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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 星期五

【永社聲明】譴責譚德塞抹黑台灣 WHO應正視台灣防疫成效

永社聲明 譴責譚德塞抹黑台灣 WHO應正視台灣防疫成效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TFA) Statement Condemning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 False Accusation about Taiwan and WHO’s Ignorance of Taiwan’s Effort in Responding Wuhan Coronavirus Pandemic
永社聲明稿 2020.04.10

1.譴責譚德塞抹黑台灣
1. We Condemn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Adhanom Ghebreyseus’ Groundless False Accusation about Taiwan


國際場域上,痛罵WHO淪為CHO的是日本副首相、強勢檢討WHO經費的是美國總統川普,譚德塞卻抹黑台灣,明顯是非不分、推卸責任。
尤其,譚德塞打壓台灣的口徑與中國相同,更讓國際社會懷疑。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Adhanom Ghebreyseus has failed to respond the coronavirus pandemic due to his over-reliance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and the stance taken by China. That is why Japanese Vice Prime Minister Tarō Asō called WHO as CHO; that is why 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 Donald Trump strongly lashed out WHO and threatened to withhold its funding. However,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shirks responsibility by falsely accusing that Taiwanese people had racial hate speech against him.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claim is groundless and irresponsible, his approach exactly echoes with Chinese government’s perspective, raising the serious concern of his independency as a key personnel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2.台灣政府積極防疫武漢肺炎,成效獲得國際肯定
2. Taiwan Has Done Well in Coping with Wuhan Coronavirus Pandemic and Has Received Considerable Recognition from the world.


永社作為台灣的公民團體,支持台灣政府防疫作為及進行國際人道援助。

我們呼籲,譚德塞應落實促進人類健康的WHO總幹事職責,也要為抹黑台灣道歉,WHO應正視台灣的防疫成效。

As 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 Taiwan, we support Taiwan government ’s diligent effort in coping with the pandemic as well as its earnest contribu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We urge: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should perform his duty on promoting human health, and immediately apologize to Taiwan; further, WHO should recognize Taiwan ’s tremendous effort in responding Wuhan Coronavirus pandemic.

Taiwan can help, Taiwan is hel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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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93648

*苦勞網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4194

不要因為zoom而對遠距教學因噎廢食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政經交鋒 2020.04.09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4937

過去一、兩個月,為了維持教學品質兼顧防疫需求(COVID-19,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筆者所知週遭許多學界師友,都努力嘗試遠距教學,不但多方試用不同的軟體、也有人自費購買網美相機麥克風等高級遠距設備…,在這個過程中,zoom一直是高指名度的軟體。筆者個人先前也用過好幾次,就個人經驗而言:它的功能齊全、界面設計直覺友善,使用起來很順暢,一直是筆者推薦其他友人進行遠距會議的選項之一。

但以現今科技標準,要開發一個遠距軟體並非難事,一項軟體是否好用,技術標準只是門檻,更要看它是不是符合資訊安全、隱私保障的文明法律標準。盤點一下 zoom近期被爆出的問題,至少就有不公平市場競爭、提供不實資訊誤導消費者、侵害隱私保障等法律問題要面對。

上述的法律問題,都和「政治因素」沒有關係。試想短短三個月內,zoom的使用者由1千萬爆增到2億、每天由zoom啟動的視訊會議達2億次。易言之,全球透過zoom 傳輸的資料內容大為增加,當然大家對它的資安和隱私的要求,必然跟著水漲船高。可惜的是,過去十天,在一連串的調查報告中,zoom連續被查出點對點加密宣告不實、消費者隱私保護不周、以及「不小心將資料傳輸進中國大陸」…令使用者看得心驚膽跳。

雖說每個應用軟體都潛藏資安的風險,但zoom卻是實實在在被抓到漏洞 ,連創辦人都不得不出面跟大眾道歉。就這點來說,在zoom可以拿出令人信服的改善結果之前,教育部的確不宜鼓勵大家使用資安和隱私漏洞走在法律灰色邊緣的zoom。

