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間團體針對「務實因應『送中條例』」的四點呼籲。(照片來源:台灣公民陣線) |
香港立法會六月十二日即將審查「逃犯條例」(全名為《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香港民間稱為「送中條例」),該草案允許香港政府根據中國政府之請求,將包括台灣人、香港人及各國人民在內的嫌疑犯或被告移交中國審訊,無論此人是香港居民、入境香港或於香港轉機。
由於中國司法人權保障並不健全,司法獨立更被中共中央列為「七個不要講」的禁忌,此一修法已引起香港人民普遍的不安與反彈,並嚴重威脅入境或過境香港之我國人民人身自由。
雖然六月九日香港有上百萬人上街遊行抗議,香港特首依然聲稱將於六月十二日恢復審查「逃犯條例」。我們在此聲明支持香港人民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之訴求及行動,並提出以下呼籲:
(一) 立法院臨時會應邀請行政院專案報告並發表聲明:
鑒於「逃犯條例」修訂嚴重威脅入境或過境香港之我國人民人身自由,六月十七日即將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應邀請行政院院長、陸委會主委及相關部會首長提出因應報告,並通過聲明要求香港政府停止威脅我國國民人身自由之「逃犯條例」修訂。
(二) 政府應研擬發布緊急命令停止港澳條例部分適用:
由於歷史上香港的特殊性,包括台灣、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都給予香港不同於中國各省的「獨立關稅地位」、「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國際地位」,但其基礎是香港不同於中國各省的相對自主性與法治傳統。如果香港立法會完成「逃犯條例」三讀,即代表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僅餘的相對自主性已徹底淪喪,香港政治情勢較1997年已有相當變化。
建議行政院應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現行條文第三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報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三) 優先管制香港公務員及中資具重大影響力之港資來台:
為維持與香港民間之友好關係,建議初期行政院優先採取以下措施,將來再視香港政治情勢變化動態調整:
1. 香港公務員、警察入境台灣,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出申請,不再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四) 呼籲各國共同檢視香港民主人權狀況,決定限縮、取消或延續香港不同於中國各省的「獨立關稅地位」、「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國際地位」,以阻止中國不斷傷害香港民主、人權及法治現況。
2. 香港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台投資,未能出具「陸資無重大影響力切結書」者,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出申請,不再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事後查明「陸資無重大影響力切結書」不實者,應負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具重大影響力」之定義,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
【共同聲明團體】
台灣公民陣線
經濟民主連合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IPACT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
華人民主書院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國防司法人權專區/國會調查兵團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蜜蜂公民
青平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Central Taiwan Citizen Action Front
婦女新知基金會
島國前進 Taiwan March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經濟民主連合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IPACT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
華人民主書院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國防司法人權專區/國會調查兵團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蜜蜂公民
青平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Central Taiwan Citizen Action Front
婦女新知基金會
島國前進 Taiwan March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