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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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日前宣稱,網路散佈的假新聞,對施政造成嚴重干擾,致要求府院黨全力防止此類訊息繼續誤導民眾。而民進黨立委也已提案,準備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來對未經查證且於網路散佈的假新聞作處罰。這能否禁止所謂假新聞的流布,不得而知,卻肯定帶來適用上的極大爭議,致對言論自由造成極大的戕害。
基於《憲法》表現自由的保障,對任何言論都不能為事前檢閱,以避免寒蟬效果的產生。惟此處的事前檢閱禁止,乃是針對行政機關,對於言論、出版、講學等行為,若有涉及侵害他人權利,仍不妨礙事後的法律究責。
而在我國,於網路上散佈訊息,若有涉及他人名譽之損害,被害者即可提起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告訴或自訴,並可因此附帶或另提起民事求償訴訟。而若無涉具體名譽權之侵害,卻可能是假訊息之散播,依據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即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仍可處以行政罰。只是關於謠言、公共安寧等,乃屬於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致難以適用,也使此條款僅具有宣示的意義。
或許也因此之故,再加以現今社群網路的迅速傳播性及匿名性等,就使執政黨立委提出增修案,即對未經查證在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來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惟如此的規定,文字數雖加長,卻更顯得模糊。
以近來引起軒然大波,被諷為二百五領二百五十萬元年薪的北農公司總經理吳音寧為例,雖月薪十四萬元,但加上年終與績效獎金為二百四十八萬元,則網路散播的二百五十萬元,到底算真、還是假?則在真假難以判斷下,就無法避免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
而此條文一旦通過,基於平等,就應適用所有人,當然也包括政府官員在內。惟若政府機關所發佈的訊息,或為誇耀執政成果、或為選舉勝利,致可能美化,甚或虛報某些統計數字,則處於取締違反社維護法第一線的警察,是否敢於舉發,也是一大疑問。甚且,若高層公務員已強力駁斥其認為有損政府威信的新聞,處於最基層的執法者,是否會因此感受壓力,或為日後職位考量,致進行網路言論的審查,實也難料。若果如此,既使執法者失去中立性,而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更易與警察國家產生連結。反之,若警察能保持其公正、客觀,但在衡量對假新聞之取締,必然招來箝制言論之批評下,其反而對此處罰條款,採取消極性的執法態度,則此立法顯然就無任何意義,形同具文。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只要基於善意且有所本,就算傳述的事實無法證明為真,也不能以誹謗罪論處,這正是現代法治國家,對言論自由採取最大寬容的展現。也因此,於網路上散佈訊息,就算證明為假,卻往往難以查出製造新聞的源頭,則在轉貼者皆可舉出其有所依據下,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實也不該、也不應對之為處罰。這也代表,對於散佈所謂假新聞,就不應採取處以刑罰或行政罰,而應是留由當事人以私法方式為解決,以避免言論的自我檢驗與緊縮。
或許,執政者更該思考的是,與其以打假新聞,來消彌人民對政府的不滿,既可能適得其反,更是走回頭路,不如好好反省施政之缺,並能真正體會與解決人民之苦。但如針對故意惡意且影響重大者,是有即時澄清導正必要,不要消極任由故意製造的謠言,泛濫傳播廣溢,假言論自由之名,而行欺騙分化之實,也是正當的。正常的社會,也不應是假新聞當道丶真相垂頭喪氣的氛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