但是在教育部決定禁用zoom的同時,筆者也想建議相關單位,千萬不要因噎廢食,因為一個資安出現疑慮的軟體,對遠距教學充滿質疑。相反的,在充滿熱情的老師們失去一個便利好用的遠距教學選項之後,主管機關現在更該做、也可以做的,是提供願意「超前部署」而努力進行遠距教學的教師們,更多的協助。

首先,是多提供各項類似遠距軟體的資訊:包括各項軟體功能比較的相關資訊:現在市場上的視訊應用軟體愈來愈多,除了Zoom外,還有許多遠距教學軟體可以使用。已經對zoom上手的人,應該也會發現其他視訊軟體功能大同小異。如果有更多關於哪些軟體具有哪些功能、適合進行哪種形式的活動、已經在zoom上的錄影未來如何應用…的相關資訊,相信會減輕老師們自行摸索的負擔。

其次,由於學校的各項行政措施,都是以實體教學為核心,教育部也可以考慮提出一套簡便的行政流程、減輕教師們遠距教學的各項行政困擾。例如計畫經費核銷,往常都是要求實體簽名表和活動照片,若進行遠距教學或會議,就可以數位簽到加上視訊截圖代替,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負擔。

最後,在疫情之前,以數位科技應用混同實體教學、或進行同步非同步遠距教學的嘗試,在校園中早就愈來愈普遍了。這裡面常常涉及的資安和智財基本觀念,也應該視為遠距教學的必備知識。今日學校講究終身學習,誠如筆者先前所說:身邊的學界師友,大家都很願意「學」。因此,教育部在禁用zoom之後,也請考慮如何積極鼓勵遠距教學,讓教學與科技無縫接軌。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公民權怎麼下修?2016年盧秀燕版修憲案是學習榜樣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4.0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4/07/040701

今年2月國民黨黨主席選舉之際,立委江啟臣大膽揭露目前擁有該黨黨權的40歲以下黨員僅9,122人,佔總數3.16%,直指「國民黨是老人黨」,並進而拋出「再不改就絕子絕孫」呼籲。

對於與社會脫節許久、大老文化盛行的國民黨來說,放手擁抱年輕世代,確實是維繫該黨營運的唯一出路。在此思維下,「18歲公民權」修憲案作為國民黨江啟臣主席上任後的起手勢,並不讓人訝異。

尤其值得注意者,第10屆立法院甫於今年2月1日就職,立委江啟臣等31位立委連署提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乃本屆立法院最先提出的修憲案,並旋於3月27日立法院院會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撇開主張修憲調降公民權究竟是那個政黨最早拋出的考古題爭辯毋論,國民黨在本屆立法院拔得頭籌率先提案的舉動,顯示江啟臣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似有改變陳舊思維,積極擁抱青年選民的決心。

下修投票年齡,勢在必行

從學理來談,鑒於投票年齡攸關公民選舉權的行使。世界各國多將其明文規定於憲法,惟亦有以法律明定者。至於我國憲法上,憲法第130條即將選舉權年齡明定於憲法之中。環視世界諸國約有160餘國將投票年齡訂在18歲,亞洲鄰近國家中只有台灣是20歲,大韓民國在2007年亦已降至19歲,至於原本與台灣在東亞民主國家裡一起敬陪末座的日本,已經於2015年擺脫這個難堪,從20歲降至18歲。另外附帶一提者,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則是任何年滿17歲以上的國民就有投票權。

綜上整理,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普遍以18歲作為選舉權行使年齡。台灣教育高度普及,昔日憲法明定投票年齡為20歲之規定,顯然早已淪為妨礙公民行使民權的憲法重大障礙。

回顧歷史,其實早在1992年,即有國民大會代表提出「18歲公民權」修憲案。歷經近30餘年醞釀,降至18歲的民意呼聲,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主張,而蔚為今日社會之主流意見,當屬無疑。或許可更露骨的說,連國民黨都積極主動推動修憲下修投票權了,維持原定20歲年齡的主張,在21世紀的台灣,已再無立足餘地矣。

