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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採訪通知】「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地點:大巨蛋預定地旁(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五號出口前,光復南路、忠孝東路口)
時間:2018/09/05(三)10:30
 
共同主辦:永社台灣社台灣北社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出席: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
游 藝/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議員參選人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李川信/台灣北社社長
張葉森/台灣社社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與、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社及台灣北社等公民團體於9月5日上午10:30在大巨蛋預定地旁召開記者會,重申大巨蛋建案違法違約,事證明確,應解約拆除。
 
  大巨蛋案除了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外,去年10月北檢也已經針對遠雄弊案,依圖利罪起訴在北市財政局長內代表市府議約大巨蛋BOT案的李述德,求刑十年並限制出境。先前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中,對於本案甄審過程中種種違法之處,便已提出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的明確建議。而大巨蛋本身量體過大、缺乏逃生規劃也一直令社會質疑,更何況先前施工還造成板南線受損。因此永社及各公民團體今天強烈呼籲台北市政府應早日解約,盡速拆除大巨蛋,回歸依法行政,勿再圖利遠雄。
 

  敬邀採訪!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8年9月2日 星期日

用錢換免訴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9.0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01/1421788/

藝人吳宗憲之子吳睿軒,因在網路上揚言炸台北市政府,致涉及恐嚇公眾安全罪。士林地檢署則處1年的緩起訴,並附帶要求繳交公庫50萬元為條件。如此的結果,就引發以錢換免訴的質疑,也暴露緩起訴制度的本質缺陷。

在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參酌德、日法制,引入所謂緩起訴制度,即針對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檢察官可以附條件來定1到3年的暫緩起訴期間。如此的規定,既可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也可避免犯輕罪者進入監獄,同時,藉由附帶要求履行,諸如對被害人為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服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或精神矯治等事項,也有利於被告的再社會化。如此看來,檢察官若能有效運用緩起訴,既可避免司法浪費,也可紓解監獄的擁擠,更可防止被告被標籤化,似百利而無一害。

惟檢察官是否緩起訴,必然以認罪為前提,若欲防止權力的不對等,致使被告在不得已的情況承認犯行,就得有律師在場。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只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請辯護人,才應由檢察官通知法扶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若再考量得為緩起訴的案件屬輕罪性質,被告委請律師的可能性不高,就代表大部分的此類案件,都是在無辯護人且地位不平等下為協商。這樣的認罪結果,就令人擔心其真實性,更可能侵害被告無罪答辯之權利。

同樣的質疑,也會出現在附帶履行事項的條件上。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對於附帶履行事項,如賠償、繳公益金或義務勞務等,雖須得到被告的同意,但在無律師協助下,被告何能拒絕檢察官的要求?所謂被告的同意權,實僅具有宣示意義。

故以吳睿軒於IG宣稱將炸北市府的例子來看,雖屬私人帳號,但仍為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就可能涉及《刑法》第152條,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公眾安全罪。雖然,揚言炸政府機關,確實屬恐嚇,但因此罪為具體危險犯,還必須判斷有否危害公安,這就存有很大的模糊空間,若被起訴,實也有一半以上的機會被判無罪。只是被告承擔不了如此的不確定性及長期訴訟的糾纏,走向認罪一途,似為必然。

而對於檢察官要求繳交50萬元給公庫的履行事項,即便是名藝人之子,似也無太大的談判空間。雖然,若其他被告無財力,類此情形,檢察官也會以服義務勞務為替代,但這難免讓人有貧富有別之感,致落入有錢免訴之譏。也因此,對於具有強烈認罪協商色彩的緩起訴制度,如何強化律師協助與對等談判,就為修法的當務之急。

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死囚槍決】死刑執行是政治提款機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8.31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831/1249038.htm

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對死刑確定犯李宏基為執行,再度引發議論。即便法務部宣稱,此次死刑的執行,已經審慎檢視其既無聲請釋憲、再審與非常上訴之理由,更無心神喪失之狀態,一切依法來執行,但如此的說詞能否讓人信服。此外,更凸顯在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之下,不管執不執行死刑,也不管法務部說得如何振振有詞,都難讓人擺脫政治聯想。

刺死前妻並強行擄走6歲女兒企圖燒炭自盡,女兒身亡但自己卻獲救的死刑犯李宏基,依據我國刑法,同樣造成死亡的結果,卻因主觀是殺人或傷害故意,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若為殺人故意,則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若為傷害故意,則依據刑法第第277條第2項的故意傷害致死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由於殺人既遂與故意傷害致死罪,一可處死、一不可處死,故對於是否存有殺人故意,至關重要。只是此等主觀乃存在於人的內心,往往得靠法官根據客觀情狀為判斷,這就陷入為人詬病的法官心證。此案於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僅是為報復,判其無期徒刑,但之後的上訴審,皆認為被告是有計畫與以殘暴的手段殺人,且其女兒為18歲以下,根據《兒少法》還得加重二分之一。甚且於上訴期間,還揚言與被害人家屬不死不休,已無教化可能,致得處以極刑。從此案的過程就暴露出,是否判死,存乎法官自由心證。

此案於2016年確定後,查無任何救濟可能,且也符合人權公約殺人手段異常殘忍致可處死的規定,因此,法務部長依法核准並立即執行,看起來完全合法,若要說是為執政者的政治聲望或選舉考量,似屬無稽之談。惟如此的辯解,馬上產生的問題是,目前死刑確定尚待執行者尚有42位,其中比李宏基更早確定者,或殺人手段相當或更殘忍者,亦所在多有,而這些死囚若未能在之後執行死刑,無論法務部講再多的正當化理由,恐都無解於政治考量的猜測與懷疑。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務部在說明為何執行一人,卻難以讓人信服的理由後,突然話鋒一轉,重提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的決心與步驟,尤其是關於死刑廢除配套的研議,還有社會安全網之建立,要非老調重彈,即是華而不實。其次,更讓人感到突兀的是,法務部怎可一手拿屠刀,卻滿嘴談成佛的道理?也難怪,於現今台灣,無論藍或綠執政,若不執行死刑,會是千夫所指;執行死刑,也會落得是為選票的口實。

