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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訴追馬英九 頂多背信罪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7.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1154

前立委蔡正元因中影掏空案遭羈押,即便北檢稱此與三中案無關,能否釋各界之疑,不得而知。惟馬前總統會否因三中案而遭訴追,肯定受關注。

特偵組雖於二○一四年對九十九年度特他第三號,即國民黨涉及賤賣中影、中廣、中視案,做出查無不法之簽結。如從北檢目前偵辦重點,乃是在中影出賣後,公司負責人有否掏空資產,與三中案確屬不相同的案件事實。惟於之前三中案的調查裡,也對出售後的資金流向進行清查,更強調董事長蔡正元並無涉案,要說如今的掏空案與之無關,只讓人有此地無銀之懷疑。由此也顯露出,檢察實務自行創出他字案的簽結手段,不僅法無所據,也因案件範圍與被告無從特定,既影響相對人的訴訟權及法律的安定性,亦容易淪為政治工具,應為立即檢討之對象。

既然中影掏空案已為三中案的重查開了一扇門,則對馬前總統於此案責任歸屬的偵查,似屬遲早之事。由於簽結於法無據,自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即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僅有發現新事證才得再行訴追之效力,北檢若再對三中案為偵辦,並不會有程序上的瑕疵。

而二○○六年三中處分時,馬前總統雖擔任台北市長兼國民黨主席,但因其處理的是政黨之財產,則在國民黨只是私法人的情況下,黨主席的決定就不是執行公務,致非屬刑法公務員,也就不可能涉及刑罰極重的貪污治罪條例。若有賤賣黨產之行為,頂多觸犯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一項,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背信罪。

至於背信罪,於客觀上,行為人須違背職務致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則於三中案,成罪關鍵當在國民黨資產是否遭低估。如從中影市值至少百億,卻以三十一億賣出來看,似乎有損黨的利益,惟基於私法自治,資產到底價值多少,恐有極大迴避究責之空間。

此外,背信罪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就算認為馬前總統賤賣資產有違職務,只要查無黨產出賣後,其本人或家人有收受任何回扣之事實,亦無由成罪。從此就暴露出,對於私領域團體可能涉及的瀆職情事,要以現行刑法究責,實有其窮極之處。