超越2020江啟臣版的「2016盧秀燕版修憲案」

為達成降低投票年齡之目的,作法上能否以修改選罷相關法律為之即可?抑或僅能透過修憲方式為之?贊否兩說夙有爭執。惟從法理而論,我國憲法第130條既明定行使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其即屬憲法保留範圍,此並非憲法委託範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自應受其拘束,倘立法者立法降低憲法所定選舉權年齡,則顯已踰越立法裁量之範圍,牴觸憲法規範而有違憲之虞。換句話說,若要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公民,修改憲法乃是最無法理爭執空間的唯一解決途徑。

承上,修改憲法勢在必行。但是技術上怎麼修,卻又可區分為「直接更動憲法本文」或「增修憲法條文」等兩種不同模式選擇。詳言之,修憲乃依據憲法典本身規定之程序,對憲法所加之變更(增補、刪除、追加)。修憲係合法變動、體制內的變化,而且修憲具有界限,不得變更憲法之核心部分,亦即憲章或根本規範,否則將破壞憲法之連續性與同一性,實質上變成憲法廢棄或廢止。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既有的人權清單業已因時代變遷而相對簡陋,至於歷次憲改增修條文部分絕大部分集中在政府組織方面。即令是與政府組織較不相關的部分,也是以類似「基本國策」的方式呈現,並沒有就基本權利作修正,容有大幅強化補充之必要。

誠如憲法學術界長久以來的批判,在現代世界比較憲法學上認為,類似美國之增修憲法條文之憲法變遷,必須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共同構成整部憲法;現行憲法卻以增修憲法條文方式,來增訂違反憲法原文之條項,且更進而凍結憲法原文之效力。雖冠以增修憲法條文之名,卻做同語異義之移植繼受,實則有混淆視聽之嫌。

更淺白的說,我國目前以「憲法典外增刪、不更動本文」的複雜難懂修憲方式,會使人民不容易輕易瞭解憲法的內容,進而導致人民的憲法意識降低。對於維繫人民憲法感情乃至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來說,都產生了相當負面的惡劣影響。有鑑於此,相較於2020年3月江啟臣等立委連署提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的繁複囉唆,2016年3月盧秀燕、林麗蟬、王定宇、顏寬恆、黃昭順等31位立委連署提案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訴求直接修改憲法本文,將20歲改為18歲,反倒來得明快俐落,也更符合當代憲法修改法理。

總之,真的要擁抱年輕世代,一步到位的修改憲法第130條,比起囉唆繁複的以憲法增修條文縫補,來得進步高明許多。這點不用憑藉高深的憲法學理,只要具備國小基礎閱讀能力,即可輕易辨別。這句話,不只寫給國民黨聽,也更希望本月初已連署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條文修正草案」的執政黨立委們酌參。

紀念鄭南榕 台灣不要成為假新聞受害者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ETtoday新聞雲/雲論 2020.04.07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685611

「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簡稱RSF)評比全球國家與地區的新聞自由狀況後的最新排名,台灣名列全球第42名,位居亞洲第一。

美國、義大利(43名) 與日本(66名)等先進國家,排名都在台灣之後。香港第73名,新加坡第151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為177名。

台灣排名自2016年以來年年進步,這成就難能可貴,特別是在有近40年的戒嚴歷史與超過50年的黨國威權統治的台灣。足可告慰1989年4月7日,因主張台灣獨立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內涵而殉難的鄭南榕先生。

今天,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與新聞傳播自由,在台灣人的日常生活中有如呼吸的空氣一般,自然到令人忘記其重要性!除非是這空氣受到汙染,飄散有害人體的氣味或懸浮微粒。

大法官會議曾解釋:「因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重要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在現代社會中,新聞傳播從業人員能否善盡第四權的責任,是實現上述重要功能的關鍵。

媒體從業人員因此承擔「身為社會公器的義務」,包括善意查證、報導真實可靠、評論客觀公正、論點理性多元與正反俱呈等。

維護報導的真實性與評論的公正性,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基本立場。這也是為何憲法學者堅持,新聞傳播者的編輯、採訪、報導自由,有別於媒體事業主的經營自由,前者的保障密度遠高於後者。