​林為洲退選 搓圓仔湯最重判十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8.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8255aa7-ac3b-40ea-a336-d521af813314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近日宣布退選新竹縣長,但媒體日前報導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曾說,只要林為洲下週不登記參選縣長,下屆立委選舉一定提名林為洲。

吳敦義明顯以提名立委之不正利益,作為退選縣長之交換條件,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俗稱搓圓仔湯條款),檢察官應啟動偵查。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認定「權位」屬不正利益。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六四七號裁判揭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不正利益,並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舉凡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均屬之,而公職人員之選舉,重在選賢與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立法理由揭櫫為革新選舉期間『惡性讓賢』之不良風氣…明示為貫徹防止金錢介入搓圓子湯之弊端」。

再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刑事判決,「(一)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本院民國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可供參考。從而,不正利益並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均屬之。」,最高法院法院認為介紹職位也屬不正利益,更何況是提名立委,當屬不正利益。

以權位交換退選而遭起訴的前例,如前彰化縣副縣長謝章捷在縣長選舉前,以父親身體不佳為由退選縣長,選後獲縣長卓伯源任命為副縣長;但彰化地檢署查出他曾以出任副縣長或監委提名,做為協商退選條件,將他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以他毫無悔意,求刑三年六個月。

國民黨彰化縣前線西鄉長黃弘耀與有意參選鄉長的鄉民代表會主席蘇賜木期約,承諾當選鄉長後聘蘇為鄉公所秘書,遭檢察官認定為「不正利益」,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黃弘耀除遭判刑外,更經高等法院判定「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十四號判決)。

林為洲退選新竹縣長,疑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以提名立委之「不正利益」作為交換條件,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7條規定,最重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檢察官應偵辦這種明顯傷害公正選舉的「搓圓仔湯」犯行。

中國網貸倒閉潮 《街口支付》掃到颱風尾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ETtoday新聞雲/論壇 2018.08.31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831/1248422.htm

金管會在8月中決定放寬網路銀行非金融業者的持股比例,並特別優惠電信、電商等科技業者,此舉為台灣遲滯已久的金融科技發展,注入一劑強心針。未來在更多新業者加入金融市場後,市場競爭更加激烈,相信各家業者必然會絞盡腦汁、爭取消費者的認同。

街口補貼投資虧損,「保障收益」口號敏感

也就是在這樣的開放競爭背景下,號稱台版支付寶的《街口支付》日前推出「街口託付帳戶」,保障用戶高於定存利率的年收益1.2%至1.8%。乍聽之下,頗有吸金騙局的疑慮,不過經《街口支付》說明,主要是因為該帳戶將連接投信基金,若投信基金的投資回報未達預期水準,風險將由街口承擔。換句話說,所謂的「保障收益」,並非真的保障投資回報,而是投資虧損分由街口負責補貼。

有收益歸用戶所有,有風險歸街口承擔,確實令人動心。尤其,法律規定電子支付帳戶的儲值上限5萬元;另一方面據報導街口亦設有 50 萬人的總額用戶限制。在風險可計算的情況下,如此做法,看似也有一定的風險控管機制。

不過,《街口支付》的廣告用語「保障收益」,在中國P2P網貸平台爆發違約潮之際,實在相當敏感。

中國民間資金需求大,「影子金融」伴之而生

眾所皆知,中國正式的銀行體系控管嚴格,但隨著民間蓬勃的資金需求,地下影子金融體系伴之而生。根據外企在2017年的報告,2016年中只有20至25%的銀行貸款流向中小企業,但中小企業卻承擔中國60%的GDP。此外,中國四大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亦只有30%的貸款屬於個人貸款。

正因中小企業和個人對資金的需求得不到滿足,見不得光的影子金融體系雖然資訊透明度低且監管不備、風險處處,但在經濟高速成長的時期,影子金融體系也跟著高速擴張。而網貸媒合平台正是「影子金融」的重要成分,跟著中國經濟規模的快速增長,這些媒合個人貸款和放款的資訊平台產業,已在短短數年之間,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的P2P網貸產業。去過中國的朋友,也往往驚喜於在中國「資金」竟然這麼好用,錢滾錢的速度如此之快,跟台灣低於1%的定存利率,實不可相提並論。

當局加強監管網路金融業,狂歡終了大洗牌

但狂歡的party終有結束的時候,尤其近年來中國試圖對這些「野蠻生長」的網路金融產業,加強監管力道。在一次又一次的法規要求下、每次都迫使一些體質不佳的P2P網貸平台退出。而2018年6月以來,中國P2P網貸平台更爆發了一批大規模爆雷潮,原因雖然千頭萬緒、十分複雜,但綜合多數論者的意見:在整個大環境下,中國宏觀資金的收緊、與防控金融系統性風險而加強監管,讓這個快速崛起的產業、正面臨快速的洗牌。

專家預測,此次洗牌過後,中國P2P的網貸平台將只有不到200家可以存活。固然,存活下來的平台,經過市場和法規的考驗,其體質比較健康。但此次市場洗牌過程中,平台業者逃的逃、跑的跑,留下許多曾經深信P2P網貸是好生意的金融難民,這些民怨與損失如何解決,則又是一個難題。

對於曾經相信中國「野蠻生長」模式才是王道的人們,此時,或許不得不苦笑:台灣政府對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嚴格,讓人們少賺點錢,但也少點風險,這也是一種台灣風格的「小確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