仍有商榷之餘地,至少較過往明確。

依此而論,在台灣普遍流布的日本AV,若不涉有性暴力且有遮蔽男、女性器官,不管其內容是引人遐思、還是滿足性欲望、抑或讓人感到厭惡或羞恥,皆不影響此等影片於刑事司法被認定非屬猥褻物,致也無涉刑罰之事實。

從波多野事件談悠遊卡公司的連鎖失誤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9.02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13815

就在上個禮拜,台北悠遊卡公司以日籍女星波多野結衣人頭肖像製作悠遊卡事件,引發媒體高度議論。不僅若干報紙以頭版規格伺候,電子媒體也接連報導數日,讓悠遊卡公司乃至北市府狼狽不堪。直到本週,風波仍未平歇。

平心而論,這位激似林志玲的日籍女星,台灣觀眾並不陌生。電影《沙西米》由影帝李康生與波多野結衣分別擔綱男女主角,公車廣告當時滿街跑,既不會讓這部電影成為AV片,廣告也沒引來傷風敗俗批評。同樣情況在遊戲界亦然,去年手機遊戲《神鬼幻想》也找是波多野結衣代言,遊戲不僅沒有淪為十八禁遊戲之虞。當時波多野小姐化身最美魔導師,廣告於電視頻道裡密集放送,也完全沒有引來任何社會觀感不佳指摘。

在法律強力打壓取締下,台灣沒有自己的AV影視產業。波多野小姐在台灣,充其量不過是應台灣廠商各種邀請,從事符合台灣法令規範下商業活動的外籍藝人而已。相較於擔綱電影女主角與手機遊戲廣告代言人,靜態的肖像授權,理應更無爭議性可言。撇開經紀公司重複使用已公開照片作為「天使卡」細節不談,此次引起軒然大波,主要癥結不在波多野,而是捷運卡公司將其公共性角色置諸腦後所致。

就股份結構而言,資本額七億元的悠遊卡公司主要股東為台北市政府、台北大眾捷運公司、十二家台北地區公車業者、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神通電腦公司、三商電腦公司、中華顧問工程公司、三門科技等業者,表面上公股比例僅佔四成,民股佔六成,但以公司法上實質控制觀點而論,歷任董事長人選皆由台北市政府一手主導,官營公司色彩鮮明濃烈,地位與一般民間公司迥異,若將其稱之為披著「.com」外衣的「.gov」機構,亦非過言。承此脈絡,台北悠遊卡公司在業務營運上,一方面既要保持商業上機敏的彈性與創意,另一方面卻更要細膩地兼顧公務體系力求穩健,注重社會觀感的審慎性格。倘若悠遊卡公司層峰迄今仍無法掌握有別民間商業營運的箇中眉角,破綻百出、出包連連,當為意料中事。

以此次波多野肖像爭議事件而論,悠遊卡公司犯下的失誤連連。第一時間採擇波多野肖像的不謹慎決策、第二時間董事長記者會上毫無政治敏感性的散漫表現,第三時間發言人與市議員間衍生無謂爭執,第四時間引來三大超商拒賣抵制、第五時間徹夜撥不通的限量預購專線把潛在消費者也得罪光了。這些失誤連鎖發生背後,所反映者乃是悠遊卡公司層峰一昧追求與其對手一卡通之商業競爭,而罔顧該公司公共性角色定位與行為規範尺度。

民主時代,素人有機會迅速躍登政治層峰。然而「政務」其實很專業,一旦進入這個場域,不管是直接擔任局處首長抑或外圍企業組織負責人,都應虛心學習,熟稔政治人物該有的判斷力與決策力。此次台北悠遊卡公司因悠遊卡肖像事件所引發的失鎖錯誤,足為殷鑑。

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日本的慰安婦訴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79f7602-caf9-4412-a7c5-26fee1cc6c6b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日本首相安倍將在8月14日,發表戰後七十週年的談話,其仍會延續之前,村山與小泉首相於五十與六十週年的謝罪聲明。只是不管安倍談話內容為何,一個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的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目前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當時,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安倍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惟這種將部隊與經營者的責任相互切割,恐只是掩耳盜鈴的說法,卻成為日本法院難以歸責的立論基礎與盲點。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必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的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賠責任的存在,而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故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惟值注意的是,在眾多的敗訴判決裡,於1998年,由山口地方法院所做出的關釜裁判中,卻相當例外的判決原告勝訴。此判決最主要認為,根據國家同一性之理,現在的日本政府自然必須承繼舊政府的責任,因此富有謝罪與賠償之責。只是此等義務,必須藉由立法來實現,則在立法不作為的情況下,國家自該負起賠償責任。由於此判決肯定了現在的日本政府,必須對慰安婦的賠償等問題負起作為義務,則在國會應作為而不作為下,原告請求自然成立。惟此等稍微符合現代人權觀念的判決,最後還是遭上級法院廢棄,致僅具有曇花一現的作用。

在1970年代,電影「望鄉」,即相當寫實的描述日本軍妓的不人道待遇,而在此片的結尾,當女記者找到這些軍妓所埋葬的南洋叢林時,驚訝發現,所有墓碑皆背對著日本,似乎默默的在對祖國發出最無奈,也最淒涼,更是最悲哀的呼喊與抗議。相對而言,其他非屬日本籍的慰安婦,即便身心已經遭受極大且難以回覆的創傷,卻仍秉持一種堅持及勇氣,飄洋過海來到日本提起訴訟,以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只是在法院的保守性格以及種種訴訟的本質缺陷下,肯定也將抱憾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