不僅媒體老闆不能任意干預新聞編輯者工作、要求其違反媒體倫理。新聞記者也應謹守職份,嚴加自律。若稍有退讓,新聞自由的神聖性即受到侵犯。

作為政治倡議者的鄭南榕,他率先公開主張「台灣獨立」,立場鮮明。可是身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的鄭南榕,他卻為《自由時代》雜誌訂定以下的編採信念:
一、公正無私無偏見,捍衛言論自由,藉以促進國家民主,確保世界和平。 
二、以正義人道之名,致力全民福利,打擊罪惡、暴力及腐敗。 
三、公平迅速地報導事實,編輯評論保持開明與公正。 
四、永遠保持容忍態度,保持責任感與自尊心並維持活力與清新。
鄭南榕先生明白憲法並未賦予新聞傳播者不受約束、任行己意的權利。上述編採信念,就是他的自我宣誓與自律約束。

新聞自由是要令媒體成為公民社會監督政府、教育民眾、社會溝通的工具。若公民社會不能尊重並保障新聞自由,或是新聞傳播者不能為公民社會做出積極貢獻,兩者均將受到嚴重損害,終將一起淪為極權統治下的犧牲品。

當台灣新聞傳播者已享受到空前未有的報導自由時,「無國界記者組織」也提出嚴重警告:「台灣已是不實資訊的主要操作標的,是『假新聞與謠言』肆虐下的受害者。被收買或被滲透的媒體經營者持續侵犯新聞記者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各種勒索、恫嚇和騷擾等手段對世界的新聞自由已然造成威脅。」

在這樣的危機中,鄭南榕先生的精神再次激勵眾多新聞傳播工作者:「我主張新聞無畏,消息無偏。All the news without fear or favor.」

今年4月7日,是鄭南榕先生為自由信念與民主台灣殉難的31週年,期待他那拒絕黨國威脅利誘,堅持公正自主的典範繼續引導我們,為開啟民智、實踐公義和關懷人道,努力奮鬥。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關鍵在於辨明何謂「憲法意義的國家」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20.04.06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4/06/040602


國民黨籍立委陳玉珍於3月30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時表示:
「中華民國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我要強調,『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是包括台澎金馬。…難道主委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
陳明通主委回應:
「我想委員的看法不是社會的主流意見啦!我尊重委員的看法啦。」

次日行政院長蘇貞昌赴立法院進行施政總質詢前,批評陳玉珍委員「沒資格當國會議員」。

對此,陳玉珍委員在臉書回應:
「第一,蘇院長當的是中華民國的行政院長,而非台灣國的行政院長;第二,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台灣是地名,中華民國治權包含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第三,我是中華民國選出來的立委,不是台灣國選出來的立委,是金門選區選出來的立委;第四,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了,要改國號、國名請自便。我不反對修憲、正名,要用什麼國名可以由民意決定,但千萬不要說一套、做一套,欺騙百姓。」

陳委員與蘇院長的隔空對嗆,引發名嘴與網路熱議。國民黨立委甚至痛批蘇院長操弄統獨,要求必須道歉甚至下台。

究竟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國人大可不用理會朝野間政治口水,卻不能不辨明其中值得國人深思的問題:「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怎麼樣的國家?」陳委員談話中數度提到「國家」、「主權獨立」、「憲政體制」與「正名」,辨明這些「概念」將是釐清問題的關鍵。

何謂「國家」?

中文所謂的「國家」約可對應三個英文詞彙country、nation、state。這三個英文詞彙所涉及的定義各不相同。“country”偏重地理的概念,指領土或區域。民族若居於特定區域,這個區域也可稱為“country”。“nation”偏重人的概念,通常指種族或擁有語言及文化傳統的人民集合體。民族可自成一個國家,稱為民族國家(nation-state)。或可與其他民族居住在同一「區域」“country”,進而共同組成國家(state)。“state”則帶有高度政治意涵,由永久定居於一定領土之人民組成,且有政府在其統治領域內行使主權。“state”的概念不同於“country”與“nation”,“The State”可由主權統治下之不同民族或不同區域組成。

譬如「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作為一個「國家」(the State),係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四個「區域」(countries)共同組成。四個區域各有其主要「民族」(the nation)。依據「聯合王國國會」(House of Parliament)立法授權,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各自成立其國民議會,為地區事務進行立法。若干國際體育賽事如世界盃足球賽、歐洲盃足球賽或世界盃橄欖球大賽,四個區域各組「國家隊」(National Team)參與競賽。但在國際政治組織如聯合國或歐盟,則僅由聯合王國代表四個區域參加。

