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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 星期二

【連署參與】0611 台灣民間團體針對「務實因應『送中條例』」的四點呼籲

台灣民間團體針對「務實因應『送中條例』」的四點呼籲。(照片來源:台灣公民陣線

香港立法會六月十二日即將審查「逃犯條例」(全名為《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香港民間稱為「送中條例」),該草案允許香港政府根據中國政府之請求,將包括台灣人、香港人及各國人民在內的嫌疑犯或被告移交中國審訊,無論此人是香港居民、入境香港或於香港轉機。
 
由於中國司法人權保障並不健全,司法獨立更被中共中央列為「七個不要講」的禁忌,此一修法已引起香港人民普遍的不安與反彈,並嚴重威脅入境或過境香港之我國人民人身自由。
 
雖然六月九日香港有上百萬人上街遊行抗議,香港特首依然聲稱將於六月十二日恢復審查「逃犯條例」。我們在此聲明支持香港人民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之訴求及行動,並提出以下呼籲:
 
(一) 立法院臨時會應邀請行政院專案報告並發表聲明:
 
鑒於「逃犯條例」修訂嚴重威脅入境或過境香港之我國人民人身自由,六月十七日即將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應邀請行政院院長、陸委會主委及相關部會首長提出因應報告,並通過聲明要求香港政府停止威脅我國國民人身自由之「逃犯條例」修訂。
 
(二) 政府應研擬發布緊急命令停止港澳條例部分適用:
 
由於歷史上香港的特殊性,包括台灣、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都給予香港不同於中國各省的「獨立關稅地位」、「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國際地位」,但其基礎是香港不同於中國各省的相對自主性與法治傳統。如果香港立法會完成「逃犯條例」三讀,即代表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僅餘的相對自主性已徹底淪喪,香港政治情勢較1997年已有相當變化。
 
建議行政院應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現行條文第三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報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三) 優先管制香港公務員及中資具重大影響力之港資來台:
 
為維持與香港民間之友好關係,建議初期行政院優先採取以下措施,將來再視香港政治情勢變化動態調整: 
1. 香港公務員、警察入境台灣,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出申請,不再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2. 香港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台投資,未能出具「陸資無重大影響力切結書」者,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出申請,不再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事後查明「陸資無重大影響力切結書」不實者,應負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具重大影響力」之定義,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
(四) 呼籲各國共同檢視香港民主人權狀況,決定限縮、取消或延續香港不同於中國各省的「獨立關稅地位」、「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國際地位」,以阻止中國不斷傷害香港民主、人權及法治現況。
 

【共同聲明團體】
(持續增加中)
 

更多資訊詳見台灣公民陣線: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fronttw/posts/32378163518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