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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日 星期日

限制罷韓投票所 韓市府違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曾任台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5.03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70061

高雄市政府以防疫為名,限制各校原則上只能出借兩間投開票所,韓市府民政局更發公文要求區公所辦理選務工作時,應以公家單位為限,排除私人提供投票所,導致六月六日罷韓投票所大幅不足,遭質疑韓市府製造不便,讓民眾不熟悉投開票所或跑錯位置,且恐因投票所減半而民眾投票需排隊,進而壓低投票率。中選會昨天南下協調,與高雄市選委會達成共識,罷免投票所應與市長投票所數量相同。韓市府教育局及民政局若不配合高雄選委會與中選會昨日協調結論,繼續技術性干擾罷免投票,即明顯違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韓市府採取限制投票所的手段,剛好與促進投票的法定行政目的相反,更與防疫的目的相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政府機關有促進人民行使投票權利的法定義務,韓市府限制投票所,當然違法。

更荒謬的是,韓市府假借防疫之名,限制學校等投票所使用,但依據目前中央防疫指揮中心避免群聚的防疫政策,甚至是全球各國避免群聚的防疫共識,韓市府限制投票所,反而會造成大量民眾排隊投票的群聚風險。相反的,應擴散及增加投票所,才能讓民眾分流,降低群聚風險。韓市府大逆防疫常識,限制投票所的行政行為,明顯無助於防疫目的,違反行政程序法!

如果韓市府違背與中選會的協議,就是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及中央防疫指揮中心避免群聚政策,公務員違法失職,當有監察院、中央主管機關及檢察機關究責問題。

除了究責違法官員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為了保障公民投票權及避免過度排隊投票的群聚風險,萬一韓市府違背昨日選務共識,中央機關得代行處理高雄投票所設立,這也足證韓市府執政無能、違法亂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