再以美國為例,美國由各州(states)組成聯邦國家(the Federal State)。在聯邦憲法下,各州如上述所稱的“country”。而印地安民族居住之保留區,可以被視為“nation-country”。。聯合王國與美國具有國際法上的主權地位,州或印地安民族保留區則否。

當陳玉珍委員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是包括台澎金馬。」若解釋成:「台灣是一個country,中華民國則是由台澎金馬四個行政區域組成的“The State”。」這是可以被理解的。同樣,我們也能理解她說:「蘇院長是中華民國的行政院長,而非台灣國的行政院長。」因為行政院乃至於國會,都是屬於主權國家層級的中央機關。

何謂「主權」?

德國法學家耶林勒克(G. Jellinek)曾以兩種關係定義主權。一者表示國家相對於其他國家,乃獨立於任何國家主權控制之外而與其他國家居於平等地位,不受他國統屬與管轄。這是「國家主權」;二者指在國內有一最高權力,拘束全國各級機關以及受國家管轄下所有人與所有事務。在現代民主國家中,主權歸屬於國民全體所有,這是「國民主權」。

主權國家對內行使獨占與排他性的統治,對外獨立自主不受他國干涉。國家對人民行使「對人高權」(personal sovereignty),亦即國家對於本國人民不問其在本國境內或境外,均有統治之權。惟國家對於旅外僑民行使對人高權時,不得妨礙僑民旅居國對其行使管轄。又國家在其領域內行使「領域高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排除其他國家在領域內行使統治權能。若因國家行使兩項高權而與他國發生衝突,則依國際法制處理。

因此,當陳玉珍委員主張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時,意謂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不受他國統屬,這是國家主權行使的結果。當「主權」結合「國民」與「領域」就形成憲法意義的「國家」(the State)。

何謂「主權獨立國家的憲政體制」?

主權者意志形成國家憲法秩序。主權者制定憲法構成政府組織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民主憲政國家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所有,人民有權變動更易既有憲法秩序甚至制定新憲法。國家之內別無其他法律可與憲法比肩。憲法確立之法權對外不受他國法律秩序約制。以上原則並非單純學理,而是有歷史事證與政治現實可為印證。

主權國家必有依主權者意志進行有效統治的政府。政府由國家組織以及行使參政權的公民共同組成。若根據區分治權與政權的說法,我國治權由憲政機關如五院行使,政權則由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為之。政權與治權均為全體國民付託,其行使須受成文憲法與憲政原則所規範。

陳玉珍委員掌握一重要事實,亦即我國憲法有效統治範圍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陳委員由金門選區選出的國會議員,代表全體國民行使立法職權。行政院蘇院長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對立法院負責也須接受國會監督。因此蘇院長不應質疑陳委員的立委資格,他僅能呼籲陳委員善盡對憲法與全體人民忠誠之反對黨議員責任。

而人民有權要求包括陳玉珍委員在內的全體國會議員,除效忠台澎金馬地區共同組成的國家,且須竭力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與獨立自主。

陳委員未提到的重要事實是他選區所在地的福建省不同於廈門市所屬的福建省。其差異不在地理概念的區域(country)、也非人種與文化概念的民族(nation),而是在於主權概念的國家(the state)。無論中國中央政府乃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效統治領域,從未及於陳玉珍委員的選區。超過70年兩岸分屬不同主權國家與憲法秩序的事實,令金門人民與台灣人民成為憲政國家的共同體。陳玉珍委員代表金門選民在立法院質詢蘇貞昌院長,而非出席位於北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陳委員對媒體強調金門縣屬於福建省。那麼未來福建省金門縣在法律上能否改為台灣省金門縣?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立憲者未對國家領土以列舉方式而是以概括方式規定。主要考慮國界劃分係屬重大政治問題。即使憲法設有領土變更之程序,領土變動取決於國家之間的條約規定。

