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專欄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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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行政院黨產會「依法行政」,在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國民黨採取強制執行的「導正」作為,依法有據。(圖片來源:民報張家銘) |
面對轉型正義的民主思潮,國民黨始終站在對抗的立場,針對黨產會即將追討10億元,國民黨同樣拒絕「還財於民」,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辯稱,訓政時期在憲法上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謂的黨國一體,是由當時的臨時約法所訂立,為了統一黨政軍的指揮權,因而成立國防最高委員會,由國民黨總裁出任,而國防最高委員會的層次是在行政院之上,所做決定等同現今立法權的最終決定。國防最高委員會227次會議是決定那些財產轉賬給國民黨作為賠償戰爭損失。
邱大展的荒謬辯詞,剛好也證明了「轉型正義」的重要性。邱的說法證明當年國民黨獨裁統治,違反憲法而設立國防最高委員會,甚至大言不慚地說這個委員會高於行政院、立法院之上,這種違反民主憲政常識的辯詞,不只是全球民主國家無法理解,甚至是讀過公民課本的小學生,都不敢如此主張。
轉型正義要做的事,就是導正這種獨裁統治的威權遺緒。
針對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甚至對10億元價金估算方式,辯稱當時用日產賠償是通例。行政院黨產會也回應指出,國民黨轉帳撥用的土地之後被國家徵收,國民黨領取了補償費,黨產會將依照記錄追討;至於轉帳撥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和房產,在當時並沒有公告地價,黨產會以最靠近移轉時的公告地價計算價金。國民黨政府在訓政時期代表國家接收日產,但國民黨接收財產是在憲政時期,依照憲政時期,國民黨所接收的土地房產本來就屬於國家。
確實,行政院黨產會的認定,與民主的普世價值一致,任何政黨或個人縱使代為接收或管理國產,都沒有「據為己有」的空間,因此對於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行政院黨產會「依法行政」,在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國民黨採取強制執行的「導正」作為,依法有據。
依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也就是說,黨產會追討國民黨10億元,本有法源根據。
至於國民黨始終站在民主的對立面,拒絕還財於民,若在黨產會行政處分作成後仍執迷不悟,依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國民黨若執意對抗民主、拒絕還財於民,政府依法對國民黨「強制執行」,將有助導正國民黨回歸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