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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 星期三

趙藤雄真的栽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7.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4f72a93-01c4-49d3-a964-d123eaa52c1e

遠雄負責人趙藤雄遭收押禁見,由於他先前曾因行賄罪,而以二億元換免囚,現仍處緩刑期,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將被撤銷緩刑,此次弊案,真會讓趙藤雄認栽嗎?(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張良一
北檢指揮廉政署大動作搜索遠雄總部與新北市府,以調查都市更新的貪瀆及遠雄企業遭淘空等弊案,遠雄負責人趙藤雄也遭法院收押禁見。由於趙藤雄先前曾因行賄罪,而以二億元換免囚(詳見拙著:有錢就可以免囚嗎?),現仍處緩刑期間,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就會被撤銷緩刑。只是此次的弊案,真會讓趙藤雄認栽嗎?

就遠雄取得海山煤礦旁土地申請變更造鎮案來說,當然得調查其中有無行賄、收賄之事實。惟因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未能即時查到金流狀況,就難為訴追,即便查有利益往來的證據,又會涉及是否有對價性之疑難。尤其民意代表,並無具體的職務權限,且任何議會決議,也非單一個人所能決定,除非能證實其收受來自於廠商的利益,並以預算來逼迫主管公務員就範,否則,就很難判斷其中有對價性。只是要證明議員有向官員施壓來放水,實不容易,到頭來,民意代表可輕易以政治獻金規避;未曾收受利益的公務員,反會成為貪瀆治罪的對象。

又因貪瀆犯罪的訴追重點在公務員,故就算查有收賄,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行賄者只要於偵審中自白,就必然減刑。這樣的規定,能否有效誘使行賄者吐露真實,不得而知;但因法條並未明文,須先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認罪,如趙藤雄於合宜住宅案之情況,法官必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出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一旦無法查出有受賄、行賄之情事,就僅能以圖利罪來論處。惟公務員須於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客觀上要有圖利行為,且要人因此得利,才足以該當此罪。而由於都市計畫的變更,須經過重重關卡的審查,若快速過關,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難免啟人疑竇。惟在法律不會去規定審查須於何時完成,亦有多人參與,也有依法定程序進行下,以專案且迅速通關的都更案,就難說是圖利,反可被界定是便民。而就算證明公務員有不法輸送利益予私人,但因圖利罪並不處罰受圖利者,遠雄企業也可置身事外。

至於趙藤雄以人頭公司搶標遠雄人壽之工程,並浮報工程費以淘空公司之部分,所可能涉及者,即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即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不法所所得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似就會成為治罪的重心。

惟要證明得標公司為趙藤雄所掌控,甚至有金錢來往,恐不能只憑理所當然的直覺,而須有堅實的證據。況且,私人企業非公部門,即便不公開招標、或者獨厚某家公司,甚或標案金額有違市場常態,若無法證明是董事長一人獨斷,要說交易違反常規之交易,實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其次,就浮報工程費用,尤其是顧問費的高低,恐更難為判斷,致易落入私法自治之領域,尤其是公司對外的任何契約,往往必須經由一定的程序,即便有瑕疵,能否合致於特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實也有疑問。甚且,是否有損害公司利益、是否有不法意圖等等,恐不能僅以片段的會議內容、文書等,即為已足。若最終,這些斷簡殘篇的文件,無法被完整連結,基於罪疑惟輕,也須以無罪為終。

肅貪機關強力掃除黑金,這是理所當然,只是有太多的前例,讓人難以期待。或許藉此機會,得再次反省肅貪法制與經濟刑法,處處充滿不確定與模糊,致難以有效防制犯罪之處,這絕對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