國際社會對國家領土歸屬多遵守「有效統治原則」與「正當性原則」。在現行憲法秩序內,除非經由公民複決程序,金門的領土主權歸屬無從變動。至於國家內部行政區域之變更,則為法律層次議題。考慮原福建省政府所有行政組織與業務已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承接,未來若將金門縣與連江縣併入台灣省亦非法所不許。

無論任何主張,都不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本原則

憲政制度不能脫離政治事實,國家主權不能脫離有效統治的實際。憲法見證時代巨輪的前進,也肩負帶領時代前進的使命。上世紀90年代初期啟動的台灣民主化歷程,也是台灣人民重新形塑自己國家的歷程。無論朝野政黨乃至你我,都必須正視當前憲政運作已經與1947年頒布的憲法規定大不相同。

1991年到2005年的七次憲法增修,改動憲法本文中超過四分之一的條文。此外主張應將五權機關改成三權、強化憲法第二章有關基本人權之規定、進行國會改革等憲法變革的呼籲從未間斷。近十年立法院各黨委員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不下二十本。主張憲法規定之公民權年齡下修早已成為朝野共識。如今,朝野政黨必須認真考慮啟動憲法變革工程。

這次爭議涉及人民是否有權透過修憲程序變更中華民國國名,使中華民國立法院成為台灣國國會?在學理與政治運作上這是完全可能的。立法委員提出的憲法增修案時,內容不得侵犯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政秩序存立之基礎規範。

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利至上、以及有關政府組織運作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諸原則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凡憲法設置之機關與選民全體均有遵守之義務。至於中華民國國名雖冠於現行憲法之上,卻非禁止修憲之標的。而疆界變動,並非修憲議題。故只要符合修憲程序,更改國名並無不可。對國際而言,國家更改國名不過是該國國內事務,未涉及國家繼承或國家實體變動,亦非國際法所禁──馬其頓共和國更改國名是一著例。

馬其頓共和國於1991年獨立。2012年時有超過130個國家承認其國名。2018年10月19日,馬其頓就國名更改議題舉行議會修憲投票,以超過國會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法案,啟動更名為「北馬其頓」的修憲程序。2019年1月11日完成程序。自2019年2月12日起,馬其頓共和國正式更名為北馬其頓共和國。

人民能否依據「國民主權」原則制憲建國?根據憲政法理,人民只要依循民主程序,並無不可。無論是由舊國家分裂而成或與他國合併而成皆可,但新國家必須具備「人民」、「領土」、「主權」與「有效行使主權權能的政府」。若涉及疆界變動,則須依據國際法並參照「住民自決原則」處理。關鍵在於人民制憲建國的政治意志能否得到充分展現。人民行使制憲權力是重大政治問題,無法由任何國內法予以規範。惟制憲程序與新憲內容,必須符合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政秩序存立之基礎規範。

筆者非常肯定陳玉珍委員所提出的呼籲。陳委員並不反對修憲與正名,但強調朝野須真誠以對,不能拿修憲當作政治鬥爭手段、更不可以欺騙人民。朝野各政黨須認真檢討憲法規定與現有憲政運作脫節的部分,更應透過憲政變革,為人民擘劃新的國家藍圖與生活願景。

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限在立法院,包括民進黨與國民黨在內的各政黨立院黨團,不可讓修憲與正名這樣嚴肅議題淪為議場內的口水渣,應認真回應人民的呼籲。

結語

美國著名的國際法學者Hardy Cross Dillard在他擔任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期間審理「西撒哈拉」諮詢案的個人意見書中寫下:「是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而非土地決定人民的命運。」(It is for the people to determine the destiny of the territory and not the territory the destiny of the people.)在台灣民主化歷程中,台灣人民一次又一次地透過選票決定國家元首與國會的組成。其間雖有外部阻擾、內部也不乏雜音,人民卻能行動展現集體意志,證明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命運,也能決定己身所處這塊土地的未來。

台灣是地名,也可以是國名。正如英國權威國際法教科書作者奧本海說:「當人民在他們自己的主權政府下定居在一塊土地之上時,一個真正意義的國家就存在了。」(A state is proper in its existence when a people is settled in a territory under its own sovereign government. - Oppenheim)這國家的名字可以是陳玉珍委員口中的中華民國,也可以是許多人口中的台灣國。至於最後國名為何?當由兩千三百萬的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